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并不必然构成等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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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本文着重从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分析为什么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渊源历史: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临时的“垄断权”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这种“垄断权”是一种财产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其边界应该是明确的。

边界的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我们能够对发明进行有效的投资。

专利持有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属于他的,而公众应该知道什么不属于他(专利持有人)。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清楚、简要地限定其发明”,这是法律试图在专利持有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发明人基于法律承诺的“垄断权”利益不断促进科技进步,而公众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独享的权利范围之外被鼓励去追求发明、创造和创新。

但问题在于:任何语言都有其局限性,书面表达更是如此,文字很难抓住专利申请中某一事物的实质。

专利申请人在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并将其公开的同时,也承担着其他人不遗余力地钻专利语言空子的风险。

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字典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被大打折扣。

浅谈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与等同侵权的内在联系_马欲洁

浅谈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与等同侵权的内在联系_马欲洁
定如 下 : 如 果 要 求保 护 的 发 明或 者 实用 新 型与 对 比文 件 的区别 仅仅 是所 属技 术领 域 的惯用 手段 的直接 置换 , 则 该 发 明 或者 实 用 新 型不 具 备新 颖 性 " 例 如 , 对 比文
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 申请 日提出的专利 申请 的
新颖 性 " 为 描述 简 便 , 在 判 断 新颖 性 时 , 将 这种 损 害 新颖 性 的专 利 申请 , 称 为 抵 触 申请 " 审查 员 在检 索 时 应 当注 意 , 确定 是 否 存在 抵触 申请 , 不仅 要 查 阅在 先 专 利 或 专利 申请 的权 利要 求 书 , 而 且要 查 阅 其说 明书 (包括 附 图) , 应 当以其 全文 内容为 准 " 从 立法 本 意上 看 , 设 立抵 触 申请 这 一 概 念实 际上 是 先 发 明制 及 禁 止 重 复授 权 原 则 的 体 现 " 专 利 法 第 9 条 规 定 , 同样 的 发 明创 造 只能 授 予 一项 专 利 " 两 个 以 上 的 申请 人 分别 就 同样 的 发 明创 造 申请 专利 的 , 专 利 权 授予最 先 申请 的 人 " 在抵 触 申请 的判 断 中 , 应 当将 未决 申请 与在 先 专 利 或专 利 申请 的 全 文 (包括 权 利要 求 书 和说 明书 ) 进
遵循 / 先发 明制 0 及 / 禁止 重复授 权 0 原则提 供 了特殊 情形 下可操 作 的空 间 " 本 文论 述 了在 新 颖性 审 查 中的惯 用手
段的直接置换这一情形与侵权判定中的等同侵权之间存在的关系 " 关键词 :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等同侵权 等同原则 抵触 申请 专利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法[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法[201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9年,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大幅上升。

新类型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增强,涉外案件比重增大。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决,对新问题和新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给予了及时回应。

为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完善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我院决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

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自身审理的典型案件的集中展示,是创新审判指导方式的探索和尝试,也是推进司法公开、接受各界监督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09)》汇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最终结论性意见的37件典型案例,涉及44个典型法律适用问题。

这些个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阐释,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2010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序言2009年,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审结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得以有效发挥。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

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即,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反之,若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则侵权不成立。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

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在适用时也不能机械的运用,尤其是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能适用:(1)自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

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人均有权无偿使用。

不能认为使用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2)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人故意排除的事项,即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对上述两种情况,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会造成给权利人以过分的保护。

对社会公众将带来预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稳定性。

这与等同原则本来欲达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二、专利侵权的处罚有哪些《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专利侵权诉讼角度了解专利撰写

从专利侵权诉讼角度了解专利撰写

专利撰写与专利侵权诉讼之间关联非常密切,除了满足授权的要件之外,撰写还必须考虑到如何便于专利权人日后进行专利侵权诉讼。

因此,在专利撰写时需要考虑专利诉讼的观点。

本文结合案例从专利侵权诉讼的角度来探讨专利撰写需要注意的问题。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等同原则什么样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恰当的?为了给申请人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在申请时尽量撰写范围大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再逐步修改。

