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中的同等替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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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往 往 采 用 等 同技 术 来替 代 原 专利技 术 , 游 走 于 专 利保 护 范 围 的边 缘 。在 专 利侵 权 判 定 时 , 若 仅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书和
说 明书的保护范 围来判 定侵权 而不考虑等 同技 术 , 则难以平衡 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 的利益 。因此 , 基 于等 同原 则 的理论基础 , 通过分析我 国司法实践 中存在的 困境 , 进 而提 出完善我 国专利侵权判定 中等同原则的对策 建议 。 关键词 : 专利侵权 ; 等 同原则 ; 等 同技 术 ; 保护 范围; 利益平衡
我 国专 利侵权判定中等 同原则实践对 策
彭 志 强 谭 霞 夏 思 思
( 1 .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 产权 学院, 重庆 4 0 0 0 5 4 ; 2 . 西南政 法大学经济 学院,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 随着科技 的发展 , 市场竞争 日益激烈 , 专利权人 也越 来越 重视保护 自己的发 明创造 。而专利 侵权人
力有素质 的学生是精 品 , 值得重 用 ; 有素质没 能力的学 生是半成 品, 需 要培养 ; 有能力 没 素质 的学 生是 毒 品 , 要慎用 ; 没能力没素质 的学生是废 品 , 不适合做学 生干 部, 只能期待其做个普通省 心的学生 。当然 , 选 择学生 干部毕竟不 同于 企业选 择员工 , 针对 面和 可供选 择 的 余地都要小得多 。我们所能做 的就 是尽量挖 掘学生潜 能, 把适合 的人放到适合 的位 置 , 然后充分发挥 其最大 效益 。 3 . 2 减 少 内耗 。 上 下 一心 作为学生的管理者 , 在充分利 用学生干 部的 同时 , 要 能够减少学 生之 间的 内耗 , 调 和矛盾 。为 了避 免 内 耗现象 , 在利用学生干部的同时首先应分工 明确 , 权职 清 晰。比如班长 , 就是协 助辅导 员管 理统 筹管理 整个 班级 , 生活委员负责班 费的管 理及收缴各项 费用 , 学习 委员负责协助各科 任老 师做好 辅助 性 的管 理 , 文 体委 员 负责对 内对外 的联谊活动及节假 日活动 的组织策划 等工作 。大家各 归其位 , 各司其 职才 能在 最大 限度上 减 少内耗 。同时还可以避免将 过多的工作全部 压在班 长或其他某个学生干部身上 , 虽发挥 了其最 大效益 , 但 却 累得他 ( 她) 身心俱疲 。 3 . 3 注重能力 。 强调 培 养 在 日常的学生管理中 , 很多老 师 由于工作 的繁琐 , 只懂得利用学生却忘记了培养学生 。学生毕竟 不是有 着 多年工 作经 验 的员 工 , 很 多 时候 , 学 生思 想 的不 成 熟, 做事不够细致 , 需要辅导员来 引导 和培养 。常有老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和区分竞争对手的功能。

然而,在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中,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我们需要了解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及比对方法。

一、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1.整体相似原则商标侵权判定中的第一个原则是整体相似原则。

即在比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该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外观和识别特点,而不仅仅局限于商标的某一部分。

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在顾客心中构建一个独特的印象,因此整体相似性的判断是非常关键的。

2.注意公众的感知原则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判断还应该考虑到公众对商标的感知。

公众可能会根据商标的诸多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如商标字体、构图、色彩等。

因此,在判定商标相似性时,需要考虑公众对商标的整体感知,以便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

3.分类相似原则商标申请者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选择适当的商标分类。

在商标侵权判定时,应该考虑商标是否属于同一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分类。

商标保护的范围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性来确定的,因此,分类相似性是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重要判断原则之一。

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比对方法1.相似度比较法商标侵权判定中最常用的方法是相似度比较法。

这一方法通过比较商标的整体外观、音形义义等特征,进行相似度的评估。

一般来说,商标相似度的评估分为外观相似度和识别相似度两个方面,以此综合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2.专家评估法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有时候需要请专家进行评估,以确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专家可以通过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商标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特别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商标案件中。

3.公众调查法公众调查法通过对一定数量和代表性的公众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商标的认知和关联程度。

