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域下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审视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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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为视角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为视角

总的来说,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 保障。通过了解这一标准的实践和未来发展趋势,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 和必要性,进而为国际投资环境的持续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条约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在这些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被认为是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 这一标准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投资环境。本次演 示将探讨国际投资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新发展。
在国际投资领域,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一直被认为是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次演示将围绕这一话题,探讨其概念、实践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国际投资 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应享 有公正、平等的待遇,不受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限制。这一标准不仅是国际投资 条约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之间签订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 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
为视角
目录
01 一、公平公正待遇的 内涵
02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 践案例
03 三、讨论与建议
04 四、总结
05 参考内容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 次演示中,我们将从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案例、讨论与建议 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揭示公平公正待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具体案例屡见不鲜。以中国为例,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公正与公平待 遇标准被明确写入。这一标准也被解释为要求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不实行不合理 的歧视或限制,确保投资环境的公正、透明和稳定。此外,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方面,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09•【文号】法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9〕29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把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新要求新任务1.准确认识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任务。

当前,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共识持续扩大,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拓展,“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更加深入,跨国经济走廊和经贸合作日益深化。

法律领域更加广泛,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体系更加多样。

推动形成更广范围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各方的共同关切,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全方位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任务。

2.始终坚定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思想。

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司法能力,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坚定维护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

3.正确把握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增强自觉性主动性,为改革开放提供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法治保障。

国际投资法之公平公正待遇

国际投资法之公平公正待遇

法规范,当时的国际社会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投资,保护力度都是比较
弱的,程度也是相对较低的。时至今日,个人无论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
利在国际习惯法上均有了相当的发展。如果罔顾这些发展,将‘公平与
公正待遇’与‘充分的保护与安全’的含义仍囿于20世纪20年代时期外
国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层面,显然没有说服力的。根据现代国际法的观点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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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Biblioteka 4透明度原则Metacled案的仲裁庭对透明度进行了定义:“应当保证投资者方 便的知悉条约项下的可能对其有影响的任何与发起、完成和成功经营 投资相关的法律要求。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不存在任何怀疑和不确定的 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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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歧视性行为和专断措施
歧视性行为特指东道国非基于国籍而是基于其他因素对外国投资者 实行的差别待遇,诸如基于种族、性别实行的差别待遇,或者就同样的 情形采取不同的对待或就不同的情形采取同样的对待,以及专门针对 某人或某事采取行动等;专断措施是指东道国政府罔顾法治理念,独 断专行,缺乏合法 和合理的依据对待外国投资者。
国际投资法之公平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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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公正的概念
1、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 英国、德国、中国是此种条约模式的践行者。例如2005年《英 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范本》第2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公民 或公司的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在其领域内的投资应获得公平 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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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公平公正视为国际法赋予投资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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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指东道国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在独立的法庭以公正听审
的机会,外国投资者在审理前应得到应有的信息以及东道国应可信地
处理涉及外国投资者的案件。美国2012年最新发布的《双边投资条约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仲裁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仲裁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仲裁制度面临的挑战作者:盖俊宇来源:《科学与财富》2021年第05期摘要:自2013年9月,中国推行“一带一路”倡议,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拉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对沿线国家的发展起到最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不可忽视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法治等各有特色,对“一带一路”的推行和发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有的传统的仲裁解决制度对与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的纠纷争议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如一定的政治风险,仲裁机构的能力也有待加强,选择和适用法律的困境以及复杂的争议纠纷局面使得现存的仲裁制度捉襟见肘。

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区域性联合国际仲裁机构、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的仲裁员选任机制、积极磋商多边与双边民商事协定以及在仲裁制度中融入调解机制,在国际范围内积极探索,利用仲裁制度的优越性保障海外资本的基本利益,并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一带一路”; 国际仲裁制度; 挑战鉴于我国推行“一带一路”项目计划遇到一定的困难,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要坚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

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积极培育并完善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

通过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事实上,仲裁制度因其独特的优越性(灵活性、专业型、保密性、国际性),而得到国际社会,同时也得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认同,并得到大力支持,而且实践中产生的大部分纠纷也是通过国际仲裁解决。

但现实世界纷繁复杂,现实情况不同导致实际出现的纠纷争议也也有其特点,也对仲裁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研究

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研究

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投资活动逐渐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在国际投资中,公平公正的待遇成为各国之间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国际投资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因此,研究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宿主国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等的待遇。

