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界定探讨

合集下载

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以城市房屋拆迁为切入点

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以城市房屋拆迁为切入点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主体,标准,程序

Abstract
“Public interest'’,as a key word,is frequently used in both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 and legal theories.It is a highly abstract legal concept which could be easily misunderstood. In view of this,it is quite necessary to do some further study on its connotation,range and other related issue,in order to avoid the confusion in legal practice.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connotation of“public interest"from varies aspects, and tries to find the appropriate and reasonable way to define its range.
inspiration from them,and be helpful for the study and regulation of
“public interest'’in China.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is paper will be chapter four.In this
In chapter two,the author will first present the legal documents and

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

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

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随着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房屋征收拆迁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是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本文将探讨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并分析其对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首先,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体现在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当城市需要进行城市更新、交通拓展、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时,征收拆迁成为必要的手段。

通过征收拆迁,可以为城市规划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基础设施状况,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公共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使城市更加宜居宜业。

其次,房屋征收拆迁服务对社会效益的贡献在于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征收拆迁过程中,除了为公共利益服务外,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例如,征收拆迁后的土地可以用于商业、住宅和办公等用途,进一步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同时,拆迁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建设、物流运输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为城市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有助于降低城市的失业率,改善居民的就业状况。

此外,房屋征收拆迁服务还对社会效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提升了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会环境。

在征收拆迁后,新建的住宅小区或商业区往往提供更现代化、更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拆迁服务也促使了城市的绿化和环保工作,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

同时,征收拆迁服务还提升了社区服务设施、教育资源和医疗条件,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医疗保障。

然而,要真正实现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仍然需要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政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权益,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避免因征收拆迁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

其次,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征收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对征收拆迁工作的认可度和参与度,推动征收拆迁服务的顺利进行。

总之,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对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是巨大而重要的。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崂山分所管益杰(此论文获2008山东律师论坛房地产类三等奖)内容摘要: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是更好地规范房屋拆迁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的需要。

对此,本文从公共利益的定义、内涵界定、我国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及缺陷展开论述,从而提出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城市房屋拆迁公共用途征收伴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大规模的旧城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却在拆迁过程中也激发了不少社会矛盾。

造成该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正确的界定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在此,笔者结合国内外立法及学者的认识,就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发表一下认识。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尽管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认可,但至今却没有一个完整明确的定义和范围,而且往往与价值判断密切相关,随着时间空间的转换而有不同的内涵,因为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以及不同的个案有不同的解释。

不但立法上存在着解释的困境,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学说。

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亦不同,主要表现为三种理解:“一是公共利益被等同于某些抽象的、重要的理想化的价值和规范,如自然法、正义和正当理性等;二是公共利益被看作是某个特定的个人、群体、阶级或多数人的利益;三是公共利益被认为是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竞争的结果。

”[1]由于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发展性,无法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

但是并不是说公共利益不能确定,在一定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基础上,通过价值判断,将公共利益成文法化和类型化,并借助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还能够相对确定它的内涵。

公共利益是指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能够满足作为共同体的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等公共需要的各种资源和条件的总和。

公共性、利益共享性以及非营利性为其特征。

征收、征用守则与公共利益的界定.doc

征收、征用守则与公共利益的界定.doc

征收、征用制度与公共利益的界定-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据此,政府行使征收、征用行为,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前提,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利益也是对私有财产限制的一个重要理由。

但由于草案对公共利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学理上看,可以对公共利益大致作出如下分类:一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比如战争期间,为捍卫国家主权而征收、征用公民财产,国家主权就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是不特定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公共利益本身在受益人的范围上具有不特定性。

受益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教育、科学、文化等精神上的。

但是,不管受益形式如何,范围必须是不特定的。

如果受益人的范围是特定化为某一些人的话,就不能称为公共利益。

比如建立只向特定人开放的图书馆,就不能称之为公共利益。

三是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的利益。

生命健康虽然属于个人,但又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是一切法律价值的基础。

所以,对生命健康的保护,是对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保护。

因此,关于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四是经济的秩序。

经济的秩序、交易的安全尽管也体现了具体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从而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在民法上,交易安全之所以优越于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保护,正是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共性。

尽管可以对公共利益作出上述分类,但仍然不能够将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为完全具有可操作性的类型。

事实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不同于国家利益、公序良俗概念的一个独特的范畴,但又是一个无法在法律上对其内容加以明确界定的概念。

略谈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略谈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略谈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土地对于人类、国家乃至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人类以土地为生存的基础,国家以土地为主权的范围,个人以土地为生活的依赖,土地确实是财富之王。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这样珍贵的土地资源,它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的。

