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写鬼写妖高人一等 刺贪刺虐入木三分

写鬼写妖高人一等刺贪刺虐入木三分【字体:小大】【复制本文】【下载本文】写于2011年12月8日“写鬼写妖高人一等,刺贪刺虐入木三分。
”这是一代文坛巨匠郭沫若先生在山东淄川蒲松龄故居里的“聊斋堂”内撰写的一副名联。
蒲公曰:“窃叹天下之官虎吏狼者,比比也。
即官不为虎,而吏且将为狼,况有猛如虎者耶?”(清·蒲松龄《聊斋志异·梦狼》)敝人拜读《聊斋志异》时,总觉得不可思议,有些疑惑,认为未免有点夸大其辞。
然而,看过《云南日报》报道的云南无辜少年被30多名统一服装的保安持械打死之后,释然矣!信之矣!报道称:2011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云南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17岁少年符国俊跟表弟崔文豪吃夜宵时,突然被穿着统一服装、手持钢管木棒的20多个男子暴打。
符国俊随后送入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崔文豪软组织受伤。
崔文豪说,打人者衣服背后有编号。
他说,他和上中专的表哥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凌晨在一家KTV唱完歌出来时,发现KTV门口有人打架,“看了一会儿,觉得没意思就走开了”。
没想到半小时后遭人暴打。
崔文豪的父亲凌晨赶到事发现场,看见民警在维护秩序,20多个打人者也在,问他们为什么打人?一个带头打人者回答:“我们打错人了,医药费我们出。
”随后,这帮打人者喊着“1、2、1”的口号离开。
崔文豪的父亲跟在后头,看着他们进入大板桥镇街道办。
……大板桥街道办党委副书记、大板桥派出所所长王江海说,经初步调查,这起案件属于个人行为,不是有组织的……2011年10月9日云南网报道:大板桥街道办苏副主任向记者介绍,这40名保安与街道办只有劳务关系,是瑞邦保安派遣过来协助城管工作,双方签有劳务派遣合同,但保安人员的管理仍属于云南瑞邦保安公司。
而家属方及围观人群称,打人的保安是街道办城管的保安,其责任也应该归之于街道办城管。
苏表示,街道办的40名保安属于非公务人员……呜呼哀哉!17岁少年符国俊,一条鲜活的生命在棍棒相加之下被活活打死,其凶残由此可见矣!与此同时,执法者“文明执法”的口号喊得震天价响,不是可笑的自嘲吗?执法者如狼似虎,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将无辜少年打得一死一伤,而后扔下一句:“我们打错人了。
呼兰扫黑后“,保护伞”无处可藏

时政案例呼兰扫黑后,“保护伞”无处可藏/张铎浓烈的火烧云,鬼魅的跳大神,以及麻木不仁、听天由命的众生——这是民国才女萧红笔下的呼兰河畔。
时光流转,如今的呼兰是黑龙江省会哈尔滨的一个市辖区。
近来,呼兰屡屡吸引外界关注的目光,不是因为萧红笔下的小城故事,而是缘于涌动在这片土地上的“黑道风云”以及风云散尽后的官场地震。
8月14日,已退休3年的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王克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一个多月前,哈尔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锐忱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据相关人士透露,任锐忱与王克伦两名正厅级官员的落马,都与呼兰打黑有关系。
在此前的六至七月,呼兰区区委原书记朱辉、原区长于传勇、政协原主席孙绍文等十余名呼兰官员相继落马。
官方通报中,都提到他们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
真流氓,假仗义距离哈尔滨市中心不远的呼兰河大桥桥口,耸立着一块石碑,碑上刻着“明悦湖”三字。
“明悦湖”景区内有一座面积广阔、一眼望不到头的庄园,一般游客进不去。
庄园保安声称是“私人会所”。
呼兰人都知道,会所的主人叫杨光,曾任全国人大代表,是当地有名富商。
另外,他也是令人闻之色变的“黑老大”。
数年前,杨光曾亲自驾驶劳斯莱斯轿车,带着媒体记者走进明悦湖畔的私家庄园。
据描述,庄园的车库中还停着两辆8缸越野车,供他下乡使用。
还有一个车库放满茅台,“我现在每年大约都要拿出1000万元来买酒……”庄园内还有狗舍,养了十几条狗。
其中一条罗威纳的德国犬,是花了30万从德国买回来的。
除此之外,杨光还养了几百只鸟,两条“金龙”鱼……时光倒回一年前,奢侈的杨家庄园内喜气洋洋,杨光招呼手下痛饮狂歌,庆祝呼兰另一名黑老大,也是自己死敌的于文波落网。
2018年9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4·17”专案组发布通告,称其正在侦办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以于文波为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案件,目前首要分子于文波已被批准逮捕。
关于呼兰的“黑老大”,历来有“四大家族”的说法,列前两位的就是杨光与于文波。
兰考一涉黑团伙涉嫌十宗罪_12人法庭受审[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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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一涉黑团伙涉嫌十宗罪 12人法庭受审庭审现场9月4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以张建军、崔学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该案12名被告人共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贷款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十项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以来,张建军纠集两劳回归、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张建军、崔学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金印、崔新新和张永刚、康玉衡、于长旺(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涛、汪大峰、郭纪国、凡清玉、门新房、支东方、康守良、张德州和赵新胜、戴宋文、张绍阳、韩平、崔庆利(五人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
该组织有明确分工,张建军、崔学建平时负责指挥、领导,金印平时为张建军开车,于长旺、康玉衡、张永刚、赵新胜、李涛、戴宋文、汪大峰、崔新新、韩平、凡清玉、郭纪国、门新房、张德州等人看护生意、工程及照顾赌场等。
该组织到2008年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组织比较稳定,人员多达30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团伙的组织领导者张建军、崔学建以黑恶势力为依托,承包工程供料、开设窑厂、承包纸浆厂,并采取在洗浴中心长期包房开设赌场抽取佣金、受雇他人收取费用、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获取大量不义之财。
自2003年以来,张建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以寻衅滋事、聚众赌博、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为手段,在开封县城关镇、刘店乡、杜良乡、兴隆乡等地区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还指控,上述12名被告人还部分或全部参与实施了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赌博、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并实施了殴打群众、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
该案起诉书长达24页,公诉案卷宗15册,主要证据复印件560页。
尹建庭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尹建庭,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曾任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9年7月,尹建庭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年8月被逮捕。
202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尹建庭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尹建庭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0万元;贪污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受贿罪:尹建庭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0万元。
其中,尹建庭收受某公司总经理郭某人民币400万元,收受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陈某人民币300万元,收受某投资公司总经理李某人民币250万元。
2. 贪污罪:尹建庭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县长期间,贪污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表现为,尹建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3. 滥用职权罪:尹建庭在担任郏县县委书记、县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具体表现为,尹建庭在郏县某重点工程项目中,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决定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成本增加,造成国家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尹建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尹建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刘广田等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刘广田等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6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广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当事人】刘广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刘广田【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广田【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公安机关经调查收集证据,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21:29:47刘广田等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02行终6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广田,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峰(刘广田之子),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临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山,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刘春涛,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政委。
委托代理人姜伶龙,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祥晓,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王大力,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
从法律角度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判无期徒刑。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2016年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
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人凌辱,持刀将对方刺死。
此案引发了人们对暴力催债、母亲受辱、法律公正等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焦点1. 母亲受辱:于欢母亲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这是案件的核心问题。
母亲作为家庭成员,其人格尊严应得到法律保护。
暴力催债人的行为已构成对母亲人格尊严的侵犯。
2. 暴力催债:暴力催债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案中,暴力催债人采取极端手段逼债,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3. 法律公正:于欢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质疑。
一审宣判无期徒刑,是否过于严厉?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三、法律分析1. 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的母亲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其行为已构成不法侵害。
于欢持刀将对方刺死,是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
从法律角度来看,于欢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然而,正当防卫并非无限制,其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争议的焦点。
2. 法律适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该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律规定来看,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少年模拟法庭——寻衅滋事案林盛法院少年庭审判审判长:1人人民陪审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辩护人:2人被告人:3人被告人:贾浩,本市××中学二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中学二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本市××中学一年级学生法警:2人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中学在校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晚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宿舍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
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回宿舍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
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三、不准吸烟;四、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入庭。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敲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第一被告人姓名?贾浩:贾浩,审判长:性别?贾浩: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贾浩:1997年5月17日生审判长:民族?贾浩: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贾浩:高中文化审判长:职业?贾浩:学生审判长:家庭住址?贾浩:住本市朝阳区阳光花苑52号。
刘涌案始末

