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最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银行国际结算部绩效考核指标

银行国际结算部绩效考核指标国际结算部是商业银行处理相关国际结算产品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办理各种国际结算业务,承担辖内外汇管理与贸易融资产品线的监督、开发、推广与营销管理工作,在满足客户全方位需求的同时,实现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拓展,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营销部门之一。
由于结算工具本身也是融资工具,所以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划分会有所不同,有些商业银行设立国际业务部,将国际结算部与贸易融资部相结合,业务范围从传统单证等业务操作,扩展到贯穿贸易链和产业链全过程的综合金融服务。
为了清晰描述银行业务及绩效考核,本书将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考核单独设置章节,详细内容可参见本书中第18章。
具体来讲,在商业银行中,国际结算部普遍具有以下职能:●根据总行和分行发展战略,研究制订分行国际结算和外汇管理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际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工作,对所辖行国际业务运营质量和外汇业务系统进行日常监测与管理;●制定分行外汇资金、外汇利率和结售汇业务营运管理制度;●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产品的开发、推广、营销等,以及授信发起、审批和授信后管理等工作;●审批管理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外汇中间业务收费减免等,承担辖内外汇业务营运管理以及外汇产品的营销工作;●负责对所辖行的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保函等国际结算单证业务进行集中操作与处理;●负责市场和客户资源分析,梳理国际业务目标客户,做好国际业务潜在客户的发掘、挖转等拓户工作;●负责代理同业国际业务产品的市场营销,做好与代理行关系的维护工作;●承担对公外汇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培训;●负责分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外汇政策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工作。
根据上述职能,各商业银行国际结算部通常可以设置以下四类岗位。
第一类是产品经理岗。
该类岗位主要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产品的开发、推广、营销,以及维护与客户、代理行的关系等。
第二类是外汇管理岗。
该类岗位主要负责分行外汇政策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工作,外汇资金、外汇利率和结售汇业务营运管理,并对所辖行国际业务运营质量和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发[1994]171号【颁布时间】1994-07-07【生效时间】1994-07-07【时效性】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填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基础工作,逐步提高监督和考核水平。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附件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所称商业银行系指下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行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是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也是商业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执行其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情况的监督行。
人民银行对未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有权采取纠正措施。
外汇自查报告13篇

外汇自查报告外汇自查报告13篇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
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汇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外汇自查报告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xx年)〗的通知(汇综发〔20xx〕71号)文件的精神和市分行要求,我支行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20xx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根据要求对照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自查,现汇报如下:我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整体较好,未发现超业务范围经营等重大违规情况。
我支行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外汇数据、信息和报表,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比较健全,能及时进行外汇政策反馈。
1、业务合规方面:我支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执行个人结售汇管理办法。
2、数据质量方面:我支行有专门外汇人员负责上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且做到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外汇操作人员录入数据准确、完整,对于出现错误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修改、撤销、冲正处理;3、内控制度方面:我支行积极参加外汇培训,宣传外汇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积极向外汇管理局反馈执行情况。
外汇自查报告2Xxx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xx年)?的通知?(汇综发?20xx?71号)文件的精神,我支行认真开展了20xx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按时完成了各项考核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我行外汇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外汇考核工作要求。
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我支行成立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银行外汇考核的组织工作,明确考核操作员和管理员的职责,要求各外汇业务人员,对照考核内容,配合做好相关业务考核内容的记录。
(二)加强宣传指导,提升银行对外汇考核工作的认识。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正文:----------------------------------------------------------------------------------------------------------------------------------------------------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
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8a85a4a1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43.png)
农村信⽤社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2020年最新]附件15:XXX农村信⽤社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开⽴、使⽤和注销外汇账户操作⾏为,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有进出⼝贸易的企业或有国际收⽀项⽬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只能在XXX农村信⽤社辖内外汇指定机构的营业部门开⽴外汇现汇账户,外汇账户分为经常项⽬项下账户和资本项下专⽤账户两类。
第四条XXX农村信⽤社未开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可将客户介绍到外汇指定机构的营业部门开⽴机构外汇账户,相应的汇兑和其他外汇业务收益由双⽅协商分配。
第⼆章经常项⽬外汇账户开⽴、变更和撤销第五条开⽴经常项⽬外汇账户的要求:(⼀)从未开⽴过经常项⽬外汇账户的机构,应持商务部门(或国资委)颁发的“外汇经营项⽬备案表”、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进⾏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并取得“外汇登记证”(IC卡);(⼆)凡已经开⽴过经常项⽬外汇账户的机构,如需开⽴新的经常项⽬外汇账户,可持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直接到营业部门办理开户;(三)有进出⼝贸易的企业,应开⽴两个经常项⽬外汇账户,⼀是出⼝收汇待核查账户;⼆是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经常项⽬外汇账户的步骤:(⼀)客户⾸先到外管局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如已经在其它银⾏开⽴过经常项⽬外汇账户,不需要再到外管局办理登记备案,可直接到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经常项⽬开户;(⼆)客户到外汇指定机构填写《开户申请书》;(三)外汇指定机构业务⼈员(以下简称业务⼈员)利⽤客户的“外汇登记证”(IC卡)登录“外汇账户信息平台”查询、打印客户的基本信息(作开户凭证的附件),如⽆基本信息或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符,通知客户必须到外管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续后再申请开户;(四)业务⼈员审核客户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业务公章并协助客户填写《企业外汇账户开户申请表》;(五)业务⼈员在确定客户可办理开户后,还须审核客户提交的下列材料:1.《企业外汇账户开户申请表》申请开⽴;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3.由法⼈代表直接办理的,应提交法⼈代表⾝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由代理⼈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法⼈代表的授权书或介绍信、法⼈代表⾝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理⼈⾝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客户为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交有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正本(如正本⽆年检记录,可提供带有年检记录的副本);6.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客户为驻华机构的,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设⽴的批⽂和⼯商登记证原件;7.其它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一节名录登记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货贸系统)发布名录。
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1)、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四条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条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进行辅导期标识,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
外汇局对货物贸易收支异常的辅导期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和核查,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第六条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2020年版