本文从等同原则的角度来看什么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合适的。

专利侵权的判断分为相同侵权判断和等同侵权判断两个步骤。

相同侵权又称为文字含义上的侵权(literal infringement),是指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

尽管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批过程中,应当应可能地争取获得较宽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但是却不可能要求申请人预见到侵权者以后有可能采用的所有侵权方式。

如果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则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专利保护。

因此,无论是国际范围内还是在中国都采用等同原则。

等同侵权,是指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对应特征。

世上完全相同的东西总是很少,而相似的东西就很多。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认定等同侵权的情况也明显多于认定相同侵权的情况,这表明等同原则在整个专利侵权诉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说到等同原则,必然要提到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采用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某种限制,或者强调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对于其确定新颖性和创造性如何重要;到了侵权诉讼时又试图取消其所作的限制,试图扩大其保护范围。

应当指出的是,当相同侵权不成立,进而依据等同原则来判断等同侵权时,才需要考虑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因此,可以认为禁止反悔原则时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其作用与等同原则相反。

如前所述,等同侵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占有很大比例。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相关的选择题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相关的选择题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相关的选择题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100分)1.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通常被认为()A. 不构成侵权B. 构成部分侵权C. 构成等同侵权D. 视具体情况而定2. 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只要功能相同就构成等同侵权B. 等同是指在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C. 等同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专利D. 等同侵权的判定不需要考虑技术特征的替换是否是显而易见的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主要比较的是()A. 产品的功能B. 产品的制造工艺C. 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D. 产品的使用方法4.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现有技术抗辩是指()A. 被告可以以自己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为由进行抗辩,证明自己不构成侵权B. 只有当现有技术是公众熟知的技术时才能进行抗辩C. 现有技术抗辩只能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使用D. 被告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不需要提供证据5. 下列关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的理解,错误的是()A. 被控侵权产品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B.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则构成侵权C. 即使被控侵权产品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特征,只要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D. 全面覆盖原则不适用于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6.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理解,正确的是()A. 功能性限定特征只保护其具体实现的功能,不保护实现该功能的结构B. 被控侵权产品只要能实现相同的功能,就构成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侵权C. 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理解功能性限定特征所涵盖的具体结构或步骤D. 功能性限定特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不受任何限制7. 专利侵权判定中,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一般由()来进行。

A. 专利申请人B. 被控侵权人C. 法官或专业的技术鉴定人员D. 专利审查员8. 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在技术方案上与一项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非常相似,但该公司声称他们的产品是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研发完成的,这种情况下()A. 该公司肯定构成侵权,因为产品相似B. 该公司如果能证明其在先研发完成且一直在生产销售,就不构成侵权C. 这种情况与是否侵权无关,只要产品相似就构成侵权D. 该公司需要向专利局申请特殊许可才不构成侵权9. 对于组合专利(包含多个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专利)的侵权判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只要使用了组合专利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B. 必须使用了组合专利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才构成侵权C. 使用组合专利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D. 只要能产生与组合专利相同的效果就构成侵权10. 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技术特征的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这种情况()A. 构成等同侵权B. 不构成侵权C. 构成部分侵权D. 视具体情况而定11. 以下关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反言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 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作出的陈述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可以反悔B. 禁反言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专利C. 禁反言原则主要是防止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和侵权诉讼中前后矛盾的行为D. 只要对自己有利,申请人可以随意违反禁反言原则1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基本相同,但颜色不同,这种情况()A. 不构成侵权B. 构成侵权C. 视颜色的差异程度而定D. 只需要赔偿少量的费用13.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人主张先用权抗辩,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包括()A.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B.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C. 必须向专利局备案D. 制造、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14. 对于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可以通过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分析来推断是否使用了专利方法B. 由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产品本身也必然不同C. 被控侵权人有义务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D. 方法专利侵权判定也适用全面覆盖原则15.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捐献原则是指()A. 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没有将某个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而在说明书中公开了,在侵权诉讼中不能主张该技术方案的权利B. 专利申请人必须将所有可能的技术方案都捐献出来才能获得专利授权C. 捐献原则只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D. 捐献原则可以被随意违反16. 某企业生产的产品与一项专利技术相比,除了一个非关键的技术特征不同外,其他技术特征都相同,这种情况下()A. 不构成侵权B. 构成等同侵权C. 构成部分侵权D. 视具体情况而定17.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以下哪个不是判断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考虑因素()A. 技术手段B. 发明目的C. 产品的销售价格D. 功能和效果18. 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间接侵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间接侵权不需要以直接侵权为前提B. 间接侵权是指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诱导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C. 只有在直接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才能追究间接侵权人的责任D. 间接侵权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9.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在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微的改进,这种情况()A. 不构成侵权B. 构成侵权C. 视改进的程度而定D. 需要重新申请专利20.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人提出公知技术抗辩时,如果公知技术与专利技术存在部分差异()A. 只要差异不大就可以构成有效的抗辩B. 必须是完全相同的公知技术才能构成有效的抗辩C. 即使存在部分差异,只要能证明不构成侵权就可以构成有效的抗辩D. 公知技术抗辩不适用于这种情况答案与解析:1. A。

