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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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孕期管理制度规定

企业员工孕期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了保障孕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孕期女员工。

三、孕期女员工权益保护1.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为孕期女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2. 孕期女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平均工资。

3. 企业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孕期女员工工作安排1. 孕期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企业应合理安排其工作。

2. 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企业应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其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相适应。

3. 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以下工作:(1)有毒有害、放射性、高噪声等危害女职工健康的岗位;(2)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女职工禁忌劳动岗位;(3)孕期女员工本人提出,经企业同意的岗位调整。

五、孕期女员工请假制度1. 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 企业应批准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提出的请假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休假待遇。

3. 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养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休养待遇。

六、孕期女员工劳动争议处理1. 孕期女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 企业在处理孕期女员工劳动争议时,应充分考虑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是指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一阶段身体较为虚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支持。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怀孕期保护:企业应当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止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孕期较长或者工作条件较差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轻松的工作内容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她们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2. 分娩期保护:女职工分娩期间应当享受产假,通常为90天。

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的工资,并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以怀孕和分娩为由解雇或者降职女职工。

同时,企业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确保分娩安全和产后康复。

3. 哺乳期保护:企业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室或者哺乳场所,以便她们可以方便地喂养婴儿。

企业应当允许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地安排哺乳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削减她们的工资或者权益。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不遵守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和社会应当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只有保护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期员工管理

三期员工管理

案例讨论: 1)本案中王小姐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已解除的劳动关系能否获得仲裁委
员会的支持?为什么? 2)如果该案例协商解除变为到期终止,那王小姐恢复劳动关系诉求是否 能被支持?为什么?
三期员工管理——劳动关系

案 解析
女职工能否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已协商解除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 三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原则上用人 单位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是合 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是合法的。 从本案例事实表明公司和何某均在主观上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由此双方协商一致, 表达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愿望。其次双方并无欺诈和胁迫。再次客观上双方订立了解除劳 动合同协议书,公司按规定支付了相关费用,王小姐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离开了公司。最后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没有违反劳动法有关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即便王小姐是在孕期,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更何况王 小姐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才提出因怀孕要恢复劳动关系的,故怀孕日期先后不影响劳动合同 的协商解除。王小姐的请求事项无法得到支持。 但如该案例变为到期终止,则怀孕日期先后对案例结果会造成影响,如果在终止前,则易 被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基础产假
产假
难产 多胞胎生育
晚育假 独生子女奖励 护理假(看护假) 哺乳时间 哺乳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年满24 周岁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产期女职工配偶 享受 哺乳期内上班女工 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
三期员工管理——假期待遇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后能休产假吗?

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__

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__

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女员工的规范管理,同时使其得到较好的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三期”女员工,是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女员工。

第二章休假类型第三条女员工“三期”休假共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定可以享受的假期,包括产前检查假、计划内流产假、产假、哺乳假等;一类是员工工作许可,公司批准,可以享受的假期,包括保胎假,产前/产后假等。

第四条产前检查假、计划内流产假、产假、哺乳假详细规定参见《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二十条产假管理规定。

第五条保胎假已婚女员工合同期内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师诊断,确需要保胎休息的,需由本人选定医保定点医院开据证明,公司批准后开始休假。

其休假期间待遇按病假待遇对待。

保胎假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遇节假日不顺延。

第六条产前/后假女员工因身体原因需提前休产假,或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经本人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开具证明,公司批准后安排休假。

其休假期间待遇按病假待遇对待。

产前/产后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遇节假日不顺延。

第三章休假规定及员工管理第七条休假管理规定一、处于“三期”的普通员工请假超过三天的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休假。

部门负责人请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请假时需提交本人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如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等。

二、处于“三期”的员工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如未按要求请假、请假未批准而自行休假,或休假到期未及时销假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公司有权依据相关员工管理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三、对于“虚假病假”及“小病大养”的情况,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要求该员工在限定时间内上岗并依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三期”员工岗位管理一、从事现场工作的“三期”女员工,如店面管理人员、服务督导、收银员、营业员、礼仪人员等,因岗位形象要求的特殊性,怀孕期满6个月,体型不再适宜从事原岗位的,由所在部门在部门内部进行调岗,可调整至后台岗位;部门内部协调不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填写《人员调岗申请单》(见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确认,主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进行岗位的调整。

“三期”员工管理制度

“三期”员工管理制度

“三期”员工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保障三期员工的权利,规范员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办公室人员。

二、名词解释1、“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常指产前15天至产后83天)、哺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2、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时间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3、哺乳假: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4、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三、“三期”员工工作安排1、孕期(1)孕期员工按相关规定休产检假视为正常出勤,须正常进行请假流程并提供相关证明。

(2)对于涉及夜班、出差、高体力劳动的岗位员工,孕期应减少安排出差、加班;不再安排高体力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再安排出差、夜班。

2、产期(1)休假:公司按相关规定安排员工休产假(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员工享受生育津贴(而非工资),正常缴纳社保公积金。

