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权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撤销权

3、可撤销的决议,来自成员的撤销权。按照第85条之规定,如有股东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程序违法违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决义撤销之诉。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来自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按照第145条、第171条之规定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 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中,善意相对人都可以主动撤销合同。该撤销权的行使,以通知的方式 进行,也即由善意相对人分别通知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即可,通知已经到达对方,效力待定 的合同立即确定无效;
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案情介绍
案件评析
【裁判要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被转让财产予以返还系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但被转让财产是 否具有可返还性并非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因此,无偿的财产处分行为被撤销,如发生转让财产灭失、 再次被转让或设定权利负担等导致受让人无法返还或实现物权变动的情形,受让人对债务人仍负有赔偿的义务以 恢复债务人处分财产之前的资力,该情形并不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5号
有关可撤销的婚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 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高校学位撤销权法律规制

02
高校学位撤销权概述
学位撤销权的定义
定义
高校学位撤销权是指高校在发现并经核实学生获得学位过程 中存在学术不端、违反道德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时, 有权撤销学生已获得的学位,并收回学位证书的权力。
目的
高校学位撤销权的行使旨在维护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确保学术诚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学位撤销权的性质
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XX大学在行使学位撤销权 时主要依据学校内部规定,缺
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程序不规范
在撤销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 不规范现象,如缺乏公正的听
证程序等。
救济措施不完善
对于被撤销学位的学生,学校 缺乏完善的救济措施,导致学
生权益受损。
对XX大学学位撤销权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
完善法律依据
XX大学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更加完善的学位 撤销权法律依据。
学术惩戒权
高校学位撤销权本质上是学术 惩戒权的一种表现,旨在维护
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行政权力
高校作为学术事务的行政管理机 构,行使学位撤销权是基于其行 政权力,对违规学生作出的一种 行政制裁措施。
救济途径
当学生认为高校学位撤销决定存在 不当或违法情形时,有权通过法律 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
学位撤销权的历史沿革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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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高校学位撤销权起源于中 世纪欧洲的大学,当时作 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 惩戒措施。
发展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学 术诚信问题的凸显,学位 撤销权逐渐成为全球范围 内高校普遍行使的权力。
立法现状
各国高等教育立法中普遍 规定了高校学位撤销权的 行使条件、程序和救济途 径。
03
高校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 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需依必然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冲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劳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无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排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能够到期,也能够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舍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受让人明白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明白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成效。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4篇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4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讨论和阐释赠与合同中撤销权的有关问题,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同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将自身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受赠人)的协议。
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对赠与人及受赠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撤销权的定义与性质撤销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行使需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赠与合同存在瑕疵:赠与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存在瑕疵。
2. 法定撤销事由: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特定事由,如赠与财产的权利存在争议等。
3. 赠与人未放弃撤销权:赠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明确放弃撤销权,否则视为保留撤销权。
五、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通知受赠人:赠与人决定行使撤销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赠人。
2. 返还财产:受赠人在接到撤销通知后,应返还已接受的赠与财产。
3. 解决争议:如双方在撤销过程中产生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保障赠与合同的稳定性,法律对撤销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考虑受赠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撤销权。
同时,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赠与财产。
七、法律责任1. 赠与人滥用撤销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2. 受赠人在接到撤销通知后拒不返还赠与财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协议旨在阐释赠与合同中撤销权的有关问题,不构成具体的法律建议。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 本合同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
3. 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结语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保护赠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其在行使过程中需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债权人撤销权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指导案例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作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其他特定情况下,可以主张撤销债务合同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债务合同失效,恢复当事人原来的权利地位。
债权人撤销权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信用活动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债权人撤销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行为逃避债务责任; 2.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信用秩序,减少经济风险;3. 增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博弈平衡,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兑现。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债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违约行为; 2.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例如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条件不满足; 3. 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况,例如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例如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提供虚假信息等; 2. 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使得债权人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 3. 债权人必须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则失去行使权利; 4. 债权人要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要行使撤销权,确保债务人有知情权。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程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的违约行为通知后,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2. 债权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要行使撤销权,并要求债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3. 若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务合同的撤销,恢复原来的权益地位。
五、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和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和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将失效,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2. 债权人可以追偿已经支付给债务人的应付款项,还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 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损失,例如要求债务人赔偿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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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误解 必须 是重 大的 , 微 的误解不 影响合 同的 效力 。 . 轻 在司法 实践 中 , 重大误解 包括如 下几 种情形 :
1 对 合同性 质 的误解 。 .
在 司法实践 中, 常见 的胁 迫手段 有 以下 几种 :1直 接实施 或 () 声称将要 实施 非法扣 押、 损害 相对财 产的行 为;2 以揭 发对方 的 () 某 些违法 行为相 威胁 :3 披 露对 方合 同经 办人或 法定代 表人 的 () 隐私:4 直接对 相对 人及其 亲属 施加暴 力等 。 ()
示的情 况下订 立的合 同 。
1必须 是表意 人因误解 作出 了意思表示 , . 表意人要将 其意 思 质性强制 或精神 强制 为要挟 , 迫使对 方在违 背 自己真实意思 的表
胁迫 的构 成要件 :1须有胁 迫行为 :2 须有胁迫 的故意 : ) () () ( 3
胁 迫行 为须是违 法 的; 4 须相 对 人因胁 迫而 产生恐惧 ; 5 须相 () () 对人因恐 惧而 订立合 同 。
3 乘人之 危的构 成要件 : 1 一方 当事人 陷入 为难处境 : 2 . () ()
2 对 当事人特 定 身份 的认识错 误。 .
