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2013年)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重要性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提高民办博物馆质量和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博物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博物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民办博物馆帮扶工程”的重要举措。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博物馆要全面理解和把握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目标完善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制度,践行国有博物馆的社会责任,国有博物馆发挥资源优势,以自愿、无偿的方式,“一对一”的持续(一般不应短于三年)帮扶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争取受援民办博物馆达到或接近国家三级博物馆的水平,培育一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专业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优质民办博物馆。
并积极推动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在合作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在竞争中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三、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实施范围凡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基本规范,藏品体系健全且产权明晰,展示服务工作基础较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正常运行三年以上且年检合格的民办博物馆,可列入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范畴。
优先对口支援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关于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建议

关于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建议民办博物馆是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背景下民众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
据国家文物局在《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公布的数字,截至2011年底,全国经文物、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博物馆已有456家,占我国博物馆总数3415家的13.35%。
根据规划,到2020年时,全国民办博物馆的数量,将要达到1100多家,占总数的20%。
安徽省作为文物大省,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博物馆已达32家,位居全国第五位。
自2010年初国家文物局、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颁布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上海、北京、西安、成都、宁波拿出巨资用于扶持,如无偿划拨土地、建馆补贴、展览经费、库房技保项目基金等,以各种形式落实政策。
我省芜湖市和池州市及时充分利用政策分别对徽商博物馆和秀山门博物馆率实行了无偿划拨土地用于专项博物馆建设,成为当地的文化名片。
但总体而言,我省大多民办博物馆处于举步维艰,勉强生存的状况,其根源是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法律和政策保障。
由于对民办博物馆定位不清,使其在征集藏品、藏品流通、引进专业人才等方面都受到很大影响,民办博物馆普遍存在库房设施设备简陋,技术手段落后,重点文物无特殊保护措施,专业人员不足等问题。
二是土地障碍。
我省现主要民办博物馆大多为租用,土地性质得不到确权。
博物馆是传承百世的社会文化殿堂,规划建设无保障,投资风险大。
三是银行贷款障碍。
民办博物馆最大的资产和价值就是馆内藏品,以及藏品文物的质量和数量。
但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属藏品类和文物类物件却不能抵押或者资产评估,不能办理银行贷款,使民办博物馆的再发展明显受阻。
四是待遇不平等。
不能享受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予以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税等。
政府重视支持是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根本。
鉴此,提出如下建议:1、充分认识民办博物馆的公益性质。
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2〕56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在我市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或地方文化特点,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各类民办博物馆。
第二章经费支持第四条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民办博物馆门票补贴和临时展览补贴。
第五条对年度接待免费参观一万人次以上的民办博物馆给予门票补贴,每家博物馆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门票补贴根据每人次门票补贴标准和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每年申请上一年度门票补贴。
每人次门票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馆舍场地费用、水电与物业管理等费用总额除以上年度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但不得高于二十五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录第⼀章总则第⼆章设⽴、年检与终⽌第三章馆舍建设第四章藏品管理第五章展⽰与服务第六章政策扶持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长沙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范民办博物馆管理⼯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家⽂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物博发〔2010〕11)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个⼈、法⼈或其他组织利⽤或主要利⽤⾮国有⽂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的,经过⽂物⾏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向公众开放的⾮营利性社会组织活动。
第三条长沙市⾏政区域内的民办博物馆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持兴办民办博物馆,⿎励个⼈、法⼈或其他组织设⽴具有门类特点、⾏业特性、地域⽂化特⾊的民办博物馆,优先发展抢救濒危⽂化遗产、填补门类空⽩的民办博物馆。
第五条市、区县(市)⼈民政府将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公共⽂化设施体系建设规划。
第六条市⼈民政府设⽴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年度专项资⾦。
第七条市⽂物⾏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博物馆⼯作。
市发展改⾰、国⼟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国资、⼈⼒资源社会保障、物价、教育、税务、旅游等⾏政主管部门按各⾃的职责做好民办博物馆管理的相关⼯作。
第⼋条民办博物馆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九条⿎励民办博物馆发展相关⽂化产业,其所取得的所有收⼊应当⽤于博物馆事业。
第⼗条民办博物馆应向全社会开放并组织相关教育活动,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第⼆章设⽴、年检与终⽌第⼗⼀条申请设⽴民办博物馆,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的展厅(室)、库房和⽂物保护技术场所;(⼆)展览主题明确,展厅(室)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 精品

