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曼汽车质量保修处理细则DOC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范本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维修工作,提高维修质量,保障用户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汽车维修工作必须遵循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秉承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态度。
第四条本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员工的维修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每位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并持续进行专业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维修工作必须有明确的维修方案和维修流程,确保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七条本单位将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投诉。
第二章维修质量保证第八条维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汽车制造商的维修手册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换零部件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配件。
第九条维修工作必须使用合格的工具和设备,维修人员必须掌握正确使用和维护工具的方法。
第十条维修工作必须按照制定的维修流程进行,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维修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不得将维修工作外包或委托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二条维修工作必须保证所用零部件的质量,必要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和质保证明。
第十三条维修工作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不得违约或拖延。
第三章用户权益保障第十四条用户在维修过程中有权知情,维修人员应向用户及时提供维修方案、维修进度和费用预估信息。
第十五条用户在维修过程中有权监督,如发现问题或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向相应部门投诉,维修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十六条用户有权享受质保服务,维修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质保期限和范围。
第十七条用户有权要求维修单位提供发票和维修记录,维修单位必须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用户有权要求维修单位对维修工作进行跟踪和检查,维修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用户有权知悉维修人员的资质和经验,维修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第二十条维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定期进行维修质量抽查和评估。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确保汽车维修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汽车维修服务网点。
1.3 我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汽车维修质量。
二、维修质量管理2.1 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维修质量计划、维修质量控制、维修质量改进等。
2.2 我公司应根据车辆故障情况,制定合理的维修方案,确保维修质量。
2.3 我公司应加强对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2.4 我公司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5 我公司应建立健全维修质量检测制度,对维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维修质量。
三、维修质量保证3.1 我公司应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3.2 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a、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b、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c、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3.3 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
3.4 我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对客户反映的维修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处理,确保客户权益。
四、维修质量控制4.1 我公司应建立维修质量控制流程,对维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4.2 我公司应加强对维修材料的质量管理,确保维修材料质量。
4.3 我公司应定期对维修质量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五、维修质量改进5.1 我公司应根据维修质量控制结果,制定维修质量改进计划,并进行实施。
5.2 我公司应鼓励员工提出维修质量改进建议,对提出有效改进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
汽车售后规章制度条例全文

汽车售后规章制度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汽车售后服务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汽车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条例。