权利要求书中的步骤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书中的步骤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书中的步骤限定作用导读:对于方法发明,工艺流程的步骤顺序,一般都不会引起权利人的注意,在权利要求中也只是对专利方法的步骤进行描述,没有对步骤的顺序进行限定,那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包括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合?基本案情OBE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申请号为96191123.9、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2001年10月24日被授予专利权。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

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

”OBE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康华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弹簧铰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另外,OBE公司还发现康华公司于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通过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弹簧铰链产品,已经和正在对涉案专利权造成严重侵害,使其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康华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2.以公开方式道歉;3.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工具;4.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415万元;5.承担OBE公司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6.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康华公司辩称,1.权利要求1中各个步骤之间的关系是前后排列、顺序固定的递进关系,并以铰接件与金属带料保持连接为前提条件,舍弃步骤之间的关系和前提条件的限定将直接导致无法实现涉案专利的任务,无法实现取消搬运环节和不需人工找正这两个技术效果。

2.被控侵权方法不具有涉案专利的“铰接件和金属带料连接”以及步骤之间的固定顺序两个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驳回0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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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并不必然构成等同侵

改变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并不必然构成等同侵权
改变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并不必然构成等同侵权宋淑华裁判要旨改变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不构成等同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所涉步骤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顺序改变能够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实质性差异。

案情陈顺弟系“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授权日为20xx年2月17日)的权利人。

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布塑热水袋由袋体、袋口和袋塞所组成,所述的袋体有内层、外层和保温层,在袋体的边缘有粘合边,所述的袋塞是螺纹塞座和螺纹塞盖,螺纹塞座的外壁有复合层,螺纹塞盖有密封垫片,袋塞中的螺纹塞座是聚丙烯材料,复合层是聚氯乙烯材料,密封垫片是硅胶材料所制成,其特征在于:第一步:首先取内层、保温层以及外层材料;第二步:将内层、保温层、外层依次层叠,成为组合层;第三步:将两层组合层对应重叠,采用高频热合机按照热水袋的形状对两层组合层边缘进行高频热粘合;第四步:对高频热粘合的热水袋进行分只裁剪;第五步:取聚丙烯材料注塑螺纹塞座,再把螺纹塞座作为嵌件放入模具,另外取聚氯乙烯材料在螺纹塞座外二次注塑复合
层;第六步:将有复合层的螺纹塞座安入袋口内,与内层接触,采用高频热合机对热水袋口部与螺纹塞座复合层进行热粘合;第七步:对热水袋袋体进行修边:第八步:取塑料材料注制螺纹塞盖;第九步:取硅胶材料注制密封垫片;第十步: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中;第十一步:充气试压检验,向热水袋充入压缩空气进行耐压试验;第十二步:包装。

