2014 王宗珂 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及在农村纠纷中的表现
论大调解背景下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调解制度-文档

论大调解背景下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调解制度基金项目:本文获得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评价研究”(项目编号:2014NK3102的资助。
这些年来行政调解也因其在调处纠纷中所体现的权威性、专业性和低成本性等特有优势成为了“大调解”体系中的主导性机制,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成为人们最喜爱的纠纷解决方式。
但由于农村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相关的行政机构在农村地区并不健全,并伴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纠纷频发,纠纷类型越来越复杂多样化,调处纠纷的难度也不断加大,行政调解制度在农村纠纷的解决中显得力不从心,为此,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农村纠纷中的功能,就需要进一步改进我国现有的行政调解制度。
、农村纠纷行政调解的概念及特点本文所说的农村纠纷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以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主动或被动的参与到农村纠纷的解决中去,经过沟通协商后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调解在处理农村纠纷中有着权威性、专业性和低成本性的特点。
一)权威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调解的主体,多为具体的职能部门,有一定的威信。
此外,在我国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民始终相信有 问题就找政府去帮忙解决的心理,认为政府会帮他们评理和解决 问题的。
因此,相较于人民调解来说,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心中具 有更高的权威性。
(二)专业性负责行政调解的主体大多数都是具体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对自己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 相较 于人民调解来说具有更强的专业性。
而且行政调解的人员大多对 现有的法律和政策都非常了解,在纠纷处理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根据纠纷类型找到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性问题。
此 外,行政机关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调解程序来调解纠纷,因此, 与其他的纠纷调解制度相比,行政调解在纠纷调解上显得更加专 业。
(三)低成本性行政调解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职责, 是服务于社会的 部分,是一种由公共财政支持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调解中,当 事人一般无需聘请律师,也不需要交任何调解费用,甚至行政机关在调解纠纷时所需要的调查费用也不需要当事人承担。
浅析人民法院调解制度

浅析人民法院调解制度
文/ 闵晶 晶
提 要: 法院调解是指在法官的主持 下,双方当事人 自愿平等协 商,达成协议 ,终结诉讼程序 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实际运行 中存在一 些 问题,如调解原则不科学、调解适用范 围过宽、调审合一等。因此 ,我 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应 当在借 鉴各 国调解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 中国的 国情进一步予以完善 。 关键词 : 调解;和解; 自愿原则
法 院调 解 是 指 在 法 官 的 主 持 下 , 双 方 当事 人 自愿 平 等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终 结诉讼程序 的诉讼活动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 以来, 由于产业 的 复 杂化 与经济 的迅猛 发展 ,许多 国家法院收案数量激 增,法院不胜 负荷 而致 诉讼严重拖延 ,同时诉讼成本 的高 昂致普通 民众 难以接近正义 ,加 之 案件 类型 的多样 化使审判常显捉 襟见肘, 由此迫使 各国开始反 思和改 革 ,在 吸取 中国调解 制度经验 的基 础上 ,结合本 国国情进行 了创新 ,相 继 创设和发 展 了判 决外的纠纷 解决方 式。 其 中具有代表性 的包括 ,德 国创立的 “ 斯 图加特 模式 ”,日本 实验 的民事调停制度 ,美 国1 9 7 0 年代 后 兴起 的A D R ,即诉讼外纠纷解 决途径,我国台湾地区的调解程序等,判 决外的纠纷解 决方式 日益受到重视 。 现 代西方 国家及我 国台湾地 区法院调解 制度之 比较 纵观现代西方 国家及 我国台湾地 区的法 院调解制度 ,它们 的共同之 处表现在: ( 1 )调解都可以通过某种途经获得类似判决的效力 。比如, 在 美 国 ,可 通 过 “ 合 意 判 决 ” 获 得 执 行 力 ;而 在 大 陆 法 系 , 如德 国 , 和 解 协议一经记入法院笔录即具有执行力; ( 2 )法 官 大 都 要 主 持 协 商 活 动 并对当事人进 行说服 。比如 ,美国有专 门的和解 会议程序 ;德 国的法官 则在和解 中起更 为积极的作用 ( 3 )在 西方国家的法院调解 中,大多 实 行 调 审 分 立 。 比 如 ,在 美 国 的 “ 和 解 会 议 ” 中 , 主 持 和 解 的法 官 一 般 不是对此案进 行审理 的法 官;德国、 日本则都 有受命法官和 受托 法官的 规定 ,通常 主审法官可 以询 问、鼓励 当事人和 解,但要涉及 实质 问题的 协商和谈判,则要把案件移交给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
人民调解法解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
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 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 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
场秩序,尊重人民调 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 事人行使权利。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的性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 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 民事合同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 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1
人民调解制度介绍
2
《人民调解法》
3
调解实务
《人民调解法》概述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六章 附则
2010年8月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通过
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律地位
群众性组织
人员构成充分考 虑少数人群;产 生方式充分体现 自治
工作方式
说服、教育和疏导 促使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可主动介入 可采取预防矛盾激化的预防措施 对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报告
最大限度地体现“灵 活性”和“便捷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
工作原则
依法调解 平等、自愿 尊重诉权
调解期限
及时 一个月以内(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3条)
工作范围
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 务、轻微侵权
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 护、医患纠纷、劳动争议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
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 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一、传统调解制度概述调解的雏形出现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之间的争端由部族首领按照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到了奴隶社会,调解在性质和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并具有了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划分。