第二条汽车销售商、汽车维修厂和汽车售后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售后服务单位)在提供汽车售后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本规章制度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条汽车售后服务包括售后维修、更换零部件、保养、美容装饰、技术升级等服务。
第四条汽车售后服务应以保证汽车及其零部件不受损坏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受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尊重用户的个人权益,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严禁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六条汽车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确保售后服务的规范、高效。
第七条汽车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汽车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保证售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汽车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对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专业的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汽车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售后服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章汽车维修服务第十一条汽车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维修服务体系,确保维修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服务包括保养、维修、更换零部件等内容,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汽车维修服务过程中,售后服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维修维护规定,做好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十四条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汽车维修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当对维修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修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十六条汽车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对维修结果进行检查和验证,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七条汽车维修服务过程中,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尽量减少更换零部件的次数,确保零部件的质量和原装性。
第十八条对于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零部件和润滑油等物品,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分类处理和环保工作。
欧曼配件质量保修管理规定

欧曼配件质量保修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欧曼营销公司管理制度—————————————★——————————————欧曼配件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修订)2008年9月21日发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欧曼营销公司1. 目的为维护欧曼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配件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店)和广大欧曼用户的利益,加强欧曼配件质量保修工作,保证欧曼配件销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代理库、服务站、专卖店对整车三包期外用户销售的配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3. 术语配件质量保修:是指欧曼配件公司所销售的配件由于设计、制造、加工、装配、材质等原因引起的功能失效或达不到应有的性能,配件公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性(更换或修复)处理。
4. 职责配件销售科4.1.1 配件质量保障政策、程序的制订及监督执行;财务科4.2.1 质量缺陷配件帐务、票据处理。
采购科4.3.1负责与供应商进行质量索赔协议签订以及质量保证金的收取4.3.2负责所回收故障件向供应商清退、索赔配件技术科4.4.1 质量缺陷配件责任的裁定;4.4.2 质量缺陷配件责任供应商处理意见的提报。
服务站、专卖店4.5.1 质量缺陷配件的确认;4.5.2 质量缺陷配件保存、清退、管理、控制、处理;代理库4.6.1 负责区域代理库服务站、专卖店实际发生的质量缺陷配件的回收更换与台帐登记;4.6.2 负责所回收质量缺陷件向服务站、专卖店新件的赔付;4.6.3 负责所回收质量缺陷件的清退;供应商4.7.1负责向福田配件公司提供所供配件的保修规定、配件明细及主要技术参数;4.7.2负责质量保证期限内缺陷配件的质量索赔及相关费用的承担;4.7.3质量缺陷责任的申诉并配合做好验证工作。
5. 管理规定质量三包政策欧曼配件质量三包分为两部分,其中“实物索赔明细配件表”中配件(以下简称为A 类配件)(见附件1),保修期为五个月,用于保外用户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无修复价值,经代理库、服务商鉴定后,由代理库向服务站,服务站向用户调换配件,欧曼配件公司对代理库予以退货处理;不在“实物索赔配件明细表”中配件(以下简称为B类配件),欧曼配件公司按代理库保外提货额(自配件公司B类配件提货额—代理库区域内B 类配件三包材料费)(不含油品)给予享受1%的质量包干费用,代理库对用户(含服务站、专卖店)进行保修,保修期为一个月;用户索赔处理要求5.2.1 用户发现购买的配件存在质量缺陷,须携带缺陷配件实物、购买配件发票(或票据),到购买配件的单位(欧曼代理库、服务站、配件专卖店等配件经销单位)进行换件;5.2.2 各代理库、服务站、配件专卖店要配备质量检验员,负责对缺陷件进行验证判断,无法界定或没有鉴定手段的到就近有条件的欧曼服务站进行分析确认;5.2.3 各单位办理用户退换件业务时,要落实车辆的使用、保养与检修调整情况,诊断用户带回配件损坏情况,确认故障原因。
