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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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核心原则之一便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这一规则对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概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其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

具体而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职业风险、财产状况等与风险评估和保费计算相关的信息。

同时,投保人还有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关于保险风险的重要变化。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现状及问题(一)履行现状目前,大多数投保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信息。

然而,仍有一部分投保人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情况,导致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受到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1. 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投保人在告知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未能完全、真实地反映风险状况。

2. 隐瞒和虚假陈述:一些投保人出于获取更多赔偿或者规避高额保费的目的,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重要信息。

3.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不够明确,导致部分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四、解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问题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应进一步完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高投保人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保险知识等方式,提高投保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试析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试析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试析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告知义务人将保险人承保危险的相关事项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准确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分七款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引入了弃权、禁止反言等制度,力图对如实告知义务作出全面、操作性强的规定,显示出了立法的努力和进步性。

但《保险法》第16条规定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出的相关解释也有不合理之处,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本文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保险法》第16条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因此,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无争议。

但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在理论和实务上均争议颇大。

有学者认为,在肯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应认为被保险人也负有告知义务。

绝对排除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对设立告知义务制度初衷的违背,但硬性规定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有时又受到被保险人行为能力、隐私权以及其他因素的局限。

在立法没有将被保险人列为告知义务人的情况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解释上可将被保险人视为投保人。

在人身保险,若是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则除要保人以外,被保险人也有据实说明义务。

扩大说明义务人的必要性,尤其在人身保险,而要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人时,特别需要,因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唯有被保险人自己最为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
鼓励投保人维权
鼓励投保人积极维权,对于发现的 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和举 报,以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权益。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
VS
详细描述
某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告知保险公司 自己患有某种疾病。后来,该疾病在保险 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 事故。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告 知义务,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
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且该事实属于保险人询问范围,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告知相关信息。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询问表,以便投保人按照要求进行告知。
03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向 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与保险风险相关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 够准确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 务,将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
告知义务的履行有 助于防止保险欺诈 和误导行为,维护 市场秩序和稳定。
02
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应当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相关,并符合保险人的要求。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不得隐瞒、误导或欺骗保险人。
告知的时间
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进行告知,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案例二:不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总结词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
详细描述
某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的一 些重要事实。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 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保险公司调查 后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有权拒绝赔偿 。
案例三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研究意义及现状一探讨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的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具有作出如实陈述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分别就告知的范围、主体、后果、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保险事故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将新旧保险法加以对比,不难发现,新保险法删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而在条文中另行规定,即将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分开,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精准适用。

如实告知义务,一方面是保险法上的传统制度,另一方面又具有独立性,值得单独探讨。

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险业平稳发展的基石,如果不能合理有序地构建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保证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现代化和不断发展,保险业以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其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保险人的核保手段和危险评估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使得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发生了变化,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展开,浅议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我国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现状。

研究我国保险法立法进程,当前我国保险法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强调。

旧保险法在第十七条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也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在该条款中,而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则在其他条款中详述。

将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说明,从而使得司法实践适用更加细致,这是我国立法成熟的体现。

2、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制。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限制,严格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第一投保人具有重大过失,第二投保人因该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三投保人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

只有在三者同时具备时,保险人方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实用版)目录一、保险法第 16 条的概述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三、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四、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五、保险法第 16 条的司法解释正文一、保险法第 16 条的概述保险法第 16 条是关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根据这一条款,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有关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如健康通知,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得隐瞒。

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对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如健康状况、职业、家庭背景等,以便保险公司根据这些信息来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发现问题后三十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将失去解除权。

四、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保险法第 16 条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

五、保险法第 16 条的司法解释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法第 16 条的适用可能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第 16 条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根据解释,如果被保险人要求退还保险现金价值,法院不予支持,因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退还,而非按保险现金价值进行退还。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是保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投保人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有效和合同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深入研究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探讨其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

这一义务被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合理确定保费。

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解析(一)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情况等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

