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询价制度05年1月1日实施24页
证券交易题库章节习题(三)含答案

证券交易题库章节习题(三)含答案证券交易第3章【单选】1、从内容上看,认股权证具有( )的性质。
A 债权B 场外交易C 基金D 期权2、下列债券交易价格的描述,正确的是( )A 全价交易是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以净价清算交割B 全价交易是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以全价清算交割C 净价交易是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以净价清算交割D 净价交易是以不含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以净价清算交割3、债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不包括( )A 政府债券B 公司债券C 企业债券D 金融债券4、在净价交易方式下,利息的计算周期是( )A 日B 周C 月D 年5、目前我国国债交易采取的是( )A 拍卖交易B 对敲交易C 全价交易D 净价交易6、从( )开始,我国在国债交易中采取净价交易方式。
A 2002年3月25日B 2002年4月1日C 1990年12月19日D 1991年7月3日7、下列关于基金的叙述,正确的是( )A 封闭式基金的总量是不固定的B 封闭式基金的竞价原则和买卖程序与股票、债券一样C 开放式基金是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基金D 开放式基金以市场价格交易8、下列关于开放式基金的买价和卖价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A 在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加一定的手续费B 以资产净值确定C 在资产总值的基础上加一定的手续费D 以资产总值确定9、以下关于可转换债券的叙述,正确的是( )A 可转换债券是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优先股的证券B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收益权的双重性质C 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在任一时间将债券转换成股票D 可转换债券可将债券持有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10、可转换债券是指该债券能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兑换成( )A 基金B 任意证券C 优先股D 普通股11、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A 120B 60C 90D 15012、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 )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A 60日 B 30日 C 90日 D 120日13、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将上述两个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新股IPO效率实证分析

新股IPO效率实证分析内容摘要: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新股ipo效率进行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严重影响ipo效率的主要原因就是新股发行机制,我国股票市场是随着发行机制的市场化革新而渐次下滑的。
我国目前的询价制度并不是完全的累计订单询价机制,新股ipo效率还不是最优质的。
因此,我国股票二级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仍然存在投资品种单一,做空机制不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等问题。
关键词:新股ipo ipo效率实证研究问题的提出目前学者们对ipo抑价问题的研究是基于发达国家的有效市场为背景进行分析的,却忽视了市场非有效情况。
在有效市场的前提下,股票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能够准确地反映公司的价值,在ipo 过程中所出现的抑价问题毫无疑问是由于一级市场的定价过低所造成。
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首先搭建新的ipo效率分析框架结构,并分析了发行机制与ipo效率理论,然后针对发行机制与ipo 效率进行实证研究,对发行机制与ipo效率的关系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对我国新股ipo效率的研究提供理论指导。
ipo效率,也就是ipo市场效率,亦叫一级市场效率或发行市场效率。
通常,研究该领域的学者继用有效市场理论的研究结构来探讨ipo市场的效率,并把新股超额收益当作主要的研究对象。
基于现有的研究,本文把ipo效率当作在ipo市场中新股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的吻合程度,二者的偏离愈低,ipo市场效率愈大,反之,ipo市场效率愈小。
实证研究设计(一)样本数据来源本文采用了2005年1月24日我国证监会开始实施询价机制以来不同的询价方式的新股数据。
样本股的发行日是从2005年1月24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共收集有样本2180个。
本文所使用的所有数据都来源于csmar数据库软件。
本文的实际验证分析使用excel2003进行了数据方面的整理,使用spss11.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了全面的统计与分析。
(二)样本分组及其特征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将我国股票上市数据分为三组,详细分组方式如下所示:采集样本1:从2005年1月24日到2009年6月11日;样本2:2009年6月12日(600361华联综超)至2004年8月25日(002038双鹭药业)发行的242只a股股票。
纳斯达克新股询价制度

纳斯达克新股询价制度纳斯达克是美国知名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其新股询价制度是纳斯达克市场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下面我们将就纳斯达克新股询价制度做一些介绍,为了更好的了解这个制度,文章内容可能会比较长。
希望您有耐心阅读。
一、纳斯达克新股询价制度概述纳斯达克新股询价制度,是指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初期股票交易的一种询价和交易制度。
该制度涉及到新股的发行、上市流程和交易规则等方面,是纳斯达克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这一制度,投资者可以获取到新股的相关信息,并参与到新股的询价和交易中来。
二、纳斯达克新股询价制度的重要性1. 促进市场资金流动:新股询价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市场资金流动,提高市场的活跃度。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制度获取到新股的信息,并及时进行询价和交易,从而保证市场的流动性。
2. 保护投资者权益:纳斯达克新股询价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通过该制度,投资者可以获取到新股的相关信息,了解新股的发行情况和交易规则,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损失。
3.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新股询价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制度进行询价和交易,而不会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不公平竞争。
三、纳斯达克新股询价制度的操作流程1. 投资者获取信息:在纳斯达克新股上市之前,投资者可以通过相关渠道获取到新股的相关信息,包括发行计划、发行价格、上市时间等信息。
2. 投资者进行询价:一旦新股上市,投资者可以通过纳斯达克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询价,了解新股的价格和交易情况。
3. 投资者参与交易:根据询价结果,投资者可以选择是否参与新股交易。
如果投资者决定参与交易,可以通过纳斯达克市场进行购买或者出售新股。
四、纳斯达克新股询价制度的发展现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纳斯达克新股询价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纳斯达克市场通过引入先进的交易技术和信息系统,提高了新股询价的效率和便利性,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安全的交易环境。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一般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这类企业往往经营规模较小,下面就让为你们介绍一下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吧。