3 对合 同标 的物性 质 的误 解 。 .
乘 人之危 订立 的合 同 。
包装上 印制假 的质 量标志 , 认证标 志或 者标 注假 的生产时 间 , 以 () 9伪造 证 明文件用 来提 高 自己的身 份等 。
第~ , 重大误 解是 当事 人对合 同关系某种 事实 因素 主观认 识 便推销伪 劣过期 商品 ;8 故意假 冒注册 商标 的商品为合 同标 的 ; ()
上 的错误 而订立 的合 同 。
重大 误解 的构成 要件 有 以下 几个方 面: 表达 出来 , 则无从 评价其 是否 存在着误 解 的问题 。 否
2 误解 必须 是合 同当事 人 自己的误解 。 .
3 必须 是意 思表 示者无 主观上 的故 意。 .
2采 用胁迫手 段订立 合 同, . 是指一方 当事人 以即将发生 的物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0909(0 00.7-1 10 .522 1)8240 中 图分类 号 : 9 3 D 2
撤销 权在性质 上属 于形成权 , 一方当事人 无权依 自己的意 思 公平只适 用于有偿 合同 , 别是双 务合 同, 特 对无偿 合同, 因不存 在 直接通 知对方 当事 人撤销 合 同, 能请求人 民法 院或仲 裁机构 予 对价 问题 , 只 所以不存 在 双方利 益的不 平衡 和显 失公平 问题 。() 2 以撤 销 , 这是 出于 维护 交易 安全 的需要 , 也从 另外 一方面 说 明了 可撤 销合 同当事 人所 享有 的撤销 权 , 际上是 一种诉 权 。 实 误解 或者 显示公 平的 民事行 为 , 当事 人请求变 更 的, 民法 院应 人
者撤销 。
显示公平 的客观要件 是双方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严重 不对等 , 济 经
利益显 著不平 衡 。() 3 一方利 用某 种优 势或优 越地位 , 使对 方 而 第三 , 以欺诈 、 迫的手 段或乘人 之危订 立的合 同, 胁 在损害 国
我 国民法通 则对撤销 权做 出了这样的原 则性规定 : 对于重 大 难 以拒 绝对其 明显不 利 的合 同条件 。 当予 以变更 : 当事 人请求 撤销 的, 民法 院可 以酌情 予 以变 更或 家利益 时属于无 效合 同 , 人 而在 一般 的情况 下 , 受害 方有权请 求变
更或者撤 销 的权 利 , 是一 种对 撤销权 的行 使 , 只有 通过撤销 权 的
1合 同欺诈 的构成 条件 : 1欺诈 方具有 欺诈 的故意 。 2欺 .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力 。 第 4 出 了明确规 定 : 下列 合 同当事人 一方有权 请 求人 民法 院或 者仲 “ 裁 机构 变更或 者撤 销 :一 ) ( 因重大误 解订立 的 ; 二) 订立合 同 ( 在 诈 方实施 了欺诈行 为 。() 3 相对 人 因欺 诈 而陷入错 误 。() 4 受欺 时显示 公平 的; ) ( 一方 以欺诈 、 三 胁迫 的手段或 者乘人 之危 , 对 诈 人 以错 误而做 出意 思表 示 。 使
方 在违背 真实意 思的情 况下订立 的合 同, 损害方 有权请求 人 民 受
法 院或 者仲裁 机 构变更 或撤 销。 ”
在司 法实践 中 , 欺诈 的手段 多种 多样 , 见 的有 以下几 种情 常
形 :1出示真样 品 , () 履行 时却 以伪劣 品替代 :2 欺诈方 实施 了欺 ()
由以上相关 法律法 规我们不难 看 出, 当事 人一方有 权请求 法 诈行 为。 3 伪造产 品产 地或质 量证 明 :4 谎称 自己的产品 为专 () () 院 或仲裁 机构 变更或 者或 者撤销 合 同的事 由有三个 方面 : 1 因 利产品或假冒他人的专利产品; ) () ( 制造虚假 的供求现象() 5 6 在无 重 大误解 订立的合 同 :2 显示公平 的合 同;3 因欺诈 、 () () 胁迫或 者 履行能 力的条件 下, 对外 订立 以骗 取定金 或货款 等:7在商 品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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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8月 ( ) 00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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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权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王军权 乔长军
摘 要 撤 销 权是 法 律赋 予公民 , 及其他组 织 的一 项重要权 利 , 确合理地 行使撤 销权 有利 于维护 社会主 义经 济主体 法人 正 的合 法利 益 , 免 不必要 的损 失, 避 具有 积极的现 实意 义。 关键 词 撤 销权 行 使 条件 撤 销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