对于涉及财产保险的,还需告知保险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告知方式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供如实的告知信息。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询问,以便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

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信息透明、准确。

(三)法律责任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此外,对于故意隐瞒或虚报的情况,保险公司还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未进行必要的询问而导致未了解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实践应用与挑战(一)实践应用在保险业务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保费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险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风险,为不同类型的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的保费和保障方案。

此外,这一规则还有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挑战与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部分投保人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或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充分而未能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未进行充分询问或未对信息进行合理审查的情况。

论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doc

论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doc

目录引言 (1)一、什么是保险如实告知义务及性质 (2)(一)如实告知的涵 (2)1、如实告知的涵及分类 (2)2、如实告知义务的分类 (2)(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性质分析 (3)1、先契约义务 (3)2、法定义务 (3)3、“片面“的强制义务 (3)4、间接义务 (3)二、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律环境中的履行 (4)(一)履行主体 (4)1、问题的提出 (4)2、被保险人的义务 (4)3、代理人的告知义务 (4)4、受益人与告知义务 (5)(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5)(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形式 (5)1、从无限告知到有限告知 (5)2、主观告知和客观告知 (6)3、告知义务的责任免除 (6)三、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7)(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7)1、主观归责:投保人的过错 (7)2、客观归责: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 (7)(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形式及认定 (7)1、故意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2、故意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3、过失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4、过失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8)1、保险人的解除权 (8)2、保险费的返还 (9)四.我国保险市场运行及《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9)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论文摘要 (14)引言保险业是21世纪的产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危险和分担损失的工具,以危险共同体的存在为必要。

但是,个别保险标的之危险状况一般只有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最为熟悉,保险人对这些信息知之甚少,若所有的危险信息都由保险人亲自收集,必然产生巨额的交易成本,保险人没有充足的财力来支持这么大的一笔费用,即使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最终还是摊到了危险共同体所有的投保人身上,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投保人是不会以很大的代价去转移较小的风险的,如此下去,危险共同体必然无法维持。

因而法律强行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订立合同时,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资料,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

【保险理赔专题】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观点】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为了估量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会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为了平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不是无止境的,投保人仅需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与保险利益有关的具体事项进行回答,对没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即使回答了,也不当然发生效力。

【法律规定】《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析: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仅限于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无关的事项,投保人有权拒绝回答。