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
(5)发衍人的注册资本已定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⑤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创业板发行股票前期准备一、信息披露工作信息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询价制度

询价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基本概念1. 询价制度:所谓“询价制度”,是指在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上发行新股时,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并决定对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差别发售不同数量的新股。
其制度优势在于发现市场价格、降低新股发行抑价。
2.固定价格方式固定价格方式(中国的网上定价发行)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享有价格的确定权,而投资者按照其确定的价格申购的定价配售制度。
超额申购时,以“比例配售”或“抽签”的方式决定最终认购者。
3.竞价发行竞价发行是通过投资者竞价、按照价高者优的原则决定中标者的定价配售制度。
竞价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发挥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表达投资者需求,市场化程度高,透明度高。
这种发行方式也使得其定价最有效率。
但是竞价方式发行中承销商缺乏一定的分配股票的权利,会导致“不能选择理想的股东结构”的后果。
4.协议方式协议方式,此方式主要存在于新股发行中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中。
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投资者。
而对于战略配售而言,各国监管者都会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如果我国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而战略配售的方式就是协议。
5.新股发行抑价所谓新股发行抑价,是指在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中,新股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格相对其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不论在经济上还是统计上都存在显著为正的平均超额收益的现象。
为了鼓励机构投资者如实报价,承销商可以根据机构投资者报价情况决定分配给其股份的数量。
以此奖励真实报价、遏制虚假报价。
6. 回拨机制指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确定价格,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根据一般投资者的申购情况,最终确定对法人投资者和对一般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二、我国的询价制度我国关于询价制的规定,全部体现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位阶较低。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0 年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10 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国目前存在的发行方式为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下简称“网下询价配售”、即所谓询价制度)、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向参与网上定价发行的投资者配售(以下简称“网上定价发行”,即固定价格发行)。
新股上市前5日规则

新股上市前5日规则
1.首发发行价公告日:发行人应在股票交易场所公告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价格和交易规则。
2.网上初始申购日期:首次上市股票发行人应当在股票交易场所公告网上申购股票的初始申购日、申购截止日及申购股数的上限。
3.网下询价、预置条件转让协议签署日期:发行人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前两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网下询价结果及网下意向认购股份数等情况、收购方案等情况。
4.行情表格登记日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发行股票登记日前依照规定向发行人核对持有人名单。
5.上市交易交割日期:首次上市股票交易开始日是股票发行日期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交易开始日不得提前于规定时间。
新股发行询价制度05年1月1日实施
新股发行询价制度05年1月1日实施,04年内不再安排新股发行记者闻召林夏丽华北京报道2004-12-1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启动,年内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就出台IPO询价制度作出安排。
《通知》强调,询价制度推出后,今后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询价对象是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第一阶段——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第二阶段——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保荐机构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通知》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备忘录》详细规定了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如询价对象应包括三类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QFII应占询价对象总数50%以上;询价对象的报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20%。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询价区间),询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20%。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征询意见期间,证监会对相关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后,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和完善:一是适当扩大了询价对象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纳入询价对象范围。
二是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
将现行的招股说明书分解为不含发行价格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两部分。
要求先刊登不含价格和募集资金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再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最终通过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
05我国新股发行演变历程-文档资料
1、每股税后利润
(1)2019年以前,每股税后利润的计算有 采用当年加权EPS也有采用上年度或者过 去两年加权EPS计算的。
(2)从2019年3月到2019年2月,每股税 后利润改为发行公司过去3年平均每股税 后利润,这种方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行 上市公司的过度包装现象,但是忽略了公 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容易造成高成长公司 的定价偏低。
粒粒电子的案例?