20分
5.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对统计基础信息变动、统计管理体制变动、统计部门及 人员变动等与金融统计业务开展和金融统计数据变动有关的事项,应按照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进 行报备。
15分
6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处, 其中“3”由支付 结算处牵头、营 业部参与)
6分
6.工作配合情况。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自评估,配合人民银行做好监 督检查工作,落实整改责任;积极应对社会对金融消费保护工作的监督评价; 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等;支持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各项 业务调研、意见征求、制度起草等工作;按要求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临时 性工作。
4分
7.创新创优情况: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方法有创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成效突出,得到广泛认可或好评;运用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化解矛盾, 防止矛盾激化。
15分
7
金融科技 (科技处)
1.严格落实金融科技相关工作要求,强化创新产品规范管理。
15分
2.严格落实金融标准化工作要求,配合开展各类宣传、调研等专项活动。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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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项目细目分值考核指标详细标准评分办法主要参考文件依据备注业务合规30分综合业务2分2分跨国公司外汇业务的合规性1.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立业务;2.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业务;3.是否按规定做好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额度控制;4.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结售汇业务;5.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是否按照额度要求在境内使用;6.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未按规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每发现1次扣0.5分;2.未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0.5分;3.未按规定做好外债、对外放款额度控制的每发现1次,扣0.5分;4.未按规定办理结售汇等业务真实性审查的每发现1次扣0.5分;5.违反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境内运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6.未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备查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国际收支7分7分结售汇等业务办理的合规性1.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否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基本条件;2.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是否对客户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3.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备案;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的收单业务;6.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7.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8.银行是否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1.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2分;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发现1次扣1分;3.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未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每发现1次扣1分;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1分;6.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收单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7.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5分;8.银行未对外币代兑机构尽到相关管理职责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9.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10.银行未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4.《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经常项目12分1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合规性1.银行是否为不在名录的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且发生业务;2.是否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划转及结售汇业务;3.银行是否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为支付机构办理现钞存取业务。
第1、2项每笔违规扣1分,第3项每笔违规扣0.2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14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1.是否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出口收汇(包括贸易融资放款)及进口付汇(包括开证),是否根据名录企业的分类状态,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3.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是否按规定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是否在规定范围内;4.外币现钞结汇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审核单证;5.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是否进行电子数据核查,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6.按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是否按规定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7.是否按规定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8.是否按规定签注并完整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
第1、2、3、4、5、6、7项每笔违规扣0.1分,第8项每笔违规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2号)3分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收益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情况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2.是否按规定在相关登记证明或单据上进行签注;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第1项每笔违规扣0.1分,第2、3项每笔违规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1分办理保险公司项下外汇收支的合规性情况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2.是否根据外汇局审批内容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等;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4.是否对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收付情况进行记录第1、2项每笔违规扣0.1分,第3、4项每笔违规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2.5分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1.银行是否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个人外汇收支及结售汇(主要为大额购付汇)、境内划转、外汇账户、外币现钞等各项外汇业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真实性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2.银行是否按照推送信息反馈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反馈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的信息;3.银行是否按照数据采集规范准确、及时报送个人结售汇、外币现钞存取业务信息;4.银行是否按规定接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是否存在新增业务渠道擅自接入、接口程序存在较大缺陷等情况;5.是否存在违规与汇款机构、电子商务平台、支付机构等合作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6.是否按照规定配合外汇局的‘关注名单’管理,包括对个人风险提示、‘关注名单’告知、相关解释以及应个人要求查询分类状态等信息;7.银行是否存在协助个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情况;8.对于发现的个人分拆结售汇等异常、可疑业务,银行是否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并向外汇局汇报;第1项每次扣0.5分,第2、3项每笔扣0.04分,第4、5项每次扣3分;第6、7、8、9、10、11项每次扣1分。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29.银行是否配合外汇局对个人及相关机构规避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的核查;10.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存在违规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11.是否未按规定脱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0.5分银行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合规性1.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变更、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保险机构各类外汇账户;2.是否存在串用账户或超范围使用外汇账户的情况;3.规定应通过账户办理的业务,是否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未按照规定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87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