且只有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本身并无过错;或仅有一般过失;或虽未如实告知,但不影响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后果都不足以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解析:本条是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范围的客观限制的规定。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且当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时,由保险公司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自己对当事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没有超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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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义务不是合 同义务 , 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 保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或者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在违反此义务时 ,
对义务人进行一定不当利益之法律上的拘束 ,以达 到间接强制其行为 的效 果 。… 二、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主体 对于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主体 , 理论界 向来都有争议 。 有的学者认 为, 当包括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 应 有的学者认为还应该 包括受益人 。保 险法上告知义务 的主体即在保 险法上承担告知义务的当事人 ,笔者认 为, 当包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代理人 。 应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 同的关 系人与保险合 同具有 密切 的利害关系 , 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也是恰 当合理 的。至于 当被保 险人是 限制或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情况 , 法律可 以作出除外 的规定。 投保人的代理人在
人 的告 知 制 度 。
( ) 三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的行使 , 当向当事人行使 , 应 但投保人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或发生后死亡 ,解除权行使 即产生问题 ,应在保险条款中增加如下规 定 :合同解除及加收保费请求权 , 向投保人行使 , “ 应 但投保人死亡的 , 可向合 同继受人或受益人行使” 。 五 、 于 告 知 义 务 的免 除 关 告 知义务的免除制度 , 我国保险立法 尚未确立 , 不过 , 许多 国家 的 保险立法 已倾向于由保险人 自身承担因过 失而放弃或不知本应 知道 的 事实的责任 。 其理论基础是虽然投保人有告知义务 , 但保险人相应的应 受“ 禁止反言” 这一法律原则的约束。“ 禁止反言” 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 种权利, 日后便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主张这种权利。如投保人进 行了内容不够完全真实和齐备的告知 , 则可能便会产生一些矛盾, 比如
保险合 同由 投保人的代理人代行 的情况下 , 依据民法代 理制度 的规定 , 保险合同的效 力直接归于投保人 , 因此投保人的代理人应负告知 义务 , 即在代理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保险人可以依保险法 的规定解
除合同。 如果不课予代理人独立的告知义务 , 即代理人只在投保人知情 的范围内负告 知义务 ,将使保 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核定保 险费所需
本依据是减少交易成本 的需要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 的如实告知获得相 关的信息 , 这样可 以省去许 多不必要调查费用 , 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告
的新合同订立 。 投保人有重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 、保 险人 的 解 约 权 对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各国保险立法规定不一致 , 有的国
为保险人的解约权。 ( ) 约权 的 性 质 一 解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依一般法理属缔约过失,理 由在于因其 义务 的违反 , 合同的相对人 ( 致 保险人 ) 在订约时未能依实际存在的因 素计算保费。 这种解约权属于保险法上 的法定解除权 , 在保险人 以意思 表示 向投保人为之 即生效。解 除合 同之后 , 其效果除了上述 的“自始消 灭” , 外 我国保 险法第 1 6条第 3款对故意不如实告知有 特别规定“ …并 不退 还保费” 。但 此保 费应仅 限于保 险人解除合同时该年度的保费而 已, 解除合同年度之后的保费虽 已预缴 , 如长期保险合同一次交足保费 的情况 , 仍应返还 于投保人。 ( ) 二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 时间上的限制 告知义务违反的效果是赋予保险人以合 同解除权 ,但该解除权应 适当加 以限制 , 即增加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 除斥期间除规定一个期 间以及起算时间外 , 同时还应区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 否则会让投保人 或受 益人有可乘之机 。应参照美 国新不可抗辩 条款 (e cnetbe N wI ot al n s Cas) 以修正。另增订续保件的除斥期间 , lue 加 以免争议 。
家以履行告知义务为合 同生效 的要件 , 违反此 义务 , 则保险合同 自始无 效。 有的国家 以告知义务 的违反为合 同解除的原 因, 即保险人在一定期 间内享有解约权。 这一规定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的形式要灵活一些, 保 险人既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也可 以放弃合 同解除权, 通过加收保险费或 减少保险金额 的形式使保险合 同继续有效。( 险活动 中的告知义务 ) 保 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称之
在第三人为受益人的情形 下, 民法 的基本原理 , 依 则合同成了为第 三人利益之合同。该类合同的特 征是第三人原则上只享有权 利而不承 担义务 。因此受益人不负告知义务 , 已成为各 国之通例。 三 、 知 义 务 的履 行 期 告
科技信息.
专题 论述
保睑法上硇告知 义务制度
中国石 油大学( 东) 华 胜利 学院政 法 系 王 贞 张 超
[ 要] 摘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 本文就告知 义务主体的范围、 告知义务的 内容、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 告 知义务的免除、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 果等方面进行 了探讨。 [ 关键词 ] 告知义务 解约权 免除
的信息贫乏 , 而导致保险成本的增加 , 这与保险告知义务的法理不符 。 另有, 如果不课予代理人独立的告知义务 . 投保人将会借 口重要事实其 都不知 , 仅其代理人知道 , 而使告知义务制度因代理的介入形 同具文 。 因此, 应在被保 险人告知义务之外 , 另外确定一项独立的被保险人代理


保 险 法上 告 知 义 务 的定 义
保险法上告知义务 即在保险合同中的保 险人相对方将有关保险标 的重要事实, 如实告知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 保险人相对方不仅应 当告知 其 现实 已经知道 的情况 , 而且对 于其 尚未知道 , 却应当知道的情况 , 但 也负告知 的义务 , 否则构成 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 告知义务产生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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