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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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水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排水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排水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防汛抗旱正文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排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排水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特许经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向排水设施排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主管部门;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13日以粤环〔2014〕21号发布自2014年4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试点期间选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限定的流域或区域范围内开展,由试点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二氧化硫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

深圳市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已经省批准的市级排放标准,市级排放标准未规定的,执行省级排放标准,省级排放标准未规定的执行国家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主管,其属下的环境保护监理机构(下称监理机构)负责本级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两级排污费实行分级征收分级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环保部门的征收范围是:驻深中央部属、省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驻深外 省、地区(市)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驻深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 由驻深外省、外地区(市)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 资、合资、 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在市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个体、私营、合伙、股份制、合资、独资企业的排污费;(二)各区环保部门的征收范围是:各区属和各区以下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驻深外地的区属及区以下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各区属或区以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驻深外地的区属或区以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三)市级监理机构对区级监理机构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起指导、监督作用。

 第六条 为利于管理,根据区环保部门的书面申请,市环保部门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可以适当将市征收范围内的部分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委托排污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区环保部门代征收、代管理;排污单位按缴费通知书上所列金额,直接缴入在银行开设的"市征收排污费专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指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等因素,按照一定计量单元,以及与环境容量、环境功能损害成本等相关因素确定的收费金额。

第三条排污费征收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章征收标准的确定第四条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环境容量、环境功能损害成本、排污单位的经济实力等。

第五条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并按照不同污染物类别分别制定。

第六条征收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环境容量变化、污染物危害程度变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公开。

第三章征收标准的核定和公布第七条征收标准的核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核定征收标准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包括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征收标准的执行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的资金应当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

第十条征收标准的执行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二条对于恶意逃避缴纳排污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档涉及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列表2.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听证公示表3.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排污费: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费用3.环境容量:指环境所能承载的污染物总量4.环境功能损害成本:指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财务和非财务损失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日期:2006年12月11日【字号大中小】价局)深价管字〔2006〕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深圳市卫生保洁费收费标准
1.住户卫生保洁费:10 元/户·月 2.门店卫生保洁费见下表:
门店 分类 经营面积
≤30m2
一般门店
经营面积(不含 30m2特殊门店
收费 标准
40 元/间·月(包括 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 运输)
60 元/间·月(包括清扫 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
1.一般客户用水按用水量的 90%计算污水量;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材料的饮料生产用水按用水量的 40%计算污水量;市政绿化、 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的 15%计算污水量。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 3.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 4.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 5.用水量小于 2 立方米/户·月以下的用户,免缴; 6.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的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 10 立方米或 15 立方米以下的,按 6.10 元/户·月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用户类别
征收标准
居民用户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企业代征的,按 0.59 元/立方米计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 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的,按 13.5 元/户计收。
其他用户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企业代征的,按 0.27 元/立方米计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 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的,按 125 元/吨计收。
备注
1. 特殊门店是指饮食店、餐厅、酒楼和提供饮食服务的酒店、宾馆、招待所;特殊门店外的其他门店为一般门店; 2.对于经营面积>60m2 的一般门店和特殊门店,如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由不同单位提供服务,按上述标准分别收取清 扫保洁费和垃圾清运费; 3.上述的清扫保洁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价格由双方在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 10%幅度确定。

深价管字200675号

深价管字200675号

深价管字〔2006〕75号深价管函〔2005〕15号-污水处理费依据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 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三)减免措施和特殊措施。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2.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3.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4.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户·月以下的用户,免缴;5.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的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10立方米或15立方米以下的,按6.10元/户·月或9.20元/户·月缴纳;6.对于多人聚居的集体宿舍,经供水企业按照5立方米/人·月核定用水指标的,按照3元/人·月缴纳;7.对于特区内中间报停、恢复用水、新开户等用水不足月,且当月用水量超过2立方米的用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其当月实际用水天数相应结算,具体操作办法由各代收单位酌情处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还在找换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吗,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期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明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韩运鸿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适用于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娱乐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大修或者翻修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分权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课征、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恰当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风险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重新分配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白白浪费或者如此一来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主管部门向县级最少地方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订定对权限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少于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人民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种类梅塞县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申请复核;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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