那么,国家和集体对土地的使用就必须是慎重的,国家对土地的征收也必然要求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即符合公共利益。

《物权法》中对“公共利益”是这样描述的:机场、道路、公共卫生、灾害防治、文化教育、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公共水源和饮水排水用地、森林保护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属公共利益的范围。

单纯的商业利益、企业利益或某个集团的利益并不属于公共利益。

同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必须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够对集体进行土地征收。

单纯从这几款条文中似乎很容易理解公共利益的含义,因为它把公共利益和商业、企业、集团利益划分的很清晰。

但仔细考量《物权法》中关于界定公共利益的文字,不免有所疑虑:所谓“单纯”的商业、企业、集团利益,究竟是否存在呢?如若存在单纯的这些“非公共利益”,那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了,即把那些“非公共利益”排除在外,剩下的便是“公共利益”了。

就此,我对公共利益与经营性、商业性利益进行对比。

这两种“利益”,显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公共利益,是指公民公众的需要,即大家所共有的那部分需求。

而经营性、商业性利益,则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准求的利润。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经营性、商业性项目往往也承载着公共利益。

例如:某城市郊区欲修建一个超市。

表面上看,超市是一个盈利性场所,是经营超市的商家为获得利润而开发的项目。

但是,超市的建设在给经营者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方便了周边的群众生活,超市缴纳的税款也充盈着地方财务,这难道可以划分到公共利益之外吗?显然,想要完全清晰地划分公共利益和经营性、商业性利益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可是,秉持公共利益的政府与经营性、商业性利益的主体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

论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论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行初步的制度构建 。 关键词 :公共 利益 ;界 定原则:界定主体 ;程序保 障 中图分类号:DF 5 2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2 - 4 6 5 8 f 2 0 1 5 ) 0 2 . 0 0 4 9 — 0 3

公共 利益 界定 的概说
公共利 益是很难给它下一个彻底的定义。从字 面意思来说 ,公 共是指公众 的、与公众有关的… 。 由此可以得知公共利益是指主要 由政府提供 的、与 公众有关的利益。详细的阐释是指 旨在实现真正的 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的服务,从而使每一位社会成员 都 能从中获益,并且有利 于提高他们生活质量 的公 共服务。 有关公共利益界定的模式,理论界一直存在着 争议 ,而实务界也没有明确定论。关于公共利益的 界定存在着 两种概说:一种是 明确界定说;另一种 是不 明确界定说。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1 2 ~ 2 4
中对公共利 益的内涵作 出了 界定 ,但界定的不够具 体 ,以至于拆迁中对公共利益很难作出明确界定 。 我国台湾地 区采取罗列加 归纳综合的体例来界 定,台湾的 “ 土地法”第 2 0 8 条规定 “ 国家 因左列 公共事业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规定征收私有土地。 但征 收之范围,应 以其所必需为限: ( 1 )国防设 备。 ( 2 ) 交通事业。 ( 3 ) 公用事业。 ( 4 ) 水利 事业。 ( 5 ) 公共卫生。 ( 6 ) 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 ( 7) 国营事业。 ( 8)其 它公 共 事 业 。” 此 条 文采用 了罗列的体例加上 兜底 条款来定义公共利 益,拓宽 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增强 了 公 共利益的实 用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对于新 出现的社会公 共利 益都 可 以用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来扩展公共 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使公共利益的界限更加明确 。 ( 二 )日本 : 拟定 专 门的 法律 法规加 以肯定 日本 为 了避 免拆 迁权 的滥用 ,公布 了专门的 土地征 收法 、 公共征 收法 、 关于公共用 地取得之特别 措施法 、 公 共损 失补偿基 准纲 要 等法规。其 中的 土地征 收法 第 3 条将公共 利益罗列为 5 1项条款,包括依据道路法进行的公路 建设、铁路、机场、港 口、石油管道、自来水管道、 铁轨设施、消防设施、气象、广播、教育设施等 。 ( 三 )美 国: 宪法 第五修 正案 加 以确 定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 中的一条有关 “ 公用 征 收条款”规定: “ 人 民私有财产,如无公平恰 当 的补偿 ,不得被征 为公共用处。”这一条款 虽然没 有明确表 明公共用处的含义,却规定 了两条大概的 限制:一是征收必须是为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 公共用处的征 收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美 国的 实体 法 虽 然未对 公 共利 益作 出详细 规定 ,但 土 地征 收却一般 由议会决定,因而议会可以说是公共利 益 最有力的保障 。 三 、我 国法律 对 公共 利益 规定 的缺 陷

