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科学的审判监督程序和诉权保障机制,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刘锐锋)
司法工作的创新与突破计划

司法工作的创新与突破计划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相对于其他行业和领域,司法工作的创新与突破相对滞后。
为了推动司法工作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一项创新与突破计划,下面将从十个方面展开回答。
一、优化司法体制在司法体制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建立严格的司法考核制度,确保法官的权威和公正。
同时,应该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审判时间。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我们需要大力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子诉讼平台和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案件的在线处理和实时查询。
同时,要加强对数据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三、加强司法公开与透明司法公开与透明是提高司法效力的关键。
我们应该加大对司法过程和裁判文书的公开力度,让公众真正了解司法的全过程,增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认可。
同时,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知度。
四、强化司法依法独立司法依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独立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法官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同时,要推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司法公正的能力。
五、加强司法援助工作司法援助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我们应该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司法援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
同时,要健全司法援助制度,提高司法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六、推动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轨是司法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应该更多地参与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借鉴国际标准,提高司法国际化水平。
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七、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司法队伍是司法工作的中坚力量。
我们要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同时,要注重司法人员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司法事业。
八、推进普法教育普法教育是增强市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
司法司法系统的改革与创新推动公正与法治的进步

司法司法系统的改革与创新推动公正与法治的进步司法系统的改革与创新推动公正与法治的进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系统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维护公正与法治的重要角色。
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和满足人民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系统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
本文将探讨司法系统的改革与创新如何推动公正与法治的进步。
一、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是司法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意味着对司法机构的职权和职责进行合理分配和有序运行。
在公正与法治的进步过程中,司法体制改革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任务。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只有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才能有效地维护公正与法治。
因此,司法体制改革需要确保司法机构能够自主地决定和执行司法事务,避免受到其他势力的干预。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还需要加强司法机构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司法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腐败、滥用职权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公正与法治的进步构成了威胁。
因此,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完善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司法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司法技术创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司法系统也需要借助技术创新来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司法技术创新对推动公正与法治的进步起到了关键作用。
首先,司法技术创新可以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传统的司法流程繁琐而缓慢,容易导致案件积压和审判周期过长的问题。
而借助现代技术,比如电子文书、在线审理平台等,可以极大地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案件积压,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其次,司法技术创新可以提升司法公正性。
技术创新可以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多的证据和数据支撑,减少主观判断的干扰,更加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比如,人工智能可以用于预测案件的赔偿金额、量刑标准等,从而减少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提高司法公正性。
三、司法教育改革司法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提升司法专业水平的重要途径。
司法教育改革对于推动公正与法治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大力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审判制度也应该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进一步进行现代化,以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
一、加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加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司法公正得以更好地体现。
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告知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同时,要加强审判的录音、录像和电子化技术应用,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要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保障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
协调好政治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确保行政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同时,要加强审判官的专业素养,提高审判水平,确保法律的公正正确地执法。
三、优化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设计要优化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设计,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在审判中,应当充分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确保案件能够公正、速度地审理。
要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厘清审判程序和责任,提高审判公信力和权威。
四、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律师制度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律师制度,体现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要对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证、履职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监督。
同时,要加强对律师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
五、加强与国际法律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与国际法律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行政审判制度和经验,不断提高我国行政审判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和交流,提高我国在全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声音。
六、加强对行政审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要加强对行政审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评估行政审判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以确保行政审判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和可信度。
