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中的等同替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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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Suffering is the most powerful teacher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包括了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多余制定原则以及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

一、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

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3、多余制定原则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

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4、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随着科技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专利权人也越来越重视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而专利侵权人往往采用等同技术来替代原专利技术,游走于专利保护范围的边缘。

在专利侵权判定时,若仅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保护范围来判定侵权而不考虑等同技术,则难以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基于等同原则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对策建议。

标签: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等同技术;保护范围;利益平衡1引言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服务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权利要求逐一对比,若有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表面上不相同,但实质上是以相同的方式或手段,替换专利保护的部分或者全部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那么认为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侵权成立。

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被我国借鉴后逐步广泛地用于司法实践中,并且起到良好的作用。

迄今为止,我国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都未对等同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解决一些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司法机关往往会将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等同的技术比较。

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将等同原则作为判定专利侵权的重要标准。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取“禁止反悔原则”和“公知技术”来限制等同原则的滥用。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对一专利申请作出的修改和针对专利局审查的通知作出的意见陈述,有可能会对起专利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

它体现在禁止专利权人将其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表明的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容,重新纳入到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所谓“公知技术”,通俗的讲就是共有领域的技术,它不属于任何专利权人,每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总之,我国对于等同原则的司法实践比较晚,还不成熟,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也还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等同原则是指被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必须与专利权利要求的要素完全一致,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个原则保证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和对公众的利益的平衡。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等同原则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需要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案例一:PCB板专利侵权案2017年,一家电子公司针对一款PCB板的专利进行诉讼。

被告公司提出的反驳意见是,他们的产品并没有侵犯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因为被告公司使用的材质和原告公司专利权要求中所述的材质不同。

法院认为,这个反驳意见并不成立,因为按照等同原则,材质虽然有所不同,但被告方的产品与原告方专利权的要素相似,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案例二:汽车玻璃专利侵权案2019年,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商被控对对手的专利进行了侵权。

针对该案件,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产品虽然在外观上与原告公司的产品有所不同,但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致的技术特点,并直接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等同原则,法院以专利侵权为由最终判定被告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三:医药制剂专利侵权案2018年,一家制药公司被指控侵犯了一家竞争对手的专利。

在针对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控制药物虽然使用了一种新型的配方,但仍然保持了与原告公司药物相同的作用和效果。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方的产品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其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

综上,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案的审理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虽然这个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但它在保护专利权利的同时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促进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发展。

然而,等同原则的具体应用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在一些案例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可能存在歧义,也可能与申请人的意图不符,这为等同原则的应用带来了困难。

同时,在一些高科技领域,如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等领域,技术变化极其迅速,如何适应等同原则也需要更加灵活和创新。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理论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理论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 理论
目 录
•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理论概述 • 等同理论的基本原则 • 等同理论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应用 • 等同理论的争议和挑战 • 等同理论的未来发展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
01
同理论概述
等同理论的概念和起源
等同理论是指当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 征相等或等同时,即使被控侵权物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文 字描述范围内,仍可判定其侵犯了专利权。
等同理论在专利侵权
03
判定中的应用
等同理论在技术特征比对中的应用
总结词
等同理论在技术特征比对中起到关键作用,用于判断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技术 构成实质性相似。
详细描述
等同理论要求将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判断两者是 否具有相同或等效的功能、效果和作用。如果被控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 征存在等效替代关系,则认为侵权成立。
通过等同理论的适用,可以防止侵权 人通过简单的替换或修改专利中的某 些技术特征来规避专利权的保护,从 而维护了专利权的权威性和利益。
等同理论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等同理论对于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指导意义,它强调了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 ,而非文字描述。
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等同理论,将与专利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 特征纳入保护范围,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注意防止过度扩大保护 范围,以免阻碍技术创新和竞争。
整体等同原则
总结词
该原则是指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时候,如果被控侵权物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并且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等效,则被控侵权物就侵犯了该专利权。
详细描述
整体等同原则强调的是被控侵权物中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不仅要求单个技术 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等同,还要求整个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也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等效。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判定被控侵权物侵犯了该专利权。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是什么意思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是什么意思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是什么意思
专利⼀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颁发的⼀种⽂件,⽂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定时期内产⽣这样⼀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般情况下他⼈只有经专利权⼈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那么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是什么意思?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是什么意思
我国现⾏《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

