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从《论法的精神》看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解读

式去考察宗教, 才能看出是完全真实的, 并且要将宗教利益和现 实政 治利 益结 合起来 。孟德 斯鸠 生活 在基 督教 社会里 并深 受影
德兼 而有之 , 然而孟 德斯鸠认 为“ 治中 国的就是棍 子”“ 则是 统 ,原
并且孟德 斯鸠从 地理学 说出发 , 认为 中国的专制政 体是与 中 和 赞扬 。 四、 关于 中国的宗 教 孟德 斯鸠 从政 治学的 角度来 探讨 宗教 的作 用 。他 肯定 了宗 必须 握有专 制 的权 力 , 能对边 远地 区 的控制 、 大国众 多偶 然 才 对 但认为 要用人类 尘俗 的思维方 事件 的发生不 断调整法 律政策 , 这也就 是孟德斯 鸠认为 从 自然特 教对现 实政 治和法律 的重 要影响 ,
从 法的精神 看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解读
方
摘 要
宁
孟德斯鸠的代表作《 论法的精神》 中广泛 引用世界各 国及历史上的政治法律实例, 进行比较研究。其中, 孟德斯鸠
对中国的引用和论述虽然所占篇幅不是最大, 但在总共 3 章 中有 2 章提及中国的内容, 1 1 其中有 9节是以中国为主要论述 内容, 孟德斯鸠由此对当时中国的政治、 、 、 、 法律 文化 宗教 经济等多个方面的状况进行 了考察和分析。 关键词 政治法律 孟德斯鸠 中图分类 号: 9 D0 封建专制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00-8-1 10-5 22 1)729O
量, 并且 法律只 能成 为武装专 制主 义的锁 链 , 而使专 制主义 更 从 关于 中国 的政 体 他 父亲 受罚 便是 从专制 思想产 生 孟德 斯鸠所 处 的年代 , 国正值 明清之 际, 中 在经历 多次 朝代 加凶暴 。 认为 中国的子 女犯罪 , 更替和 国家分裂 统一 后 , 建专 制达 到顶 峰。 照孟德 斯鸠 根据 出来 的。 封 按 另一方面他 认为中 国的法律是 和礼仪 、 宗教 、 俗相混合 的。 风 政 体的三 种原 则对 国家政 体的划 分 , 国属 于典 型的专制 政 体 。 中
浅议孟德斯鸠对古代中国研究

浅议孟德斯鸠对古代中国研究[摘要]《论法的精神》一书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影响,通过对中国政体、礼仪等方面的描述,并对我国法律、政治体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理性分析,同时对儒家思想进行剖析。
文章着重分析孟氏对中国法律政体、风俗礼仪等研究。
[关键词]孟德斯鸠,政体,地理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是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同时也是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他的著作主要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特别是《论法的精神》一书,是他毕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为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认识。
初读《论法的精神》一书,笔者的第一感觉就是它包含了太多的内容,政体、法律、宗教、地理、礼仪等涉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如此广阔的范围,如此深远的历史居然浓缩在一本书中,它所包含的内涵不得不令人反复思索。
首先对此书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此书通过论述三种政体的法律、原则、教育与地理等阐述了法的精神。
他认为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为此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则由单独一个人执政,所有人都听从这一人的命令与指挥;而专制政体是一个人依照其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整个国家。
他认为各种不同性质的政体需要不同的法律,若缺少原则,这些政体则无法运行。
孟德斯鸠极力赞扬良好的政体,同时对专制政体做了无情的抨击。
同时他提出了三种政体的原则: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是荣誉,而专制政体则是恐惧。
《论法的精神》共31章,其中有21章涉及到中国,共有九节完全是以中国为主题。
孟德斯鸠阅读了传教士们所讲述的关于辽阔的中华帝国的资料,对中国有自己独到的认识,对中国的国情进行了独特解读。
孟德斯鸠被认为是中国文化的批判者,尤其是他对中国君主制度的批判,但是他对中国并不是全盘否定。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之一。
其代表作是《法政论》,该书被誉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经典之作。
在《法政论》中,孟德斯鸠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下面将逐一介绍。
法律的本质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产物。
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天赋,而法律保证了自由的实现。
因此,法律的本质在于保护人类的自由。
法律本身不是统治者或政治当局的创造,而是人民的共识。
法律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制定,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有效的。
法律与政治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权力应该被分散,以避免滥用权力。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分开,相互制约。
这样可以消除政治内奸和权力腐败等问题,达到制衡政府权力的目的。
法律的原则孟德斯鸠从社会目的出发,提出法律应该体现人民利益、公正、公平、自由等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减少对人民自由的限制,鼓励民主和平等,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改革孟德斯鸠深刻认识到,法律需要改革来适应时代的变化。
他提出法律的改革应该是逐步的、渐进的,不应该突然而来并强制实行,这样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也是有启示意义的。
