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成本类] 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怎么结转什么时间结转
房产公司开发成本结转方法

房产公司开发成本结转方法嘿,咱今儿就来唠唠房产公司开发成本结转方法这档子事儿!你说这房产公司盖房子,那可真是一项大工程啊,就像搭积木一样,一块一块地堆起来。
这开发成本啊,那就是盖房子过程中的各种花费。
那怎么把这些成本结转呢?这可就有讲究啦!咱先说说直接成本吧,就好比是盖房子用的砖头、水泥、钢材这些实实在在的材料费用,还有工人的工资。
这些成本呢,就得按照具体的项目来结转,就像给每个房子都贴上一个专属标签一样,算得清清楚楚。
再说说间接成本,这就像幕后的英雄,不太起眼但又很重要。
比如管理人员的工资啦,办公费用啦等等。
这些成本呢,就得合理地分配到各个项目中去,可不能乱来。
你想想看,如果成本结转不准确,那可就麻烦啦!就好像你做饭的时候盐放多了或者放少了,味道肯定不对劲嘛!房产公司要是成本算错了,那可就可能影响到利润啦,甚至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呢!比如说,要是把不该算到这个项目的成本算进去了,那这个项目的成本不就高了嘛,利润不就少了。
相反,如果该算的成本没算进去,那利润又好像虚高了,这可不行!那怎么才能做好成本结转呢?这就需要房产公司的财务人员像精明的管家一样,仔细地记录每一笔开销,认真地分析和分配。
不能马马虎虎,得认真对待每一个数字。
就像咱过日子一样,得算计着花钱,该花的花,不该花的就得省着点。
房产公司也是一样啊,要把钱花在刀刃上,把成本结转到该去的地方。
而且啊,这成本结转还得考虑时间因素呢。
不能一下子全算进去,得根据项目的进展慢慢来。
就像跑步一样,得一步一步来,不能一下子就冲到终点。
哎呀,你说这房产公司开发成本结转是不是挺有意思的?这里面的门道可多啦!要是不注意,就可能出大乱子呢!所以啊,房产公司可得重视这个事儿,可不能马虎大意哟!这可关系到公司的未来呢!你说是不是这么个理儿呢?。
房企如何结转收入和成本全解,建议收藏!

房企成本结转,真的很有讲究近日,一例涉及房地产企业的税企争议案件引起了笔者的关注——针对计税成本的税前扣除金额及计算方法,税企双方都有自认为正确的政策依据。
那么,究竟应以哪项政策为准?起因:未合规结转收入和成本某市税务局税务人员在对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涉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开发的A小区商品房已于2016年10月交房,但在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甲公司却没有按规定结转销售收入和计税成本。
税务人员经取证、计算后,确认甲公司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900多万元,并作出了追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意见。
甲公司承认了未按规定结转收入和成本的违法事实,但对计税成本的税前扣除金额及计算方法如何确认,提出了不同意见。
分歧:适用哪项政策意见不同这笔计税成本,究竟应该如何确认?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对适用的税收政策不能达成统一。
甲公司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公告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到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据此,甲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均已实际交付,建造房屋所发生的建筑安装支出也已实际发生,部分发票虽然取得时间在2017年5月31日以后,但已经取得了发票,因此,所有建筑安装支出都应允许作为2016年的计税成本,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此,甲公司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为100多万元。
税务机关则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成本类]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怎么结转什么时间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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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一般情况下,只有开发产品完工后才可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屋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成本类]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怎么结转什么时间结转
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是否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 3 个条件满足之一就 可以结转?与项目是否完工有联系吗?项目完工应该以什么为依据?在实际操作 中以哪个条件作为结转收入的标准比较好?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 定,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
机关)备案。
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 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 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 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 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结转收入一定是开发产品已经完工,为了避免企业人为 地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成本,国税发[2009]31号文明确只 要开发产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视为完工。只有完工的房屋才可以办理竣工 验收,才有可能交付业主使用和办理初始房产证手续,办理完毕初始产权登记才 可以办理每一位购房人的转移登记,以上并不矛盾。
房产项目以哪个条件作为结转收入的标准

房产项目以哪个条件作为结转收入的标准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是否国税发[2009]31文件规定的3个条件满足之一就可以结转?与项目是否完工有联系吗?项目完工应该以什么为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以哪个条件作为结转收入的标准比较好?《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一般情况下,只有开发产品完工后才可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成本的结转方法