根据当地政策不同,生育津贴分为公司办理和个人办理两种情况。

目前政策:深圳、北京、成都、广州为公司办理,上海为个人办理。

①公司办理生育津贴的情况a、产假期间,公司统一规则,先行代发生育津贴。

b、员工协助公司办理当地生育津贴,当地生育津贴申请后进入公司账户。

若当地发放生育津贴金额>公司代发生育津贴总额,多余部分将补足给员工。

②个人办理生育津贴的情况a、由个人直接办理当地生育津贴,当地生育津贴申请后直接进入个人账户。

公司在员工产假期间不进行代发。

b、公司协助员工产假期间直接向当地社保局提供资料,当地生育津贴直接作为员工的产假期间补贴。

3、哺乳期(1)哺乳期中,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或每天连续一个小时的哺乳假。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为更好地保护“三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2、适用对象指公司全体“三期”女员工。

3、孕期管理3.1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安排其夜间工作。

在工作日给予休息一小时。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产前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基本工资80%支付。

(支付数额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3.2女员工怀孕期间,共享受11次带薪产前检查,每次4小时,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检次数;3.3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4、生育假期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4.1生育假期:顺产产假: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III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们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4.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4.3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哺乳期管理5.1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哺乳期女员工不安排夜班;5.2女员工在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期间,公司在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哺乳时间为可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一小时下班。

6、女员工在“三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内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1、孕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一、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三期女工享有哪些假期1、产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北京地区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职工除享受法定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公司职工怀孕期间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怀孕期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第三条公司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确保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权益。

第二章怀孕期间的权益保障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以下权益:1. 享有带薪产假的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 享有必要的休息时间,公司应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工作调整。

3. 享有参加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权利,公司应支持女职工参加孕产期保健服务。

4. 享有对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知情权,公司应保障女职工工作环境的舒适和安全。

5. 享有对工作安排的合理调整权,公司应充分考虑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合理调整工作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工作条件符合以下要求:1. 工作环境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

2. 工作时间符合国家规定,避免加班和过度劳动。

3. 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符合女职工的生理特点,避免对孕妇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怀孕期间的管理第六条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交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女职工怀孕档案,记录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工作情况、休息时间、产假待遇等。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怀孕女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需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应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遵循女职工的意愿,尽量满足其合理要求。

2. 确保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符合女职工的生理特点。

3. 保障女职工的工作待遇和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公司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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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公司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管理,保护公司以及员工双方合法权益,建立正
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博胜互动全体员工。

第二条孕期管理
1.如员工有计划生小孩,需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
关工作安排。

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3条款福利。

2.如员工计划外怀孕,应在发现自己怀孕后48小时内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
以便人事部做好生育保险申报以及员工工作安排等准备工作。

如员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3条款福利。

3.孕期员工上班车程离公司半个小时以内的,可推迟半个小时上班,提前半小时下班;上
班车程离公司半小时以上的,可推迟1小时上班,提前半小时下班,算正常劳动时间。

(须提交《生育证》至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孕期或产后如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现有工作者,应提前1个月跟部门领导及人事
部沟通,共同协商安排工作变动;员工亦可主动提出离职。

5.孕期员工如决定产后停止工作的,应在产假结束前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及人事部,
并提交离职报告按照公司离职流程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如员工在产假结束后未按时上岗且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公司将按照员工自动离职处理。

6.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计算。

(须
提交产检报告复印件报人事部备案)。

例行产检为:怀孕七个月﹝28周﹞以前,每四周一次;怀孕八-九个月﹝29-35周﹞,每二周一次;怀孕第十个月﹝36周﹞以后,每一周一次。

7.公司有孕期员工时,其他员工请勿在公司公共场所吸烟,有怀孕员工出席的会议等各种
场所,请勿吸烟。

第三条产期管理
1.产假是指在职员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
育者可延长至120天。

2.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4周岁晚育者增加晚育产假30天,难产者(剖宫
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

3.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
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4.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可享受护理假3天。

配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可享受护理假15天。

5.产假及男职工护理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
女证。

6.产假、护理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7.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提前2个半月请产假。

8.产假期间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依据《长
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07]18号)规定发放。

生育津贴由公司先行垫付,按月发放。

第四条哺乳期管理
1.女职工在小孩出生至满一周岁期间,公司在每个工作日内给予其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
养)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哺乳时间为可推迟一小时上班或者提前一小时下班,每多哺乳一个婴儿的,可增加三十分钟。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需提交小孩《出生证》报人事部备案。


2.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期满后(产假具体天数见本办法第三条第2条款),若有
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最长可请哺乳假2个月。

哺乳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在内。

哺乳假工资按照基本工资70%发。

第五条生育保险
1.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或终止妊娠需住院治疗的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须提供医保手
册、生育证(终止妊娠女职工带结婚证),并指定一家定点医院报人事部,以便人事部为
其在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2.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参保男职工一
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内)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以下资料并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报人事部,以便人事部为其申请生育津贴或生育补助金:
(1)医保手册;(2)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夫妻双方身份证;(6)结婚证;(7)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8)诊断证明书;
(9)住院费用明细发票;(10)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委员会出具);(11)失业女职工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3.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人事部如下材料:(1)医保手册;(2)生育证;(3)婴儿
出生证;(4)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5)诊断证明;(6)住院费用明细发票。

第六条附则
1. 员工在三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的
工作内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

如调整后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者,公司可以与员工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长沙市相关法律法规而定;
3. 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长沙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长沙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4.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5.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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