具体而言,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要求宿主国对外国投资者提供公平的法律和行政环境,不得给予外国投资者不公平的待遇。

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消除国际投资中的歧视和不确定性,提高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和投资效率,促进国际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适用和解释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首先,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尚未明确界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平公正待遇的理解和实施方式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对于该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分歧。

其次,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与宿主国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宿主国可能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采取一些限制措施,这与公平公正待遇的原则相冲突,从而引发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研究和探讨。

首先,各国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制定对公平公正待遇的共识和标准,以提高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其次,应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公正和高效的司法保障。

同时,还应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和决策者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理解和应用水平。

总之,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是国际投资活动的重要法律保障。

研究该条款的适用和解释,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提高全球投资环境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构建开放、包容、公正和可持续的国际投资秩序。

“一带一路”建设法律层面的思考

“一带一路”建设法律层面的思考

“一带一路”建设法律层面的思考“一带一路”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理念,它是受古代“丝绸之路”的启发,去实现现代“丝绸之路”的建设。

其最终目标是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无疑这是一次发展的机遇,但也有大好局面下的部分隐患。

“一带一路”需要的是沿线国家紧密合作,然而各个国家内部法律文化不同势必会造成分歧,因此做好法律保障,才能使“一带一路”理念为各个国家带来最大利益。

标签:“一带一路” 法律国家间联系一、何为“一带一路”“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

它是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为各国发展带来更多机会。

两千多年前先辈们走出的丝绸之路,让世界的赞叹延续至今,新的“一带一路”战略,以其共同发展的绝对优势,得到了世界的关注。

二、建设“一带一路”存在的阻碍1.各方法律兼容性不够。

一般而言,在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各国立法权彼此独立,在不同社会制度影响下制定的法律必然不同,所以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非常繁杂,严苛的技术性标准,许可证准入制度、估价不公,限定外国投资比例,基础设施落后,交通物流运输信号差,缺乏统一协调等都对“一带一路”自由贸易体系建设造成了巨大阻碍,尤其在司法制度及法律适用层面,不同法系、不同制度间的冲突亦在所难免。

2.税收等相关法律政策影响。

各个国家在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同,会导致“一带一路”建设中各国间物资的出入受到限制,影响新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经济、交通以及文化的发展,甚至会影响国家间的合作,进而对这个大众期待理念的实现造成很大的困难。

3.有法不依,不遵守合作规则。

个人与个人的交往靠信任,企业间的合作需要合同明细,同样国家间的合作就得需要法律及合作规则的保障。

只有通过法律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才会为后来工作的展开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6.16•【文号】法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1.深刻认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

“一带一路”传承和发扬古代丝绸之路“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精神,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秉持亲诚惠容的外交理念,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旨在凝聚各国共识和力量,实现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的“五通”蓝图,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将对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和平发展产生现实而深远的影响。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决策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充分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自觉担当时代使命,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

2.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内涵与基本要求。

要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智慧树答案国际经济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含义是()答案:经济自由化2.主要调整对象是涉外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是()答案:国际经济法3.国际经济法仅调整私人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答案:错4.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组成。

答案:对5.国际货币金融法中主要分为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大部分答案:对6.东盟和欧盟都是区域性国家为了他们的共同目的建立相应的区域间的合作机制答案:对7.国际经济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答案:错第二章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作用和效力也大为增强了。

答案:对2.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以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相关协定为基础的。

答案:对3.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变革是指什么方面?答案:其余皆是4.国际货币体系与治理体制改革、金融自由化与国际监管、金砖国家的金融合作等,都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答案:对5.乌拉圭回合就发达国家提起的三个议题所达成的协定是指?答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三章1.下列哪一项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要约的必备要件?答案:必须包括载明货物的品质要求2.承诺对要约中哪一项变更,不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实质性地变更了要约内容,构成发要约?答案:货物检验期3.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4.以下哪些情形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货物不符?答案:货物不能实现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货物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同5.以下哪一项救济措施,不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救济类型?答案:增加货物价格6.C组和F组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转移给买方。

(整理)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与国际投资法新动向.

