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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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09.05•【文号】自然资发〔2023〕171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地区,包括城中村、老旧厂区,普遍存在存量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问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部决定在北京市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

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

2.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供应,充分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昌州政办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2〕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自治州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根据《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州范围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

通过清理,摸清“三类”用地的数量,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清理范围2009年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商业、住宅、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用地。

(二)主要内容1.批而未征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征收的土地;2.征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且已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3.供而未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的土地)。

三、专项清理的方法和步骤清理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四个步骤进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2]1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2]1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2〕1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保护耕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水平,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家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工业项目健康发展(一)鼓励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

支持工业项目进“区”入“园”,实现工业园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对工业项目占用荒山、荒滩等未利用地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自治区留成部分,享受自治区有关未利用地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工业项目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对原依法取得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变更原《出让合同》的相应内容,不再重新报批、补缴土地价款。

对新上的工业项目适合利用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应当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对微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建设孵化基地、标准厂房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土地的供应。

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基础上,对招商引入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在符合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同时,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项目布局要求,设定相应的条件,采取招标方式或挂牌出让的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宁环规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7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年4月30日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精准、科学、依法治理水平。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功能,强化共享共用,为规划编制、项目招商引资和项目环评提供便利服务。

(二)加强规划管控引领。

规划环评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加强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结合产业发展任务,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宁自然资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0〕36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宁东规划建设土地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007号)精神,为客观准确反映全区和市、县(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进一步落实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和时点按照整体评价“每年一次”、开发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价,全面评价年期间每年进行监测统计”的要求,2020年度开展整体评价和开发区监测统计。

整体评价以市、县级行政辖区为评价单元,覆盖全区22个县级行政单位;开发区监测统计对象为《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82号)确定的22个开发区和苏银产业园。

评价时点统一为2019年12月31日。

二、主要任务(一)整体评价。

按照整体评价技术方案(见附件1),组织开展市、县级行政辖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

各市、县(区)于2020年8月7日前组织完成基础数据收集、填报,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审核。

自治区自然资源勘测调查院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并按要求报部。

10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整体评价汇总分析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成果。

(二)开发区监测统计。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7.24
•【字号】银政函〔2023〕79号
•【施行日期】202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
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银川市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规划确定2021—2025年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68个,总用地面积约7153.09亩。

二、同意《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拟开发项目确定方法、开发目标与任务、开发项目规模、开发模式及方式、开发时序等内容。

三、请你局严格执行《专项规划》,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形成合力,确保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开展。

兴庆区人民政府、金凤区人民政府、西夏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承担起属地责任,确保我市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产出效益和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银川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4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银川市持续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银川市持续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银川市持续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银审服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银川市持续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市民大厅各单位(窗口)、各县(市)区审批局:现将《银川市持续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医疗保障局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2024年4月19日银川市持续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质效实施方案》(宁政发〔2024〕10号),打造集成化、一体化“综合窗口”模式,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进程,实现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做强“在银川·全好办来银川·事无忧”政务服务品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理念,以让企业群众从“一事跑多窗”变成“一窗办多事”为目标,以“业务最大综合、流程最大优化、人员最大利用、办事最大便捷、成本最大节约”为原则,解决部门内部分块办理、业务分散、忙闲不均、群众跑多个部门多个窗口的问题,推动综合窗口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切实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国土资发[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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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开管发[2017]97号
【发布部门】828060157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工作
方案》的通知
(银开管发〔2017〕97号)
各局、委、办,直属公司:
现将《银川开发区关于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1日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开发区围绕土地“做除法”的工作要求,大力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近期,开发区已完成对辖区范围内219家用地企业的土地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土地利用效益(包括投资强度、地均生产总值、地均税收)等情况调查,已梳理低效工业企业99家,用地面积6045.87亩,其中:“退二进三”企业31家,用地面积1159.85亩,“腾笼换鸟”企业27家,用地面积1573.88亩;其它低效企业41家,用地面积3312.14亩。

为加快清理处置低效用地工作,特制定开发区开展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闲置低效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进一步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土地,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健全和完善项目审批和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开发区实现全面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核实99家低效用地企业土地闲置、低效利用、项目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情况,项目批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与实际建设情况。

全面掌握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的分布现状,并将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来源、闲置原因等逐宗登记备案。

(二)进一步对清理的闲置土地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原则,逐宗确定处置意见。

经认定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依法上报严格处置;对属于政府或
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与用地单位积极沟通,提出处置意见,并督促限期开工建设。

(三)进一步对99家低效利用项目的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或立项核准文件,根据“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其它低效利用土地”,通过清查招商引资合同、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立项核准文件,分门别类提出处置意见,限期整改,收取违约金或上报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进一步针对银川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制定和完善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相关制度,确保清理结果取得实效。

三、处置原则
(一)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内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第二产业从市区退出,发展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项目,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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