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者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doc0726

企业经营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1、外部原因1)法律规定模糊;2)法律变化;3)与合作者利益冲突;4)同业恶性竞争;5)权力寻租。
2、内部原因1)追求利益,明知故犯;2)法律意识差,触犯刑律;3)股东之间利益冲突;4)管理疏漏。
二、企业经营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常见30个罪名1、职务类犯罪1)职务侵占;2)挪用资金;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行贿。
2、资金类犯罪1)合同诈骗罪2)贷款诈骗罪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票据诈骗罪5)集资诈骗罪6)信用证诈骗罪7)骗取贷款罪8)高利转贷罪3、经营类犯罪1)非法经营罪2)走私类犯罪3)强迫交易罪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内幕交易罪6)擅自发行股票罪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8)组织、领导传销罪4、涉税类犯罪1)逃税罪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骗取出口退税罪5、注册资金类犯罪1)虚报注册资本罪2)抽挑出资罪3)虚假出资罪6、知识产权类犯罪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2)侵犯商业秘密罪三、杜绝非法集资,远离高利诱惑1、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1999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人银发【1999】41号)《关于取缔非法融资机构和非法融资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2、非法集资的特征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公开性和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隐蔽性和多样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3、非法集资的典型表现形式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范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

03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 防控措施
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市场营销等方面,确保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章可循。
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应当重视法律风险,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的法律意 识和风险意识。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和业务 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02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 成因
内部因素
公司治理不健全
企业内部权责不清,管理混乱 ,导致决策失误、违规操作等 问题,从而引发刑事法律风险
。
缺乏法律意识
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在业务操 作中可能触犯法律而不自知,如虚 假交易、偷税漏税等行为。
利益冲突
企业内部利益分配不均,股东或高 级管理人员为谋取私利,可能采取 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导致企业面临 刑事法律风险。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遵守法律法规
01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所有业务活动
都符合法律规定。
强化内部监管
02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全
面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
03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执法部门的
指令和要求,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不受影响。
外部因素
市场竞争
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追 求生存和发展,可能采取非法手 段打击竞争对手,如侵犯商业秘
密、商业贿赂等行为。
政策法规变化
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和变化,可 能使企业面临新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环保法规的调整、金融监管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
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
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22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 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研究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研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刑事法律风险无疑是最为严重和致命的。
一旦企业陷入刑事法律纠纷,不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声誉受损,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倒闭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深入研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并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一)内部管理不善企业内部管理的混乱是导致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决策过程不透明,权力过于集中,容易滋生腐败和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在财务管理方面,如果没有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和审计监督,就可能出现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偷税漏税等问题;在人事管理方面,如果招聘和晋升机制不公正、不透明,可能会引发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二)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对刑事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他们可能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知不觉地触犯了法律红线。
