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羁押制度改革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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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本文概述《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与制度设计。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出各种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异同,以及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运作机制。

本文首先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别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通过对这些措施的详细阐述,读者可以对各种强制措施的基本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接下来,文章将重点关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适用强制措施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分析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异同及其成因。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各国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和尝试。

本文还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比较研究。

我们将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审查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探讨它们在保障强制措施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的有效举措。

通过对这些司法审查机制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文章将总结各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措施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类型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基本类型。

首先是拘传,这是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的措施。

各国对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但通常都强调其临时性和非羁押性。

拘传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时查明案情。

其次是取保候审,这是一种在审判过程中,对被追诉人设定担保,保证其不逃避审判的措施。

取保候审体现了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尊重,同时也确保了刑事诉讼的连续性。

试论超期羁押的成因及对策

试论超期羁押的成因及对策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O0O ・ 00 10 .522 l)6 9 -1 0
是单凭提 升法律 意识所 能解 决的 。 二 、 期羁押 的解 决建议 超
合 自己思路 对 超期 羁押的 形成及其 解决 方式进行 了总结 。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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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 口 1 6月 ( ) 3年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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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超期羁押 的成因及对策

摘 要 关键词

邢彤 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在近些年来司法改革的呼声中, 超期羁押无疑是学术界及立法部门关注的热点。本文借鉴前人的主流观点, 并结 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
( ) 二 羁押 机 关独立 于侦查机 关

自由的极 大忽视 。 如前所 述 , 由于羁 押机 关与侦 查机关 同处一个 系统 , 目的的 ( ) 制措施 适用条 件的 不完备 二 强 致性 必然导致 了羁押权 的滥用 , 决这 一 问题 必须将羁押机关 解 在我 国强制措施 体系 中, 除拘 留逮捕 外只有拘 传 、 取保 候审 独立 , 离其监 管, 脱 这一方 法的优 点在 于抑制 了控诉机 关基于有
为一纸 空文 。
罪推定 的惯常思维 而对被羁押 者采取长 期羁押措施 的潜在冲动 , 但是我 们是应 当让 羁押机 关完 全独立 还是 依附于 其他机 关 ?如 果完全独 立的确可 以避 免任何机 关对于羁 押的影响 , 是这样重 但 新设立这 一机 关将要耗 费 巨大 的司法 资源 , 而且在 没有 任何经验
超 期羁 押的成 因 ( ) 一 法律规 定 的模 糊性

大陆与台湾、澳门地区逮捕制度之比较

大陆与台湾、澳门地区逮捕制度之比较

由,出于保 障人权 的考 虑.逮 捕的适 用 应与犯
罪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槲 适 应 ,否 则 会造 成 逮 捕 的 滥 用 , 有 违 “ 用 逮 捕 ” 的 立 法 慎 初 衷 。( )采 取 取 保候 审 、监 视 居住 等方 法 ,尚 3 不 足 防 止 发 生 社 会 危 瞳 肚 ,而 有 逮 捕 必 要 的 | 底 . 逮 捕 是 一 种 强 制 措 施 而 非 刑 罚 ,其 目 兑到
收稿 日期 : ∞1 0 — 1 2 —6 1
橙察 院 审 查 批 准 逮 捕 ,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逮 捕 ,分
别 由检察 长和 院长 决定 ,重大 案件应 当分 别提
交 检 察 委 员 会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公 安 机 关 接 到人 民 榆 察 院 的 批 准 逮 捕 决 定 书 或 人 民法 院 的 逮 捕 决 定 书 后 , 应 即持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人 签 发 的 逮 捕 证 执 行 逮 捕 。 逮 捕 后 , 除 有 碍 债
( )逮捕 的程序 = 根据大陆 刑诉 法 的 规定 ,适 用逮 捕,在 侦
查 阶 段 须 经 ^ 民 榆 察 院 批 准 ,在 审 判 阶 殷 须 经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并 统 一 由 公 安 机 关执 行 人 民
被告 ^通 用 逮 捕 ,应 同时 具 备 下 三 个条 件 :
关 键 词 :太 陆 ; 台湾 ; 泱 f ;逮 捕 制 度 ; 比较 】 中 田 分类 号 :IT1 ) 1 F 文 南 标 识 码 :A } 文 章 编 号 :10 4252 0) 1)5 4 1 1 2 (020 4073 3 6
大 陆 刑 事 诉 讼 法 所 称 之 逮 捕 , 在 台 湾 和 澳