比如周代专门设有“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人”之职。
进入封建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推行礼治和道德教化,更加注重发挥调解的息事省讼功能。
《汉书.百官卿表》“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
”啬夫主要职责就是调解争讼。
唐代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
到了宋代,调解制度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
综合传统调解制度的演变过程,主要总结为三种调解类型,分别是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和官府诉讼调解。
所谓民间调解,它指的是采取协商、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一定范围内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社会基层管理方式。
包括邻里调解和宗教调解。
邻里调解是指是指纠纷发生以后,由至亲好友、乡里邻居、当地有名望的、有威望的人等出面劝说、讲和的方式来调解。
而宗教调解是指宗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 族长依照家法、族规、村约所进行的调解和决断。
所谓官批民调,也称半官半民调解,是指官府接到诉状后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伦理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不便公开传讯,将诉状交与由政府部门所认定的相关人员进行解决的一种调解制度,是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
与民间调解存在相似之处,但最大也是根本的区别是,此种类型的调解是属于官府批准下由专人解决纠纷。
所谓官府诉讼调解,又称司法调解和诉讼内调解,是指对大多数的财产纠纷、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或个别的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的调解由官府来主持调解。
在各种方式中,官方调解最具有权威性,但是由于程序相对复杂,且耗费时间过长,最重要的是当时社会习俗中认为上官府打官司是一件丑事,甚至有不祥之兆之说,由此导致当事人普遍不会选择此类调解。
二、传统调解制度的特征对“和谐”‘大同’和“和合文化”思想的理想有着高度追求的传统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民间纠纷的解决,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试析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调查报告(1)

试析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调查报告(1)论文关键词:人民调解调解制度社会道德体系论文摘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方式之一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优越性.本文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河南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特色,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举措,以期对人民调解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有所稗益.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特色的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方式之一,被誉为“东方经验”。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日益推进,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人民调解制度必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迎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契机。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时代惹义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崇尚“中庸”、“厌讼”,这与中国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儒家思想倡导和谐文化来调节人际关系,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调解制度鼓励和倡导通过协调人际关系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调解制度有利于修复人际关系,形成和谐的社会道德体系的作用.我国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和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被法制化,区别于民间调解活动,有着自身独特的法律内涵和组织体系。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体系等。
20XX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以及执行等问题,对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
法制史人民调解制度

法制史人民调解制度1.引言1.1 概述概述人民调解制度是法制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和广泛的实践。
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既与我国特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密不可分,也与社会的变革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着紧密的联系。
本文将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探讨,旨在通过对法制史中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深化对我国法制史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推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
首先,我们将对法制史进行一个概述,了解其起源、演变和发展的历史背景。
通过对法制史的回顾,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我们将重点研究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进行探究,我们可以找到其渊源和根基,理解其在我国法制史中的独特性和重要性。
同时,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其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和法律精神。
最后,我们将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进行评价,并提出对其展望和建议。
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发现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从而提出具体的展望和建议,为今后的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撰写和研究,我们希望能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既理论有实践,既历史有现状,从而为我国法制史的研究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做出贡献。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探讨和分析,能够为今后的实践提供合理的参考和借鉴,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介绍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的内容和布局。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文章进行开篇铺垫,引发读者的兴趣和关注点,同时提出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介绍法制史人民调解制度的概述、起源和发展。
人民调解制度化解农村纠纷的经验申论

