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券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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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现金券领用制度

餐饮公司现金券领用制度

餐饮公司现金券领用制度前言为了提高公司福利制度的灵活性和员工福利的吸引力,公司引入了现金券福利制度。

这项福利制度可以让员工在与商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享受商家提供的优惠和折扣,同时为了保障员工权益,公司特制定了一套现金券领用制度,以规范员工现金券的领用和使用,避免无谓的纠纷和误用。

领用方式1.公司每个月会为员工发放一定数量的现金券,具体数量根据部门和职位不同可能会有所不同,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5日,员工可在公司领取现金券。

2.员工还可以通过公司内部领取现金券的微信公众号进行自主领取,但是需要提前在公众号中绑定个人信息和工作邮箱,领取的现金券可以在上面进行查看和使用。

使用规定1.员工进行现金券使用时必须遵守商家制定的优惠活动规则,并与商家提前达成协议。

2.员工每月使用的现金券数量不能超过领取数量的一半,即如员工领取了10张现金券,则每月使用不能超过5张。

3.员工不得将现金券进行出售、转让或与他人共享。

4.现金券只适用于商家指定的消费场所和消费物品,不可与其他打印的优惠券或优惠活动叠加使用。

5.如发现员工的现金券使用行为与规定不符,公司有权收回员工已使用的现金券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注意事项1.员工在领用现金券之前应仔细阅读现金券的使用说明,并保留好现金券的收据和记录。

2.员工在领取现金券时需要提供有效的员工证明和身份证明。

3.公司对现金券的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控和追踪,确保福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结语制定现金券领用制度是为了规范员工的福利管理,提高福利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也能增加公司员工的福利体系,加强公司在员工心目中的形象和吸引力。

建立和完善这个制度需要公司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将制度推行到位,从而让员工能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司的关怀和重视。

超市现金券管理制度

超市现金券管理制度

超市现金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市现金券的发放和使用,维护超市财产安全和良好经营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发放1、发放对象:本超市所有顾客均可获得现金券。

2、发放条件:顾客在本超市购物满足一定金额,将会获得相应的现金券,具体金额标准由超市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发放时间:现金券的发放时间和数量由超市经理根据超市的销售情况和市场需求而确定。

三、使用1、使用时间:现金券在发放后1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2、使用条件:顾客在本超市购物时,可携带现金券使用,每张现金券可一次使用,不设找零。

3、使用范围:现金券可在本超市所有商品上使用。

4、使用规则:超市现金券不可与其他优惠活动同时使用,也不可用于购买礼券、券类商品。

5、使用金额:每次交易可用现金券的金额不得超过订单总额的50%。

四、管理1、验证:收银员在收银时需检查现金券的有效期,确保现金券未过期,并填写相应的使用记录。

2、保管:超市现金券由超市财务部门统一保管,防止遗失或被盗。

3、廉洁自律:超市所有员工严禁私自领用或盗用现金券,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4、审查:每月超市客户服务部门需对超市现金券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使用现金券的不正当行为。

五、解释权本管理制度由超市经理负责解释,且有最终决定权。

六、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规定与本管理制度冲突,则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2、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超市经理所有。

以上为超市现金券管理制度,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超市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希望各位员工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确保超市经营顺利进行。

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严格货币管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银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都执行本办法。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执行机关,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在中国银行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分别由中国银行和信用社监督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监督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本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

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都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

具体批准办法,由各地革命委员会确定。

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

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不得超过。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应核定一个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商店、粮店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核一个定额,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公司现金券的管理制度

公司现金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现金券的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现金券的发行、使用、回收及核销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现金券的发行、使用、回收及核销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券的发行第四条公司现金券的发行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并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现金券的发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购物券:用于购买公司产品或服务;(二)消费券:用于兑换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三)礼品券:用于赠送客户或员工;(四)活动券:用于参加公司举办的活动。

第六条现金券的面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发行范围等由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现金券的使用第七条现金券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不得用于购买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和服务。

第八条现金券的使用需遵守以下规定:(一)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需出示有效现金券;(二)现金券的面值不得拆分使用,仅可整券使用;(三)现金券过期作废,不得兑换现金或找零;(四)现金券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或买卖。