” 本案专利说明书在第3页中明确记载第10、11步的步骤可以调换。

陈顺弟认为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雪儿公司)生产、销售,何建华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布塑热水袋侵犯了本案专利权,诉请法院判令何建华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乐雪儿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裁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方法前4步及最后一步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4步及最后一步相同;被诉侵权方法第6、7、8、10步分别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7、6、11、10步的内容相同,虽顺序不同,但仍构成相等同技术特征;乐雪儿公司关于被诉侵权方法缺少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加工螺纹塞座、螺纹塞盖和密封垫片的第5、8、9步的主张不能成立,故认定乐雪儿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方法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判令乐雪儿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陈顺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乐雪儿公司上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乐雪儿公司的上述判决。

乐雪儿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乐雪儿公司提供样品委托他人代为加工被诉侵权产品的螺纹塞座、螺纹塞盖和密封垫片的行为,应视为乐雪儿公司的行为,乐雪儿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乐雪儿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方法缺少第5、8、9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诉侵权方法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进行的步骤互换在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上没有产生实质性差异,调换前后的步骤属于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方法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的步骤互换后,产生了减少操作环节、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具有实质性差异的技术效果,故调换前后的步骤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虽然本案专利说明书已经记载了第10、11步的步骤可以调换,但并未体现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因此应将调换步骤后的技术方案排除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外。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方法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陈顺弟的诉讼请求。

评析一、本案主要涉及方法发明专利侵权判断中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

等同原则是指被诉侵权行为客体虽然没有落入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范围,但如果其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别是非实质性的,则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界定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包括产品专利
和方法专利两种基本类型。

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包括有时间过程的活动,如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等权利要求。

涉及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通常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以及一定的步骤顺序来实现的。

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改变步骤顺序不构成字面侵权的情况下,是否仍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其判断标准就是要看这些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互换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乐雪儿公司主张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互换后可以节省后续步骤中被加工产品所占用的空间,利于快速加工和提高加工精度,并能够使产品直接进入检测工序。

但从被诉侵权方法此前的加工步骤来看,其已在第4步中对高频热粘合后的热水袋进行了裁剪,此时修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热水袋好看,接近成品,其减少空间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多余边角料的存在不会干扰塞座的粘合,对塞座粘合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这两个步骤的实施不具有先后顺序的唯一对应性,先修边还是先进行热粘合对于整个技术方案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这两个步骤的互换在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上也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差异,故调换前后的步属于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对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的步骤互换问题,法院经分析认为,对热水袋进行充气试压检验,需要通过热水袋的口部进行。

(.fwsir.)按照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的步骤进行操作,在进行充气试压检验前,必须要
从螺纹塞座中旋下螺纹塞盖后方能进行,与被诉侵权方法所采取的先试压检验后再装配螺纹塞盖的步骤相比,这种操作步骤实质上是增加了充气试压检验的操作环节,导致操作时间延长,效率降低,故将第10、11步的步骤调换后,确实产生了如乐雪儿公司主张的减少操作环节、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步骤互换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上的差异是实质性的,调换后的步骤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二、本案专利说明书已经记载了步骤10、11的顺序可以调换,乐雪儿公司调换步骤的行为是否依然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涉及到在等同侵权判断中捐献原则的适用问题。

捐献原则的含义是,对于在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反映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应排除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

因此,捐献原则构成对等同范围的限制。

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确立捐献原则,是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法律保护的需要;也是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维护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需要。

因此,该规则实质是对专利的保护功能和公示功能进行利益衡量的产物。

对于在说明书中披露而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如果不适用捐献原则,虽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是较为充分的,但这一方面会给专利申请人规避对较宽范围的权利要求的审查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会降低权利要求的划界作用,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成为一件过于灵活和不确定的事情,增加了公众预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难度,不利于专利公示作用的发挥以及公众
利益的维护。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五条中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xx年9月,故该解释的上述规定能够适用于本案。

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理解披露但未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被专利权人作为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另一种选择而被特定化,则这种技术方案就视为捐献给社会。

本案中的情形正是如此。

本案专利说明书在第3页中明确记载了第10、11步的步骤可以调换,而这一调换后的步骤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因此调换后的步骤不能纳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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