在中国,法律贯彻了以人为本、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力求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不公正、法律执行不力等,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思想基础。
我们需要从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政治、法律的原则、法律的改革等方面加以研究和思考,以打造一个更加公正、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也让我的脑袋里像是塞进了一团乱麻,得好好地理一理。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了很多独特的观点和见解,让我对法律的本质、目的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书中提到,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政体、气候、土壤、面积大小等因素相适应。
这让我想起了咱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的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都大不相同。
比如说,在一些偏远的山区,可能还保留着一些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在繁华的大都市,人们更多地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的司法程序。
这就像是不同的土壤长出了不同的庄稼,法律也得因地制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还有一个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观点,孟德斯鸠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这让我想到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
就拿交通规则来说吧,红灯停绿灯行,这看起来是限制了我们过马路的自由,但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则,我们才能在马路上安全地行走,不至于乱成一团麻。
如果每个人都随心所欲地过马路,那估计马路上天天都会像战场一样,事故不断。
再说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这让我想起了小区里的一件事儿。
有个邻居总是把垃圾随意扔在楼道里,弄得楼道里臭气熏天。
大家都对他很有意见,可他就是不改。
后来小区出台了规定,乱扔垃圾要罚款,这一下,那个邻居终于不敢再乱扔了。
这其实就是法律在发挥作用,当道德约束不了的时候,就得靠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另外,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他认为,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滥用。
这让我想到了一些贪污腐败的案例。
那些落马的官员,不就是因为手中的权力太大,又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吗?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就像是在一个充满智慧的迷宫里探索,每走一步都能发现新的宝藏。
但有时候也会被一些复杂的概念和论述搞得晕头转向。
比如说,孟德斯鸠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分析,什么君主政体、共和政体,一开始真的让我有点摸不着头脑。
浅析孟德斯鸠与中国之间的因缘际会——《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浅析孟德斯鸠与中国之间的因缘际会——《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孟德斯鸠(1689-1755)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他最具盛名且影响颇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成书于1748年,同年出版。
《论法的精神》乃流芳百世的鸿篇巨制,从政治、经济、宗教、气候、地理等多角度多方面地阐释各国各体制的法律。
为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引,也为资产阶级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
在三权分立理论、法治等宏大思想的璀璨光辉下,闪烁着中国身影的点点微光。
一、孟德斯鸠眼中的中国《论法的精神》共6卷31章,其中有21章涉及中国,论述总共有36处,详略兼有,但以中国为题的就有九节。
如,第8章第31节“中华帝国”。
孟德斯鸠定曾到访中国,才能如此仿若如数家珍。
令人称奇的是,孟德斯鸠一生中确曾游历多国,却不曾踏足中国,他对中国文化的了解源于传教士们的记录,商人和游历人的描述,以及流传到西方的中国经典著作。
孟德斯鸠独特的理性解读方式,自然与伏尔泰、莱布尼兹等思想家刻意关注中国古代文化的优胜之处不同,有了褒贬参半的看法。
(一)中国的政体孟德斯鸠将政体区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并明确了不同政体不同的性质和原则,强调法律应当与其性质和原则相适应。
“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
在这种政体下,法律被君主随意的意志所取代。
”[1]古代中国最高掌权者是皇帝,即君主。
孟德斯鸠认为古代中国是典型的专制国家。
“在这种政体下,品德、节制和荣誉都不存在了。
专制君主要维护自己的统治,除了依靠恐怖外,没有别的办法。
专制君主经常采用恐怖的手段,妄图恫吓人民,使人们不敢心存不满之念,以此来维系自己的统治。
因此,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1]而与此不同的是,“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1]他引用传教士杜亚尔德的观点:“统治中国的就是大棒”。
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阐释和对后人的启示

摘要:《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是他的理论总结。