福田欧曼汽车的质量问题

首先,为什么福田的系列车里面没有欧曼品牌?我的车是2012年3月7号拿到手的,当我兴高采烈的去拿车时(买车地址:上海浦东沪南公路奥狮汽销),销售员说车底盘的螺丝还没上,于是花了1个小时来上螺丝,随后我就开始打量车子,又发现车子的挡泥皮却是用的JAC的,很是郁闷,但只要不影响车子性能就OK了,交完钱,拿到车,开始上路,临走是销售员嘱咐,磨合期内时速不要超过70公里。
3月7号车子开始上路跑磨合,全程高速,车子荷载质量9500kg,当时车上装了接近4000kg的货物,一路行驶(速度60码)当车子跑到南京黄栗墅服务区时,发现车子声响异常,于是停车检查,发现车子的机油已经快漏完,于是立即寻求欧曼全程无忧服务,服务人员是不慌不忙,等了将近3个小时,抢修人员过来检查,发现机油的盖子脱落,导致机油漏光,于是补足机油,加上盖子,车子开始行使,1小时后,车子抵达南京站,将货物卸完后准备空车回沪,问题来了,车子无法启动了,无奈又寻找了欧曼全程无忧服务,过了2个小时工作人员来了,掀开车头检查发现:发动机整体螺丝松动,发电机皮带松动,电瓶亏电,要求我们自己寻找拖车(自付拖车费)将车子拖到服务站给电瓶充12小时的电,我的天啊,无奈,拖车费太贵,于是只能自己花钱找路边的维修人员用电瓶将车子启动起来,这才回了上海。
来回跑了5天了,磨合期已结束,车子应该可以加速行驶了,无奈,车子怎么跑也只能跑到65码,油门已经踩到到底,于是到上海恩明服务站检查,检查报告是:发动机有一个缸不工作,只有3个缸在工作,要求等待3天,要从北京调配件,无奈,只能等。
过了5天后服务站来电说车子好了,于是去取车,的确,车子可以跑到80码了,于是继续开始行使,还是上海跑南京,当车子行使至南京时开始对车子做例行检查,问题又来了,发现车子打气泵上全是机油,郁闷中,怎么回事?将就回到上海恩明,检查结果,打气泵坏了,往外窜机油,需要更换,等待3天(从北京调配件),等待4天后取到车了,正常行驶2小时后发现,打气泵处依然有漏机油现象,又开会恩明服务站,检修说是内部什么垫片坏了,于是又更换垫片,更换之后继续行驶,还是漏机油,很是恼火,于是电话给北京客服,客服说换一家服务站试试,于是找到了松江的鸿安锦翔,车子开到松江,检修人员说是打气泵没有装好,导致漏油,于是拆开重新安装,并将发动机上的机油冲洗干净,说这回好了,谁料车子刚开到家发现,依然在漏机油,我的天哪,非常的郁闷啊,继续联系北京客服,客服说,你把车子开到松江去让他们再查查,无奈,只好照做,第二天继续开到服务站,还是老样子,拆开再安装,更换垫片,更换好多零件,结果开到家还是在漏啊,已经无语了,先将就开吧,买了3桶机油放在工具箱备着,少了就加,就这样开了20天,事情又来了,车子开到离家还有2km处,传动轴脱落了,车子无法行驶了,致电北京客服,恩明工作人员来抢修,检查说传动轴老化了,需要更换,单配件在北京,需要几天时间,但车子不能停在马路上啊,于是找来一根二手传动轴先装上跑起来,虽然这根传动轴有点短但能用,先将就吧,继续行驶,当车子跑到沪宁高速方茂山服务区时,车子再次坏在了高速上,此时是半夜2点多,无奈,需求路边的维修工,半夜把人叫起来检查说:过桥坏了,更换一下400块,无奈,只能更换啊。
车辆质量问题的保修期限

车辆质量问题的保修期限甲方:(以下简称“公司”)地址:(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电话号码)乙方:(以下简称“客户”)地址:(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电话号码)鉴于:1. 甲方作为一家从事汽车销售的公司,拥有相关的行业资质和经验;2. 乙方作为客户,购买了甲方的一辆车辆,并要求对车辆质量问题进行保修;3.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修期限1. 乙方购买的车辆的保修期限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两年,包括保修期内的所有零部件。
二、保修内容1. 在保修期限内,如果乙方发现车辆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可以向甲方提出保修请求;2. 乙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保修:a. 将车辆送至甲方的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b. 甲方派遣维修技术人员到乙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c. 甲方根据情况向乙方提供维修所需的零部件;注:保修期内的所有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免责条款1. 如果车辆故障或质量问题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a. 乙方因机动车辆操作不当、疏忽、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故障;b. 乙方未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手册进行操作所导致的故障;c. 乙方未按照甲方提供的保养计划进行定期保养所导致的故障。
四、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保修期限内;4.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公司):乙方(客户):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机动车质量保修期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机动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动车维修服务市场,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保修期定义保修期是指自机动车维修之日起,维修经营者对维修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
保修期自维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保修范围1. 保修范围包括: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故障或损坏。
2. 以下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1)自然磨损、正常老化、非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2)因托修方使用不当、违反操作规程、自行改装、加装、更换零部件等导致的故障或损坏;(3)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火灾等)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四、保修期限1. 保修期限为自维修之日起一年。
