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治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对公众的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识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我们可以将其归类为以下四类。
一、扰乱公共秩序类违反治安行为1. 聚众打架斗殴:此类违法行为常常发生在公共场所,例如酒吧、餐厅等,多由情绪激动、矛盾激化或者恶意挑衅引起。
打架斗殴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破坏,还会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公众的恐慌情绪。
2. 聚众滋事:聚众滋事是指集合人群在公共场所进行扰乱、破坏秩序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还危及人身安全,如堵塞道路、砸店铺、拆掉公共设施等。
3. 非法集会示威:非法集会示威是指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组织人群进行公开集会和示威活动。
这类行为容易引发冲突和暴力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类违反治安行为1. 抢夺、盗窃:这是违反治安管理中比较常见的行为之一。
常见的盗窃行为包括抢夺、扒窃、抢劫等。
这些行为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使人们无法在公共场所安心生活。
2. 涉黄、赌博违法行为:涉黄、赌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权益的违反治安行为。
它们导致了财产的流失、犯罪团伙的滋生以及社会风气的恶化。
3. 施行暴力袭击行为:袭击他人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严重行为,不仅践踏了他人的人身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
这类行为包括故意伤害、恐吓威胁、寻衅滋事等。
三、扰乱道德秩序类违反治安行为1. 传播淫秽色情物品:违法的色情物品传播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伦理,还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种行为的存在会引发诱导、淫秽和猥亵等问题,削弱了社会的道德风尚。
2. 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主要指违反公众道德规范的行为,例如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大声喧哗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共环境的整洁和卫生,也损害了公众的正常生活权益。
四、危害公共安全类违反治安行为1. 散布谣言、制作、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散布谣言、制作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主要针对组织、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
本文将探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的界定,以及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定在刑法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组织、策划、参与等方式,故意制造、扩大、引导群众聚集,以暴力、威胁、焚烧、破坏等方式,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 故意聚集人群,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2. 煽动、指使、参与暴力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3. 进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造成重大混乱;4.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干扰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行;5. 恶意传播谣言、不实消息,引起公众恐慌、骚乱。
二、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分析:1. A案A是一名市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则虚假消息,称某地将发生暴力事件,鼓动他人聚集并制造恐慌。
事实上,该消息完全不属实。
根据刑法规定,A的行为属于恶意传播不实消息,扰乱社会秩序罪。
2. B案B是一名社会活动人士,组织了一场反对政府政策的示威游行,并且故意引导示威者采取激烈的暴力行为,导致游行现场发生了严重的混乱和冲突。
根据刑法规定,B的行为属于煽动、参与暴力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
三、涉及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导致重大伤害、严重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结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严厉打击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了解了该罪行的界定,以及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4.11.02•【文号】[84]法研字第13号•【施行日期】1984.11.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84]法研字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1.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一、怎样认定流氓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是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的严重犯罪分子加重处刑的规定。
在刑法上,流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
刑法中列举的破坏公共秩序的流氓活动,“情节恶劣”的,就构成流氓罪。
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释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下列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和处理:
1. 非法聚集人群:指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团聚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的人群。
如发现非法聚集人群,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引导散开、警告、责令解散等措施。
2. 捣乱公共场所秩序:指在公共场所有意制造混乱、干扰或者破坏秩序的行为。
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3. 非法占用道路:指非法占用交通道路,妨碍交通正常通行的行为。
如发现非法占用道路的情况,可采取引导解散、警告、罚款等处罚手段。
4. 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指组织、策划、参与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如发现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可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拘留或者刑事追究等措施。
5. 出租车辆的违规行为:指出租车辆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拒载、漫游、大声喧哗等违规行为。
对于出租车辆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理方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哪些罪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哪些罪名根据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犯罪有十个分类。
其中,社会管理秩序是单独的一章,如果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会被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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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1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21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1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21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22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2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22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22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2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2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3.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3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2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2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24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24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5.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4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47.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49.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5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5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253.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55.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57.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6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26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262.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26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265.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266.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267.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6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26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273.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274.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76.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278.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279.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280.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28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28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28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285.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28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28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0.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29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293.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294.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29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296.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29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29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0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0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30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30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0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0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309.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1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1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1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16.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1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32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21.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2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2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24.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5.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6.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28.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2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33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33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33.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35.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行为类型

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行为类型作者:宋行健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部分民众因各种社会关系纠纷、维权途径不畅等原因,意图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手段主张自身权益,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之理解存在争议,学界对此亦是众说纷纭。
本文将在总结与评析学界观点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对本罪的行为类型予以合理界定。
关键词:聚众;行为类型;犯罪客体;谦抑性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094-02作者简介:宋行健(1995-),男,汉族,湖南衡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一、本罪的基本问题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确立的罪名。
而1997年刑法在修订本罪的过程中,删去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种类,将本罪构成要件规定为“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
那么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呢?这涉及到对本罪行为类型的理解,学界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持“两类型说”者认为,本罪的表现形式如下:第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第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且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而持“三类型说”者认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应当是自成一体的单独行为类型,并不需要与前两种聚众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本罪。
二、学界观点的争议(一)两类型说持“两类型说”的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首先,从犯罪论体系的角度来看,本罪由罪体、罪责(故意的心理状态)、罪量(情节严重)三方面构成①。
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有组织地集结、组织或者引导人群,通过聚众制造混乱、阻碍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公共场所指的是无论是私人场所还是公共场所,只要是对外开放的,大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如广场、公园、商场等。
公共交通工具指的是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地铁等。
二、有组织地集结、组织或者引导人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有组织地集结、组织或者引导人群进行的行为。
这要求犯罪行为人明确目的或者通过一定手段召集人群,达到一定程度的规模。
比如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等方式宣传、通知,鼓动其他人参与。
三、制造混乱、阻碍正常社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目的是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制造混乱。
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阻止交通、聚众堵塞道路、堵塞商业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等,以致于影响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正常生活。
对于判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如聚集人数、时间、地点、行为方式等。
一般来说,满足上述构成要件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需要注意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危害。
相关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同时,对于参与、组织、鼓动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对稳定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在追求个人权益和表达诉求的同时,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参与、不组织、不鼓动此类违法行为,共同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的刑事罪名立案(定罪)标准一览表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1款)
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治安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还包括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1、扰乱单位秩序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5、破坏选举秩序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
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立案(定罪)标准:依据最高法、最高检1999年10月30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案:(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抢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志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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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
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非常相似,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发生于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及人员集结、车辆通行的交通场所,而后罪一般发生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所在地。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而后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或教学、科研秩序。
实践中,有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位于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附近,行为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时往往也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时也可能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导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不能仅仅从客观结果来看,还是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目的来加以分析。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针对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客观上又造成了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或教学、科研秩序的严重破坏,虽然在客观上也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也应认定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可以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针对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客观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行为入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在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则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如果行为对与发生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主观上是过失,则仍应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发生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