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与国际投资法新动向李尊然*公平与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法中出现较晚的一种绝对待遇标准,但它一出现便迅速成为取代传统的在国际投资法中占主导地位的相对待遇(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征收与补偿条款,成为晚近以来国际投资协定文本中最为普遍规定的核心条款,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最常援用的条款。

可以说,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实践代表着国际投资法的一种新动向。

但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仍然千差万别,国际投资仲裁庭关于这一条款的适用仍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国际投资法学者对其解读也存在不少争议。

本文试图在这种繁乱中寻找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新动向,特别是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准确定位与在仲裁实践中的判定标准。

一、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中的重要性“公平与公正待遇”(FET)的雏形是1948年拟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第11条第2款要求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投资“公正待遇”的条款。

同年,美洲国家大会通过的《波哥大经济协定》第22条规定外资享受公正的待遇,而且各国不得采取有损于外国投资者合法获取的权益的不公正、不合理和歧视性措施。

完整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最早出现在美国的“友好、通商与航海”条约(FCN)中。

如1954年的美国与德国签订的FCN 规定:“各方应一直给予他方国民和公司及其财产、企业和其他利益以公平与公正的待遇。

”此后,尤其到了晚近时期,这种最低待遇标准广泛传播,被极为广泛地订立于各种投资协定(IIA)当中,包括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BIT)中和多数多边投资条约,这成为IIA的一个共同的特点。

研究表明,在BIT中缺少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已经成为例外,而非一般情况。

1根据1992年一项对15个发达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的335个BIT中有关外资待遇的规定的统计,共有307个BIT规定了公平公正待遇,92个BIT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或公平公正待遇以其中较高者为准,8个BIT规定了国民待遇或公平公正待遇以其中较高者为准。

浅析“一带一路”视角下ICSID扩大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

浅析“一带一路”视角下ICSID扩大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作者:王靖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1期摘要最惠国待遇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具有悠久的历史,促进了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平等,有助于经济全球化。

随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日益发展,其有被扩大适用的情况。

然而将MFN条款扩大适用的理论依据具有争议。

本文将分析仲裁庭适用MFN条款,并分析其可能的影响。

同时联系“一带一路”地缘性特点,得出对策。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最惠国待遇“一带一路”作者简介:王靖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1.019一、ICSID仲裁庭对MFN待遇条款的适用(一)MFN条款的概述MFN萌芽于11世纪①,如今已广泛运用于国际投资。

其定义有很多,有代表性的是:MFN待遇是指授予国基于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基于第三国或于是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其适用范围千差万别。

首先,各个条约由于缔约过程以及主体的差异性,对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技术,这将直接影响到条约的可使用性和可操作性②。

一些条约采取概括性词语;一些条约则明确规定适用的场合或对象;还有一些条约采取更具体的列举式方法。

然而以上的规定皆未明确争端解决是否包含其中。

直到1997年,“Maffezini v. Spain”案肯定了MFN待遇原则可以适用于争端解决的程序性事项,这种漏洞才显露出来。

(二)仲裁庭支持MFN待遇条款的扩大适用的实践Siemens v. Argentina:在Siemens案中,德国的Siemens公司与东道国阿根廷发生争议,同样主张通过引用德国与阿根廷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的MFN条款,适用阿根廷与智利的双边投资条约,以排除适用德阿BIT中有关国内司法程序的规定。

仲裁庭确定该条款范围的思路与Maffezini案类似,即通过推测缔约国原意的方式判断之,包括分析该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以及分析例外规定的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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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视域下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审视与修订作者:姬云香赵勇来源:《理论导刊》2017年第09期摘要:“一带一路”的战略规划必须增强规则制定能力,对有关投资规则重新审视与修订。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在仲裁中易引发适用分歧和相反的结果,不符合“公正”建设“一带一路”的战略目标。

国际法规范的公正论证是实现公正的途径,为实现公平公正待遇稳定与变革之间适当平衡的公正论证,应具体化条款的义务内容。

因此,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完善应保证条约规则具体化,同时为应对复杂的投资监管措施留有空间,努力实现条约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关键词:国际法规范;“一带一路”;投资协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中图分类号:F11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9-0083-06引言2017年5月,北京举行声势盛大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宣告中国将为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搭建一个更开放、更包容的大平台。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试图成为全球治理架构极点之一的开端,[1]所有国家将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平等相待共同参与,是各个国家共商、共建、共享,一起来商量全球应该如何治理的合作。

[2]习近平强调,“要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必须着力增强规则制定能力……”[3]因此,“一带一路”的战略规划包含投资规则的重新审视与修订之任务。

公平公正待遇(The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条款是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

2014年,Patrick Dumberry依据贸发会议网站的条约数据库,检索了1964 个双边投资协定,[4]其中,仅有50个双边投资协定中不包括公平公正待遇条款。