比如,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等,却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三)利益驱动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能。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比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
这种利益驱动下的冒险行为,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行业竞争压力激烈的行业竞争也可能促使企业采取违法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
一些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可能会恶意诽谤、破坏商业信誉,甚至进行垄断行为,这些都可能触犯刑法。
(五)外部监管不力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在某些领域的监管仍存在漏洞和不足。
一些不法企业利用监管的空白和薄弱环节,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效率也会影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如果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会让企业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增加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研究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研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对企业造成刑事处罚或被迫停业的风险。
此风险不只会对企业的声誉和财务状况产生巨大影响,也会削弱企业的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研究。
成因分析1.企业管理层不够重视企业管理层没有意识到刑事风险的威胁,缺乏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了解及管控措施,容易导致企业违法和不合规运营。
2.缺乏调查和审查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审查,导致企业与不法分子联系,或者违法操作问题,甚至可能存在内部腐败等问题。
3.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可能会被迫采取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行为,从而存在违法行为。
4.业务扩展导致法律风险企业在扩大业务范围时,往往需要面对新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如果在法律和监管问题上没有有效的规划和追踪,就会存在法律风险。
防控研究1.建立合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机制,落实合规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的合规水平,从而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2.完善调查和审查机制建立完善的调查和审查机制,对企业内外部的风险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查,及时发现和上报风险,避免企业陷入法律漩涡。
3.培训、学习和知识传承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体系,通过培训、学习和知识传承,提高企业员工的合规概念和法律意识,以确保企业运营的合法合规。
4.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伙伴关系企业可以建立与律师事务所的伙伴关系,利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并在需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5.信息化手段信息化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的合规和风险评估体系,优化管理和运营流程,从而降低法律风险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总结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和防控研究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企业应高度重视法律风险,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机制、完善的调查和审查机制、开展培训、学习和知识传承活动、建立与律师事务所的伙伴关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实践科学规范经营,从而规避和降低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来源及其预防

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来源及其预防摘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已成为必然趋势,民营合规经营已成为共识,民营企业在纳税、投资、融资等领域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分析民营企业现状,面临的刑事风险有内部合理体系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外部制度失衡的原因。
我国民营经济高速发展,激发了市场创新活力,创造了财富与就业机会。
但是民营企业蓬勃发展盲目追逐经济利益造成各种刑事犯罪频发,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本文分析了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现状、刑事法律风险来源,提出了刑事法律风险预防措施,以供借鉴。
关键词: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来源;预防措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民营企业面临着各种企业风险,刑事法律风险给民营企业带来最严重的危害。