”该规定表达了两层含义,⼀是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是在上述前提下,允许利⽤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定的修正,这种修正是以专利权⼈对⾃⼰的发明创造作出具体说明为依据。

除此之外,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出调整还有其他,“等同替换”就是其中重要的⽅法。

等同替换,是指被控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案有所不同,但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基本相同的效果,其技术⽅案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依据等同替换原则判断专利侵权时,核⼼问题是要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案之间的区别是否是⾮实质性的;或者说两种技术⽅案的可互换性是否为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员所知晓,所产⽣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员来讲是否是显⽽易见的。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判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

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二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2. 等同原则仅适用于判断被控侵权物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判断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3. 等同侵权判定应以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4. 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5. 等同侵权判定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而不是以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公开日为准。

6. 根据等同原则判断侵权时,要满足两个条件: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映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论专利侵权中的同等替换原则

论专利侵权中的同等替换原则

名单论专利侵权中的等同替换原则一、定义等同替换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被控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但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如果其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侵权人通常会对被控侵权物的一项或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改动,以规避相同侵权。

为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由美国最早在司法判例中引入了等同侵权原则。

纵观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从不同的角度对等同原则所作的界定, 它们虽然表达各异, 但概括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个要点【胡】:第一, 适用等同原则的前提是专利相同侵权不成立;第二, 被控侵权物等同替换的专利方案是部分或全部技术特征;第三, 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 执行实质上相同的功能, 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等同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胡】:其一为要素的替代, 通过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在本质上产生相同的目的、作用和效果;其二为组合方式的改变, 利用一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几个技术特征, 或用几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其三为部件的调换, 将产品中的某些部件移动位置, 使得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发生变化, 但操作及功能方面未发生实质性的改进;其四为省略一个以上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能够实现发明目的。

二、认定判定等同侵权的标准就是等同替换,等同替换原则的核心在于等同特征,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美国有两种判定等同侵权的方法。

一种是经典的“三一致”判断法,即被控侵权物若能“以实质相同的方式,起实质相同功能,达到等同效果”。

论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认定资料

论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认定资料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摘要当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专利技术的承继性决定了大部分专利之间差别较小,多数时候专利的创新就在微妙之处,法官如何更加准确地判定专利侵权将变得更为重要。

在专利侵权中,完全一摸一样地照搬他人发明较为少见,而更多的是行为人将专利权利要求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稍作替换得出实质性等同的技术,如果采用全面覆盖原则来判定此类侵权行为则显然支撑不足,因为全面覆盖原则强调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以字面上一一对应并完全相同的方式体现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之中,是一种完全的字面侵权。

运用等同原则,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实质性等同的方式体现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也认定为专利侵权,对等同原则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在专利侵权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

等同原则是判定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我国《专利法》虽然还没有专门规定等同原则的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等同原则已获得广泛运用,其主要是各法院法官在实践操作中应用于专利侵权判定的一系列方式、方法、规则总结而成的。