附件2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等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具有文化普及性质和非营利性的社会文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一支重要力量。
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把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作为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支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创办博物馆。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建成各具特色的民办博物馆30座以上,形成富有温州特色- 15 -的博物馆服务网络和文化品牌。
第五条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扶持力度,积极解决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扶持措施第六条简化审批程序。
(一)各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简化新建民办博物馆审批程序。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要及时告知。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民政部门要根据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其它申报材料,及时给予注册登记。
民办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二)对兴办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应适当降低准入标准,放宽审批条件,或运用“先兴办,后规范”,先给予预备资格,整改后再审批的办法,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近年来,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民办博物馆规范设立,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特点,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应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二、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
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
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民办博物馆的注册地,应与其馆舍地址相一致,与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建立民办茶文化博物馆的可行性分析

关于成立民办茶文化博物馆的可行性分析根据文物博[2011]11号文件:《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西安市委市政府文件:《关于大力发展博物馆失业的实施意见》,曲江新区管委会文件:《关于鼓励扶持博物馆等文化场馆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要求,为了教育、研究、欣赏,广泛参与具有鲜明文化特色的茶文化交流,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申请成立民办茶文化博物馆,进一步促进茶文化发展大繁荣。
一、民办茶文化博物馆是重振茶文化发展的必然途径茶是中华民族的举国之饮,发于神农,闻于鲁周公,始于唐朝,兴于宋代,中国茶文化糅合了中国佛、儒、道诸派思想,独成一体,是中华民族茶文化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然而近年来成萎靡态势,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同时,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茶文化的发展,然而民办茶文化博物馆的成立,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集中做好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工作,服务体系标准,只有通过民办茶文化博物馆才能在茶文化的发展中获取动力,重新繁荣茶文化的历史地位。
二、民办茶文化博物馆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西安作为丝绸之路的起发点,将中国特色产品茶叶带及欧亚大陆乃至非洲,极大促进了商业贸易与文化交流,积极吸进了外商,改善了投资环境,把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为西安经济的持久发展提供动力。
民办茶文化博物馆是集现代茶文化传递、茶制作工艺交流、茶具工艺鉴赏的服务机构,要开发出更便捷的交流方式与项目,挖掘更深层机和更广阔的文化内涵,并形成文化产业经济带,进一步扩大国际茶文化市场,带动陕南地区茶叶产业的发展,打造具有陕西特色茶具—耀州窑茶具品牌影响力,将精神资源向经济资源迈进,才能为茶文化的发展提供保障。
三、民办茶文化博物馆是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茶叶是一种著名的保健饮品,《本草纲目》有:“茶苦而寒,阴中之阴,沉也,降也,最能降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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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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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发[2010]11号
成文日期:20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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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加强扶持,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规范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
加快出台《博物馆条例》,完善博物馆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明确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
文物、民政行政部门制订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细化民办博物馆准入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拟申办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兴办民办博物馆应符合城乡规划。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给予登记注册。
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合法博物馆的正当权益。
(四)切实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的馆舍与经费保障问题。
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
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单位的资助机制。
各地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
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
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
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提供贷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
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
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
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
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
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
鼓励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
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六)努力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博物馆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博物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影响。
对优秀民办博物馆以及在民办博物馆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依法办馆,全面提高民办博物馆的质量
(七)建立健全民办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
文物、民政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纳入质量监管体系,通过评估定级和年度检查、考评等方式,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要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八)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藏品安全并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是博物馆的基本义务。
民办博物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加强藏品收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民办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博物馆不再收藏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收藏。
处置藏品所得应当用于博物馆收藏新的藏品、改善藏品保管条件和博物馆日常维护等用途。
(九)切实加强民办博物馆展示服务工作。
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
要把博
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民办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来抓紧抓好,满足社会对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
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的指导,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
民办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制度,开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纳入当地旅游线路,开展博物馆文化旅游活动。
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
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