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门诊大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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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管理规章制度

门诊管理规章制度

门诊管理规章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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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大疾病管理制度

医院重大疾病管理制度

医院重大疾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对重大疾病的管理工作,提高医院对重大疾病的防控水平,有效降低重大疾病对患者和医院造成的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对各种重大传染病、慢性病等进行管理和防控工作。

第三条医院的重大疾病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主动采取措施,提高对重大疾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重大疾病管理机构和团队,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五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重大疾病的识别和处理能力。

第二章重大传染病管理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大传染病的爆发和传播,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加强隔离措施,确保患者及其家属与医务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医院应当配备充足的防护装备和药品,确保医护人员在处理重大传染病时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医院应当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和公众对重大传染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第十条医院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及时报告疫情动态,做好信息共享和应对准备。

第三章重大慢性病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慢性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干预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慢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和公众对重大慢性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档案,全面记录患者的病史、诊断、治疗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跟踪。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团队,包括主治医生、护士、营养师和心理咨询师等,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引导患者树立正确的生活方式和健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延缓疾病进展。

第四章重大疾病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重大疾病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开展重大疾病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

第三条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五条门诊质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六条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第七条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门诊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制度。

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制度、号源管理制度、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多学科(MDT)门诊制度、特需门诊制度、门诊转诊制度、门诊手术管理制度、以及门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依照门诊患者病种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各专业不同年资医师出诊;并针对地域、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

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量变化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

医院大病救治管理制度

医院大病救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大病救治工作,提高救治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大病救治工作,包括住院、门诊、急诊等。

第三条医院大病救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权益;(二)坚持因病施治,科学合理救治;(三)加强管理,提高救治效率;(四)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大病救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病救治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大病救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医院各科室应设立大病救治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大病救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救治流程第七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大病救治工作流程,确保救治工作有序开展。

(一)患者入院:患者入院后,医护人员应迅速评估病情,确定是否为大病救治对象。

(二)诊断与治疗:对患者进行详细检查,明确诊断,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三)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应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四)出院前评估:出院前,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救治效果。

第四章医疗保障第八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大病救治能力。

(一)配备充足的医疗设备,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二)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救治水平;(三)完善医疗救治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医院应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患者享受医保待遇。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医院应定期对大病救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一)检查救治流程是否规范;(二)检查救治质量是否达标;(三)检查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医院大病救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门诊重特大疾病就医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重特大疾病就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规范门诊重特大疾病就医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部对重特大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

三、重特大疾病定义重特大疾病是指以下疾病: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3.终末期肾病;4.严重烧伤;5.严重精神障碍;6.其他经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

四、就医流程1.患者就诊时,需提供相关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由接诊医师初步判断是否为重特大疾病。

2.对于初步判断为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接诊医师需填写《重特大疾病门诊就医申请表》,并由科室主任审核签字。

3.患者携带《重特大疾病门诊就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我院医保科办理审批手续。

4.医保科对患者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重特大疾病标准的患者,办理《重特大疾病门诊就医证》。

5.患者凭《重特大疾病门诊就医证》在我院门诊部进行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

五、医疗服务保障1.我院将优先安排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就医时间,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对于重特大疾病患者,我院将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简化就医流程,提高就医效率。

3.我院将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得到合理报销。

六、监督管理1.我院将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门诊就医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2.我院将定期对重特大疾病门诊就医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我院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重特大疾病门诊就医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七、附则1.本制度由我院门诊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病救治工作管理制度

大病救治工作管理制度

大病救治工作管理制度1.为了做好大病患者的救治工作,提高治疗效果,促进患者身心康复,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大病救治工作,包括大病患者的接诊、诊疗、手术、康复、转诊等全过程。

3.医院应当充分重视大病救治工作,加强管理,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医院的声誉。

二、大病救治工作的组织架构1.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大病救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大病救治工作。

2.大病救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院长或副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药剂科主任等任成员,定期开会研究制定大病救治工作计划和措施。

3.每个科室应当设立大病救治工作小组,由科室主任任组长,相关医护人员任成员,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科室的大病救治工作。

4.医院应当有明确的大病救治工作流程图,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步骤,确保大病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5.医院应当建立大病患者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病史、诊疗记录、手术记录、康复情况等,定期进行更新和整理。

三、大病患者的接诊1.大病患者应当及时进行初步检查和评估,明确病情严重程度和治疗方案。

2.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大病病房,保障大病患者的隐私和安全,提供良好的治疗环境。