这一方法可以更客观地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并考虑公众感知的因素。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众调查结果仅供参考,并不能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唯一依据。

等同原则的概念及适用

等同原则的概念及适用

等同原则的概念及适用等同原则,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同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表面上看有一个或若干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实质上是用裨相同的方式或相同的技术手段,替换凶属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必要技术特征,使代替(侵权物)与被代替(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产生了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效果。

于此,应当认为侵权物并未脱离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

等同物,侵权物中与专利技术表面不相同的技术特征,即对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起取代作用的技术特征。

2001年最高院司法解释: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2。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其适用应明确:1.等同原则中视为“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却被除数信佃是等同物的技术特征可能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可能是前序部分的公知技术特征。

因为它们都是完成发明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2.等同,指的是技术方案中具体技术特征的技术功能作用的等同,而不是侵权物和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

3.等同的技术特征,与被代替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这就要求必须逐一将等同技术特征与被除数代替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作出认定。

三个基本相同。

4.等同原则中“等同”的技术特征,作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之后,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这种等同替代物。

很容易想到,是显而易见。

5.判断等同侵权的时间界限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而不是以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公开日为准。

防以新的等价手段替代。

中日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浅析

中日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浅析

中日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浅析日本等同侵权的判断要点:日本《专利法》第70条第一款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来确定,但是如果机械地、彻底地适用这一原则,则会引发恶意绕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行为,而这将违背专利保护的初衷。

鉴于此,日本司法实践规定了等同侵权的保护原则,是否能够适用日本的等同侵权,依据1994年(オ)第1083号判决,取决于五个要素。

第一,非实质部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不是发明的实质部分,即不是对解决发明所提出的技术问题起到实质作用的部分。

对于非实质部分,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实质部分,剩余的为非实质部分,仅限于该非实质部分才考虑是否使用等同侵权。

因为如果涉案产品是针对实质部分提出的改进或规避,那么自然就不用考虑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自然无需考虑是否等同。

但是如果仅仅是机械地划分,那么针对该实质部分作出的细节性的修改,也将会被认定为不等同,从而存在绕过专利权的可能性。

该情形下,等同侵权的立法目的也无法得到贯彻落实。

因此,在区分实质部分和非实质部分时,要求权利要求的技术思想必须是说明书中所公开的技术思想。

发明的实质价值在于,利用现有技术之中不曾存在的技术手段,解决现有技术中未曾解决的技术问题,达成现有技术中未曾达到的技术目的。

在判断该实质部分之际,基本存在两种方法:其一为拆分法,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拆分,分为各个独立的技术特征,逐个地比对,各个技术特征是否为现有技术之中不曾存在的部分,如果是不曾存在的部分,则认定为其贡献于特有的技术思想,属于实质部分。

其二为解决原理相同法,即,判断包括不同部分的涉案产品作为整体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技术思想之内。

当前,拆分法占据主流,已经得到司法实践以及学术领域的认可。

第二,替换可能性,针对上述非实质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将其替换为涉案产品中的相应的部分,也同样地能够解决涉案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应的目的,获得相同的作用效果。

论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断中的适用问题——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论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断中的适用问题——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审 判 前 沿
( 邓燕辉)论 等 同 原 则 在 专 利 侵 权 判 断 中 的 适 用 问 题
平移 ” 的技 术特 征 ;被 控 侵权 产 品对 组 宝 石 夹持 机 构 ;8附机 至 少 包括 机 架 ;9 设 在 附机 机 专 利胶 粉供 应机 构 “ . . 装
架 中部 的加 热装 置 ; 1 . 在 附机机 架上 方 可对 应于 加热 应于 一 组宝 石 夹持 机 构 的宝石 坯 料供 给 机构 “ 下 滑动 ” 0装设 上
文章编 号:10 —9 52 1)50 7 —4 0 394 (0 00 —0 00


