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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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一条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为依据,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坚持为发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在本地区行政管理中,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主要是:(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由市政府制定的;(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应当依法由市政府制定的;(三)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制定的。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三)必要性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二)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法治要求的;(三)主要内容照搬照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四)未纳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五)未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六)未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七)其他不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应包括起草、审核、讨论、通过、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决定、规则等。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依次称为条、款、项、目。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伊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黑政办发〔2017〕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或解决某一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主要承担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统一审批、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或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二)必须联合完成重大应急、特殊任务的;(三)工作任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并需要经常组织协调多方面共同完成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组长(主任、指挥)1名;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1名至2名,承担综合性或者重大任务的可适当增加。

组长(主任、指挥)一般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一般由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人组成。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伊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伊政发〔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新修订的《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8日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高效政府、为民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第三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秘书长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副管局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副市长(副管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市长(副管局长)实行工作补位(互为AB角)制度①。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伊政办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08〕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日伊春市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按照《伊春市人民政府二ОО八年第九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伊政纪字〔2008〕7号)要求,深入开展好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伊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本次清理工作应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逐文逐条进行,确保全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规范。

对于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下列问题,应按照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为了招商引资在土地方面出台的优惠政策,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四)已被新法取代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当予以废止的。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一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伊政发〔2017〕11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一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伊政发〔2017〕11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一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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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一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伊政发〔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十四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规范一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结束——。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6日伊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承诺第三章登记审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事项。

具体由市场监管部门执行。

第四条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承担举证责任。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伊政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6日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推进落实全省创新发展大会工作任务,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融入和服务高质量转型发展大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

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二、支持省级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对新获批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三、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

对我市获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企业,按照省支持资金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对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汇智龙江”路演成果,择优给予奖励支持,单户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的支持力度。

对于促成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超5000万元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

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专、兼职)予以奖励。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五、支持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伊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办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八日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一)国家、省组织的会议、活动;(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四)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五)伊春军分区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六)各民主党派市委、联合会、协会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七)与其他地市(区)政府交往的活动;(八)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九)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不为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XXX,不题词和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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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布部门】伊春市政府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为依据,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坚持为发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在本地区行政管理中,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
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主要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由市政府制定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应当依法由市政府制定的;
(三)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制定的。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
(二)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法治要求的;
(三)主要内容照搬照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
(四)未纳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
(五)未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
(六)未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
(七)其他不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应包括起草、审核、讨论、通过、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决定、规则等。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依次称为条、款、项、目。

款前不冠数字,项、目前冠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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