2. 在保修期限内,维修经营者对维修质量承担以下责任:(1)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无偿返修;(2)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机动车出现安全隐患的,维修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关费用;(3)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机动车损坏的,维修经营者应负责维修或更换零部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保修流程1. 保修申请:托修方在保修期内发现机动车存在维修质量问题,应立即向维修经营者提出保修申请。
2. 故障诊断:维修经营者应尽快对机动车进行故障诊断,确定故障原因。
3. 保修处理:维修经营者应根据故障原因,采取以下措施:(1)若属保修范围,维修经营者应立即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2)若不属于保修范围,维修经营者应向托修方说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4. 保修结束:维修经营者完成保修后,应向托修方提供保修凭证,并告知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服务政策。
六、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服务1. 保修期满后,维修经营者应继续为机动车提供维修服务,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2. 维修经营者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维修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维修经营者负责解释。
车辆三包法规维修方案范本

车辆三包法规维修方案范本背景车辆三包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汽车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车辆制造商向消费者承诺质量保证,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一定周期内,对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和维修责任制度。
而对于消费者维权指引中,车辆三包维权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环。
因此,本文档将为维修商提供一份车辆三包法规维修方案范本,以便能够更好的服务消费者及保障自身利益。
范本内容1. 车辆三包原则车辆三包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产品三包和服务三包。
1.产品三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车辆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车辆生产商负责全部费用;•三包期指车辆使用自出厂之日起一个月或者行驶2000公里以内的时间和里程数为保修期;•三包期外,生产厂商应承担车辆质量问题的后果,但需退还消费者相应的部分维修费用。
2.服务三包•维修过程中损坏车辆的,修理期限加倍,最长不得超过15日;•在三包期内免费保养;•在三包期内,对车辆进行召回维修或者替换;2. 操作规范为确保消费者维修质量及其后果得到保障,维修商在维修操作中需做到以下几点:1.在维修前,核实车辆质保期限及保养次数,避免影响三包期;2.维修车辆时,请关注车辆的质量问题,及时与车主沟通维修项及费用;3.维修后请对车辆做全面检测并能够提供完整的维修清单及维修记录,保证维修质量及时完整;4.维修后请提供消费者最新的发票及保修卡。
3. 维权指导如果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售后服务中心、厂家客服或者维修商解决问题。
如果商家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初步协商:双方就维权事宜进行初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调解解决:在初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解解决;3.质量投诉:消费者可以通过“12365全国消费者投诉平台”等相关渠道进行质量投诉,求得其合法权益。
结语本文档的范本是根据车辆三包法规进行制定的,旨在为维修商提供一份可操作性强,既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商家利益的维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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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戴姆勒汽车质量保修处理细则
(2013修订)
一、目的
为进一步搞好欧曼汽车质量保修工作,提高服务站维修鉴定水平,减少服务站错判、误判,使保修工作制度化、正规化。
二、依据及适用范围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汽车行业规章制度进行编制;
2、本处理细则适用于欧曼系列整车及“一站式”服务的专用车质量保修业务;
3、福田戴姆勒投放全新产品时,根据相关服务政策另行发布质量保修细则。
三、定义
1、质量保修:
指产品在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确使用前提及维护、保养服务情形下,由于产品本身材质、设计、制造缺陷,生产厂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偿或有条件无偿维修服务作业。
2、质量保修期:
指生产厂家保证的在一定的里程或时间内(两者需同时具备),产品发生任一项所列缺陷时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
四、引用文件
当期《欧曼系列汽车服务政策》、《欧曼品牌服务业务操作指导手册》、《保修手册》。
五、基本内容
1、欧曼系列汽车首次保养
1.1 欧曼系列汽车首次保养期限与里程
1.1.1 公路用车:自购车之日起60天内或2000—4000公里(任何一项满足就必须首保);
1.1.2 非公路用车:自购车之日起60天内;
1.2 首保说明
1.2.1 服务站按照首保项目为用户提供保养,相关费用按照当期服务政策执行。
1.2.2 所有欧曼车型在进行首次保养时必须按照《保修手册》规定的欧曼汽车专用润滑油加注,并在用户《保修手册》上填写配件防伪编码,同时用文字注明润滑油品牌和等级型号。
1.2.3 服务站在提报维修单时必须注明润滑油防伪编码及图号,注明全程无忧运输路线或作业地点。
1.2.4 服务站在首保时必须核对客户信息,如果跟实销系统上客户信息不一致时按照要求在系统内修订。
1.2.5 对首保没有使用规定油品的,服务站承担相关责任。
1.3 随车《保修手册》保修卡上客户信息、车辆信息、经销商信息不全、与实际不相符或涂改者不予首次保养。