在对企业家犯罪案件的统计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占比较高,民营企业风险主动防控意识较欠缺,需不断增强防控刑事风险的能力。
1.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现状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指民营企业存续期间,企业行为、或企业内员工行为触犯刑法,或企业外人员实施针对企业的犯罪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刑事责任可能性。
刑事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对企业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引发企业破产。
经济全球化发展使企业持续稳定经营面临越来越多不确定因素,需要通过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来进行防控。
常见的民企刑事案件包括非法吸储、非法经营、挪用资金等,这些犯罪行为使企业面临法律制裁,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民企刑事法律风险既与企业自身有关,也与外部市场环境、社会转型发展、法治环境密切相关。
民企相比国企,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企业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较简单,经营战略更注重获得利润,很多企业家在积累个人财富的道路上触犯了刑法。
很多案件的爆发促使我国刑事合规体系不断完善,但是这是漫长的系统工程,需要循序渐进。
民企高频刑事犯罪之一是非法吸储,民企资金来源有限,需要通过筹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很多企业家由于缺乏法律认知而触犯刑法;而认定集资诈骗罪不区分集资款无法返款的原因,很多民企因经营不善无法返还集资款,被认定为诈骗罪,民营企业的发展受阻。
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2暨2017—2021数据对照分析)

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2暨2017—2021数据比较分析)一、企业家刑事风险的总体分析依据对2023年企业家刑事风险的深度调研与数据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家刑事风险包括经济犯罪、贪污受贿、侵略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值得关注的是,对企业家的质疑与监管力度的加大有助于缩减一些常见刑事犯罪,例如贪污受贿。
此外,企业家在商业竞争中的行为也是刑事风险的一大来源。
舞弊、虚假宣扬和商业诽谤等行为往往让企业家卷入刑事诉讼。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区域差异分析依据数据统计,企业家刑事风险在各地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方面,一线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最高。
这可能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商业环境更加复杂,商业竞争更加激烈。
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企业家刑事风险明显较低,这可能是由于资源有限、商业机会较少造成的。
三、企业家刑事风险的行业差异分析依据分析,各行业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其中,金融行业、医药行业和房地产行业是刑事风险最高的行业。
这可能是因为这些行业的利润较高、专业素养要求较高,吸引了更多的刑事分子。
而制造业、教育培训行业等刑事风险相对较低,可能与其行业属性有关。
四、企业家刑事风险的时间趋势分析对比2017年至2021年的数据发现,企业家刑事风险呈现出一定的波动趋势。
2017年至2019年,企业家刑事风险逐渐上升,其中经济犯罪居多。
原因之一可能是监管力度加大,对企业家行为的质疑也相应增加。
然而,在2020年至2021年,企业家刑事风险有所下降。
这可能与疫情影响、政策调整等因素有关。
综上所述,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不容轻忽。
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家在刑事风险方面存在差异,需要实行不同的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
此外,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家的监管与扶持,创设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企业家们也要提升自身的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恪守,以降低刑事风险。
【责任编辑综合分析可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受到资源有限、商业机会较少等因素的影响。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解读

一、企业家没有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或者低估刑事风险1.重民事风险轻刑事风险目前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主要关注的是诸如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风险,对刑事的法律风险往往疏于防范。
很少有企业家聘请专门的刑事法专家提供帮助,往往都是东窗事发之后找最知名的刑事法专家,找最知名的刑事法律师打官司,但这个时候为时已晚。
2. 只要对GDP贡献比较大,相当于买了免予刑事风险的保险?一些地方政府追求GDP,企业只要在本地GDP贡献比较高,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有点违规行为地方政府有时会睁只眼闭只眼。
这样很多企业家形成一种侥幸,只要对GDP贡献比较大,相当于买了免予刑事风险的保险。
这样的种种心理导致我国企业普遍对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不重视,很多企业家不懂法律,也没有法律意识,长期游走于刑事法律风险的边缘。
3. 用钱可以免灾?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制度不健全,很多领域都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一些胆大的人敢为天下先,靠猛打猛冲闯出一条“血路”。
但是随着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较高的层次,有关制度的逐步建立、健全,模糊地带越来越少了,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潜规则”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
过去人们不以为意的做法,现在就有可能是违法甚至犯罪了。