人民调解制度化解农村纠纷的经验申论(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作用三、农村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式四、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纠纷化解中的实践经验五、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六、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纠纷逐渐增多,纠纷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有效化解农村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农村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式入手,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纠纷化解中的实践经验,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作用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化解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与司法审判、仲裁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简便、快捷、经济、和谐等特点,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式农村纠纷的特点主要包括:涉及主体多样、纠纷类型复杂、利益冲突明显、解决难度大等。
针对这些特点,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民调解: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协助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2.司法审判:当人民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解决纠纷。
3.仲裁制度: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裁决。
4.行政调解:通过政府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与行政管理相关的纠纷。
四、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纠纷化解中的实践经验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纠纷化解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群众基础好: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了解群众需求,能够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2.调解程序简便:人民调解制度避免了复杂的诉讼程序,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
3.调解效果好:人民调解制度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4.具有法律效力:经过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执行。
申论农村纠纷的特点及其表现

申论农村纠纷的特点及其表现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频繁发生纠纷,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村纠纷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特点,包括多样性、涉法性、复杂性、群体性和突发性等方面。
1.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农村纠纷涉及面广泛,主要表现在土地、收入、基础设施等多个方面。
其中,土地问题是农村纠纷的主要矛盾之一,由于农地资源有限且分配不均,土地使用权成为争议焦点。
此外,农民收入水平低,与土地问题密切相关,形成了多层次、多方面的纠纷。
2.矛盾纠纷的涉法性农村纠纷中涉及大量法律问题,如《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这使得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法进行,同时也提高了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涉法性不仅体现在土地问题上,还包括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对纠纷解决提出更高的法治要求。
3.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农村纠纷常常由多因素交织而成,表现为复杂性。
例如,土地问题可能涉及农地资源的分配、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土地现状的维护等多个方面,使得解决过程异常复杂。
同时,农民的收入、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也相互交织,增加了农村纠纷的解决难度。
4.矛盾纠纷的群体性农村纠纷通常具有明显的群体性,涉及到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根据《土地管理法》,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而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这使得纠纷的解决既需要考虑个体利益,也需要关注整体社会和谐稳定。
5.矛盾纠纷的突发性农村纠纷常常具有突发性,随时可能发生。
一些纠纷可能是由于社会经济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
因此,政府和社会需要建立健全的纠纷应对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水平,防范和化解农村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农村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多样性、涉法性、复杂性、群体性和突发性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需要全面考虑土地、收入、基础设施等多个因素,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为农村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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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及在农村纠纷中的表现法学院法学专业2012 级行政法二班学号: 201230020245姓名:王宗珂指导教师:王花成绩:______________完成时间: 2014 年 10 月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述 (2)(一)民间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2)(二)调解 (3)(三)人民调解 (3)二、人民调解的产生 (3)(一)历史发展的原因 (3)(二)现实纠纷解决的需要 (5)三、人民调解的价值 (5)(一)人民调解的充实纠纷解决价值 (4)(二)人民调解的文化传承和反映和谐精神的价值 (4)(三)人民调解降低法治成本的价值 (4)四、人民调解在农村纠纷的表现 (4)(一)农村矛盾纠纷的成因 (5)(二)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 (5)五、结语 (6)参考文献 (6)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及在农村纠纷中的表现王宗珂【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
作为一种社会自治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核心在调解,强调的是一种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居于重要地位,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数十年的历史表明,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其植根于广大群众之中尤其应该在农村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其吸收了历史上民间调解的有益经验,因而显示了无比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正在日益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其产生原因和价值方面分析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谈一下在农村纠纷中的应用。