1.4 对超出首保范围的车辆要求首保时,服务站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必须经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
1.5 首次保养项目在首保后规定期限内出现非使用原因造成的损坏均由办理首保的服务站承担。
1.6用户首保时须出示有效的随车《保修手册》和车辆购车发票或复印件,定保时须出示经过服务站首次保
养后签字盖章的《保修手册》。
2、质量保修条件
2.1用户质量保修时须出示有效的随车《保修手册》。
2.2用户必须按照随车《保修手册》规定的首、定保期限到服务站进行首保和定期保养,否则视为用户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2.3服务站按要求操作并在《保修手册》内填写相应记录,打印首、定保项目工单并加盖服务站章,用户签字确认,服务站留存备查。
3、不予质量保修的情况
3.1 没有《保修手册》或车辆的铭牌与福田戴姆勒签发的整车或底盘合格证同实物不相符或涂改的。
3.2 未按照《保修手册》中“用户须知”、“保修规定”或《使用说明书》中规定正确使用。
3.3 未按照《保修手册》的规定到服务站进行首次保养或首保后公路用车首保后每行驶2个月或10000公里时没有到服务站进行定期保养而出现的车辆故障的。
3.4 未使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要求的润滑油、冷却液引发的各类故障或损坏的零部件。
3.5 质量保修期限内车辆出现故障后,未经福田戴姆勒授权的服务站进行处理,自行修理的零部件。
3.6 未经福田戴姆勒许可,自行改变出厂车辆原有结构状态,对最终装配的车辆进行改装(如换用不同规格型号的轮胎或轮胎加层加大、换用不同型号和生产厂家的发动机、对车厢增容、车架加固、车架上焊接零部件、擅自打孔等)、加装(如增加钢板弹簧片数、更换加厚的钢板弹簧、用电设备等),包括对车身、底盘或零部件的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损坏或失效(发动机改造、车辆性能改进、降低光线亮度、影响驾驶员视野、扩展使用范围以及其它一切改装)。
3.7 维修车辆时未经福田戴姆勒同意,装用非欧曼配件或使用未经福田戴姆勒认可的配件而导致损坏的零部件。
3.8 车辆出现故障不及时排除强制行驶引起的继发性故障及损坏的零部件,或与出现故障无关的其它零部件。
3.9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定损,未经福田戴姆勒认定的质量责任,客户单方面自行处理的肇事损失的零部件以及间接损失不在保修范围。
3.10 车辆超载超限使用、车桥轴荷超载引起的零部件变形不予保修。
3.11 由外界因素造成的碰撞冲击、燃烧毁坏、划伤脱落等非产品自身缺陷;偷盗、肇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车辆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二次损失不予保修服务。
3.12 因自然环境影响或意外自然灾害如:泥石流、洪水、道路(隧道)塌方、火灾、地震、雷击、风暴、冰雹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车辆损坏和抢救车辆引起的二次损伤;由于海水、海风、盐类、烟尘、动物排泄物、化学试剂、车辆所载货物或其它类似原因导致的损伤。
3.13 车辆正常的噪音、振动、自然磨损、老化等损耗情况不予保修。
3.14 阻拦、拒绝服务站对车辆进行正常检查、分析鉴定,由此引发的延误损失。
3.15 超出了质量保修期的车辆。
3.16 其它非材质、设计、制造原因的修理;其它不影响性能的感觉问题(凡属不影响产品功能或性能的感
觉)不予保修。
3.17 库存车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锈蚀、丢失或损坏,由库管单位承担责任;其它由于时间因素所致的损伤(喷漆表面和电镀的自然退化、表面剥落和其它劣化)不予保修。
3.18 商品车发送途中因人为造成产品缺陷、覆盖件表面磕碰、划伤及塑胶件、玻璃等易损件丢失、损坏或非车辆自源性异物损坏,由承运部门承担责任。
3.19 车辆使用改装厂合格证时,改装部分出现的问题或因改装缺陷导致底盘出现的问题由改装单位自行负责,福田戴姆勒不承担责任但负责协调。
3.20 汽车改装或经销过程中造成零部件丢失、损坏,随车工具、附件及有关技术、服务文件丢失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3.21 车辆使用欧曼整车合格证但经销商未在福田戴姆勒定点改装厂改装,或未经福田戴姆勒有关部门允许擅自改动原车型或改装附件的车辆,不予保修。
3.22 非公司规定的修理或保养方法以及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未采取正当的维护措施所导致的任何损伤。
3.23所购车型与使用工况不符,应客户要求进行换装或改装的,所引起的继发性和扩大化的损失不予保修。
3.24车辆损坏件不是原厂、原车件的,不予保修。
4、质量保修注意事项
4.1 质量保修期是指车辆行驶里程和行驶时间,两者必须同时具备,任何一项超出规定即视为不在保修期内。
4.2 行驶里程是指车辆出厂以后的累积行车里程;行驶时间是指从车主购置车辆之日起,计算车辆使用时间。
4.3 如车辆里程表指示值明显偏小、与实际行驶时间相比过于悬殊,即从车主购置车辆之日起,公路用车每天按400公里累积计算行车里程,非公路用车运输型自卸每天按300公里累积计算行车里程、矿区短途型自卸每天按200公里累积计算行车里程。
4.4 质量保修期不受车辆所有者发生变化,即改变了车主身份,或车辆因各种原因停止行驶等因素的影响。
4.5 因质量保修更换的零部件,其质量保修期随同该车辆质量保修期,即按该车辆行驶里程和行驶时间作累积计算,并随质量保修期结束而终止。
4.6 服务站用于质量保修的零部件、总成必须是福田戴姆勒生产的或认可的配件和润滑油,特别是(空气、机油、燃油)滤清器(芯)。
4.7 由于可保修故障而导致不能重复使用的油品、冷却液、滤清器、密封垫(密封圈)等项目的费用由祸首件责任厂家承担。
4.8 福田戴姆勒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即车辆的任何缺陷只能通过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方式解决。
随车《保修手册》所阐述的书面保修责任是适用于其产品的唯一保证。
福田戴姆勒对附带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驾乘人员的食宿费、误工费、货物损失费等)。
若客户车辆或车上零部件因为滥用、忽视、不正确使用或不按规定的里程/时间间隔进行保养,或未经服务中心同意进行改装、加装而导致失效,客户将丧失保修索赔的权利、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保修申请。
4.9 保修原则应坚持以修理为主,一般不予更换总成。
4.10 特殊车辆(如军车、消防车、出口车辆等)保修期限、保修里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4.11 用户在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正确使用及维护,并按《保修手册》规定进行首次保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