总之,加强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要加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优化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设计,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律师制度,加强与国际法律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行政审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使得行政审判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抓好五个环节 构建五项机制 努力开创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新局面

抓好五个环节构建五项机制努力开创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新局面——**市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综述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今年以来,**市各级政法机关以开展“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坚持抓好五个环节,构建五项机制,着力提升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取得明显成效。
一、抓组织,构建领导保障机制。
坚持领导抓、抓领导,强化组织,周密安排,细化责任,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组织得力、扎实推进。
强化组织抓领导,市委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九位市级干部为副组长的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对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市检察院检察长郭建新具体牵头负责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市政法纪工委和市委政法委政治部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县两级政法部门高度重视,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为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严格落实责任,制定了《**市深入推进全市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方案》,配套出台了《2010年**市公正廉洁执法工作任务分解》,将公正廉洁执法八项重点任务细化分解为34项具体任务,逐一落实到政法部门、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明确工作标准,限定完成时限,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加强工作督导,建立完善了五项工作制度,即联席会议制度、汇报通报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督导检查制度、联络员制度等,有效提升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先后组织5次集中督导活动,对36个基层政法单位进行了明查暗访,对5个工作落后的基层政法单位进行了全市通报批评,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抓宣传,构建舆论引导机制。
制定了《**市政法系统争创“践行执法为民,公正廉洁执法”先进单位(个人)活动方案》,以“争创”活动为载体,加强对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的宣传,积极营造公正廉洁执法的浓厚舆论氛围。
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制约体系保证执法司法权规范化运行

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制约体系保证执法司法权规范化运行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制约体系是保证执法司法权规范化运行的重要举措。
在现代社会中,执法司法权的规范化运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执法司法权的规范运行,必须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健全的制约体系。
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进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内部监督的滥用和失职行为。
例如,可以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来对执法司法机构进行审核监督。
这样可以确保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而增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力度。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创新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自身监督能力。
执法司法机构内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批和审核程序,对执法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管。
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领导干部应带头遵纪守法,严禁以“特权”行使权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同时,应建立专门的纪检机构,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和纪律约束,从制度上抑制权力的滥用行为。
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公民参与机制,使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增加社会舆论监督的压力。
例如,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便于公民向执法司法机构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也要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让社会各界对执法司法机构进行评议和监督,从而增强执法司法机构的纪律性和廉洁性。
在制约体系方面,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司法权的行使权限和程序,并规定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追责机制。
其次,应加强对执法司法机关的监察,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公开查处结果,让公众看到执法司法机构的改进和进步。
同时,建立健全审判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效避免司法腐败和不当干预行为。
总之,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制约体系是保证执法司法权规范化运行的关键所在。
只有通过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制约体系,才能实现执法司法权的公正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法治社会的目标。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加强司法体系建设,保障法治的顺利实施。
在新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观点,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法官们应当自觉践行中立、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确保全体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2. 推进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效果随着科技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案件审理1的效率和准确性,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更好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
3. 规范裁判尺度,实现审判一致性为了加强对裁判尺度的规范化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加强对裁判标准的制定和共享。
通过建立统一、公正、透明的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审判一致性,提高裁判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举可以有效降低司法的不确定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4. 提升院校法学教育水平,培养高素质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法学教育在培养高素质法官方面的作用。
鼓励高校加强法学人才培养,注重培养法律实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鼓励法院开展与高校的合作,推动司法教育与学术研究的深度融合。
5.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司法影响力2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进行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司法改革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推动国际法治秩序的建设,为国际社会提供中国智慧和方案。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集成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果和公正性。
这些观点的提出,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司法改革:建设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

司法改革:建设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近年来,司法改革成为社会发展的热点议题。