当事 人 情 况
的主机 至 少包 括机 架 、装设在 机 架 中部 的可上 下转 动 的加
原 告 ( 上 诉 人 ) : 美 国查 尔 斯 顿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热装 置 、装设 在机 架上 方可对 应 于加 热装 置上 下滑 动 的一 被 组 宝石 夹持 机 构 、装设 在机架 上 可对 应于 机架 上方 的宝石 (hr s n t ntn l c 简称查尔 斯顿 公司 ) C a et ene aoaI . l o I r i )( n 原 告 ( 上 诉 人 ) :深 圳 市 龙 岗南 约查 尔 顿 首饰 厂 夹持机 构平 移 的胶粉 供 应机 构 、装设在 机 架上 可对 应于机 被
( 简称查 尔顿首 饰厂 )
架上方的宝石夹持机构移动的残胶清除机构、装设在机架
被告 ( 上诉 人 ) :深 圳市 万 乐园 电子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下方 的另一 组宝 石 夹持机 构 ;所述 的附机 至少包 括机 架 , 装 设在 机架 中部 的加 热装 置 、装设 在机 架上 方 可对应 于加 万 乐园公 司 ) 热 装置 上下 滑动 的一 组宝 石 夹持机 构 、装 简 介

专利-鉴定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

专利-鉴定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

鉴定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我们知道鉴定专利侵权有全面覆盖原则,在实际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

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在1950年的格里夫油罐案中,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等同原则在现代专利法中的地位重新加以确定。

格里夫油罐案中,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以碱土性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焊剂。

原告的主要成分为镁,镁属于碱土金属,其硅酸盐是碱土性硅酸盐的一种。

被告的产品为锰,锰的硅酸盐不属于碱土性硅酸盐。

原告的专家证人指出,镁和锰成分作为焊剂功能相同。

法院根据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成立。

法院在判决中写到“法院应该认识到,完全一模一样地照抄照搬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

如果允许其他人稍加改动就照抄照搬专利,那么专利保护就变成空洞无用的东西。

等同原则的核心就在于防止其他人剽窃专利发明的成果。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导思想,适用等同原则正是体现的公平原则,如果被告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常规的改动就认定不侵权,这显然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适用等同原则任意改变专利保护范围,那么对社会公众又是不公平的,如何适用等同原则实质上就是如何在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进行等同判定需要明确两个前提条件,一个就是“等同”站在什么人的角度进行判定,另一个是以什么时间作为判定的基准时间。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运用研究论文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运用研究论文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运用研究论文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运用研究论文一、等同原则的概念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没有落入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范围,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发明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别是非实质性的,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等同原则的运用有利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激励创新。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等同侵权将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了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相等同的技术。

对于等同侵权判定的主体,《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他知晓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该技术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一般知识和能力,他的知识水平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

"[1]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际上只是法律拟定的人。

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可能知晓所有领域的专业基础知识,他通常会委托有关鉴定单位或技术领域的专家来作出是否等同的判断。

笔者认为有关鉴定单位或者专家是否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是不得而知的,并且这种鉴定不一定权威。

这使得法官在侵权判定时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全部技术特征等同",即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和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这种对比方式能够限制专利等同判定导致的权利范围的不恰当扩大。

而专利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整体等同理论"将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单个技术特征,强调整体的"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过分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损坏社会公众利益。

关于等同侵权判断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专利侵权日、专利公开日和专利申请日。

笔者认为采用专利侵权日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划分合理的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一方面,它能够制止专利申请日后侵权人用非实质性的技术置换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等同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这种以侵权日为标准比专利申请日具有更强实际操作性。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doc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doc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一、等同原则的基本含义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

尽管被控侵权物不具备专利权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其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侵权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物判定为侵权。

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现有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虽然被控物缺少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二、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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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
论专利侵权中的等同替换原则
一、定义
等同替换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被控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但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如果其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侵权人通常会对被控侵权物的一项或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改动,以规避相同侵权。

为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由美国最早在司法判例中引入了等同侵权原则。

纵观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从不同的角度对等同原则所作的界定, 它们虽然表达各异, 但概括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个要点【胡】:第一, 适用等同原则的前提是专利相同侵权不成立;第二, 被控侵权物等同替换的专利方案是部分或全部技术特征;第三, 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 执行实质上相同的功能, 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等同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胡】:其一为要素的替代, 通过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在本质上产生相同的目的、作用和效果;其二为组合方式的改变, 利用一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几个技
术特征, 或用几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其三为部件的调换, 将产品中的某些部件移动位置, 使得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发生变化, 但操作及功能方面未发生实质性的改进;其四为省略一个以上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能够实现发明目的。

二、认定
判定等同侵权的标准就是等同替换,等同替换原则的核心在于等同特征,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美国有两种判定等同侵权的方法。

