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2013年)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重要性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提高民办博物馆质量和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博物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博物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民办博物馆帮扶工程”的重要举措。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博物馆要全面理解和把握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目标完善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制度,践行国有博物馆的社会责任,国有博物馆发挥资源优势,以自愿、无偿的方式,“一对一”的持续(一般不应短于三年)帮扶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争取受援民办博物馆达到或接近国家三级博物馆的水平,培育一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专业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优质民办博物馆。
并积极推动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在合作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在竞争中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三、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实施范围凡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基本规范,藏品体系健全且产权明晰,展示服务工作基础较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正常运行三年以上且年检合格的民办博物馆,可列入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范畴。
优先对口支援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文物)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直博物(纪念)馆: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十二五”以来,我省非国有博物馆从零起步,增长迅速,截至目前,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已有26家,成为我省博物馆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也同时存在地市发展不均衡、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不健全、持续运营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博物馆条例》(令第65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指导非国有博物馆规范设立,加快现代博物馆制度建设,提高办馆质量,完善扶持政策,推进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设立环节的指导1、严格报备程序。
设立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相同,应当具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在我省范围内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按程序向省文化厅备案,并凭省文化厅出具的《博物馆备案确认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细化和准确把握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条件,材料成熟的推荐上报省文化厅备案。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3]133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6
【实施日期】2013.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湖政办发〔2013〕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民办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经过文物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规定,结合湖州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发展民办博物馆对于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快城市文化积累,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促进博物馆事业多元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鼓励和扶持民办博物馆建设,既是政府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企业发展文化经济的重要载体,更是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形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动民办博物馆发展。
佛山地区民办博物馆扶持发展政策初析

佛山地区民办博物馆扶持发展政策初析陈兆镜【摘要】佛山市的民办博物馆事业蓬勃发展,但亦面临不少困难.限制佛山地区民办博物馆发展的主要因素有资金问题、政策问题等,提出扶持政策要坚持“宏观规划、市场决定、关键介入”的原则,注意把握好方向性与可操作性的问题.【期刊名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33)001【总页数】4页(P90-93)【关键词】佛山地区;民办博物馆;扶持政策【作者】陈兆镜【作者单位】佛山市博物馆,广东佛山52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69.27经过多年的发展,民办博物馆的地位已从“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1],尤其是在发达地区,民办博物馆几乎与公办博物馆“平分秋色”。
而在佛山,经笔者调查,目前共有民办博物馆26家,其中经正式登记注册的有6家(分别是岭南酒文化博物馆、南海区九江双蒸博物馆、南海区福厚博物馆、南海区玄憬龙博物馆、顺德区南国丝都丝绸博物馆及高明区世纪钱币博物馆)。
与此同时,佛山地区的绝大部分民办博物馆已先后实现全面免费开放,成为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当然,民办博物馆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因此,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支持扶持力度、推动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发展已成为共识。
国家文物局等部委于2010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同时,学界针对民办博物馆扶持发展问题亦多有论述[2],这为制定佛山民办博物馆扶持发展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本文基于对佛山地区民办博物馆的调查资料,结合地方实际,着重从方向性及可操作性两方面对佛山地区民办博物馆的扶持政策进行初步分析,以期获得破题思路。
佛山市民办博物馆展现出勃勃生机,但其中的重重困难与千斤之压却也是不足为外人道。
佛山民办博物馆所面临的问题其实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普遍性。
资金问题如山压顶。
在一般人眼中,博物馆因其公益属性,被认为是“烧钱”的行业。
公办博物馆有国家财政作后盾,而民办博物馆却不得不独自面对资金方面的如山重压。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5ad5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05.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近年来,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民办博物馆规范设立,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特点,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应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二、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
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12f6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e2.png)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和《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博物馆作为国有博物馆的有效补充,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洛阳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著名古都,历史文化底蕴丰厚,民间收藏队伍庞大,收藏类别丰富,为我市发展民办博物馆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可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文化事业,整合民间文化资源,引导和规范民间收藏,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对建设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彰显城市人文魅力、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将民办博物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科学发展。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办博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博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民政局:近年来,全国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在优化博物馆体系布局、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联合开展了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发现部分非国有博物馆在登记备案、可持续运营、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权责(一)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非国有博物馆实施年度检查;对非国有博物馆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文物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审。
省级文物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程序(一)申请。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向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文物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查把关,并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备案。
民营博物馆的前景

功能未能较好实现等。
其中,私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混淆不清是阻碍民营博物馆发展的主要瓶颈。
《意见》中第一部分第三条指出:非国有博物馆应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非国有博物馆社会审计制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这意味着,困扰民营博物馆已久的产权问题将在未来得到解决。
提高博物馆管理质量民间收藏历来是民众信心的晴雨表,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盛世收藏”之说。
对于社会上爱好收藏的人士而言,收藏不仅是一种投资,而且也是一种生活态度。
我国民办博物馆的藏品数量在800件以上的超过六成,3000件以上的超过三成,有的藏品数量高达60万件之巨。
民办博物馆已成为抢救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特别是散存民间的传统物件的重要力量。
但根据此前媒体报道,河北衡水冀宝斋充斥大量奇葩赝品,引发广泛质疑。
虽然后来该馆被文物部门摘牌整改,但暴露出很多非国有博物馆赝品多、管理不规范、质量差的现状。
《意见》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持办馆方向:非国有博物馆在开展社会服务的同时,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在藏品的选择方面,《意见》认为,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探索将非国有博物馆备案阶段藏品审查与文物认定登记相结合,凡经认定的文物藏品,依法建档备案。
对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后新入藏的藏品,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非国有博物馆的申请,组织文物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对符合定级条件的文物按程序确认其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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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
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加强扶持,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规范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
加快出台《博物馆条例》,完善博物馆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明确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
文物、民政行政部门制订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细化民办博物馆准入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拟申办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
鼓
励社会力量兴办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兴办民办博物馆应符合城乡规划。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给予登记注册。
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合法博物馆的正当权益。
(四)切实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的馆舍与经费保障问题。
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单位的资助机制。
各地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
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
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
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
馆提供贷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
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
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
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
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
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
鼓励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
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六)努力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
民办博物馆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博物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影响。
对优秀民办博物馆以及在民办博物馆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依法办馆,全面提高民办博物馆的质量
(七)建立健全民办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
文物、民政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纳入质量监管体系,通过评估定级和年度检查、考评等方式,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要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八)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藏品安全并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是博物馆的基本义务。
民办博物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加强藏品收集,
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民办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博物馆不再收藏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收藏。
处置藏品所得应当用于博物馆收藏新的藏品、改善藏品保管条件和博物馆日常维护等用途。
(九)切实加强民办博物馆展示服务工作。
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
要把博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民办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来抓紧抓好,满足社会对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
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的指导,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
民办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制度,开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纳入当地旅游线路,开展博物馆文化旅游活动。
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
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