①公平公正待遇也是国际投资协定最具有争议和被投资者援引最多的条款。

2014-2015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出具的6份裁决书中,全部涉及公平公正待遇条款,②但有关学说和实践对公正公平待遇的概念与范围一直存有分歧。

[5]东道国履行何种义务才算符合为投资者提供了“公平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争端的争议焦点。

“国际社会里,所需要的不是各个国家更多的自由,而是加强它们之间的联系,不是强调它们的权利,而是多着重它们的义务。

”[6]“一带一路”是“公平公正”的发展之路,是共享新增利益的“公正”之路,[7]“一带一路”视域下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研究,是遵循Franck “公正”论证理论,明确东道国义务内容的修订之路。

一、国际法规范的“公正”论证Thomas M. Franck认为,国际法规范的正当性或者公正的国际法规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合法性要求,公正的程序内容,即关注整个系统内实现合法性手段的“正确的过程”;第二个方面,公正的实质内容,包含分配正义和公平的观念。

公正的这两个方面,即合法性要求与实质性要求的发展方向并非总是统一的,因为合法性的考虑倾向于法律制度内的稳定和秩序保持,而公平正义的考虑面则有利于或者倾向于系统内的再分配变革。

[8]9Franck指出,“在复杂和牵涉过多领域的背景之下,‘硬而快’(hard and fast)的分配规则只能导致道德上的愤怒和法律的归谬证明(law’s reductio ad absurdum)。

在这个意义上,旨在将合法的必要性与正义的义务联系起来的‘公正性’论证目的,并非破坏而是兑现法律。

”[8]79与那些规定明确、清晰的“硬而快”规则相比,“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一方面,为多领域适用规范留下更多空间,另一方面允许通过直接援引公平标准来产生更合理和公正的答案。

”[8]33国际法规范的公正论证是条款推理和谈判的过程,旨在平衡稳定性(表达合法性,正确的程序,良好的秩序和安全为目标)与改变(表达正确的财富再分配和资源)。

[8]7其先决条件是:第一,世界资源的中度稀缺性,因此这些资源将被分配。

只有当每个人都希望有份额,但没有人能期望拥有所有,这种资源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就出现了。

第二,存在一个全球性共同体,坚持共同的“无条件不公正”的基本认知。

[8]10-11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适用满足这样的先决条件,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归根结底是因为对资源的争夺,國际投资法的相关资源一方面是资本,另一方面是自然资源、廉价雇员和购买力。

虽然共同体是否在国际层面存在依然有争议,但国际投资法似乎已经对被认为显然不公正的问题形成了基本认识。

[8]12例如,投资争端仲裁中不断发展的一些传统议题,比如最低待遇标准,这些传统的议题代表最小的公正重叠共识,其意义在于审查是否某种类型行为最终是公正的。

③“公正论证的过程是一般性和规范性的,涉及变革与稳定之间的抉择关系,法律对政治或经济的反映程度,以及促进资本增长的社会需要与再分配正义的政治要求间的平衡关系。

尽管投资争议很激烈,但是制度的利害关系比争议当事方的具体利益更为重要。

贫穷国家最重要的发展资本来源是富有的发达国家,这使得建立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跨国契约成为全球优先事项。

投资协定、公约、国际惯例,都需要在文本的适用中理解公平性给予它所需的弹性,以适应政治拉动变革和经济理性稳定之间不可避免的张力。

”[8]441在具体的案例中,一些论据支持稳定,而另一些论据则致力于变革,那么必须决定哪些论据将最终胜出。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适用中,仲裁决策过程的特征在于平衡和权重过程。

平衡的重要性得到投资法庭的承认,例如,Saluka 案仲裁庭提出,“确定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时,一方面是索赔人的合理的期望,另一方面,是被诉国的合法监管利益,需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平衡。

”公平公正待遇论证中存在的特定论据(要素或者内容),必须经历权衡推理过程,确定基于对话方式确定的重叠共识。

因此,仲裁法庭需要解释为什么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一个论据胜过另一个论据,证明其特定的权重分配是合理的。

除了案件的事实外,这种理由必须符合在有关协定和先例的文本中,已经确定的优先关系以及比较法方法。

大多数情况下,一个特定论据的权重不会要求另一个论据作为一个整体被抛弃,而只会在某种程度上要求有效性,而这种有效性是由具体情况下的具体权重分配决定的,这意味着,仲裁员应该以一种方式实现所有冲突论据的和解,使每项按照其相对重要性尽可能地得到承认。