一种是经典的“三一致”判断法,即被控侵权物若能“以实质相同的方式,起实质相同功能,达到等同效果”。

其背后的理论是中心界定主义,中心界定(central definition)是一种传统的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

根据这种方式, 专利权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 而是将该发明创造的创意(中心)周围的一定范围都吸纳进权利要求的范围。

【曲三强】将权利要求中的各项要素模糊化。

使专利权的轮廓变得模糊不清。

中心界定主义的这种不确定性使权利要求书明确范围和告知公众的功能大为逊色。

另一种是逐个要素比较分析法。

背后的理论是周边界定主义,
要求权利要求书必须明确划定专利权的性质和范围。

周边界定主义满足了对权利要求的准确性的要求, 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专利制度发展的需要。

但是, 周边界定主义常常陷入机械僵化的困难, 因为侵权
人可以通过非实质性的修改轻而易举地逃避侵权责任, 从而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专利法尚未明确确立等同原则, 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1年9月29日)第32条规定,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正式提出了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17 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 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根据上述解释, 所谓等同是指与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而非该专利权利要求的等同物。

此外, 该解释还对等同特征的含义作了说明, 即等同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
到, 也就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我国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采纳的是介于周边限定原则与中心限定原则(即以权利要求为中心, 全面考虑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之间的折衷原则, 即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但可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

【胡】
三、限制
(一)禁止反悔对等同侵权的限制
通说认为,权利要求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边界,社会公众(特别是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评估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专利侵权。

由于等同侵权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延伸到权利要求字面含义之外,根据权利要求评估是否会构成专利侵权的确定性就会降低,权利要求的公众告示功能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禁止反悔原则的作用就在于将等同侵权的适用限定在一个恰当的范围,以确保权利要求的公众告示功能。

1.我国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情况“专利侵权解释”第6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确立了禁止反悔原则。

2.国外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情况
目前,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规则是,只要申请人限制性修改权利要求,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论修改
权利要求出于什么原因,均要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除非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存在以下三种例外情况:第一,专利申请时无法预见特定的等同技术方案;第二,修改的原因只和特定等同技术方案“擦边”,而没有实质性的关系;第三,其他的原因显示不能合理期待专利权人描述权利要求所涉及的非实质性的替代技术方案
(二)全要件原则对等同侵权的限制
在适用等同原则时还要坚持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部要件”规则。

全要件原则要求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能在被控侵权方案中找到对应的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一规则有效地限制了等同原则的过度扩张。

(三)现有技术对等同侵权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适用不应价格专利排他权的范围延及现有技术,也即,法院不允许专利权人阻止他人使用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

【张广良】
(四)捐献规则对等同侵权的限制
若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某种实施方式的替代物,但其并未将其写入权利要求,则应视其将该替代物奉献给公众,在侵权诉讼中,其不应主张该替代物为专利权利要求某一要素的等同物。

四、判断时间点
采用侵权行为发生日为等同侵权判定的时间标准, 使专利权在保护期内获得一种动态的保护。

美国的判决是以侵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 对此,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也没有统一。

有人认
为应该以美国采用的侵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 也有人认为应该以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

笔者认为, 以侵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更为可取。

因为,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 在有效期内应该受到同等的保护, 这样对专利权人才是公平的。

随着技术的发展, 十年前普通技术人员很难想到的事情, 十年后可能成为一种常识, 如果以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 在专利有效期的后期, 该专利权可能名存实亡, 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五、总结
等同原则是从实质上对专利权人的排他权予以合理公平的保护。

为避免因等同原则的适用而使权利要求范围的不合理扩大, 应该对其适用予以合理地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包括“逐个要素”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自由公知技术。

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其国内技术发展状况的不同, 在权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时, 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等同原则理论的发展、最新动向,以及其具体判定方法, 值得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借鉴。

在借鉴的同时, 为避免等同原则的过度扩张而损害公众利益, 判定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应受到若干限制:等同侵权的认定要受“禁止反悔原则”和“全部要素原则”这两个法律原则的制约;在进行等同侵权判断时, 除“功能—方式—效果”三要素标准外, 应增加一些辅助判断方法;应采用侵权行为发生日为等同侵权判定的时间标准, 使专利权在保护期内获得一种动态的保护。

等同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基础
存在诸多问题, 应从统一分散的法院审判体制、制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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