刘涌案始末刘涌案始末刘涌主要犯罪事实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21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试衣镜。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11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
1997年3月再送20万人民币。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2万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秀1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
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22.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万元,2000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面镜子;1999年11月,送三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美元;2000年2月,又送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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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于建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密刑初字第31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建忠,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密云县河南寨镇宁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月学,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密云县河南寨镇宁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玉符,男,1941年2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密云县河南寨镇宁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尚举,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晓媛,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密云县河南寨镇宁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凤利,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密云县河南寨镇宁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0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建忠、蒋月学、田玉符、鲁晓媛、林凤利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建忠、蒋月学、鲁晓媛、林凤利,被告人田玉符及其辩护人胡尚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建忠伙同被告人蒋月学、田玉符、鲁晓媛、林凤利等人于2006年3月31日至5月9日间,以解决密云县潮河北岸宁村原有的444亩土地确权相要挟,积极煽动、招集宁村村民并积极参与阻止密云县河南寨镇宁村北京承高速路第26标段工地正常施工,致使该工地停工40天,造成京承高速路施工无法正常进行,不能如期完工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建忠、蒋月学、田玉符、鲁晓媛、林凤利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于建忠、蒋月学、田玉符、鲁晓媛、林凤利刑罚。
被告人于建忠、蒋月学、田玉符、鲁晓媛、林凤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田玉符的辩护人认为,田玉符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建忠伙同被告人蒋月学、田玉符、鲁晓媛、林凤利等人于2006年3月31日至5月9日间,以解决密云县潮河北岸宁村原有的444亩土地确权为由,煽动、招集宁村村民或积极参与阻止密云县河南寨镇宁村京承高速路第26标段工地正常施工,公安机关6次出警未能制止,致使该工地停工数日,造成京承高速路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数台机械设备停工,工期延误的严重后果。
针对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调取和收集的如下证据:证人李安西、陈士海、刘其明、王建国、陈卫东、王丰润、曹长英、李建河、曹树春、柴永峰、曹庆国、张士强、张士刚、李立武、张松伶、郑福顺、郑福昌、田希泽、张文福的证言,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会议记录,施工损失统计表等。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于建忠、蒋月学、田玉符、鲁晓媛、林凤利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建忠、蒋月学、田玉符、鲁晓媛、林凤利无视国法,为达到本村土地确权的目的,纠集多人,阻止正常施工,情节严重,致使人员和数台机械停工、工期延误,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建忠、蒋月学、
田玉符、鲁晓媛、林凤利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成立。
鉴于被告人于建忠、蒋月学、田玉符、鲁晓媛、林凤利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玉符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建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6年5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止)。
二、被告人蒋月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07年3月15日止)。
三、被告人田玉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6年5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止)。
四、被告人鲁晓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07年1月15日止)。
五、被告人林凤利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6年5月10日起至2007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晓明
审判员杜娟
代理审判员单青林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冯利
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