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

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

全面理解利益 的概念及其属性 , 们应 当从 以下两方面进 行分析 : 我
第一, 需要 是 利益 的基 础 和起 因。正 因为 人们 的需要 , 才能
从程序 制度 方面 对 公共 利益 以及基 于 公共利 益做 出的国 家
制时 , 当遵 循正 当法律 程序 原则 。因此 , 谓 的公 共利益 的 程 应 所
四、 公共 利益 拆迁 与商 业利益拆 迁 我 国《 拆迁 条例》 公共利 益拆迁 与商业拆 迁 未做区分 , 对 从法
词 条有 如下解 释 , 公共 , 公众共 同也 。 《 “ 谓 ” 现代汉 语词 典》 公 理上 讲 , 对“ 它混 淆了 公法与 私法 的原则 界限 , 商业 拆迁 中平 等 民 把 共” 一词 的解释 则是“ 属于 社会 的 、 有公用 的” 事 实上 , 公 。 笔者 认 事主 体之 间的 民事行 为纳入 了强制 的公法调整 范 围, 使公益 拆迁
结成一 定 的社会关 系 、 益关 系 。 利 是客 观现 实条件 使需 要转变 为 行 为进 行程 序上 的控 制 。在运 用 公益条 款对 相对 人权 利进 行 限 利益 , 但这 些条件 的出现 要经 过主 体的努 力 。
就 在程 序立 第 二 , 益是 主体对 客体 的一种 主动 关系 。 益是 社会成 员 序 性 界定 , 是在 对公共 利益进 行 实体法 界定 的 同时 , 利 利 对他所 需要的客 观对象 的一种 目的明确 的态度 , 反映 了主体对 周 法 中 , 加行 政相对 人 的参与判 定公 共利 益希 望 的可 能性 , 增 并在
( ) 法 的确定 一 宪
的房 屋拆 迁 案例 中。 我们可 以发 现好 多形式 上公 共利 益拆迁 , 实
总 之 , 想准确 界定 公共 利益 的概念 , 要 实体 立法 和程序 制度 质上 是商 业利 益拆 迁 。 最 后, 因为 公共利 益本 身具有 不确 定性 , 就 告诉我 q: 正 这 l 要

分析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分析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分析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引言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很多法条中都被提及,如我国的《宪法》、《物权法》等,均明确地提出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它是我国政府做出土地征收决定唯一的合法性目的要求,且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款时,其也是十分重要的依据。

不过,尽管我国的法律中提及了公共利益,却仅属于原则性条款,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判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应当如何具体地操作,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首先,根据公共利益条款,政府规划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占用的土地,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应做何解释?该土地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其次,对于被拆迁人而言,以政府的角度将公共利益解释出来是否合理?是否应当适当听取被拆迁人的言论建议?最后,当拆迁成为事实,那么拆迁补偿费用又是否合理?正是因为如此,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干扰土地征收的相关事项落实。

当被拆迁人的疑问通过合法途径得不到解决时,常常会采取与执法人员正面对抗的方式来表达不满。

此种现象的产生就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滥用和划定不明而导致的。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公民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更冲击了社会的稳定秩序,损害了政府的权威,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

因此明确公共利益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房屋拆迁视角下的公共利益内涵剖析。

随着经济发展与城市化水平逐年提高,房屋拆迁征收征用越来越普遍。

尽管有些人因房屋拆迁而致富,但是一提及房屋拆迁,人们更多想到的是政府暴力执法,钉子户比比皆是等消极场面。

湖南嘉禾拆迁案、上海拆迁纵火案、重庆最牛钉子户等暴力拆迁案件导致民怨重重,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物权法》出台实施之后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可以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拆迁。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最应当厘清在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含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房屋拆迁相关的公共利益进行规定的有《民法通则》的第7 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关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界定探讨【摘要】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界定问题至关重要,它牵涉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都试图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详尽的明确之。

但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的本质决定了其不确定性,本文将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和内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当前国内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征收;公共利益;内涵;研究
从本质上来讲,公共利益并非原则方面的问题,而是属于政策的范畴,但就此问题至今实务界和理论界仍未达成一个共识。

因此,加强对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公共利益的概念与内涵
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政府房屋征收权利与公民财产自由权利之间的平衡,在相互权衡过程中对个人自由以最小限度的约束,从而实现了最大的社会效益。

简单地说,公共利益就是个人权利与征收权之间相互制衡之后的所得。

对于价值而言,它作为一种主观的意识难以脱离特定的现实背景,这也意味着相同的价值内涵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发生的变化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

由此可见,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更多是价值符号载体,在不同的时期其内涵也不相同。