其中最精彩的部分就是他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而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孟德斯鸠的思想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司法独立;三权分立一、《论法的精神》的简介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着名的法学家。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着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此书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研究法并不是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在法律之外,从政治、历史、文化、宗教、哲学、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为世人勾画出了一幅别具一格的法文化长卷,而我在读书的过程中也确实被其理论深度所折服。
二、《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此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部分:(一)介绍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
君主政体的特点虽然是君主一人专制,但是却有固定和明确的法律,而所谓的共和政体,它是国家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把握最高机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有法可依,是法治的。
其次,对于立法权利的归属问题上,政体的性质起着绝对的影响。
在执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中,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意识和规律,那就是国家的人民可以指定本国的法律法规。
而在贵族制的政体下,只有少数的上层阶级和君主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而在所谓的专制体制下,没有立法权这样的权利存在。
可见,政体对于立法权利的影响之大。
另外,对于制定法律的一些细节问题如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法律内容的增减和繁简等,政体也存在影响。
(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论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

论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摘要:孟德斯鸠最有影响力的著作是《论法的精神》,其中有一部分文字是对中国法律的评述,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他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外交流的频繁,对外来文化的借鉴,更出于其自身理论架构的需要。
其对于中国法律的阐述不仅影响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看法,也影响中国人对自己文化的观感。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中国法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1一、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所持有的观点按照孟德斯鸠根据三种原则对国家政体的划分,中国属于典型的专制政体。
曾经到过中国的传教士说中华帝国的政体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然而孟德斯鸠在“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一节中提出“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恐怖。
确实,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的”[1],“专制国家的原则是恐怖;其目的是求得平静。
但是这种平静完全不是和平。
”[2]对于某些来华传教士的关于中华帝国的政体是可称赞的、政体的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的说法,孟德斯鸠不予认同。
在他看来,达到封建专制统治顶点的中国,毫无某些来华传教士所谓的“荣誉”而言。
他指出在中国因为使用棍棒而使人民有所为有所不为是没有任何荣誉而言的,有的只是恐怖。
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以来,专制的程度和严密一代胜过一代,在明清两代达到了专制主义的顶峰。
在于康雍乾时期,专制统治者为了统治汉人,压制“反清复明”的思想的萌生和传播,大兴文字狱,在思想上进行控制,文化上处于恐怖的状态。
二、孟德斯鸠对中国刑罚的认识、运用及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影响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中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中国的当时的学者认为,“刑罚越增加,他们就越临近革命。
”孟德斯鸠对中国统治者在刑罚问题上的严格区分表示赞赏,认为“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
孟德斯鸠论法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精神一、引言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他在其著作《法意》中提出了法精神的概念。
法精神是指一种超越具体法律条文的普遍原则和价值观,它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孟德斯鸠论法精神:一、法精神的内涵;二、法精神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三、当今中国如何发扬法精神。
二、法精神的内涵1. 法律平等孟德斯鸠认为,所有人都应该在同样的条件下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就是所谓的“平等 before the law”,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法治原则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必须以一系列固定而公正的规则为基础来管理其公民。
这些规则必须由明确而公正地执行者执行,并且适用于所有人。