二、发行定价制度的演变
股票发行市场除了四家新股采用过上网竞价方 式外,基本上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固定价格的 确定主要取决于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 公式:市盈率=价格/每股收益
(1994年6月至2019年1月间,在哈岁宝、青海三普、
厦华电子和琼金盘等4家公司进行过试点。竞价发行的 缺点是股价容易被机构大户操纵,增大中小投资者的投 资风险,特别是发行规模较小的股票,发行价格被大资 金操纵的可能性较大。)
(3)从2019年2月至2019年,每股税后 利润= 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权 平均股本数。
(证监会规定:若年报利润比盈利预测低 20% 以上的,除了要做出公开解释和道 歉外,证监会根据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 有意出具虚假盈利报告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
2、发行市盈率
1、上世纪90年代初期,发行市盈率一般由 证监会确定,大约在9~13倍左右。 2、2019年开始采用每股税后利润和市盈率 的方式定价,平均市盈率有所增大,在14 .5~20之间。 3、2019年下半年开始,发行市盈率逐步放 开,并参考二级市场市盈率,新股发行市盈 率有很大的提高,2000年至2019年平均发 行市盈率达到了32.9。
3、2019年开始证券监管部门不再下达发 行计划,并首先提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 行上市不占计划指标。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章节练习题及答案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章节练习题含答案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章节练习题含答案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一、单项选择题1、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并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新时代的法案是( )。
A.《证券法》B.《格拉斯-斯蒂格尔法》C.《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D.《证券交易法》2、1927年的( )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
A.《国民银行法》B.《麦克法顿法》C.《格拉斯?斯蒂格尔法》D.《金融法》3、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在1998年之前,采取( )双重控制的办法。
A.发行速度和发行企业规模B.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C.发行速度和发行企业数量D.发行种类和发行规模4、中国证监会的现场检查包括( )。
A.机构、体制与人员的检查B.财务处理办法的检查C.规章制度的检查D.机构、制度、人员的检查和业务的检查5、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个完整会计年度。
A.1,2B.2,1C.1,1D.2,26、证券公司在股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A.20B.12C.36D.40。
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概要
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姓名:陈翔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金融学指导教师:朱孟楠20061001摘要摘要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现象,在这个现象背后隐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与企业融资需求的矛盾,隐藏着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无序竞争的矛盾,隐藏着中国金融外向型运行轨迹和风险管理的矛盾。
在充分利用外部金融资源的情况下,如何更为理性地对待国内企业海外上市,避免出现国内资本市场的空心化和边缘化,防止金融市场在微观和宏观层面的不公平和无序运转,成为一个事关国民经济全局、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
本文从近年来来海外上市的热潮这一现象出发,通过大量的数据和比较分析对海外上市的基本概况、特点和企业选择海外上市的根本原因及动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大量企业海外上市热潮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国民经济带来的巨大隐忧。
特别地,本文根据近一年来资本市场的重大变化和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全新市场环境对企业海内外上市所涉及的上市成本、发行市盈率及上市后的表现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总结,为企业海外上市这一研究课题在新的制度变化下的发展拓展了空间。
面对海外上市的热潮,我们在发挥其利用外资、提高公司治理功能的同时,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高度重视利益外输、价值低估、隐性腐败、金融安全等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都为优质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市融资拓宽了渠道。
国家的十一五规划当中也提出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的战略目标,这些都为吸引优质企业在国内上市和已经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国内证券市场回归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关键词:海外上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全流通AbstractChinese LTOSS-listing abroad is not only a single phenomenon,Behind them i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actuali够of capital market in china and enterprise reorganization or the financerequirement,the contradiction of competition between domestic and foreign capital market,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extraversion function track of china finance and risk management.When we fully make advantage of the extemal financial resources,it will be a very important problem in relation to the whole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the grand renaissance of our nation that how to treat the cross—listing of domestic corporation more rationally,how to avoid the edged domestic capital market and prevent the unfair and out-of-order function in macro.microcosmic financial market.The article begins witll the upsurge of crOSS—listing in recent years and fully analyzes the basic situations,characteristics and essential causes and motives of listing abroad through massive data and comparison or analysis.Further,it puts forward side-effects of the upsurge of cross—list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 market and national economy.Specially,it takes a full analysis and summarize from the concerned cost of listing,the PE ratio in the issuance market and representation after listing according to the complete circulate market brought about by the deep system reform in capitalmarket,which will widen the spa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 listing of the corporation in a new system.Facing the upsurge of cross—listing,we must consciously realize the side-effects brought about by it and highly attach importance to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external transportation of national benefits,the underestimation of value,recessive corruption and financial securities when we make advantage of the foreign capital and improve the function of corporation govemance.The gradual development of capital market,the advance of share merger refor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multi-level capital market will widen the channel of financing for outstanding corporation.The eleventh five—year project also putsforward the strategic objective of developing the capital market vigorously and sustaining the national independent innovation.All these reform will promote those potential listing companies especially technological medium—small enterprises to list or relist in domestic security market.Key words:Cross—listing;Multi—level capital market;Complete circulate.厦门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兹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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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询价制度05年1月1日实施,04年内不再安排新股发行记者闻召林夏丽华北京报道2004-12-1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启动,年内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就出台IPO询价制度作出安排。