第九条现金券的使用过程中,如出现纠纷,由财务部负责协调处理。

第四章现金券的回收与核销第十条现金券的回收工作由财务部负责,确保现金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现金券的回收范围包括:(一)过期现金券;(二)未使用的现金券;(三)因故作废的现金券。

第十二条现金券的回收需遵守以下规定:(一)回收的现金券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二)回收的现金券应及时核对,确认无误后予以核销;(三)核销后的现金券应予以销毁。

第五章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一)擅自发行现金券;(二)未按规定使用现金券;(三)擅自涂改、伪造、买卖现金券;(四)未妥善保管回收的现金券。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严格货币管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银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都执行本办法。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执行机关,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在中国银行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分别由中国银行和信用社监督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监督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本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

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都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

具体批准办法,由各地革命委员会确定。

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

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不得超过。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应核定一个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商店、粮店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核一个定额,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由于生产或业务的发展和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调整。

现金券管理制度范文

现金券管理制度范文

现金券管理制度范文现金券是一种企业用于促销、奖励或回馈顾客的营销工具。

它们可以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具有一定金额的折扣或优惠。

为了有效管理现金券,并确保其被顾客正确使用,企业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现金券管理制度。

首先,现金券管理制度应包括现金券的发放规定。

企业需要明确发放现金券的条件、频率和数量。

例如,可以设定顾客在达到一定消费金额后获得现金券,或者在特定的促销活动中发放现金券。

此外,还需要确定现金券的有效期,以免过期现金券给企业带来损失。

接下来,现金券的使用规定也是现金券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指明现金券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以避免与其他促销活动重叠或被滥用。

例如,现金券是否只能用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是否可以与其他优惠或折扣同时使用等。

此外,还应明确现金券的使用方式,如在线购物时是否可以输入现金券代码,或者在实体店铺购物时是否需要出示现金券。

除了发放和使用规定,现金券管理制度还需要规定现金券的兑换及退款事宜。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程序,确保顾客能够顺利兑换现金券的价值。

同时,如果顾客在使用现金券后需要退货或取消订单,应明确退还现金券的政策,以避免造成纠纷。

此外,现金券管理制度还应包括现金券的追踪和核销规定。

企业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系统来记录现金券的发放、使用和核销情况。

这可以帮助企业及时跟踪现金券的运营效果,并确保现金券不被重复使用或滥用。

最后,现金券管理制度还应包括现金券的结算和报告规定。

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财务流程,确保现金券的结算及时准确。

此外,还需要定期报告现金券的使用情况,以供企业决策者参考。

总之,现金券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有效管理现金券、确保顾客正确使用现金券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发放、使用、兑换、追踪和核销规定,以及结算和报告要求,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现金券的使用,提升顾客满意度,增加销售额,提升品牌形象。

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农商银〔2015〕4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现金业务,提升现金业务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现金业务操作风险,确保现金业务处置准确、安全、高效。

依据人民银行、上级管理部门现金业务管理操作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对象为各支行(营业部、库管中心)及相应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库管中心日常记录,是指库管中心在办理网点缴现业务时发现本办法所涉及的日常差错,由库管中心指定人员及时在《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登记簿》上登记差错信息,换人复核,双人确认。

第四条本办法根据总行库管中心日常记录、各级管理部门专项检查、人民银行XX市支行有关现金业务通报以及客户有效投诉等为依据,实行不定期通报,对网点差错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第二章网点现金上缴第五条现金上缴流程应符合《XX农商银行社会化押运操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上缴的现金装入钱箱时必须换人卡大数复核,按制度要求对上解的调拨箱使用调拨箱专用锁并换人卡封,完成交接手续。

调拨箱未按规定上解的或与安邦交接的调拨箱与实际调拨箱数量不符的,每次罚款100元;因调拨箱锁具使用错误的,每次罚款100元;调拨单未随款箱上交的,每次罚款100元;装有现金、凭证等重要物品的调拨箱、尾箱遗忘在营业场的另行处理。

