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推进集约利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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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为进一步盘活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经研究,结合XX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现提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重整与再利用,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各区、镇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配合当前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把此次清理处置工作作为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契机,综合施策、周密部署,扎扎实实抓出实效,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闲置土地的范围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包括:1、行政划拨土地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4、土地使用者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动工建设的,造成土地闲置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强化闲置土地常态化监管,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处置工作加快处置闲置土地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

园区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把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作为当前推进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主动作为,克服消极等待、重扩张、轻挖潜的思想,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扎实的成效。

二、严格处置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认真执行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要求,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标准为已通过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已通过置换方式进行处置和已动工开发建设。

对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征缴土地闲置费等方式处置的,除不能视为完成处置工作外,还要认真分析影响土地动工开发的原因,并提出分类处置措施。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对依法可以采取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的闲置土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尽快予以收回;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工作中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对采取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要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并就置换完成的宗地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对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根据其原因,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闲置土地问题,创造动工建设的条件。

三、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园区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和县政府力、、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目督办、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商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按照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三)支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

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确实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可逐级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进行区位调整。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绵府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2015年,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在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去年清理出的224宗、10737.3亩闲置土地中仍有70宗、2387.19亩未处置到位,加之省国土资源厅通报我市疑似闲置土地有405宗、15786.6亩,我市今年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为巩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成果,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认真做好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绵阳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担任,市城乡规划局、市目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二、全面摸清辖区闲置土地具体情况对2015年未完成处置的闲置土地,各地要逐宗梳理、核实,建立台账;对省国土资源厅通报的疑似闲置土地,要按照以下四种情形进行逐宗摸排、核实,建立台账:(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三)已对闲置土地作出处置决定,但当事人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推动“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的思考与建议——以桐庐县为例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52为落实中央调控要求,助推“稳增长,调结构”,主动适应新常态下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桐庐县专门成立“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土地消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项行动, 2015-2017年连续三年考核优秀。

但受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等影响,“供而未用”及闲置土地依然存在,未能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本文从“供而未用”闲置土地角度出发,对如何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出思考与建议。

一、桐庐县“供而未用”闲置土地现状截至2016年末,桐庐县共有超过约定开工日期1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地块49宗,其中超过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地块为39宗。

全县先后制定下发《桐庐县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印发<“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分类施策,精准盘活,截至2018年3月底,已完成整改31宗,但仍有18宗“供而未用”地块尚未开工建设。

二、“供而未用”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对超过约定开工日期1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49宗地块进行排查后发现,“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闲置时间长,49宗地块中,超过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地块为39宗,占比率为79.59%,近八成;二是涉及面广,全县14个乡镇街道基本都存在“供而未用”闲置地块,涉及工业、住宅、商服、旅游、宗教等各类地块性质。

对截至3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18宗“供而未用”地块,经▲实地踏勘出让地块关于推动“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的思考与建议——以桐庐县为例□桐庐县国土资源局 张艳晖 华淑洁国土资源JICENGJIANSHELAND&RESOURCES53基层建设进一步核查,发现导致闲置的成因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政府部门的原因。

其中有9宗地块因征地拆迁未到位、规划调整、地质因素、环保审批等政府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开工。

如桐庐县分水镇一家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电镀企业,因为环保法出台后对此类企业增加很多环保审批手续,手续未办理完成前无法开工建设,导致该宗地块的“供而未用”闲置情况。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利用空闲土地的实施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利用空闲土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菏政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利用空闲土地的实施意见菏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快推进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企业低效用地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不断提升土地资源支撑、保障发展的能力和效率,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助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坚持做到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促进空闲土地盘活利用。

(二)以用为先,节约集约。

以促进空闲土地有效开发利用为目标,以节约集约用地为目的,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科学合理制定空闲土地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三)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充分认识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在注重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扎实推进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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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为巩固全县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活动成果,建立全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自2010年开展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处置利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县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仍待加强,工业用地闲置以及低效粗放利用还时有发生,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科学发展观不符。

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为平台,努力创新机制,加快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利用水平,以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
继续深化开展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利用。

根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原因,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供应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完善手续补办一批等措施,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使我县的土地供应率明显提高,并达到省市规定的指标(100%、80%、50%)要求。

(一)异地置换盘活一批。

因征地无法实施或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供地的,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转用指标盘活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进行异地置换,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利用盘活指标重新安排其它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

(二)完善手续办理一批。

对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因缺少资金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经依法查处后补办供地审批手续。

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未供先用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并结合实际,加快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三)规范标准处理一批。

对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应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认定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予以核销,不再作为批而未供土地纳入供地率考核。

对于农转用重复报批的,要对原批次农转用项目征地红线四至、面积进行重新调查,建立农转用重复报批项目统计台帐,将重复的农转用指标面积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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