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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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恢复征收,免征【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税三﹝1989﹞18号【发文日期】1989-03-27【实施时间】1989-03-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解释、规定如下: 一、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其经费来源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改为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可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之日起,免征至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纳税人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停办、撤销后,对他们闲置不用的土地,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从停办、撤销之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这些土地转移给纳税单位使用或停办后又恢复生产经营的,都应从转移或恢复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停产期间的土地,仍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房产占地,能明确划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否则,照章征税。

六、村委会、居委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市、县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其自用的土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由乡(镇)财政管理并拨付经费的单位(如农科站、农机站、文化站、广播站、兽医站、多种经营管理站等等),其自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商品房占地,在商品房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个人出租的房屋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对落实私房政策,应归还给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占地,仍由原住户继续居住的,对其房屋占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条款失效(2、 4 条款修改) 成文日期:1988-09-27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增加条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法规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江苏省土地使用税2018是什么

江苏省土地使用税2018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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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使用税2018是什么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时候,要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税,而土地使用税依据不同地区,交纳的标准也不一样的,因有些省市会制订本辖区内的交纳标准,那么省土地使用税2018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江苏省土地使用税2018是什么
依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

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二十万的,为小城市。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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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行政审批,后续管理,暂免征收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4﹞207号
【发文日期】2004-10-12
【实施时间】2004-10-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江苏省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表”(见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附件:江苏省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表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进行管理的?下文是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欢迎阅读!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

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二十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

第五条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暂定如下:(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得低于0.60元;(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四)县城、工矿区不得低于0.30元;(五)建制镇不得低于0.20元。

江苏苏州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江苏苏州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江苏苏州⼟地使⽤税如何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1、⼤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叫做城镇⼟地使⽤税,是对城镇及其以上的⼟地所征收的税。

国家法律有相关的规定。

政府不能够随意征收⼟地使⽤税,必须合理征收合法征收,那么江苏苏州⼟地使⽤税如何征收呢?下⾯律图⼩编将为⼤家解答关于⼟地使⽤税的征收⽅式。

江苏苏州⼟地使⽤税如何征收⼀、⼟地使⽤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只有城镇的⼟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地使⽤税通常都指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范围内的⼟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地的单位和个⼈征收。

其税额标准按⼤城市、中等城市、⼩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0.6元⾄30元之间。

⼟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请咨询您所在地地⽅税务局。

⼆、⼟地使⽤税的征收⽅式:城镇⼟地使⽤税的申报:纳税⼈⾸次申报城镇⼟地使⽤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地使⽤税信息登记,填写《⼟地使⽤税信息登记表》。

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地使⽤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地使⽤税申报表》。

三、⼟地使⽤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城镇⼟地使⽤税实⾏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按《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地⾯积计量标准为每平⽅⽶。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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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税税 额 标 准 表 详 见 附 件


三 上 述 各 等 级 土 地 范 围 及 税额 标 准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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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执行




市政 府办公

案 的 批 复 》 苏 财税 2 0 7 0 号 精 神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就 我 市 除 溧 水 区 高 淳 区 以 外 其 它 地 区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税 额 标 准 及 土 地 等 级 划 分 调 整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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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发布!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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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土地转用和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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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

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二十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

第五条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得低于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
(四)县城、工矿区不得低于0.30元;
(五)建制镇不得低于0.20元。

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前条所列平均税额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年平均税额标准;并根据当地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二至三个等级,分别确定各等级的单位税额。

省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及县级市经所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需减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纳税人应在本施行细则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土地,凭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具体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本施行细则由江苏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自行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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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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