试析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试析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试析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王小娟
【期刊名称】《中外企业家》
【年(卷),期】2016(000)020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近年检察改革的经验,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拓展了法律监督的范围,在原有监督手段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权.但是,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机制,并未在法律制度中说明.本文将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实施的现状分析,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总页数】2页(P227,229)
【作者】王小娟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试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J], 王淑芳
2.论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J], 马春娟;姚晓晓
3.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操作性探讨——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背景 [J], 王俊峰;刘丰杰
4.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操作性探讨——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背景 [J], 王俊峰;刘丰杰;
5.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低适用率及其改进 [J], 孙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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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制度中的改革思路

监禁制度中的改革思路

监禁制度中的改革思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社会检察体系中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

在改革检察体系中,监禁制度是必须要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监禁制度是指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强制羁押的制度,是检察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禁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的安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何改革监禁制度是检察体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人性化的监禁制度监禁制度的现代化改革需要引入人性化元素,尤其是在羁押期间提供更合理和公正的社会服务。

通过改善羁押条件和对犯罪嫌疑人分级管理,能够减少其心理负担,提升其羁押期间的生活质量,并在社会重新融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更快速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此外,对于社会犯罪风险较低的罪犯,可以交给社会监护单位或者在家庭中羁押,以改善监禁制度对罪犯个体的负面影响。

二、健全监管机制要改善监禁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通过完善监督机制来避免人权和合法权益出现问题。

监禁系统的管理者和执法机构需要严格遵守国际标准和法规,不会剥夺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

同时要加强督察机制的建设,以防止滥用权力、虐待待审犯人的行为,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生产力。

三、多元化的惩罚工具监禁制度的改革需要将惩罚工具多元化,将监禁制度的刑事处罚用在最严重的罪行上,同时将一些轻微罪行的惩罚方式创新多元化,如社区自责式的惩罚,生活必需品的削减等等,这样更能减轻监狱的压力,解决因监狱人员不足而引发的罪犯群体庞大问题。

增加电子约束、社区服务、艺术创作等多样化惩罚方式,减少监禁制度引起的社会矛盾,有效改进监禁制度。

四、以教育为前提监禁不仅是惩罚,更是教育。

监禁制度中教育的成分需要得到强调。

在监狱(罪犯)群体中,可加强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信仰培训等各个方面的教育,提高罪犯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从而在他们从行为上表现出改变的同时,早日回归社会。

监禁制度中的教育不能单纯地抽象地进行,还应该针对个体特点以及家庭教育背景对他们进行精准化、个性化的教育,以促使教育的效果更加显著。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四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四

1. 前言台湾的司法制度起初受到中国大陆的影响,但在两岸分治后,两岸的司法制度也开始分道扬镳,一方面,大陆的司法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现在仍在不断地完善和改革;另一方面,台湾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已经发展了许多年,在民主化、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中,其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两岸司法制度的现状及区别、问题分析和未来完善的思考等方面进行比较和讨论。

2. 两岸司法制度的现状及区别2.1 大陆的司法制度大陆的司法制度起初受到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影响,其特点是政治化、行政化和指令式,与权力相结合的审判模式。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大陆的司法制度迎来了改革的浪潮。

在三个阶段的改革过程中,逐渐梳理了审判和诉讼程序、量刑、律师制度等方面,并不断完善和优化各种司法制度。

但由于个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腐败行为,一些司法案件仍然存在判决不公、冤假错案、保密审判等问题。

2.2 台湾的司法制度台湾的司法制度基本建立于民进党执政后,这一时期的台湾社会已经进入了民主化、市场化和法制化进程。

因此,台湾的司法制度也迎来了它的爆炸式发展,不仅在组织结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等方面不断完善和改进,而且在民主意义上不断推进,譬如,通过推动更加透明的民众参与机制,提高了司法公正度的感受。

但是在司法体制上,一些问题,如民主和司法独立、职业道德、人格化判决等问题,依然存在。

2.3 两岸司法制度的区别两岸通过历史的转变、政治体制的变迁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具体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体制形态不同大陆的司法体制属于行政式审判,肩负着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责任,并通过法律手段制约行政权利。

台湾的司法体系则是类美国式法官制度,这意味着,司法权力更加独立于行政机构;法官自身权利更加独立。

•司法机构定位不同两岸的司法机构是由不同的机构调控,大陆的司法机构是由最高、高等、基层三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高等、基层三级人民检察院,美国式的台湾则以台湾高等法院为最高法院,设独立检察机关,台湾法院则是由司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专科审判计及常设性裁判员委员会组成的。

