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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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签名证据的审查判断

浅议电子签名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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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普遍性也日益突出。

然而,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上,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一直存在着一些难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推动电子证据认定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征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征。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可以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的证据。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易于复制: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复制、转发等方式轻松复制和传播,使得证据的保全和调取更加方便。

2.易于篡改:在电子化信息交流的过程中,电子证据也面临着被篡改、伪造的风险,这使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备受质疑。

3.不易获得原件:电子证据通常以电子文件、互联网存档等形式存在,而并非传统证据的纸质原件,给调取和鉴定带来一定困难。

二、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是关键。

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社交媒体信息等。

为了正确认定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获取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需要获得合法的搜索令或经过当事人同意。

2.真实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不能经过编辑、篡改等处理。

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或者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3.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应当保持完整,不能存在明显遗漏或丢失的情况,否则可能影响证据的可信度。

在电子证据的质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为了解决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1.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证人的陈述来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电子证据的来源、获取过程以及与电子证据相关的事实情况。

2.技术鉴定:可以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实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认定过程较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认定要素以及相关规则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法。

一、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存储、传输或呈现的证据。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复制、易修改、易删除等特点。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认定过程中,需要重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要素1. 可信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可信性是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基础。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需考虑以下要素:(1)产生环境:包括电子文档生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性;(2)存储介质:要确定电子证据是否存在丢失、损坏、篡改等风险;(3)生成过程:包括电子证据从生成到呈现的全过程,需确认其中是否存在中断、修改、删除等情况;(4)相关数据:要验证电子证据中的关键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

2. 完整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证据的内容不受篡改或者损毁。

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生成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生成的过程中没有被篡改或损坏;(2)传输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干扰或损毁;(3)存储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存储过程中没有被删除或损坏。

三、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1. 原始数据原则根据电子证据的原始数据原则,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尽力获取、采用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是指电子证据产生时所存在的数据,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

采用原始数据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鉴定规则鉴定是电子证据认定的重要环节。

对于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分析、解读电子证据,提供鉴定结论。

3. 比对规则当涉及同一事实的多份电子证据时,法院可以采用比对的方式予以认定。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根据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电子数据证据成为新一类证据形式,此举奠定了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独立地位。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证据的种类及内涵都在不断扩展,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必将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及审查也必将面临新的挑战。

笔者结合司法一线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标签: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取证审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适应当今社会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新媒体产业的兴起,新刑诉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使电子数据证据单独成为一类证据形式。

本文将结合司法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包括文字、凸显符号、字母等内容的客观资料。

简而言之,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即为电子证据。

对电子数据证据立法定位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工作实践中多将电子证据划为视听资料。

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都需要一定的载体,且都易更改、易灭失,感观上它们应该是一类的,但二者表现形式仍有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颁行的《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計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视听资料特指录音录像形式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具有客观真实性强、直观形象的特征。

从视听资料的定义来看,“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是视听资料证据的组成部分,可这并不能囊括全部电子证据形式,电子证据至少还应包括“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资料”。

电子数据证据不像视听资料仅以所记载的声音或影像对案件事实单纯的进行再现,而是要通过重组以达到有序的排列从而达到证明目的,计算机的后台工作记录及其他电子化设备的电子资料也在电子数据证据范畴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治安案件调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电子证据的认定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电子证据类型在治安案件中,电子证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依据,帮助公安机关还原案件真相。

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1. 真实性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首先要求证据的真实性。

换言之,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不能经过修改或伪造。

在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时,可以借助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比如数字签名、时间戳等。

2. 确凿性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还要求证据具有确凿性。

即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明确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能模糊或引起歧义。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对电子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解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采集和存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合法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一定的限制,比如需要取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法院的授权。

对于非法获取的电子证据,公安机关不得将其作为依据进行处罚。

只有经过合法手段采集的电子证据才能得到认可和使用。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某人涉嫌散布谣言,引发社会恐慌。

公安机关收到举报后,通过对其社交媒体账号进行调查,找到了相关证据。

此时,公安机关需要判断这些社交媒体信息是否属于有效的电子证据。

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对电子证据进行认定:1. 鉴别证据来源公安机关需要确认社交媒体信息的真实来源,以排除伪造或修改的可能性。

