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烟政办字〔2021〕6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9日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9号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类、政府采购类、药械类、资源类、产权类、无形资产类、环境权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竞争主体,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烟政办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烟政办发〔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
全面落实住建部、中宣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规预售、捂盘惜售、炒房囤房、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坚决查处,公开曝光,形成震慑。
各县市区要公布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切实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
二、实施住宅项目用地有序供应。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稳地价”相关举措,根据商品房库存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特别是商品住宅库存偏低,供需矛盾突出的县市区,要加快落实土地供应计划,适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有效防范“地王”出现。
强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大闲置用地特别是住宅闲置用地处置力度,对经调查认定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外,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住宅用地,依法予以收回。
三、实施商品房预售审批限价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申请价格的管控,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或临近项目的同品质楼盘严格进行审查。
烟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烟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烟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市政府制定了《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直管公房管理制度,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于2018年9月14日前反馈到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登录中国烟台网站(网址/)提出意见。
2.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22号6楼收信人:烟台市住建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并请在信封注明“(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联系电话:************联系人:任厚庆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7日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公有房屋以及政府归集交付管理的房屋。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城市私有房屋及所有人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暂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直管公房的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立足实际、产权管住、管理规范、收支分离”原则,不断提高直管公房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直管公房社会保障作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烟台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烟政发(1999)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自2000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5%调整为6%, 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中方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可调整至10%。
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缴交率可适当提高。
二、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比例自2000年1月1日起,市中心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比例由原来职工工资基数的20%调整为25%。
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原交存的住房补贴可以返还给职工本人。
发放补贴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房委会批准,可以暂不提高比例或暂缓发放。
各县市区发放比例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定,但不得超过25%。
三、关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一)实施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范围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至1998年底(已离退休的截止至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经组织批准,超过规定离退休年龄的计算到实际离退休年龄),按工龄、职别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由职工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实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范围按《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烟政发〔1995〕99号)规定的房改实施范围执行,即房改范围内的所有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离退休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非农业户口计划内临时工。
1998年底前已去世的职工不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办法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 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为75平方米,处级为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 平方米)×工龄×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级为1.200,处级为1.333,厅级为1.250)×(1+现职务任职年限系数)。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日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的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保障性住房配租等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按政府定价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城市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租补分离、明收明补、不租不补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芝罘区、莱山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承担两区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批工作。
芝罘区、莱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申请、审核等工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烟政字〔2022〕5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烟政字〔2024〕5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用好“因城施策”自主调控工具,进一步调整、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着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止跌回稳”,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重大变化新形势,以“稳市场、防风险、促转型”为主线,以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重点,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保障”双轨制住房体系,持续拓宽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集中力量调结构、抓项目、促消费、优服务、强监管,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满意的好房子。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和供需匹配机制。
坚持“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原则,从要素资源科学配置入手,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推动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1.建立房地产年度“白皮书”制度。
聘请专业机构对烟台市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全面摸清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需求,每年形成房地产发展分析报告“白皮书”。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综合保税区、昆嵛山保护区管委除外,下同)2.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根据市场摸底分析情况,编制年度住房发展计划和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管委)3.科学编制用地收储、出让年度计划。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管理,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政府与购房人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购
房人享有使用权和部分产权。
第四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确保住房质量和
功能。
第七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应优先使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和
技术。
第三章分配与购买
第八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分配应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和购房人的经济
状况进行。
第九条购房人应符合本市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
第十条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与政府签订共有产权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使用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购房人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进行违法建设。
第十三条政府应建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住房的
建设、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住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住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烟政办字〔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6日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和《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2〕65号)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城乡房屋安全长效机制,切实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对全市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清除隐患。
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建立排查台账和隐患问题清单台账,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6月20日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2月20日前建立健全全市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