这就是所谓的“rule of law”,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依法治国”。
3. 人权保障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必须确保人们在言论、信仰、组织和行动方面享有自由,并且不受任何形式的迫害。
这就是所谓的“human rights”,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权”。
三、法精神与民主政治的关系1. 法精神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孟德斯鸠认为,法精神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因为只有在一个以法律为基础并且遵守法律原则的社会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社会,那么少数人可能会掌握权力并压制多数人。
2. 法治与民主相辅相成孟德斯鸠认为,法治和民主应该相辅相成。
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社会中,所有公民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他们应该有机会参与制定和修改法律。
同时,在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中,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并且不得违反它们。
四、当今中国如何发扬法精神1. 加强法治建设中国正在加强法治建设,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并且加强了司法体系的建设。
这些措施是发扬法精神的重要步骤。
2. 推动司法改革中国正在推动司法改革,包括提高审判公正性、加强司法独立性和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孟德斯鸠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摘要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先驱孟德斯鸠在构建自己理论体系的同时,汲取了中国文化的丰富滋养,并由此而塑造出他心目中的中国形象,在他最有影响力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更是使用了大量的文字来评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
虽然有必不可免的“误释”、“误读”,使得孟德斯鸠所设想的中国和所观照的中国文化呈现出自相矛盾的现象。
但是其对中国法律的阐述不仅影响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看法,也影响中国人对自己文化的观感。
由于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这种偏见与卓识并存、想象与智慧同在的互为矛盾的文化观及构成这种文化观的否定思维和哲学价值,从而也决定了这位西方巨子在中法文化关系史上所占据的历史地位。
关键词孟德斯鸠法的精神中西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者简介:王芳,青海民族大学2010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01-02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大批的传教士和一些商人涌入中华繁茂之地,中西方的文化交流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与此同时,一股“中国热”在西方文化界掀起。
孟德斯鸠就是其中一位极具代表性并且也比较理性看待中国的启蒙思想家,较之伏尔泰、莱布尼兹等人有意回避中国古代制度文化的负面内容而言,孟德斯鸠对中国古代典章制度和传统文化的认识和评价大多都有能据已查证的事实,还是比较能令人信服的。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和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一大批的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虽然从《论法的精神》整本书的分量来看,其中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论述不算很多,但是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认识不仅打破了外国人曾经对中国的陈旧观念,而且也影响了中国人自己对本国文化的观感。
一、《论法的精神》中关于中国法律文化的描述《论法的精神》共6卷31章,其中有21章的内容涉及到中国,例如,第8章第21节“中华帝国”,第19章第13节“中国人的礼仪”、第17节“中国政体的特殊性”、第19节“中国把宗教、法律、道德、礼仪结合为一体”等等。
从整书的论点分布来看,孟德斯鸠关注中国最多的地方就在中国政体的特殊性以及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其在这些方面的论述恰恰又最能体现出他作为一位西方哲人的中国观的特点。
该著中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方面的论述简要表达如下几点:其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指出中国是专制国家的典型代表。
古代中国一直以来是实行君主专制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孟的这一论断是合实际的。
《论法的精神》第2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开篇就提出了三种政体的分类,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这是孟德斯鸠区别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三分法,这是孟氏通过经验事实观察得出的结论。
在他看来,共和政体是指历史上的罗马或雅典,君主政体是指罗马帝国溃亡后的各欧洲国家,而专制政体就是指东方诸国,包括当时“康乾盛世”中的大清帝国。
孟德斯鸠对专制政体在具体描述上更是不假辞色,例如:“东方的君主们也是这样。
在牢狱般的深宫里,太监把王子们侍候得胸无大志,精神萎靡,几乎与世隔绝。
当他们被拽出来登上王位时惊愕不已。
但是,当他们任命了一个宰相后,就在后宫里越发纵情声色,在一群死气沉沉的殿臣面前,他们喜怒无常,蠢举叠出,此时他们也许从来没有想到,当国王竟然如此容易。
”中国盛行的“连坐”以及“大逆罪”都是专制暴政的典型性表现。
孟德斯鸠在书中毫不客气地指出:“中国是一个以畏惧为原则的专制国家。
”针对以往欧洲早期一些来华的传教士对东方帝国的赞美,即认为中国的政体将畏惧、美德和荣宠杂糅在一起,他坚决地予以反对:“对于一个如果不使用棍棒,人民便什么也不干的国家而言,我不明白他们所说的荣宠是什么”。