对新时期看守所工作的几点理性思考

对新时期看守所工作的几点理性思考

看守所工作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看守所工作面临着更多 的挑战和要求。
看守所普遍存在设施陈旧、管理方式单一、工作人员素质参 差不齐等问题,难以满足新时期看守所工作的需求。
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问题
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如监控设备老化、安保措施不 完善等,容易导致在押人员逃 脱、暴力和自杀等安全事故。
羁押问题
看守所的羁押条件较差,如囚 室拥挤、卫生条件恶劣、在押 人员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 活用品等,容易引起在押人员
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
法律问题
看守所的工作中存在一些法律 问题,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权利保障不足、司法程序 不规范等,容易引起社会舆论
的质疑和批评。
03
域外羁押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完善律师参与制 度
借鉴英国的律师参与制度, 我国看守所应该加强律师的 参与和辩护,确保被羁押者 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建立完善的保释 制度
借鉴美国的保释制度,我国 看守所应该建立完善的保释 制度,尽可能将被羁押者放 在社区中,减少监狱人口数 量
严格遵循比例原 则
借鉴德国的比例原则,我国 看守所应该在采取羁押措施 时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只有 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会采用羁 押措施,并严格限制羁押的 时间和范围
德国羁押制度
德国的羁押制度以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为核心,重视被羁押者的尊严和权利保障。德国的 羁押制度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会采用羁押措施,并严格限制羁押的 时间和范围。
对我国看守所 我国看守所工作应该坚持司 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原则, 确保被羁押者在羁押期间得 到公正、合法、人道的对待 。
2. 加强看守所工作的比 较研究,借鉴国内外先 进的看守所工作经验和 技术手段,推动看守所 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中外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之研究

中外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之研究

可 以予 以逮捕 , 由取 保候 审 、 视 居住 转 化 为 拘 留 、 监 逮捕 未规定 任何 形 式 的外 部 审查 程 序 , 全取 决 于 完
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 ,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 他的公共保护”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 , 。 l 嫌疑人在被
法 院判决 有罪 之前 在 法律 上 是处 于无 罪 的 , 诉 机 追
二 、 国未 决羁押 司法 审查 制度的现 状 分析 我
羁押” 即审判程序开始前的羁押 , , 在我国是指嫌 疑
人在被 作 出有罪 判决 之 前 , 将其 关 押 以 限制 其人 身
自由的羁押状 态 。


未决 羁押 司法 审查制 度的理论 基础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 的使命 , 未决
收稿 日期 :0 2— 4— 7 2 1 0 0 10一 1
XUE BAO
公安机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检察机关 的决定 , 同时修正案从逮捕适
用 的条件 、 检察 机关 审 查批 准 逮 捕 时讯 问犯 罪嫌 疑 人及 听取辩 护 律师 的意见 、 察 机关 对 嫌 疑 人 被 捕 检

21 0 2年 6月
山东行政 学院学报
J RN F S OU AL O HAN NG A DE OVE NA E DO CA MY OF G R NC
Jn2 2 u .01
N 3 S r No 1 8 O. e . . l
第 3期 ( 第 1 8期 ) 总 1
后羁 押 的必要性 进 行 审查 等 方 面做 出 了规 定 , 在 但 我 国 当前 的诉 讼 结 构 中检 察 机 关 既 是 法 律 监 督 者 又是 追诉 者 , 可 能 为 了实 现 追 诉 目的 , 对 自己 它 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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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羁押制度改革及其借鉴
【摘要】近年来,台湾地区羁押制度发生一系列的变革,彰显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及权力制衡的价值取向,以其为参照,大陆逮捕制度应当克服现有行政化与追诉化窠臼,积极构建诉讼化模式,切实保障人权。

【关键词】羁押;价值取向;诉讼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改为主要载体,以“改良式当事人主义”为发展方向,台湾地区开始自下而上的刑事司法改革。

羁押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拘束与剥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一种强制处分措施,其制度也发生相应的改革。