同时,由于腐败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家还习惯于“用钱消灾”,风险过大。
二、企业家低估刑事风险原因何在?1. “用钱消灾”还存在现实的土壤企业家习惯用钱消灾,与他们的经济实力有关。
更重要的是,用钱消灾有着现实的土壤。
在高度重视GDP 的大环境下,企业往往得到了权力机关更多照顾,不少企业成了当地政府的重点保护对象。
地方政府在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面前,有些也是“睁一眼闭一眼”。
再加上少数官员腐败行为的存在,企业热衷于找官员做“靠山”,一拍一合,花钱消灾成为现实。
2.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某些小灾小难可以花钱消除的现实,培育并养成了企业家“用钱消灾”的习惯。
当相信可以“用钱消灾”的同时,也必然促使一些企业家违法心理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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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者的刑事法律风险(上)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公司企业往往认为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涉及合同法、商法,对于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不是很到位。
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
四种刑事风险在当前,我们在经济活动过程当中可能有四种情况,与刑事风险有关,与犯罪有关。
第一种情况,一部分经营者,为了个人私利或者为了少部分人的私利,不惜采用犯罪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危害了公司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或者是危害了其他个人的利益。
这是一种很常见的犯罪行为,是我们通常所指的犯罪行为。
第二种情况,由于法律的界限不是非常清楚,由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不够成熟,有些人不经意地、不小心地、不知不觉地陷入了某种犯罪。
他并不是有意地触犯法律,也并不是有意地追逐个人或者少数人的非法利益,而是他不了解法律,把握不好界限,无意当中陷入了犯罪。
这是很可悲的,也很可惜,这个时候更要注意把握好法律的界限。
第三种情况,是由于法律界限不清和市场环境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因情况过于复杂而界限不好把握,也由于我们的立法上的问题和司法机关执法水平的问题,致使有些人被错判了。
我在办案当中也遇到不少这样的问题,不应该判而错判了。
有些错案的发生不仅仅在于违法取证等程序问题,有时候还发生在实体问题之中,尤其是在经济犯罪中,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界限把握不好,产生错误认识,把无罪的行为当做是有罪的,这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同样是很危险的。
第四种情况是更可悲的。
如我刚才所说,由于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不够成熟,有人为了追逐某种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者是某种权利,而利用我们的司法机关、利用我们的法治环境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有意地将自己的经济对手、政治对手或者是个人利益的冲突者推向犯罪,甚至公然诬陷他人犯罪。
这种情况也是时常出现的。
大家可以想象,在当今这样的环境下我们能够不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吗?在我们简单分析了刑事风险的四种情况后,就会更清楚地认识到在当前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尤其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更有必要在这些问题上提醒自己,避免出现刚才说到的那些问题,避免那些不该发生的后果。
不论是哪种情况都是不该发生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涉及单位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个人犯罪、单位犯罪有很多。
我挑一些常见的、容易出现法律界限模糊的问题给大家讲一些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
案例一是罪犯还是功臣1、贪污罪明目张胆地进行贪污已经较少有人这样做了,高明点的是使用变相的手段实施这样的行为。
这一“变”界限就不好把握了。
有的是属于变一种方法来保护他(她)的犯罪行为;有的本来是一种正常的职务行为,被别人误以为是变相地实行贪污行为。
贪污罪的表述很简单,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占有、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是分析起来非常复杂。
因为明目张胆地进行贪污行为已经较少有人这样做了,高明点的是使用变相的手段实施这样的行为。
这一“变”界限就不好把握了。
有的是属于变一种方法来保护他(她)的犯罪行为;有的本来是一种正常的职务行为,被别人误以为是变相地实行贪污行为。
这就很可怕了。
几年前,我办了一个案件,一个副厅级的干部,先是由于别的问题被审查,但是这一方面没有查出问题,却查到他原来做公司老总时有一笔25万元的借款没有归还。
没有归还的原因他说不太清楚,中间有具体的特殊原因造成他没有归还。
但是账上记载的是他没有归还,而且是一笔当时借支的业务款,严格说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司法上有一种原则,通俗地讲“敞着口的账,不能定贪污”,因为贪污行为需要把账做平了才能实现,别人不知道的钱如果被行为人偷偷拿走了这叫贪污,而摆在账上的钱知道是他拿走的,不承认都不行,而且他也没有隐匿这笔钱的贪污手段。
这种情况不能视为贪污。
但是由于长时间没有平账,留下了疑点,造成了隐患。
我再举一个案例。
这个案件是非常典型的,是我现在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
当事人涉嫌巨额贪污案。
我做的是无罪辩护,我认为他不仅无罪,而且有功。
此案事实清楚没有争议,认识上却差别这么大,死罪或无罪或有功。
究竟是为什么?问题出在企业改制当中。
大家知道,利用企业重组挖墙脚,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因此国家立法、司法机关为了防止在这个环节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高度重视,严厉打击。
正因为如此,同时也容易出现在处理这种问题上把握不准界限的问题。
我初步看了卷宗之后,第一个反应跟检察机关差不多,认为这个人太高明了,一分钱没有花,像变戏法一样,七变八变,从无到有,把一个国有公司就变成了个人的,还得到了1亿元多的国有资产,是个很高明的犯罪人,这是我最初的看法。
但是当我反复地研究,慎重地分析,根据案情线索绘制出几张详细的图表,把公司的来龙去脉都搞清楚以后,我发现并非如此。
简单地说,情况是这样的。