《通知》强调,询价制度推出后,今后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询价对象是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第一阶段——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第二阶段——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保荐机构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通知》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备忘录》详细规定了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如询价对象应包括三类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QFII 应占询价对象总数50%以上;询价对象的报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20%。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询价区间),询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20%。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征询意见期间,证监会对相关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后,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和完善:一是适当扩大了询价对象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纳入询价对象范围。
二是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
将现行的招股说明书分解为不含发行价格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两部分。
要求先刊登不含价格和募集资金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再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最终通过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
三是明确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向不少于20家(发行数量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5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四是相应对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等提出了要求。
五是允许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署,以提高承销机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是增加了对违反规定、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进行处罚的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监管部门将从单纯核准发行价格过渡到对发行定价过程和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监管。
当询价过程中出现股票发行价格严重背离投资价值的情况时,监管部门将遵循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适当的“窗口指导”;同时,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掌握新股发行节奏。
该负责人强调,由于计算口径的不一致,不能将询价后的市盈率与此前的市盈率进行简单比较。
按照《通知》规定市盈率的计算口径,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比如,若发行新股占总股本的25%,按照新口径计算的20倍市盈率相当于按旧口径计算的15倍市盈率;如果占总股本的比例更高,则比15倍市盈率还低。
这位人士重申,询价对象不实行终身制,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近期公布询价对象名单,并将对询价人员进行培训。
(中证网)《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约束,完善股票发行价格形成机制,现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本通知所称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二、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
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三、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前述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制作。
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询价对象应在综合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同时提交给保荐机构。
初步询价和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五、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六、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七、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
有效申购的标准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规定。
保荐机构应对询价对象的资格进行核查和确认,对不符合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投资者,不得配售股票。
八、累计投标询价及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刊登配售结果公告。
配售结果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包括:所有询价对象在不同价位的有效申购数量,不同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数量及其对应的超额认购倍数,申购总量和冻结资金总额;(二)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三)获得配售的询价对象名单、获配数量和退款金额。
九、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询价对象应以其指定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并遵守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
询价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询价对象所有。
十一、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对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十二、保荐机构负责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
保荐机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三、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十四、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推介、询价和配售等发行情况及其他中介机构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保荐机构制作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报告中所引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注明来源。
研究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其对定价的影响;(二)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及市场整体走势对定价的影响;(三)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对定价的影响;(四)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对定价的影响;(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股票定价的影响;(六)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区间的预测;(七)其它对发行人股票定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十六、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对保荐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股票,或提前泄漏股票发行信息的,将依据《证券法》第176条、第18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对披露盈利预测的发行人,如其实际盈利不足盈利预测的80%,将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三)对在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按照《保荐办法》第57条和第73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及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四)对在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将根据《证券法》第202条和《保荐办法》第7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五)对报价、申购和配售过程中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询价对象,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十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证监发[1999]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32号)和《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