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退城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荆政办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16〕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51号),解决当前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一)增强民间投资信心。
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扩大市场有效需求,传导我市经济发展的正能量,稳定市场预期,解决少数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政策“悬空”、政策多变、配套政策不完善、政策措施不协同等问题,增强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提高投资意愿。
(二)营造公平发展环境。
进一步简化审批服务程序,完善负面清单制度,坚决取消针对民间资本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确保民企民资享受公平待遇。
建立市场准入公平、资源要素配置公平、政府管理服务公平的体制机制,打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在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领域实现民营企业“非禁即入”。
引导政府投资有序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让利于民间投资。
加快推进电力、通讯、金融、能源、水利等重点行业国企混合制改革,消除民间投资进入的隐形障碍。
(三)拓宽融资渠道。
着力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和方式,降低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门槛,增强民营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支持民营企业在新三板、四板挂牌和上市,扩大直接融资。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荆政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职责。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增加全面推进非工业领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经济实体的脱钩改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规划、预决算、统计、审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函[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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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函〔2014〕64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积极有序推进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市及武汉市硚口区等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重要性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为老工业城市的形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科学实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于老工业城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再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统筹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和新产业培育发展。
2014年,武汉市硚口区古田,黄石市西塞山,十堰市张湾,襄阳市樊西,宜昌市伍家岗,荆州市沙东、武德、城南,荆门市象山等老工业区搬迁全部启动。
力争到2022年全面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房改造管理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房改造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7]86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23
【实施日期】2007.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房改造管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86号)
东宝、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在荆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房改造管理,保证城市居民居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房改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旧房改房改造的条件。
危旧房改房是指房屋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的房改房。
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达到危险房屋“C级”或“D级”标准,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由业主
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牵头协调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危旧房改房改造。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9〕2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现就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完善落实奖励扶持政策,力争到2022年末,4-6家公司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境内外各类上市公司总数达到8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30家,四板挂牌企业达到700家。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
以县(市、区)为主体,建立分类跟踪服务机制,深入挖掘创新型、成长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集中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水平较好、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每年动态调整一次。
对列入后备库的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制定上市挂牌时间表和路径图,跟踪指导,定期培训,重点培育,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暂不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引导其建立财务顾问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创造条件帮助企业规范经营、稳步股改;对具备上市挂牌潜力,但缺乏上市挂牌意愿的企业,持续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其利用资本市场的积极性。
(二)支持企业规范股改。
企业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股改和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荆门市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荆门市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30
•【字号】荆政办发〔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荆门市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
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着力打造全省一流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
今后,如因法律法规修改需调整或上级政府、部门调整的,从其规定。
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
作规程、制定规范性告知承诺书文本、修改完善办事指南。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各级政务办事场所、政务服务网和部门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荆门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一批).xls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荆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荆门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规定》(荆政发〔1999〕32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直接从事侦察保卫工作的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直接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指挥车、执行侦察保卫任务的车辆及囚车。
”(三)第四条第七部分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
特别情况下,可以先乘坐后补办票证。
”(四)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可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五)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出示《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戒严地区通行;机动车辆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可以不受排队顺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限制,先行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免受关卡检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荆政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对2011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29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96件(目录见附件1)。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95件(目录见附件2)。
这类文件大部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文件调整对象不复存在;一部分是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一部分是由于情况变化,原规定已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这类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定期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以市政府公布的清理结果为依据,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在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6件)附件2 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5件)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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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
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4]42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2
【实施日期】2014.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意见的通
知
(荆政办发[201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
关于推动中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工业结构优化、企业技术升级、产业布局合理和人居环境改善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集群发展,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力争利用3年(2014-2017年)时间完成中心城区老工业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为荆门建设新型工业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创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及搬迁去向
(一)适用范围。
与《荆门市象山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一致,包括葛洲坝水泥厂片区、海慧片区、文化宫白云大道沿线片区和月亮湖片区内拟将产能搬迁至园区或到园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工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