两岸具有同根同祖的法律文化与中华文化,对台湾地区羁押制度的改革进行梳理并予以积极借鉴,是大陆逮捕制度的一个主要发展路径。

一、台湾地区羁押制度改革及其价值取向
始于1991年台湾地区剥夺检察官的羁押决定权,台湾地区最终于1997年对“刑事诉讼法”羁押部分进行大规模的修订,共涉及十七个条文:一是废除了检察官羁押决定权;二是确立侦查程序中羁押申请原则;三是确立预防性羁押;四是对羁押审理、羁押执行、羁押期间、羁押延长、羁押撤销、羁押停止以及再羁押条款进行修订。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台湾地区羁押制度经历五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预防性羁押的适用范围,二是停止羁押部分的修订,2000年修订时增订第116条之二和第117条之一,规定法院许可停止羁押时被告应当遵循的事项。

三是再执行羁押部分的修订,在第117条增加两项再执行羁押的事宜,即“违背法院依前条规定之事项者”和“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114条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羁押后,其停止羁押之原因已消减,而仍有羁押之必要者。

”四是进一步规定审判中的延长羁押。

任何一个现代法律程序的制度构建,都是在根基处承载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台湾地区羁押制度的改革伴随着诉讼制度由职权主义向改良性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彰显着人权保障、程序正义、权力制衡的价值取向。

刑事诉讼追求合乎法治国基准的诉讼程序,以及遵循诉讼程序背后的人权保障,[1]因此,台湾地区在羁押制度改革中,顺应人权保障的全球化趋势强化人权保障。

改革传统上典型的职权主义和调查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在诉讼价值上由实体正义迈向程序正义,羁押制度的改革则很好地体现这一点。

台湾羁押制度取由法院负责审查羁押处分的诉讼监督模式,注重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权力制衡,以防止检警一体制中检察官权力的滥用。

二、大陆地区现有逮捕制度的不足之处
1979年与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但仍无法避免出现超期羁押、羁押率过高等问题。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逮捕制度,但也存在司
法审查原则缺失、诉讼化程度低等不足之处。

一是司法审查原则的缺失。

司法审查原则首先意味着,除法定的紧急情形外,侦控机关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必须事前得到法院的审批,根据法官签署的令状逮捕和羁押当事人。

该原则还意味着法院可以对非法逮捕或羁押提供救济途径,对不合法或不必要的羁押予以解除,当事人人权将羁押合法性问题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以开庭方式进行事后司法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明确排除了审前逮捕的司法审查。

二是审查逮捕程序行政化。

目前大陆《刑事诉讼法》虽对审查逮捕程序予以一定的改革,但审查逮捕程序本质上还只是一种行政审批式的活动。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材料的审查,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内,控辩双方缺乏必要的对抗和辨认。

审查逮捕程序由原本体现程序正义的诉讼程序异化为行政治罪程序。

三是审查逮捕程序追诉化。

审查逮捕解决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即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

而事实上,审查逮捕程序往往呈现“两方组合”,检察机关依据公安机关提请的主要证明有罪、重罪材料作出决定,难免陷入“有罪即捕”的尴尬境地,逮捕的功能出现错位乃至异化。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各地陆续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但始终未能改变重追诉、轻监督的旧有观念。

三、台湾地区羁押制度改革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针对大陆逮捕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台湾地区羁押制度的改革为鉴,笔者认为,大陆的审查逮捕程序需要通过诉讼化改造,改变审查逮捕程序行政化与追诉化现象。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是指相对独立的机关,以开庭等司法方式审查或听证,通过质证、辩论、裁判程序,审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问题,保证当事人双方平等充分表达意见、理由,经过调查、辩论后作出裁判。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控、辩、裁三方诉讼主体共同参与的机制。

审查逮捕程序作为审前程序,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之间应该是一种稳定的正三角关系。

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之间在诉讼地位、权利义务上是对等的,检察机关是居中的程序性裁判机关。

在处理三者关系上,要将视角更多地放在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上,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有效参与,保障辩护人的会见权、申诉权、阅卷权甚至在场权的实现。

诉讼主体的广泛参与为检察机关广泛听取意见,作出审慎判断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恪守。

检察机关要淡化与克服诉讼与监督一体下滋生的追诉倾向与立场,应秉持客观的立场进行活动,忠实于事实真相,全面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与不利的证据。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虽批捕权上提一级,但还是难免陷入同体监督。

对此,检察机关更要恪守客观义务,保证逮捕适用的公正性。

三是采用直接言词方式。

审查逮捕权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一种实体处分,要求司法的亲历性。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检察机关必须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件事实和证据一般以口头方式提出,调查一般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

四是完善权利的司法救济。

在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供权利救济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于不当批准逮捕的权利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总编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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