在全民法治意识逐渐增强的背景下,建设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成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为此,司法改革必须致力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司法效率,以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在公正而高效的司法环境中获得公正的裁决。
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强化司法独立性,确保法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力,远离各种干扰和利益纠葛。
其次,要加强司法公平性,确保每个案件都可以在公正的程序下进行裁决,避免裁判的主观意志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不当影响。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工作进行有效监督,防止腐败、滥用职权等不正之风的发生。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司法中感受到平等和公正。
其次,加强司法效率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司法效率低下是当前司法体系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案件审理管理,提升审判工作的组织和调度能力,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提高案件的审理速度和质量。
其次,要推动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司法资料的数字化、网络化管理。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司法人员能够胜任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够构建高效的司法体系,为公民提供更快捷、更便利的司法服务。
此外,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还应注重促进社会参与,增强司法公信力。
社会参与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能够提高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满足公众的正当需求。
因此,司法改革应该打破权力闭塞,建立起广泛参与的机制,鼓励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参与。
同时,要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公众披露审判信息,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众对司法的认可度,增强法治社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涉及广泛而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为了不断提升司法体系的效率和公平性,许多国家都积极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并采取了一系列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介绍几个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包括强化法官独立性、促进司法公正、推进信息化建设等。
一、强化法官独立性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官选拔机制,例如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性选拔等方式来选拔优秀的法官人选。
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稳定的薪酬待遇和职业保障,确保法官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需要加强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办案。
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的透明、公开和负责任。
同时,建立公正的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和修正司法错误,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得到维护。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方面,可以引入电子文书和电子存档系统,实现电子化办案,提高办案效率。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综合案件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提高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司法改革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公众对司法改革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其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一方面,可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法治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司法改革成果的宣传,向公众展示司法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效,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获得感。
五、改进司法服务机制改进司法服务机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为了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可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贫困和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创建科学的审判监督程序和诉权保障机制,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刘锐锋上传时间:2005-9-7论文提要:我国现行的诉讼程序立法,相对于一、二审程序立法而言,审判监督程序立法较为混乱,这种混乱根本原因是申请再审权利及其保障程序设置上的缺陷,加上再审启动机制混乱,造成立法规则上的不和谐和冲突,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运作混乱和操作困难。
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审判监督在立法上的缺陷,力图找出问题症结之所在,提出在现行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按照诉讼程序的理性本质和诉讼规律性,以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为出发点,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突出其纠错功能,并相应构建出能体现诉讼的公正、效率、效益的价值目标、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新的诉讼程序机制的粗略构想。
一、问题的导出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自不待言了,其存在有其自身的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也是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现状的客观需要。
过去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审判监督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对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功不可没。
但是目前的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存在的矛盾和缺陷却严重地制约和影响着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致使审判监督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司法补救程序,是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而非案件必经程序。
除了少数由检察机关、上级法院和本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外,审判监督案件多数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因此它事实上包含着二个程序:再审申请复查程序和再审程序,整个审判监督程序过程可以简单地表述为: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审查——决定再审(或驳回)┄┈再审。
可见,从申请再审审查到再审,是一个前后衔接的完整过程。
申请再审审查是前置程序,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
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申请再审案件都能进入,而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却是任何申请再审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任何申请再审案件不可逾越的关键阶段,因此,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实质上是审判监督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是审判监督工作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但是现实情况是,申请再审审查程序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视为是审判程序之外的工作。
理论上,有人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监督职能,发现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又称再审程序”,把审判监督程序等同于再审程序;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诉讼立法上的粗放和简约,造成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立法的真空,导致复查程序存在法律盲区,加上再审程序启动和运作上的问题,造成一方面,申请再审难,审查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又“终审不终”,无限再审的尴尬局面。
以致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法律的严肃性严重受损,并由此损害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法制形象。