他的这种观点与之前伏尔泰对东方帝国的赞美大相径庭,因此孟德斯鸠被称为是从否定方面将中国列为新一种世界模式的第一人。
作为中国人的我们,当然希望外国人对我们的称赞是越多越好,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论法的精神》中的许多逆耳之言更加地贴近中国当时的社会背景。
严复曾在翻译《论法的精神》时驳斥孟德斯鸠对于中国如此激烈的批判,他不同意孟德斯鸠在中国的形象上打上“专制样板”的标签,认为这一观点并没有认清中国政体的本质。
严复指出中国传统的“礼制”就相当于孟德斯鸠所说的“荣誉“原则,在中国始终表现为“待君子以礼”,而“威小人以刑”,所以这两种原则在中国的政治之中是同时存在的,对恐怖手段和对礼制的依赖程度也因统治者的意志和当时社会的具体情况而定。
虽然存在分歧,但是严复还是比较承认孟德斯鸠在书中对中国政治的批评的,不过,严复认为中国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不是因为中国比其他国家更专断更残忍,而是因为它的无能和消极,宗法——君主制的中国一直否认中国人民在德、智、体方面的活力,这个政体的特征不是凶残的、恶魔似的权力,而是怯懦地思慕高于一切的太平和宁静。
其二,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4章第8节“中国的良好风尚”,第16章第10节“东方的道德原则”,第19章第13节“中国人的礼仪”以及该章第19节“中国把宗教、法律、道德、礼仪结合为一体”等章节的论述中所阐述的那样,“中国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我们不应当感到惊奇,因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
其三,对中国的一些法律的具体实施方面作了评价,如“连坐”、“大逆罪”等。
他认为,既然已经确定了中国的政体就是专制主义,那么其刑罚的制定必然应是残酷的、血腥的,但是孟德斯鸠也相对地肯定中国某些法律具有其存在并制定出来的合理性。
比如,他认为为了公共安全考虑,刑罚一定要区别不同的级别,拿中国与俄罗斯举例来说,“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
因为有这个区别,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
”而“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
此外,该书还对中国古代嫡生与妾生的子女地位有所提及,如“中国的制度就是这样。
孝敬之礼和严肃的丧仪不用于生母,而用于法定的母亲的。
”在中国封建统治的几千年来,一直遵循“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准则,“长”亦即明媒正娶的账房妻子所生的男子。
孟德斯鸠为什么会在《论法的精神》中用大量篇幅来论述中国法律呢?我认为可能存在的原因有下面几个方面:第一,和当时欧洲的大环境有关,即当时正处于欧洲启蒙动乱时期,一些知识分子开始关注中国的精神文化,以期借鉴他国的历史文化。
第二,孟德斯鸠未曾到过中国(也即当时的大清帝国),他几乎全部的观点都来自于阅读大量有关中国的书籍,或者是询问到过中国的人,可见有些观点还是比较主观和有待考证的。
第三,孟德斯鸠著此书的目的在于探讨法的精神,他需要考察和熟悉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而中国在当时已被欧洲许多知识分子所熟知,他们并对中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甚至当时已有许多描写中国的书籍问世,并认为中国是专制政体的样板,所以,中国必然会成为他研究并批判的对象。
二、孟德斯鸠地理环境决定论框架下的中国法律文化差异《论法的精神》第14章“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中指出,气候等地理环境因素会通过影响人类的精神感情来影响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制定和施行。
比如,依据孟德斯鸠的地理观点,居住在较寒地区的北方人体格健壮,但不大活泼,通常比较迟笨,对快乐的感受程度也比较低;而居住在较热地区的南方人则体格纤细,对快乐的感受性却比较敏感。
总体说来就是北方人精力充沛、自信心强,能够吃苦耐劳,也热爱自由,性格直爽,较少互相猜忌,而南方人则心神萎靡、缺乏自信心,懦弱、懒惰,丝毫没有进取心,可以忍受奴役,大多认为懒惰就是幸福。
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表现也就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生活模式,进而影响整个地区所遵循的秩序的制定,即“热带民族的怠惰几乎总使他们成为奴隶、寒带民族的勇敢则使他们保持自由。
”再比如,在适用政体方面,小国较适宜共和体,大小适中的国家则较适宜由君主统治,而大国则较适宜专制的君主统治。
从占地范围上看,亚洲有较大较宽广的平原,所以在亚洲的国家中专制制度是最常见的,如果不实行极端严酷的专制统治,国家会很快被割据,由多个统治者划分区域分别占领;在欧洲存在着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这些国家最适合法治,如果不实行法治,国家将会慢慢没落。
中国是个幅员辽阔、人口繁多的大国,思想难以统一,只有把所有百姓的行为整齐划一,由一个最有威严的人(君主)来统治,制定严苛的惩罚制度,才能使整个国家的运转处于平稳状态。
那么,自然而然地,中国就成为了一个专制主义的封建国家。
三、结语一定程度上说,西方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再次认识是在《论法的精神》问世以后,之前是一味地称赞,而后慢慢一部分西方人开始认识到中国政体的性质,开始知道和接受中国的“恐怖”专制主义,出现这两种认知并存的现象。
纵观中西方学者在研究传统文化领域内的各种观点和认知,批评中国的观点也不在少数,而孟德斯鸠开辟了从负面影响着手阐述中国传统文化的先例,他也向西方国家展示了一个与以往形象截然不同的中国。
他在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中发现儒家的礼制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具有着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魅力,这也为其法律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1][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论法的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2]本杰明·史华慈著.叶风美译.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3][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