房地产成本的结转方法一、成本结转的时点每季度末结转竣工验收备案的物业,由“生产成本”至“库存商品”,数量采用“可售建筑面积”。
二、成本结转的准备(一)账面成本的整理在竣工结转之前,成本核算对象应清晰,并将账面的成本按成本核算对象一一分解。
前期计入公共的成本,应将竣工物业收益部分拆分出来。
不得将公共的成本直接结转到某苑区的库存商品。
(二)竣工结转相关资料的准备1.明确竣工结转的范围结合六证表或数据开发简表等资料,核对收到的结算相应范围的栋数、座数和型号是否齐全,核对各专业的总表与明细是否一致。
2.核对结算资料是否完整(1)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也尚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应联系业务部门协商解决。
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补提,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工程款已超付的合同或初步结算超过合同价的,应跟踪是否有补充协议或书面说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联系业务部门补齐。
(3)补提成本的底稿是否整理好。
即合同资料是否完整清晰,公共配套设施是否有预估成本、是否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等。
(4)初步结算资料是否出具,应有意识的提前与业务部门协商,提醒业务部门出具初步结算,并对初步结算书的栋数、座数进行核对。
(5)最终结算书出具后应对最终结算书的栋数、座数等进行核对。
对于账面列支数和最终结算数的差异,应进行调整。
3.附集团内承建单位和外包单位的“土建”、“机电”、“装修”的标准以参考(因当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会有所变化):三、成本结转的账务处理(一)总原则每季度末结转竣工验收备案的物业,由“生产成本”至“库存商品”。
(二)特殊情况同一基底(即同一施工栋号)的物业既有装修又有毛坯,由于开发简表的面积是以施工栋号统计,施工方的付款、结算等,也是以施工栋号为单位出具资料,所以前期归集成本时该种物业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但结转至库存商品时应分开装修和毛坯,装修成本直接计入装修物业中,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拆分,其余成本按建筑面积拆分。
工程竣工后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结转5267

工程竣工后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结转5267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周期长,一般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结转。
二、收入帐务处理1、收到房屋首付、银行按揭款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预收帐款--商品房2、工程完工结转收入借:经营收入贷:预收帐款--商品房3、将收入转入利润借:经营收入贷:本年利润三、成本帐务处理1、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安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时。
借:开发成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2、工程竣工借:开发产品贷:开发成本3、结转成本借:经营成本贷:开发产品4、将成本转利润借:本年利润贷:经营成本四、以上是房地产企业成本、收入的结转方法。
五、你单位发生的成本支出在建工程挂着。
1、成本科目用错。
2、由于工程已完工,调整开发成本明细核算会有很大的工作量。
所以,为了简便核算,直接将在建工程科目转出借:开发产品--住宅、办公楼贷:在建工程3、结转成本借:经营成本贷:开发产品--住宅、办公楼4、结转利润借:本年利润贷:经营成本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处理公司财务事项的规范和准则,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司和部门。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内部牵制制度,防止弊端。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1.原始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报废、变卖,都要按照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的各种原始记录格式、内容的填制要求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房地产结转收入分录

房地产结转收入分录(实用版)目录1.房地产结转收入概述2.房地产结转收入的分录方法3.房地产结转收入的注意事项正文【房地产结转收入概述】房地产结转收入是指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将已实现的收入进行结转并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过程。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结转收入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操作,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掌握好结转收入的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十分重要。
【房地产结转收入的分录方法】房地产结转收入的分录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开发产品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
借:开发产品贷:在建工程2.销售开发产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3.结转销售开发产品的成本,计算出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开发产品4.计算出应交的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5.期末结转收入的账户,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房地产结转收入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房地产结转收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收入的真实性:结转收入必须与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相符,不能虚增收入。
2.准确计算成本:结转收入时,要准确计算销售开发产品的成本,确保成本的合理分摊。
3.及时处理税金及附加:结转收入过程中,要按时计算并缴纳应交的税金及附加。
4.合法合规处理:结转收入过程中,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房地产结转收入是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案例解析: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什么时候结转收入和成本

案例解析: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什么时候结转收入和成本房地产独特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独特的配比原则,大多数行业企业都可以实现年度的财税配比,而房地产公司通常只能实现项目的配比,也就是说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五者的配比。
由于项目开发的长周期性,房地产企业何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争议问题,在此也谈谈我的看法。
一、对于收入确认会计准则的规定旧的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里的规则主要是要求企业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这个时点通常是企业交房。
新的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所谓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相比旧的会计准则,新准则更侧重于控制权的转移,那么从房企经营来看,也应当是交房的时点。
当然在新准则中还有关于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规定,碧桂园就曾率先在2017年年报采用了这种方法,但实务中大家的理解还有争议,我在这里不讨论这个角度,依然从时点确认收入角度来看。
二、常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结转收入和成本的时间节点根据上面的分析,其实我们可以对常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收入成本结转做出判断:1、收入结转的时点房地产企业交房时间应作为收入结转时点,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如果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和实际交房日期不吻合怎么办?我的看法是应按照实际交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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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类] 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怎么结转什么时间结转
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是否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3个条件满足之一就可以结转?与项目是否完工有联系吗?项目完工应该以什么为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以哪个条件作为结转收入的标准比较好?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一般情况下,只有开发产品完工后才可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结转收入一定是开发产品已经完工,为了避免企业人为地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成本,国税发[2009]31号文明确只要开发产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视为完工。
只有完工的房屋才可以办理竣工验收,才有可能交付业主使用和办理初始房产证手续,办理完毕初始产权登记才可以办理每一位购房人的转移登记,以上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