二、程序缺陷和弊端的具体表现上述这种由审判监督立法上的缺陷和粗糙所造成的弊端主要暴露在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再审之诉的称谓不统一。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已不再只是宪法意义上的民主权利,而是得到了诉讼法律确认的诉讼权利。
但遗憾的是,上述诉讼立法对申请再审之诉的称谓却不一样,《民事诉讼法》称之为“申请再审”,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仍称之为“申诉”。
2、申请再审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
按照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之诉的法律规定,只要有对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的提出,就应该必然地引起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也即已经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这是申请再审区别于一般的申诉的显著标志。
但是现实上并非如此,申请再审提出后,并不必然引起复查程序的立案,或者立案后并未及时开展审查工作,使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得不到实质上的保障,申请再审权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也并未相应地明确与申请再审权利相对应的诉讼义务,对申请再审人怎样行使其诉讼权利,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受何限制和约束,比如申请再审必须向哪个机关或者向哪一级法院提出,提出的次数如何等问题均未作规定。
导致申请再审人随意地滥用申请再审权,甚至无限申诉,造成申请再审数量长期居高不下,甚至与年俱增。
正因为如此,申请再审之诉实质上只是流于形式。
3、受理审查申请再审之诉立案标准不明确。
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的条件,但是对再审申请应该怎样受理、何时受理等具体的技术问题并未明确规定。
只规定如果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符合所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应当进行再审。
而原判是否错误,是否应进行再审只有经法院审查后才能做出结论,并非申请再审人所能确定,那么法院何时受理审查、怎样受理审查,当事人均无权过问。
申请再审只是提起再审的重要来源之一。
因此司法现实中做法不统一,表现在:一、对立案的客观标准把握不统一。
对申请再审可受理也可不受理,有的是有选择的受理立案,有的是有申必立。
二、立案时间标准掌握不统一。
实践中或是自定立案时间或是根据具体情况随意掌握立案时间,以致立案时间长短不一。
实际上把申请再审当作一般的申诉处理。
4、对申请再审之诉的管辖不明确。
对申请再审的管辖主要是指申请再审的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对此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诉讼立法上对此未作规定,法院内部规定的公开程度和范围均不及诉讼法,不为许多当事人所知晓,以致申请再审人搞不清对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应该向哪一级法院提出,既向原终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且由于不服原审裁判,因此往往不再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断向上级法院、甚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还有的既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向检察院、甚至向各级党委、人大申诉。
因此因申请再审管辖不明确,造成申请再审人多头申诉、重复申请,使申请再审诉讼秩序混乱,失去有效控制,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损害裁判的权威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5、对审查方式、处理结果、期限均没作规定。
现行的申请再审的审查方式主要是法院在受理申请再审后,调取原审卷宗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方式,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是以法官背着当事人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展开的活动,其中法官负有寻求案件真相的职责。
因此审查方式上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再审法官容易先入为主;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弱化再审开庭的庭审功能;审理方式不公开,给人以“暗箱操作”的印象。
处理结果上,申请再审审查结案后,以通知形式驳回再审申请,体现不了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法律特性,也体现不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更与审判机关以裁判形式体现审理结果的统一性相违背。
没有对审查时限作规定,影响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进度。
6、再审启动机制混乱,导致再审次数的无限性。
除了根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生效裁判法院具有再审的决定权外,检察机关、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均有权提起或指令再审,具有再审启动权。
另外,在没有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况下,生效裁判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如果发现原裁判错误,还可依职权不受时间限制而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各级人大、领导对生效判决的批示,往往也成了再审案件的来源。
多元的再审启动机制导致案件终审后,又几经再审的情况。
这是“终审不终”的根本原因之一。
7、以原判“确有错误”作为再审提起的理由,提法不科学。
目前我国三部诉讼法律都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是发现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按照这种规定的再审法定标准,“再审撤销原判之前,以‘裁判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只不过是一种程序上的拟制”,也就是说,进入再审前判决是否错误还是一种未知的假设状态,这种状态是不真实的、不确定的,而“确有错误”表明的一种真实的、确定的状态。
因此在案件得到再审改判前,把“确有错误”作为再审理由存在着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这种由法律规定的拟制的确有错误状态也就为再审后又维持原裁判提供了依据,留给人可以轻率地做出“先再审了再说”的空间,容易导致提起再审决定失控,这种情况下启动再审程序,又不作改判,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法律效果极为不好,给人以有错不纠的感觉,因为从逻辑上说,确有错误就应该再审并予以改判。
现实中,提起再审后又维持原裁判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除了程序违法而实体处理正确而再审的外)。
另一方面又有先定后审之嫌。
三、困惑和矛盾的根源申请再审之诉作为诉权得以确立,本是现行诉讼立法的进步。
而这种诉权的确立,必须要有相应的严格、科学的程序制度加以保障,否则,只能使申请再审之诉流于形式。
我国现行的诉讼程序立法,相对于一、二审程序立法而言,审判监督程序立法较为混乱,这种混乱根本原因是申请再审权利及其保障程序设置上的缺陷,加上再审启动机制混乱,造成立法规则上的不和谐和冲突,一方面当事人申请再审难,另一方面又容易引起对生效裁判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之间把握的失衡,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运作混乱和操作困难。
“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无疑应当限定较为严格的条件,因为再审毕竟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要稳定生效裁判的效力,就必须防止再审程序被轻易提起。
但是,民事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任务,又决定了再审程序通常应当由当事人提起。
”可见,现行审判监督制度这种二难困境和难以调和的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矛盾以及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主义与再审提起的职权主义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如果无法得到解决,审判监督的改革将无法彻底进行。
四、构建科学的审判监督程序体系审判监督工作改革的切入点必须首先确立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申请再审权,切实保障申请再审权,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功效。
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必须紧紧围绕着对申请再审之诉的权利保护这一根本问题而展开。
法理学理论告诉我们,真正意义的权利,必然有与其相对应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33条就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固定了下来,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离的,行使权利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履行义务。
因此,在设立申请再审权的同时,必须同时明确规定与之相对应的诉讼义务,如规定申请再审的范围、提出机关、提出次数、时限及其它诉讼义务,使申请再审的权利义务完整地得到有机统一。
统一申请再审之诉的称谓,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诉权,以区别于一般作为民主权利的申诉权利。
其次,构建科学的完善的审判监督和诉权保障机制。
科学的诉讼程序机制的确立必须以公正、效率、效益为价值目标,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乃至实体权益。
而公正是司法的最高目标,也是诉讼的最高目标。
要实现诉讼公正,必须首先从立法上实现程序公正。
作为法律制度,还要确保裁判的稳定和权威,特别是作为终审裁判,稳定性是其本质属性,是司法权威的根本体现,法律的根本价值也在于对裁判效力和权威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