本文详细论述了专利侵权的概念,并由此引出等同侵权,在简述了等同原则在各国的发展后,介绍了中国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适用方式,结合一些实践操作中的典型案例,总结了判断侵权的时间基点、等同原则认定的主体、等同侵权的判定标准、等同原则各要件的适用顺序,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文章结尾还阐述了关于等同原则发展的思考,对统一等同原则标准的观点表示质疑,等同原则类似于证据规则本是一项应用性原则,在不同种类的案件、不同领域的案件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也是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判定的,无需立法、司法界订立统一的标准来量化等同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专利专利侵权等同原则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s a important principles in patent infringement in China, the rules has been made by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ovisions is only a few, Using this principle is mainly in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by the judges in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in a series of ways, methods, rules .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cept of patent infringement, and thus leads to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the history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n countries, the analysis of some practical cases, typical operations. By comparing the applica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n the actual cas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we can summarize that the method of using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n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and fully illustrate the principles of the practice of the same way, describes the principles of the present stage the same basic meaning and mode of operation.From the content of paper, the paper outlines the basic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described several kinds of equivalent infringement in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n patent infringement in case judgments, including the judging time to determine whether infringement is exist, criteria of equivalents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the orders of applying all elements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the restric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n the end, Article explains the ponder over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s an applied equivalent principle, handling different kinds of cases or different areas of cases need different ways, there is no need to judiciaries or legislation to made a quantify unified standard in application of equivalent principle.Keywords: patent equivalent principle infringement绪论 (4)一、专利侵权的基本概念 (1)(一)专利权的基本概念 (1)(二)专利侵权的定义及类型 (1)1、专利侵权定义 (1)2、专利权的范围——权利要求 (1)3、专利侵权与权利要求的关系 (2)4、专利侵权的类型 (3)(1)字面侵权 (4)(2)帮助侵权 (4)(3)等同侵权 (5)(三)等同侵权的含义 (5)1、等同侵权的定义 (5)2、等同侵权的表现形式 (6)二、等同原则在各国的发展 (7)(一)等同原则在美国的发展和适用 (7)1、等同原则适用的发展——整体等同与全部技术特征等同 (7)2、美国等同原则的适用方式 (8)(二)等同原则在日本的发展和适用 (9)(三)等同原则在德国的发展和适用 (11)三、中国等同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方式 (12)(一)等同原则的含义 (13)(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等同原则的适用方式 (14)1、等同原则适用的时间基点 (14)2、适用等同原则的基本方式——技术特征分析法 (15)3、等同侵权的判定标准 (15)(1)等同侵权的判定标准 (15)(2)典型案例——认定等同侵权的“三一致”标准 (15)4、等同原则适用的主体标准 (17)5、等同原则各要件适用的顺序 (19)6、等同原则的限制——禁止反悔原则 (19)(1)禁止反悔原则的含义 (19)(2)典型案例——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性条件 (20)(三)等同原则适用方式的思考 (22)1、整体等同理论之局限性 (23)2、逐个权限原则之分析 (23)3、逐个权限原则的趋势 (24)(四)等同原则的适用意义 (24)1、全面侵权原则的不足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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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
论专利侵权中的等同替换原则
一、定义
等同替换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被控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但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如果其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侵权人通常会对被控侵权物的一项或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改动,以规避相同侵权。

为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由美国最早在司法判例中引入了等同侵权原则。

纵观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从不同的角度对等同原则所作的界定, 它们虽然表达各异, 但概括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个要点【胡】:第一, 适用等同原则的前提是专利相同侵权不成立;第二, 被控侵权物等同替换的专利方案是部分或全部技术特征;第三, 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 执行实质上相同的功能, 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等同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胡】:其一为要素的替代, 通过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在本质上产生相同的目的、作用和效果;其二为组合方式的改变, 利用一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几个技术
特征, 或用几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其三为部件的调换, 将产品中的某些部件移动位置, 使得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发生变化, 但操作及功能方面未发生实质性的改进;其四为省略一个以上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能够实现发明目的。

二、认定
判定等同侵权的标准就是等同替换,等同替换原则的核心在于等同特征,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美国有两种判定等同侵权的方法。

一种是经典的“三一致”判断法,即被控侵权物若能“以实质相同的方式,起实质相同功能,达到等同效果”。

其背后的理论是中心界定主义,中心界定(central definition)是一种传统的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

根据这种方式, 专利权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 而是将该发明创造的创意(中心)周围的一定范围都吸纳进权利要求的范围。

