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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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 〕8 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指导和规范规划报建阶段有关工作,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新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阶段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各部门已受理的建设工程、变更原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本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市政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审批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大型房屋、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水务、公路等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

二、牵头部门及其职责规划部门为规划报建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报建阶段的工作;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立案申请和所有立案材料,并即时抄告各并联审批部门;负责将规划报建阶段所有审批文件一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三、受理地点我局及越秀、荔湾、海珠、白云、天河、黄埔等

6 个分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集中在我局驻市政务中心窗

口统一收发案;番禺、花都分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过渡期内可同时在我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和番禺、花都分局驻番禺区、花都区政务中心窗口收发案,条件成熟后可改为全部在区政务中心窗口收发案;萝岗、南沙分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在萝岗、南沙分局驻萝岗、南沙区政务中心窗口收发案

四、受理流程

规划部门负责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各并联审批部

门的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并联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在流程限定的

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具体流程如下:(一)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在市并联审批系

统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电子文件,集齐纸质资料后报规划部

门驻政务中心的窗口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经初步审查,按以下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1、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回执给建设单位;

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件;

3、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指引申请人当

场更正。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操作,即时抄告各相关并联部门,传送电子文件,纸质材料每1 个小时分送一次,或者通知相关并联部门派人领取,并做好签收登记(市区间流转

由并联部门内部解决)o

三)并联部门在签收后第2 个工作日在系统确认是否

同意立案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受理窗口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1、各部门都同意立案(环保部门操作“一致”)的,受理窗口在第3 个工作日内生成立案编号,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受理通知。

2、有部门不同意立案(环保部门操作“不一致”)的,受理窗口在第3 个工作日内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

3、需要补送资料的,受理窗口在第 3 个工作日内抄告

各并联部门,并向建设单位发出补送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在5 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收到补送资料后,重新按照上述(二)(三)程序执行。建设单位逾期未补送资料的,受理窗口在第6 个工作日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

五、审批时限

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时限共11 个工作日,规划部门正式

向建设单位发出受理通知后第2 天开始计时。规划部门在第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抄告建设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应在第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有关审查意见、审批文件送达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11 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向建设单位发出结案通知。

不计入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时限:

1 、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组织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20 个工作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25 个工作日);

2 、规划批前公示(15 个工作日,含公示图制作、公示及意见反馈时间)、听证时间(20 个工作日,含申请及组织时间)。

建设项目存在多个停计时情形的,停计时时间不累加,恢复计时时间以各情形结束停计时时间最晚的为准。系统自动将停计时的启动与恢复计时时间即时抄告各并联审批部门,同时告知建设单位。

六、审批前期工作

规划报建阶段通过审批咨询服务、技术审查服务等前期

工作,确保审批事项受理时具备受理和审批条件。

(一)审批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报建前,可分别向规划、建设、水务、交通、民防、消防、环保等审批部门提出审批咨询服务的申请,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以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原则,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对规划报建阶段所需资料和手续等提供指引。审批咨询服务形式由各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自行确定。

在规划报建阶段涉及国家安全、卫生、环卫、教育、文物、港口、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航空控高、河道、水利、供水、供电、消防、民防、排水、交通管理、民族宗教、“三旧”改造、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涉及条件评价等事项的,可在此期间取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其中,规划部门的审批咨询服务的反馈意见应对是否需提交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等程序提出明确意见,详细指引建设单位在正式申请规划报建前完成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含审议、审查后的协调、

修改)等工作;依法应当进行规

划批前公示和听证的,且经规划审批咨询服务环节判断存在

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和听证,确保规划报建前依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

(二)技术审查服务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报建前须委托相关技术审查单位进行规划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作为行政审批条件之一。各并联审批部门自行确定委托的技术审查内容及技术单位。

目前规划依法委托技术审查事项包括:

1. 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等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批文件的技术审查。

2. 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等进行建设工程的放、验线测量。

3. 委托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所等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

七、审批部门及审批流程

(一)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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