若想在当前的法律制度背景下构建一个所谓公共利益内涵,最重要的就是要认清法律制度自身的特殊性。

根据当前
法治理念之要求,优秀的法律制度必须可以给社会提供可预测的行为准则,即完全客观的法律条文才是立法者的最终追求目标。

通常情况下,在逻辑推理实践中加入了某种主观的意志后,推导出来的所谓结论必然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在人类特有的思维能力下,总是会利用一些当时认识条件下先验性的主观臆断,对论证缺失的东西进行缝合,从而让自己所作出的结论看上去能够使人信服。

事实上,对于难以达成共识的各方而言,他们真正争论的焦点问题并非公共利益概念本身是否存在,而是怎样对其进行界定才更准确、更全面。

从实践来看,在没有全面理解和诠释什么是公共利益的时候,社会大众却已经基本认可了公共利益是存在的,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将其应用到了社会大众共同认可的层面上,从而填补该问题理性认知上空白。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笔者大胆地认为公共利益自身的优越存在也许就是带有先验性的一种假设,在界定公共利益概念和内涵的过程中,我们能做的也只有在不可实现圆满的概念范围内论证这一概念的存在正义性与公正性。

2、法律范畴的公共利益界定
基于公共利益自身的复杂性与概念内涵的难确定性,笔者则认为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并非某一个、几个标准就可以予以明确的,只有在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标准的基础上,才能给出客观的界定。

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对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行规范。

第一,设立法定性标准。

这主要是指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法律来
确定,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才能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法定标准已经为公共利益限定了最大的范围,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公共利益,才能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征收;相反,任何冠公共利益需要之旗号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是对公民合法权益和财产的任意剥夺。

第二,公众受益性。

对于何为公众受益性而言,法律规定公共利益一定是可以让不确定的大多数人都能够享受到的益处。

在确定某项利益是否公共利益时,应当先框定一个地域范围,然后在此范围中若能够使大多数人从中受益,则可以界定为公共利益。

比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修建一条道路而要求对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实施征收,这一道路建设对位于该城市的多数居民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所以其应当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之范畴。

第三,用途效果。

对于用途效果这一标准而言,其主要是指公共利益一定要能够最终促进全社会共同成员享受到社会福利的益处。

社会福利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物质条件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同时还有精神上的社会福利内容。

第四,可持续发展。

这一标准要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而且还要不阻碍和限制后代人满足其发展需求的权利。

基于此,在判断某件事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时,不仅要看该项目是否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且还要对其是否影响后代人的利用进行全面的评估,如果可能会对后代人造成负面的影响,则即便该项目能够为当代人带来利益,也不能将其纳入公共利益之范畴。

3、客观问题与应对策略
(1)客观问题
首先,政府角色定位存在着一定的偏差。

公共利益应对是与人民利益具有密切的关系,政府应当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当政府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时,这种定位一定出现了偏差。

比如公务人员福利与地方财政相挂钩等问题的存在,或者以房屋征收来实现政府利益或者官员利益的时候,政府的角色也就发生了变化。

其次,公共利益出现了错位现象。

据调查显示,当前国内很多地方政府将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利益完全隔离开来,甚至相互对立。

虽然房屋征收过程中确实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但是为实现征收之目标,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完成所谓的征收任务。

由此,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由头,实际上它已经出现了错位。

(2)应对策略
第一,加强实施细则的制定,使具体操作方式和方法细化。

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假借新条例之名,或打着完善征收程序之旗号,行侵害群众权益之事。

虽然法律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标准,但很难真正的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实施细则和方法,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为此,笔者建议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比如以听证会或者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以保证被征收者的知情权、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和参与权。

第二,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政府靠土地供养财政的模式。

据调查显示,从城市至县城、乡镇,通过土地出让金形式实施的房地产
开发似乎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

土地出让金不断刷新纪录,房价日益升高,虽然减少了地方财政压力,但同时也因此而引发的众多的社会问题,土地财政问题和征收不公等问题,造成很大社会现象的发生,大量土地流入官商手中,广大群众深受其害。

因此,笔者建议土地财政管理模式一定要实现科学的转型,以有效减少地方对土地的过分依赖。

通过重新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角色进行定位,真正地实现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结语:法定性、公众受益性、用途效果以及可续发展等标准,实际上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法定性是前提,只有在法定条件下的活动才可能是为公共利益之需要。

基于此,在房屋征收时的公共利益界定过程中,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标准的房屋征收行为才具有合法有效性,才是公共利益的内涵体现,才是公共利益的范畴。

参考文献:
[1]王秋隆赵霖.论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
[2]谭小牛李钢.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问题的困境与出路[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08).
[3]徐川淇王荷柳叶延.论我国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视点[j].决策与信息:下旬,2012(03).
[4]曹翔.评析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j].中国外资(下半月),2011(0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