第六条网点上缴的现金必须做到清点无误,并在成刀现金的腰条纸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封签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和日期章;对非成刀上缴的现金,应装入专用装钞袋,并在装钞袋上注明上缴网点名称、上缴柜员、上缴金额等信息;库管中心整点人员应按要求清点网点上缴的现金,并与现金调拨单核对无误。

清点时发现长短款券别在50元(含)以下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长短款券别100元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夹版长短款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腰条或封签处印章不清、无印章、无日期、手写姓名的,每处罚款10元;非成刀现金上缴,未注明网点名称、柜员姓名、上缴金额等信息的,每次罚款20元;上缴现金未扎紧整齐,四边长短(高低)超过 0.2 厘米或呈明显锯齿状的,每捆罚款20元;将未清点的人民币直接缴至库管中心的,每捆罚款100元。

2024年现金抵用券使用细则(2篇)

2024年现金抵用券使用细则____年现金抵用券使用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消费和激发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____年内发放和使用的现金抵用券。

第三条定义1. 现金抵用券: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发放的一种电子或纸质凭证,具有一定面额,可在指定商家处抵扣消费金额的券。

2. 发放机构:政府或相关机构发放现金抵用券的单位或机构。

3. 指定商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与发放机构有合作关系并接受现金抵用券支付的商家。

第二章现金抵用券的发放第四条发放对象1. 发放对象为具备合法居民身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发放对象还包括具备合法居住和工作身份的外国人。

3. 儿童、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发放对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发放时间和方式1. 现金抵用券将在____年按照一定规模和时间段发放。

2. 发放方式包括电子发放和实体发放两种。

3. 电子发放将通过政府指定的平台进行,发放对象可通过有效身份认证申请领取。

4. 实体发放将由发放机构在各地设立的发放点进行,发放对象需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六条发放限制1. 发放对象每人仅能领取一次现金抵用券,不得重复领取。

2. 外国人领取现金抵用券需持有效居住和工作身份证明。

3. 特殊群体的发放对象及其发放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由发放机构确定。

第三章现金抵用券的使用第七条使用范围1. 现金抵用券仅可在指定商家处使用。

2. 指定商家范围由发放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确定,并及时公布。

第八条使用规则1. 现金抵用券可用于一次或多次消费,可在有效期内累积使用。

2. 现金抵用券不可兑换为现金,仅可用于抵扣消费金额。

3. 使用现金抵用券时,需在结账时提供有效券号和密码,并进行核验。

4. 若消费金额低于现金抵用券面额,则差额不予退还。

5. 现金抵用券面额的抵扣金额不得超过消费金额的50%。

第九条使用期限1. 现金抵用券使用期限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作废。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6.01.24•【文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1月24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5年12月29日经总行第10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正式印发你们,并将执行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分行遵照执行。

一、现金出纳实行柜员制,是我行现金出纳工作适应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提高经营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的一项改革。

各分行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为了适应现金出纳核算电算化的要求,保证款项及时入帐,做到帐款相符,实行出纳柜员制的行,现金出纳核算软件系统主机和端机必须联机。

客户交款时,使用一联式交款单(暂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第二联代用,第一联(回单)不填),客户回单(见附式)应由出纳微机打印并加盖银行“现金收讫”章。

三、鉴于总行统一出纳核算软件尚未出台,各分行目前自行选用或开发的出纳核算软件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由分行计算机部门报总行备案。

各分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修订完善。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现金出纳柜员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现金出纳柜员制劳动组合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出纳柜员制,是指出纳临柜人员独立完成人民币现金收款业务的接柜、凭证审核、现金复点、票币整理、登记帐簿和付款业务的现金领取、凭证审核、登记帐簿、配款、付款等各环节的业务操作,柜员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形式。

XXX现金全额清分管理规定

XXX现金全额清分管理规定XXX现金全额清分管理规定(试行)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录总则部门职责管理要求操作流程督促检查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为加强我行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管理,严格规范全额清分操作流程,提高对外支付现金的票币质量,有效遏制假币误付,根据XXX以及XXX总行相关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全额清分概念本管理规定所指全额清分是指对人民币纸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第三条全额清分适用规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X辖内各级金库及所有对外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

