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金融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指南(建议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7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8月16日附件: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应当符合合规规范。
本办法所称合规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金融机构内部规范。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以确保遵循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从业人员定义)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组织架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全面覆盖、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公司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23

《公司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23公司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23第一部分:引言本应用指南旨在提供对公司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解释和应用指引。
本文档详细说明了公司在2023年如何根据该准则来处理租赁合同和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事项。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公司和组织,在制定会计准则第21号的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部分:租赁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合同将被分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将会计入租赁方的资产负债表,而经营租赁则仅会计入租赁方的利润表。
在2023年,所有公司应根据租赁合同的实际情况,严格遵循准则第21号的规定进行分类。
对于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未来租金支付以及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等关键要素,应进行仔细评估,确保正确分类。
第三部分:财务报表披露要求根据准则第21号,公司需要对租赁合同和租赁资产进行必要的披露。
在财务报表中,应分别披露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相关信息,包括合同期限、未来租金支付、租赁资产的净额以及与租赁相关的义务和权利。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公司应确保对租赁的分类和披露符合会计准则第21号的要求,信息准确、完整,并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
第四部分:过渡规定尽管准则第21号已于2023年生效,但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情况的租赁合同和租赁资产,可能需要一些过渡性的执行规定。
具体的过渡规定将根据情况在2023年内陆续发布。
第五部分:结论本指南旨在帮助公司和组织理解和应用公司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在2023年,准确分类和披露租赁合同和租赁资产的相关信息将成为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部分。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请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的会计处理事项和披露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决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0.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租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金融服务,着力防范和纠正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和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十三项监管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公司治理。
督促金租公司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行机制,做好股东股权管理和信息披露,规范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
二是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
要求金租公司建立健全“三道防线”,有效落实业务部门的主体责任、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
三是找准服务实体经济切入点。
鼓励金租公司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发挥售后回租业务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
四是严格规范租赁业务。
建立租赁物负面清单,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范围严格限定为设备类资产,要求金租公司不得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
五是优化租赁业务结构。
引导金租公司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租业务能力。
金融租赁经营模式及业务实操运行方法

金融租赁经营模式及业务实操运行方法作者简介:范琨,金融学博士,高级CSERM,恒丰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组长。
全国截至2016年一季度,已注册融资企业达5022家,可谓犹如雨后春笋,发展迅速。
该行业核心竞争力有待于厘清,显得十分必要。
笔者随机选取了6家银行系金租作为分析样本,有赖于依靠学习标杆金融租赁公司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并梳理和提炼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商业模式、业务模式、盈利模式、业务运行操作、银行系金租运行特点以及值得我们借鉴的方面。
一金融租赁公司商业模式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交易结构见下图。
因此,融资租赁的商业模式可以概括为“一个标的物,两个相关合同、三方当事人、四个支柱”。
(一)一个标的物。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融资方式,标的物是融资租赁业务形成的关键要素,没有标的物则不构成融资租赁业务,这也是融资租赁与贷款的本质区别。
标的物可以是有形动产、不动产或者生物资产(现阶段主要为有形动产)。
(二)两个相关合同。
两个相关的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件购货合同。
租赁合同确定融资收益,购货合同确定融资成本。
两个合同牵制了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三方当事人。
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三方当事人。
有时出租人同时担当供货商的角色(委托租赁或结构性参与租赁),有时承租人同时担当供货商的角色(返还式租赁),还有时承租人同时担当出租人的角色(转租赁)。
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在两个合同中交叉体现的。
在购买合同中主要体现出租人的义务—支付租赁物的货款,承租人行使买方的租赁物件选择权;在租赁合同中,主要体现了出租人的权利—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承担租赁物瑕疵风险,供应商在购买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负责。
(四)四个支柱。
融资租赁靠法律法规保护、会计准则界定、税收优惠鼓励、监管制度适度这四个支柱的支撑才能健康的发展。
对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建议

对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建议
金融租赁行业是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经济
发展、促进产业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当前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创
新的推动下,我对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建议如下:
1. 加强监管和风险管理: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部分,金融租赁行
业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防范金融风险。
2. 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减少融资难度,为中小
微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灵活化的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3. 增加市场化程度:金融租赁行业要不断提高市场化程度,通
过创新产品、服务和营销方式,提高产品竞争力,强化市场联动效应。
4. 合规经营:金融租赁行业要加强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高企业信誉度,树立行业形象。
5. 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促进产业升级。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根据2014年4月17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监事会第七章高级管理层第八章经营管理第九章终止与清算第十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一章附件第 1 页共 26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注册名称: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银租赁”,。
英文名称:SPDB Financial Leasing Co.,Ltd.本公司住所:上海徐汇区龙腾大道2865号。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法人发起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玖亿伍仟万元整。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贰拾玖亿伍仟万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
本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本公司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会计新资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2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科目;除下述③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3岀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担保余值和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
(5)本科目余额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中填列,其中,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中填列。出租业务较多的出租人,也可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下单独列示为“其中:应收融资租赁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釆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岀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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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10.金融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指南(建议稿)金融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指南(建议稿)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促进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对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约束力,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在自己的主营业务中应遵循本指南。
对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遵循本指南的状况,银监会授权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督。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主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分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三大类,(一)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
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1 / 8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
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
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 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
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
---------------------------------------------------------------最新资料推荐------------------------------------------------------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
( 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
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
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
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
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
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
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
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
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 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
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3 / 8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
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 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
(二)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
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
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
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
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 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最新资料推荐------------------------------------------------------ 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
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
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三)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
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
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
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
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方不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5 / 8三、金融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中国法人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
出卖人不是中国法人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四、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承租人的任何金钱债务需要担保以及如果约定有担保时的担保类别,由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商定。
如果有担保,则相关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
相关的担保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管辖。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应该是固定资产,即不消耗的、可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
但是,随附于有体物的、否则该有体物将不能发挥其功能的软件,应视为该有体物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为了保证融资租赁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该融资租赁项目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但必须严格遵循《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该项目租赁融资额的 60%。
七、为了保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在对承租人企业的应收租赁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该债权变更为对该承租人企业的股权。
八、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本着将应收租赁债权质押和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抵押的精神,以证券化的形式申请发行金融租赁债券。
---------------------------------------------------------------最新资料推荐------------------------------------------------------ 但是必须编制具体方案,报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各商业银行是否受理由金融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债权作为质押申请的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由各该商业银行决定。
十、鉴于我国对各类不同资产有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凡是在所有权转让环节需要到有关部门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该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审批确认之后方为有效。
十一、在回租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环节中,如果该标的物不属于需要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则在我国当前法定的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至少要有出让该财产的机构的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应的公证程序。
十三、融资租赁项目中的任何金融租赁公司不担风险的部分,都不构成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该严格地按照表外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十四、任何租赁业务,如果其中有或有租金的约定,则无论该租赁业务如何命名,就或有租金的部分而言,它不是任何租赁业务,而是投资业务。
应该按投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以及,其业务总额不得高于所有者权益的 30%。
十五、如果将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都考虑在7 / 8内,则租赁应收款不得低于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含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的) 60%。
十六、本指南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