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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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安全技术条件、安全生产措施以及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进行深入解读。

一、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煤矿企业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经由主管部门履行程序后取得的许可证书。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3.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二、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条件1. 煤矿企业应制定并施行适应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

3. 煤矿企业应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设施,并设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

4.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用电设备和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矿井内空气流通。

2. 煤矿企业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放、瓦斯检测和瓦斯防治措施,并定期进行瓦斯抽放。

4. 煤矿企业应建立防尘措施,包括喷雾降尘、封闭采煤等技术措施。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1. 煤矿企业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

3. 对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发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应进行整改。

4.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廉洁高效、方便企业”。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煤矿企业:指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煤矿:指煤矿企业下属生产矿井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矿井。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或煤矿提出申请,福建煤矿安监局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和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2017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我矿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四条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五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除应符合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4.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5.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有探放水设备;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10.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11.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12.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机关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换证和撤销实行煤矿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矿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审核第六条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煤矿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煤矿资源储量、矿井水文地质等情况;(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规划、设计、验收、维护等相关文件;(五)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安全培训情况;(六)煤矿企业的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检测报告。

第七条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递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等。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需要补充材料,应当及时告知煤矿企业,并在煤矿企业补充完整材料后,重新启动审核程序。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给予批准,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并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核查和审核。

国家安监总局第8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8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文号】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局令第8号【发布日期】2004-05-17【生效日期】2004-05-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称省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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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2017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我矿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四条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五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除应符合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1.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2.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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