【曲三强】将权利要求中的各项要素模糊化。

使专利权的轮廓变得模糊不清。

中心界定主义的这种不确定性使权利要求书明确范围和告知公众的功能大为逊色。

另一种是逐个要素比较分析法。

背后的理论是周边界定主义, 要求权利要求书必须明确划定专利权的性质和范围。

周边界定主义满足了对权利要求的准确性的要求, 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专利制度发展的需要。

但是, 周边界定主义常常陷入机械僵化的困难, 因为侵权人可
以通过非实质性的修改轻而易举地逃避侵权责任, 从而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专利法尚未明确确立等同原则, 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1年9月29日)第32条规定,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正式提出了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17 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 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根据上述解释, 所谓等同是指与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而非该专利权利要求的等同物。

此外, 该解释还对等同特征的含义作了说明, 即等同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
到, 也就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我国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采纳的是介于周边限定原则与中心限定原则(即以权利要求为中心, 全面考虑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之间的折衷原则, 即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但可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

【胡】
三、限制
(一)禁止反悔对等同侵权的限制
通说认为,权利要求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边界,社会公众(特别是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评估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专利侵权。

由于等同侵权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延伸到权利要求字面含义之外,根据权利要求评估是否会构成专利侵权的确定性就会降低,权利要求的公众告示功能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禁止反悔原则的作用就在于将等同侵权的适用限定在一个恰当的范围,以确保权利要求的公众告示功能。

1.我国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情况“专利侵权解释”第6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确立了禁止反悔原则。

2.国外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情况
目前,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规则是,只要申请人限制性修改权利要求,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论修改权利
要求出于什么原因,均要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除非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存在以下三种例外情况:第一,专利申请时无法预见特定的等同技术方案;第二,修改的原因只和特定等同技术方案“擦边”,而没有实质性的关系;第三,其他的原因显示不能合理期待专利权人描述权利要求所涉及的非实质性的替代技术方案
(二)全要件原则对等同侵权的限制
在适用等同原则时还要坚持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部要件”规则。

全要件原则要求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能在被控侵权方案中找到对应的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一规则有效地限制了等同原则的过度扩张。

(三)现有技术对等同侵权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适用不应价格专利排他权的范围延及现有技术,也即,法院不允许专利权人阻止他人使用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

【张广良】
(四)捐献规则对等同侵权的限制
若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某种实施方式的替代物,但其并未将其写入权利要求,则应视其将该替代物奉献给公众,在侵权诉讼中,其不应主张该替代物为专利权利要求某一要素的等同物。

四、判断时间点
采用侵权行为发生日为等同侵权判定的时间标准, 使专利权在保护期内获得一种动态的保护。

美国的判决是以侵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 对此,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也没有统一。

有人认为
应该以美国采用的侵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 也有人认为应该以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

笔者认为, 以侵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更为可取。

因为,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 在有效期内应该受到同等的保护, 这样对专利权人才是公平的。

随着技术的发展, 十年前普通技术人员很难想到的事情, 十年后可能成为一种常识, 如果以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 在专利有效期的后期, 该专利权可能名存实亡, 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五、总结
等同原则是从实质上对专利权人的排他权予以合理公平的保护。

为避免因等同原则的适用而使权利要求范围的不合理扩大, 应该对其适用予以合理地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包括“逐个要素”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自由公知技术。

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其国内技术发展状况的不同, 在权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时, 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等同原则理论的发展、最新动向,以及其具体判定方法, 值得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借鉴。

在借鉴的同时, 为避免等同原则的过度扩张而损害公众利益, 判定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应受到若干限制:等同侵权的认定要受“禁止反悔原则”和“全部要素原则”这两个法律原则的制约;在进行等同侵权判断时, 除“功能—方式—效果”三要素标准外, 应增加一些辅助判断方法;应采用侵权行为发生日为等同侵权判定的时间标准, 使专利权在保护期内获得一种动态的保护。

等同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基础存在诸多问题,
应从统一分散的法院审判体制、制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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