【关键字】调解;人民调解;价值;农村纠纷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s analysed and the disputes in the ruralareasAbstract:T 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s a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with Chinesecharacteristics. As a kind of social autonomy mechanism to settle disputes, its core in mediation, emphasis is a desirable way to settle disputes. Medi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people's conciliation occupies the important position, is a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Decades of history shows that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due to its rooted in the masses, especially should play its proper role in the rural disputes, and the absorbed the civil mediation in the history of the beneficial experience, thus shows the very strong vitality and superiori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is increasingly play a bigger role.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aspects of its causes and value analysis of the rationality of the existence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nd also discus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isputes in the countryside.Key Words: Medi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People's mediation; Value; The rural disputes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述人民调解制度是从人民群众自发实行的民间调解不断发展而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人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调解委员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的工作步骤和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等与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规范。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一)民间纠纷的概念和特征纠纷是指因某一事实引起的争议。
按照社会学的理论,人与人生活在社会互动中,“社会互动就是人们对他人采取行动或对他人的行动作出反应的过程”。
社会互动的通常形式为交换,合作,竞争和冲突。
冲突的形式包括纠纷。
民间纠纷属于纠纷的一种类型。
历史上,民间纠纷是指相对于“官方”而发生在民间的一切纠纷。
现在意义上,广义的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和特殊民事纠纷,以及发生在民间的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和因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二)调解调解是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一种解决矛盾,平息纠纷,化干戈为玉帛,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资源。
其源远流长,也被视为中华法系的基本标志之一。
我们的祖先在人民调解创造文字时,十分重视文字的内涵文字本身赋予了文字的生命和灵魂。
根据《说文解字》释义,“调”是由“言”和“周”组合而成,其含义为用语言去周旋。
显然,“调解”即为用语言艺术去做周旋,排除矛盾,化解纠纷,解决问题,保留和谐因素。
在中国几千年历史文明发展进程中,“调解”就是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理、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平息矛盾的一种实践活动。
(三)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1]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进行工作。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产生(一)历史发展的原因1、民间调解相关制度贯穿于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几千年的文明史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
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
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
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
[5]《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
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
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2、民间调解思想贯穿于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几千年的文明史我国自古提倡“无讼”,强调人与人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对于矛盾纠纷要通过各自的忍让最终得以解决,而并非诉至官府。
《讼》卦辞指出:“讼,孚窒惕中吉,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6]《讼》卦传中《大象》云:“天与水违行,讼。
君子以作事谋始。
”上九《小象》云:“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后人经常引用是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因此,儒家倡导了厌讼、耻讼的观点,其追求的是息诉、无讼的理想状态,希望通过“德化”、“礼教”、“为政以德”、“明德慎罚”等来实现“无讼”的理想境界。
,《周礼·地官司徒·调人》记载:“调人掌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就是讲调解民间纠纷以达到社会和谐。
[3]汉代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的思想被奉为正统思想,礼法合流,德主刑辅随之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色。
汉代以后,儒家“中庸之道”、“无讼”、“和为贵”等文化理念被更加广泛的流传,并深植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思想形态之中。
近代改良思想家康有为也主张建立大同世界等。
传统调解和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以及民族心理有对应关系,一般以儒家思想为核心,明确提出重中庸、礼法、宗法等内涵,通过谦和、谅解、忍耐、良知以及耻讼的的思想引导,达到互谅互让从而放弃纷争的效果。
传统调解在经历几千年的沉淀之后,对于中国社会已经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具有巨大的文化传承性,也更加符合我国的民族社会心理,在促进社会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维持稳定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现实纠纷解决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以来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及人际之间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人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发生了显著变化。
一是近几年来诉讼量的变化情况。
据统计,“从1981年到2004年,我国各类案件的数量由1179833件,增加到5625310件,增长了376.97%;法官数量由60439人增加到190627人,增加了215.40%;每名法官的平均审判量由19.5件增长到29.5件,增长了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