当地人民银行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营运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现金全额清分管理划定,并构造施行。

2.负责指导辖内各金库执行全额清分要求。

3.负责辖内金库、营业机构清分机具的统筹配置。

—2—4.负责牵头组织对辖内营业机构全额清分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并负责实施辖内金库全额清分执行情况检查指导。

第五条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对辖内营业机构全额清分工作要求的指导、落实和督查。

第六条个人金融部门1.负责辖内自助设备运行参数符合全额清分要求。

2.负责共同做好辖内自助设备全额清分工作落实执行情况的督导。

第七条各金库、各营业机构负责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制度的具体落实。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八条现金清分方式现金清分方式包括机械清分和手工清分。

机械清分是指通过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

手工清分是指由清分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不宜采用清分设备清分的现金进行清分的处理过程。

营业机构临柜人员对收入现金进行手工挑剔、鉴别真假后付出现金的行为是办理业务的必要步骤,不属于手工清分的范围。

第九条全额清分要求—3—全额清分要责备辖对外付出(柜台支付、主动取款机支付、主动存取款一体机支付、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回笼款)的纸币现金必须全部经过清分。

未经全额清分或变相全额清分(主要指关闭清分或鉴伪功能、调低设备性能)的纸币不得对外支付,否则视为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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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现金券管理制度(试行)
一、现金券使用的注意事项
1.在此券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过期做废,以盖章时间为准。

2.此券不兑换现金,不找零,不开发票。

3.现金劵上必须注明“持此券消费,不享受其他优惠活动”。

4.本券必须注明已剪角的现金劵无效。

5.结账时出示此券,已结账后使用无效。

6.此券无加盖专用章(公章)视为无效,不得挖、擦、涂改,否则为无效现金劵。

7.本券必须注明本劵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二、门店领用现金券管理
1.门店设现金劵管理员,由门店店长或门店出纳担任。

2.门店现金劵管理员到公司财务部领取现金券时,务必检查现金券上是否加专用章(公章),门店现金劵管理员在领回现金券时,必须在现金劵领用簿上登记现金券号、现金券值、张数、领取时间、发券人、收券人签收。

三、现金券使用管理
店长领用管理:
门店现金劵管理员(店长)向营业员发放现金劵时,管理员(店长)负责登记现金券号、现金券值、张数、领取时间、发券人、收券人签收,以供财务部核对。

客户领用管理
门店营业员向客户发放现金券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赠送,并在现金券发放表上登记消费小票号、会员卡号、现金券号、现金券值、张数、领取时间、发券人、客户签收,以供财务部核对。

若发生多发或错发时,必须按照多发或错发的金额进行赔偿。

四、客户使用现金券管理
1.收银员在回收现金券时,务必检查是否已剪角、是否过期、该券是否有有效的专用章(公章)、券面是否完整等,若不合格时有权拒收;
2.若合格时,要仔细点清现金券的金额,并在电脑消费清单及电脑小票上注明收回的现金券的券号、面值和张数,合订为一,交班时与营业款一同上交;
3.更重要的是必须马上对现金劵剪角,以免重复使用,否则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由当班收银员全额承担,故意漏剪的,处100元罚款,无意漏剪的处50元罚款。

4、在收回现金券的过程中,若发生现金券丢失的情况时,要查明原因,若查明是收银员的过失的,由收银员负责赔偿;若查明是营业员的过失的,由营业员负责赔偿;若无法查明原因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公司财务回收门店交来的现金券
门店现金劵管理员统一收集已使用的现金劵,要妥善保管,按照规定时间转交公司财务部统计,若出现遗失,且公司经查实属于个人保管不力原因,当事人需承担按现金券面值等额的经济责任。

六、现金劵的监督检查
1.财务部要采用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两种方法对现金券进行监督检查。

七、现金劵的制作与销毁
1. 店长需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现金劵的使用量(张数、劵额、使用期间),经公司批准后交由财务报备、制作、盖章。

制作好的现金劵由财务部负责及时、如实登记工作。

2.经财务部核实,现金劵的销毁工作由财务人员主持,办公室人员监督下销毁。

七、此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及修定。

财务部
2013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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