可以借助技术手段追踪信息的发出IP地址、账号注册信息等,确保证据来源可靠。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进行鉴定和确认的过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易被篡改: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篡改和伪造,因此在认定电子证据时需要考虑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易被删除: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删除、修改等手段进行销毁,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和保存。

3.容易隐藏: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加密、隐藏等手段进行保护,因此需要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和确认。

二、电子证据的鉴定方法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鉴定:1. 数据封存技术:通过数据封存技术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对电子文件和数据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 数据提取技术:通过数据提取技术可以对电子设备、电子邮件等进行取证,并对相关数据进行鉴定和确认。

三、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参考以下鉴定标准:1. 真实性: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包括其产生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2. 完整性: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完整性,包括其未经篡改、修改等的完整性。

3. 可信度:电子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包括其来源、提取和鉴定的过程。

4. 法律效力:电子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其取证程序、鉴定标准、存储和保护等方面。

四、电子证据的认定程序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取证:对电子设备、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等进行取证,包括数据提取、封存、保护等过程。

2. 鉴定:对取证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和确认,包括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恢复、分析、鉴定等过程。

3. 证据提交:将鉴定确认的电子证据提交给法院,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材料。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审查标准

证据内容完整
电子证据应包含完整的信息内容 ,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案件事
实。
证据链完整
电子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 括从生成、存储、传输到呈现等各 个环节的记录和证明。
无篡改或伪造
电子证据应未被篡改或伪造,保持 其原始性和真实性。
可靠性审查
技术可靠性
电子证据所依赖的技术系统应稳 定可靠,能够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 与审查标准
目录
• 电子证据概述 •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 • 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 •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电子证据的展示与质证 • 电子证据的法律挑战与对策
01
电子证据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生成 、存储或传输的数据和信息,用 于证明或反驳案件事实的证据。
和一致性。
存储介质可靠性
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应安全、可 靠,能够保证数据的长期保存和
随时调取。
鉴定机构可靠性
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的机构应具 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信誉,能够 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合法性审查
主体合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和使用等主体应符 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授权。
程序合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和使用等程序应符 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
来源合法
电子证据的来源应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04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收集方法与程序
现场勘验
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 行封存,并记录勘验过
程。
远程勘验
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 统实施勘验,提取、固
定电子数据。
突。
对策与建议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电子证据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对电子证据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在网络安全法中,电子证据被定义为能够证明网络活动、网络犯罪以及与网络安全相关事件的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等。

为了能够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性,网络安全法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

法律要求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可靠,不能经过篡改或伪造。

这就要求在电子证据的起源、收集、封存、提取等环节都应当予以严格监管,以确保其真实性。

其次,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

法律规定,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程序。

只有在依法取得的情况下,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要求从取证过程开始,就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最后,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完整性。

法律要求电子证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能发生遗漏或损毁,否则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和论证。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传递中,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及鉴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及鉴定应当依法进行。

以下是常见的电子证据相关环节:1. 电子证据的采集:依据合法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可以采用电子取证工具、网络监控设备等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固定:将采集到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毁。

可以使用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

3. 电子证据的鉴定:对电子证据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可以通过数字取证技术、数据恢复技术等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三、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推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对于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推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电子证据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合理推定的方式进行证明。

浅析电子证据在审查过程中的认定问题

浅析电子证据在审查过程中的认定问题由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自身的缺点,即容易被伪造、篡改和毁损,那么在审理过程中,如何鉴定所提供电子证据的真伪性,就成了一个难题;同时,所提供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如何判断,又将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电子证据的概念在立法中却很少提及,涉及电子证据的条款主要有:1、1999年《合同法》中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显然《合同法》将数据电文作为书证;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同样《电子签名法》明确的规定了数据电文可作为书证。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这两个规定中都将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

但在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可见,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放在一起作为证据的另一种分类,且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区分开来,可知,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将可以单独作为证据来作证。