3.医院应当加强对大病患者家属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反馈病情和治疗进展,尽力减少家属的焦虑和压力。

四、大病患者的诊疗1.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大病患者进行系统全面的诊疗,采取合理有效的治疗措施。

2.医院应当加强大病患者的治疗监护,定期进行病情评估和疗效评估,做好随访和跟踪。

3.医院应当加强对大病患者的心理疏导,帮助患者克服疾病带来的困难和挑战。

五、大病患者的手术1.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大病手术室,配备先进的手术设备和专业的手术团队,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效果。

2.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大病手术患者进行术前评估和准备,做好手术风险评估和手术方案制定。

3.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大病手术患者家属,并做好手术后的病情告知和康复指导。

六、大病患者的康复1.医院应当结合大病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帮助患者恢复身体功能。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门诊就诊的特殊疾病患者。

1.2 特殊疾病是指病程较长、治疗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病等。

1.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2.1 患者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

2.2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治疗周期、治疗费用等因素,对患者是否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2.3 经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3.1 医疗机构应当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

3.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3.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和需求,调整治疗方案。

四、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管理4.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为患者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4.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3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工作,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和费用明细。

五、监督管理5.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5.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管理,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3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附则6.1 本管理办法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解释和实施。

门诊大病管理与结算

门诊大病管理与结算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完善院端网络系统,建立网络每日结帐 对帐单,对账单一日一清,发现错误及时纠错,并配备专业人员对门 诊大病患者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门诊大病核准病种的 治疗范围进行审核,因纠错不及时、审核不当出现错帐或单边帐,所 涉及的医疗费用由各定点医药机构负担。
(三)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上报的医疗费按规定进行审核并扣 除相关费用后,对月度总额控制指标以内的费用据实拨付,对超出部 分暂予扣拨。
二、门诊大病就医管理
(四)门诊大病患者原则上应到本人定点医药机构就诊。因急诊在
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属本人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 在急诊医疗结束后1个月内,持急诊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单、 收据等材料到本人定点医药机构即时结算,相关材料与门诊大病档案 一并保管。
门诊大病患者急诊转住院治疗的费用、急诊观察室住院治疗的费用不 得纳入门诊大病结算,也不得使用门诊大病专用病历,但其中因核准 门诊大病病种发生的急诊留观费用不足起付标准的,可纳入门诊大病 结算。
门诊大病管理与结算
什么是门诊大病 ?
为解决部分慢性重病参保患者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不足以 支付门诊治疗费的问题,我市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 病门诊治疗审批制度,简称门诊大病制度。门诊大病实行 资格准入,并对其就诊及结算的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文件依据
1、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35号)
2.审核门诊大病费用中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品及诊疗项 目是否有参保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四、门诊大病费用审核
(二)费用审核主要内容
3.处方、诊疗项目及相关费用明细与门诊大病病历医嘱、检查检验报 告单不相符的费用,不得纳入统筹支付。
4.不按照“三个目录”标准收取的费用,不得纳入统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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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大病管理制度
1、凡在我院定点的门诊大病病人,其专用病历全部由医院统一管理编号,就诊时凭门
诊大病证或社保卡领取病历挂号,就诊结束后将病历交回医院。

2、医师在接诊门诊大病病人时,应严格按照大病核定病种及合并症进行用药、检查、治
疗,符合病种的医疗费,经医保办审核后,方可纳入统筹报销;超出核定病种意外的诊疗项目,一律不得使用门诊大病专用病历,请病人另行出具普通病历,医疗费自费。

3、门诊大病病人就诊时,医师应认真详细的书写病历及用药情况,病人主诉、查体诊
断在专用病历上详细记录;如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者,病历上要做记录.
4、严格执行门诊大病管理规定,按照“三个目录”标准用药与检查,规范医疗行为,
严格医疗文书,不出具假病历、检查及检验报告单等办理门诊大病。

5、严格按照门诊大病核定病种,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单次开药量不超过30天,如有
长期外出带药等特殊情况,上报相关领导审批.
6、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凡需提供医保范围内含自负比例药品和检查,或医保范围外自费
药品等项目,须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在专用病历上签字认可。

7、接诊医师应按门诊大病病历要求书写病历,不能以症状代替诊断名称,用药方位需
与诊断相符。

8、各项检查申请单应填写规范,与病历记录、收费相符,各项检查报告单需粘贴整齐、
完整,不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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