当然,在冲突的论据或要素之间,实现这种平衡的决定必须被认为是公正的,说明它们同时有利于稳定和变化。

然而,鉴于国内法律传统之间相当大的差异,以及对外国投资的可能完全不同的态度,上述所确定的要素,可能不能完全代表最低限度的共识,这也是事实。

因此,接受这种重叠共识并不标志着论证的结束,而是在公平公正待遇的范围内对这些要素的合理具体化和适用的公正论证的开始。

公平公正待遇稳定与变革之间适当平衡的讨论,本质是仲裁员选择特定决定,并提供理由证明其这一点的个人评估过程。

即通过最大化的适用“义务从轻解释原则”(in dubio mitius),仲裁人决定根据哪个标准,界定司法自我克制的领域,或赞成积极的改变方法,并通过适当的推理过程来证明结果的正当性。

国际投资法的广度和复杂性日益增加,并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对该法律体系公平性的关注。

只有国际投资法普遍被认为是公正的,并且表现出即使在危急情况下仍然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才能持续的被接受。

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将财富和资源重新分配,以及对秩序和合法性重新分配。

公平公正待遇判断纳入平衡稳定和变革争议的公正论证模式,是提高法律推理和决策质量的关键,也是公平公正待遇被广泛接受的原因。

基于上述公正国际法规范公正论证的要求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争议现状,完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条款的具体义务内容。

二、我国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现状(一)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规定差异较大现有资料显示,我国签订的131个双边投资协定中,约有6个不包含公平公正待遇条款,④约有20个开放规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约有10个仅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规定适用例外,⑤约有48个规定公平公正待遇不低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⑥仅规定公平公正待遇禁止歧视的协定约有11个,⑦联系国际法规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协定约有7个。

⑧可见,我国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主要以开放规定和限定为不低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主。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将公平公正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结合,只有将公平公正待遇明确规定为“就是指”或者“等同于”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才能够有效地限定公平公正待遇的含义范围,但这种规定方式使得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存在不再有任何实际意义。

而且,除非投资协定明确做此规定,否则不能将公平公正待遇等同于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因为这将违反协定的善意解释原则。

因此,这种条款在进入21世纪基本被抛弃。

同样,开放规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也存在系列弊端,如投资者投机式的滥诉;留给仲裁庭扩大自由裁量权;导致公平公正待遇扩张解释可能;仲裁庭对东道国立法、司法、行政等活动的不当审查等等。

上述结果并非是缔约国缔结投资协定的初衷,也会干扰东道国正常的管理活动,导致“从一个为投资者提高最低待遇的‘盾’变成一个攻击东道国政府措施的‘矛’。

”[9]基于这样的原因,这种开放规定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也基本被缔约国抛弃。

(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术语使用不严谨我国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术语使用并不固定,最早使用的是“公平合理”。

如1982年中国-瑞士BIT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应始终保证公平合理地对待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

”大部分BITs则使用术语“公正和公平”,如1985年中国-奥地利BIT第2条“缔约任何一方对该种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应给予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部分投资协定中还使用了“公平与平等”,如2001年中国-塞拉利昂共和国BIT第3条,“投资待遇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投资应始终享受公平与平等的待遇。

”从字面上看,“公平合理”“公平公正”“公平平等”并无实质区别,都为说明对投资者的保护需要达到公正的水平。

但官方本文出现术语差别的原因并不清楚,由于还未出现上述条款在仲裁中的适用实践,所以无法预料这样的差别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鉴于我国绝大部分条款都使用“公正和公平的待遇”,一般也认为“公平公正待遇”已经成为一个固定术语。

建议我国投资协定的签订和修订应该统一术语,使用习惯术语“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还需指出的是,我国部分投资协定中,将公平公正待遇与国际法、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结合规定,这种模糊的表述,使仲裁庭完全可以认为,此时的公平公正待遇应该结合包括协定、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在内的所有国際法渊源来予以识别、解释、认定,这无异于开放理解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包含的内容。

也正是因为如此,NAFTA缔约方三国才通过解释性规定将公平公正待遇限定在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之内,而且美国、加拿大等国随后的BIT范本和投资实践中,不但将公平公正待遇限定在习惯法最低待遇标准的范围之内,而且明确强调习惯国际法的认定必须依据国家实践本身和国家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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