不难发现,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当中,电子证据在定性上是不一样的,笔者认为虽然电子证据在涉及不同种类案件中的定性不同,但不宜对此妄加改动,非得做到完全统一,应考虑具体电子证据和各部门法的自身特点,对电子证据在法庭上中的定位进行考量,不能将所有的电子证据固定为某一种证据;再者,有些部门法对电子证据部分的规定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不宜再做硬性变动。

论电子证据的审查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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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 规则 目前在我 国尚未经 立法确 立,缺 乏引人基 础。笔 者认 为,对刑 事 电子证 据 的法 庭举证 ,应 当立足我 国现 有的 诉讼 规则 ,充分重视 刑事 电子证 据 的特 性,在现有 的或 可预 期达到的设备 条件下进行分析。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控方是 刑事诉 讼中承担 主要 证明责任 的一方,故本 文 对刑事 电子证 据举证的探讨也主要围绕控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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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作者:汪进
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17年第03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加以明文规定。

电子证据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者其派生物。

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复合型、无形性、脆弱性等特征。

它与传统的证据类型存在极大的区别,使得它正式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关键词:电子证据;审查;认定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7)03-0270-02
1 电子证据的收集
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与传统证据相比有所不同,除了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外,还可以由检察技术人员进行。

技术人员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电子技术方面的帮助,如制定提取某一电子证据的计划、步骤以及相应的要领,协助搜查、扣押计算机软件、硬件,协助保管电子证据。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

以网络犯罪为例,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

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

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

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对于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来说,其遗留有电子证据的场所不仅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房间,更主要是指从犯罪人作案使用的计算机开始,一直到登录、浏览过淫秽色情图片、录像、电影、文字以及其他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如利用视频聊天所进行的色情表演)的普通网络用户所拥有的计算机所构成的整个电子空间,这正是现场勘查的主要场所。

进行现场勘查前,首先要封锁并监视可疑的犯罪现场,切断计算机与外部的联系,并停止对计算机的操作。

在勘查时,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相结合,发现涉案数据后应当采用镜像复制法进行数据复制,并对复制件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扣押。

对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来说,搜查的重点既包括计算机中的淫秽色情图片、录像、电影、文字以及网上活动记录,也包括计算机本身、拍摄图片、录像、文字用的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和扫描仪等。

提取证据时首先要求提取软件,必要时也可以提取计算机硬件。

对于采集到的证据,要及时标注提取的来源、时间、提取过程、提取人员等,以保证电子证据提取的合法性。

此外,还可以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

但采用这种方式时一定要慎重,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2 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我国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定案)的根据。

提交法庭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同样要经过调查后才能认定。

从证据学原理来讲,某一证据要保证其真实可靠,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即构成证据锁链。

一般来说,电子证据需要审查的环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环节:电子证据是否是在正常的活动中按常规程序生成的;生成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曾被非法人员控制;系统的维护和调试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生成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可靠;人工录入电子证据时,录入者是否被有效地监督并按照严格的操作程序合法录入等。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生成的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所以在认证时应一一加以分析判断。

(2)审查电子证据的存储环节:存储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电子证据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证据的人员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证据时是否加密;所存储的电子证据是否会遭受未经授权的接触等等。

(3)审查电子证据的传送环节:经过网络传递、输送的电子证据,其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信息丢失、改变,从而降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认证时要调查分析传递、接收电子证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证据的”中间人”(如网络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电子证据在传递的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有无可能被非法截获等。

(4)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环节。

电子证据是由谁收集的,收集证据者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是否科学、可靠;收集者在对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是否客观公正,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等等。

以上的审查实际包含了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认定的目的主要在于认定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方法主要有:(1)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通过运行特定的程序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检查及验证。

包括对形成和存储电子文件的技术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的可靠性检查,和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技术检验。

(2)利用技术设备对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真伪进行鉴别。

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以电信号代码形式贮存于计算机各级存贮介质中,输出的数据和信息多以不可直接读取的形式出现,必须用相应的电子设备和技术方法方可被反映、被感知。

如上两项检验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或指导。

(3)利用证据间的逻辑关系来判明电子证据的原始与真实性。

结合整个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判断;作为电子证据的信息和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结果等有无联系与矛盾,从而认定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内容形式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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