他是一个国有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在十多年前,尝试企业改制,以这个房地产公司为大股东,再加上一些职工股和一个民营企业作为股东注册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在三个股东中,国有公司控股,而且500万元资金全部由国有公司提供,但注册之后马上就全部抽走了。
后来,由于房地产效益不好,国有股就撤出了,职工股也撤出了,他又拉进一个民营企业取代了国有股和职工股的位置。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全部撤出来了,完全是两个民营企业成了有限公司的股东。
在之后的几年到案发,又经过几次的股东变更,资产达到一亿多元。
这里面反映出一个什么问题呢?公诉机关认为,当初设立公司时国有公司出了资,后来又撤出是不合法的,现在成私人的了,不管怎么变化,这一亿多元的资产都应当是国家的,这样的改制没有合法性,所以都应当视为贪污。
这里面存在两个大的问题:第一是企业改制的合法性问题。
改制存在的唯一的问题是当时没有评估,如果经过评估以后程序完全正当,就不会出现这么大的冤情、这么大的误解。
没有评估就说不清楚。
但是从法律上怎么分析呢?不管有没有评估,不管有没有法律上的瑕疵,从客观上讲,1997年公司改制国有公司退出的时候,工商登记已经变更了,起码从法律程序上讲,法律程序是完备的,如果1997年之后公司再出现任何债权债务上的纠纷,国有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最本质的问题。
因为虽然程序上有瑕疵,但是由于法律手续完备,民事责任已经划分清楚,公司资产的性质就已经明确了。
如果说在改制过程中程序有问题,后来发现了并因此而提起民事诉讼,对改制过程提出异议,这从民事角度是可以的。
但是由于改制完成后,作为原股东的国有公司在改制后的公司中已经没有了民事上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权利,就不可能再发生国有资产被侵吞的问题,也就不存在贪污犯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界限。
但是回过头来,如果我们当时在法律手续上完备一点,经过正式的评估程序,就不会出现这种灾难性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更关键,如果当时在改制之前公司有一定资产,则有可能构成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或者说贪污的嫌疑也是存在的,不能完全排除。
反过来讲,如果没有资产,就不存在犯罪的问题了。
所以关键要看国有股退出当时公司的资产状况如何。
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1997年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显示,当时国有股退出时公司的资产是负10 0多万元。
这样一看问题的性质就十分清楚了,哪个国家有贪污债务、贪污负资产的犯罪?所以我说他不但无罪,而且有功,因为他把100多万元的债务背过来了。
但是,这样一个案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改变过来。
这个案件比较典型,反映了在改制过程中由于手续不完备、程序有瑕疵,人们的认识比较混乱,包括司法机关把握不好这类犯罪的界限,才出现了这样的悲剧。
如果这样的悲剧发生在我们某一个单位或者某一个人身上就很可怕了。
所以,贪污的问题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很复杂,一旦把握不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我们企业的领导者,把握不好被人家算计了都不知道。
还有贪污股权的问题,这是有争议的。
越是大企业越容易出现混乱。
两年前某钢铁公司找到我,他们十年前派出一个处长与民营企业合作,由于领导不断更换,没人过问,该处长就通过几次变更将股权变成自己所有了,直到后来因股权问题与民企的合作伙伴发生纠纷,案件到了法庭时才发现。
因为民营企业知道股权并不是该处长的,就以此相要挟,想少给他利益。
他去法院告对方,对方提出股权不是他的,国有公司才知道,他们就找到我。
占有股权是不是贪污,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到今天为止非法侵吞股权是否构成贪污还有争议。
有人认为算,有人认为不算。
如果算贪污,如何算数额还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按当时的股权价值计算,另一种是按案发时的股权价值算。
我认为这种情况可以构成贪污罪,贪污的数额应当按照当时的股权价值计算,应当看贪污的当时股权值多少钱。
如果当时股权价值是100万元,即使后来赔了,也就应当认定其贪污了100 万;如果当时是100万元,后来变成了1000万元,同样也应当认定其贪污了100万元,这是比较公平的。
这是我的观点,可以说也是绝大多数专家的观点。
一方面企业在股权的问题上要保持警觉,要防止这样的问题。
另一方面个人在处理这些问题上都应当注意不要混淆界限。
这两方面问题我们都应当注意到。
案例二老先生按文件办事成了罪犯2、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如果是正常审批了,或者经过集体研究,或者公开、正当地走了手续,签了合同,不能叫挪用。
借款给单位使用的,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该罪的法律规定也很简单,是指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等三种情况。
但是掌握起来并不是那么简单。
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是使用对象,法律规定必须是归个人使用,如果是归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使用通常不产生这个问题,不构成本罪。
另一个问题就是对挪用行为性质的把握,有很多人包括一些司法机关把挪用行为理解错了,把一个正常的职务行为当成是挪用行为。
一定要注意,挪用并不仅仅是挪个地方,这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挪用”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如果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走正常的程序,背着别人偷偷摸摸地、私下地将钱挪走了,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挪用。
有的领导独断专行,批了条子,通知财务把钱转过去,也并非为了私利,这在职务上充其量是滥用职权,这不是挪用公款。
如果是正常审批了,或者经过集体研究,或者公开、正当地走了手续,签了合同,不能叫挪用。
实践中这样的例子经常发生。
我们要注意,凡是这样的情况应尽量留下一些根据,尤其是会议记录、大家的签字、研究讨论的决议等,都能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实践中,挪用公款界限模糊的案件非常多。
我刚刚办完的一个案子,被定罪的两个老先生都六十多岁了,其中有一个罪名就是挪用公款。
怎么挪的呢?在改制刚刚开始的时候,某省有一个文件,为了实现改制,要求在某段时间之内完成任务。
没钱怎么办?让公司领导以先借后还的方式将单位的钱借出来当做股金,然后再还上。
我找到了当时该省的文件,明确写了可以“先借后还”,但是现在抛开文件而说他们挪用公款。
这种认定从法律上讲是没错的,将国有财产挪用出来放在自己的名下,当做自己改制以后的股金,这是典型的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