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成人员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文件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文件渝继教 [2009] 34号关于开展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和高校项目执行机构:自2001年开始实施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以来,我市已有3万余名教师参加了本项目的培训。
该项目为中小学新课程改革和信息化环境下的教育教学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促进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育资源在我市中小学教学中的应用,加深对教学实践应用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切实提升我市中小学教师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学水平,迎接本项目培训十周年的到来,经研究,决定举办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赛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的中小学学科教师、校长、主讲教师和项目管理人员。
二、参赛内容本次论文评选活动分为4个组:学科教师组、主讲教师组、校长组、项目管理人员组。
1.学科教师组®教学设计更有利于在教学中实施?论文要求:作者应为接受过项目培训的中小学教师。
以个人应用过程的真实体验为基础,论述英特尔®未来教育进课堂可能会面对的困难,以及自己如何克服;以实践后对教学设计的反思出发,论述有利于实践的设计策略。
2.校长组论题:校长怎样促进英特尔®未来教育的实践应用,推动学校课程改革和教师专业化发展?论文要求:作者应为项目学校校长,在实践中应用英特尔®未来教育教学设计取得良好效果。
论文以教师应用实践为基础,以校长如何在学校推进项目的应用策略与构想为论文核心内容。
3.主讲教师组论题:怎样进行项目培训更能促进应用?论文要求:根据自己对项目培训内容和要求的理解,论述培训中的哪些内容和要求更能促进学员把培训的成果带到教学应用中;根据自己的培训实践以及对学员培训后续实践情况的分析,提出怎样的培训(形式、教法和评价等),更能促进学员培训后的应用。
4.项目管理论坛论题:如何建立推动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在本地区应用的管理机制?论文要求:分析本地区项目应用的发展态势,总结在管理中对推动应用行之有效的策略,并对深化项目应用提出有实践意义的新构想。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渝人发[2007]204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20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人事(教育)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汇聚继续教育教学资源,提升施教机构的整体质量,市人事局、市教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建设一批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促进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教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依法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创新教育,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项目。
第四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教学应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和用人单位的需要,突出专业技术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以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为教学重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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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4〕10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委属中小学,市教科院、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是重庆市教委领导下的我市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管理和议事协调机构。
近年来,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在推动我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校艺术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上下衔接、统筹协调、专业指导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重庆市教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委内议事协调机构名单的通知》(渝教工委办〔2014〕5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调整和完善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组建第一届专家组。
现将相关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主任:周旭重庆市教委主任、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副主任:钟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巡视员徐辉重庆市教科院院长成员:余世琳重庆市教委体卫艺处处长郭天平重庆市教委办公室主任邓沁泉重庆市教委基教处处长隗建勋重庆市教委职成教处处长张宗华重庆市教委高教处副处长刘先海重庆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奚弟超重庆市教委学生处处长粟朗重庆市教委宣教处处长李源田重庆市教委师范处处长刘宏伟重庆市教委财务处处长姚友明重庆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处长胡斌重庆市教委招考处处长刘云生重庆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李世玉重庆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处长肖钢重庆市教委体卫艺处副处长二、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艺教办”)艺教办设于市教委体卫艺处,负责日常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渝人社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85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3日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第一条总则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机构及其他机构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条申报条件申报条件包括:师德师风、基本资格、教育业绩、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和优先条件六个方面。
(一)师德师风1.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立德树人,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师德方面无不良言行。
2. 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应规定执行:(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六批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市级骨干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六批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市级骨干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渝教师[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六批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市级骨干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渝教师〔2013〕4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委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决定》(渝府发〔2001〕126号)精神,为加快名师队伍建设,决定开展全市第六批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市级骨干教师推荐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对象(一)参加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教师。
(二)参加中职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教师。
(三)参加“国培计划”-重庆市农村骨干教师置换脱产研修项目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教师。
二、评选名额第六批拟评选认定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学校市级骨干教师1000名。
其中,校级领导不超出评选总数的20%。
市里按1:1.2比例放大推荐名额到各区县(自治县)和委属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推荐条件(一)师德高尚1.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教育行为的六条规定》,思想言行堪为师表。
2.教书育人,敬业爱生,有较强的开拓进取精神。
3.具有团结互助,关心集体,严于律己的良好品质。
4.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业务精良1.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技能,教育教学基本功过硬,学科专业知识扎实;幼儿园教师达到幼师(中师)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职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实作技能。
2.完成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年度学分,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努力掌握相关学科的新知识、新理念、新技术和专业新规范,在学科的教育理论及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有较高造诣。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渝教人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工委、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五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6月7日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以及国家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长队伍,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实际,现就探索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重要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按照促进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体现校长岗位的专业性,建设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渝人社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0日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渝教师〔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师〔2011〕36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有关委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1年12月15日重庆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三章任务和职责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组织与管理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管理,发挥名师工作室在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探索并建立优秀教师的培养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名师队伍,根据《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师工作室是由同一领域骨干教师共同组成的, 集教学、科研、培训等职能于一体的教师合作共同体,既是一个开放性的研修组织,也是一种研训一体的培训模式。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名师工作室以名师为引领,以学科为纽带,以先进的教育思想为指导,旨在搭建促进中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以及名师自我提升的发展平台,努力打造一支有成就、有影响的高层次教师团队。
第四条名师工作室以名师姓名命名,实行任期制,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名师工作室由1名名师主持人和5-10名学员组成;名师工作室由市教委授牌,设在名师所在单位,由名师所在单位专设工作室并挂牌。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五条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是育人的模范、教学的能手、科研的专家;(二)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的意识,有鲜明的教育风格或教育教学特色,业绩突出,在全市乃至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三)有较强的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能力,能组织、培养和指导骨干教师进行课题研究,有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扎实稳健的工作作风;(四)主持市级及以上研究课题至少1项,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公开刊物发表5篇,研究成果获得市教委成果一等奖;(五)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需要,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岁(女52岁),现仍在职在岗的称职教师,并应具备特级教师或研究员级教师称号,重庆市名师、市级学科带头人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