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潍坊经济发展调查报告

农业
01
潍坊市农业基础雄厚,是山东省乃至全国的重要农产品生产加
工基地,涵盖了粮食、蔬菜、水果、畜牧等多个领域。
工业
02
潍坊市工业发达,拥有一批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涉
及机械制造、化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
服务业
03
近年来,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迅速,特别是电子商务、物流、金
融等新兴服务业态发展迅猛。
市场规模与增长趋势
市场规模
潍坊市拥有庞大的消费市场,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升,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增长趋势
根据潍坊市政府发布的经济规划,未来几年潍坊市GDP增速将稳定在6%-7%左右,同时将加快推进新旧动能 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03
潍坊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
政策因素
政策扶持
潍坊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行业协会等非官方渠道。
02
潍坊经济发展现状
总体经济情况概述
1 2
潍坊市经济总量
2022年潍坊市GDP达到约7300亿元,位居山 东省前列。
经济增长速度
近年来,潍坊市GDP增速稳定在6%左右,高于 全国平均水平。
潍坊市在山东省的位置
3
潍坊市是山东省重要的工业城市和农产品加工 基地。
产业结构分析
等,为潍坊市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政策建议
强化产业转型升级
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传统制造业向中高端领域迈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完善人才政策体系,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推进环境保护治理
加强环保意识教育,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力度,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潍政办字〔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7日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推动《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潍发〔2023〕7号)重点任务攻坚突破,制定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如下:一、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1.高质量建设实验室体系。
抢抓国家和省实验室体系重塑机遇,统筹推进实验室建设工作。
重点支持内燃机与动力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潍坊现代农业山东省实验室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2.推动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国家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基础性、应用性、关键性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字号和省级创新平台晋升。
力争年内新增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30家左右。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开展优化不动产登记专项行动落实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开展优化不动产登记专项行动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潍政办字〔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开展优化不动产登记专项行动落实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开展优化不动产登记专项行动落实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9日潍坊市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开展优化不动产登记专项行动落实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潍办字〔2018〕64号)的部署要求,实现“3545”专项改革相关目标,现就开展落实优化不动产登记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所涉及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房屋交易和税款征收等事项,实行部门合并受理,减少重复提交材料,通过信息协同共享满足各部门业务需求。
2018年9月底前,市及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实现申请人在一个窗口,通过一次申请即可“一次办好”不动产登记的目标。
1.一窗受理。
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地役权登记等,均实行“一窗对外”,其中,对涉及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等需经多部门办理的转移登记业务,设立综合受理窗口“一窗对外”,将国土、税务、住建(房管)三部门需要审核、留存的材料一次性收齐,解决申请人多次申请、多窗口排队、重复提交材料问题。
2.精简材料。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潍政办字〔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市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2023年3月23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潍坊市市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及生态文明统筹发展用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等,结合近年土地供需情况及下步发展形势预测,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以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为目标,坚持“总量适中、结构合理、统筹兼顾、重点保障”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扎实推动全市高质量高速度发展。
二、计划指标(一)总量。
2023年度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96万亩,涉及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4个行政区及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峡山开发区、经济开发区5个市属开发区。
(二)供应计划结构。
2023年度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1800亩,工矿仓储用地18000亩,住宅用地4000亩(商品住宅类用地3600亩,租赁住宅用地400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700亩,交通运输用地2000亩,特殊用地100亩。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潍政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9日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水平,按照“政府跟着市场走,基金跟着项目走”的理念,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做好“创新绿色、动能转换优存量”和“着眼未来,高端引领扩增量”两篇文章,着力推动传统产业弯道超车、新兴产业换道超车,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潍坊市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或增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要求,聚焦特定领域和行业。
对符合潍坊市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可设立项目基金支持。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基金的管理方式参照子基金执行。
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市内企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直投”)。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可择优参股财政部出资的符合潍坊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导向、灵活安全”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一)政府引导。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潍政办字〔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字〔2019〕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全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加氢站安全运行, 推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造“绿色”动力之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汽车加氢站建设、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夯实氢能产业发展硬件基础。
二、明确加氢站监管原则和职责分工(一)明确监管原则。
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我市汽车加氢站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汽车加氢站与其他各类站点的合建站,其加氢部分按照汽车加氢站进行管理。
(二)行业管理职责。
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潍坊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汽车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汽车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相关部门职责。
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加氢站相关管理工作。
三、加快推进加氢站规划建设(一)科学规划选址。
按照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
新建汽车加氢站必须符合全市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政策效益,精准支持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省财政厅《关于促进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设立加快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鲁财基金〔2019〕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拟设立项目基金,省新动能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拟设立的项目基金,以及其他围绕省委、省政府关注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拟设立的项目基金。
第三条项目基金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申请设立项目基金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省、市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
2.被投企业股权结构清晰,且有股权融资需求;或项目企业资产结构良好,有债权融资需求,且具备引导基金退出的相关措施。
对于前期工作已全部落实,立项、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能在近期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的新建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
3.被投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4.被投企业能够为基金投资提供安全规范的退出方式。
第五条项目基金既可由各市推荐并拟订基金设立方案,也可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自主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第六条项目基金设立流程:(一)各市推荐项目基金:1.各市财政局根据产业特点和重点项目情况,研究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项目所属省“十强”产业牵头部门。
2.新动能基金公司对各市报送的项目基金设立方案,择优开展尽职调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二)新动能基金公司自主设立项目基金: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产业”推进专班成员名单和智库首批专家名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产业”推进专班成员名单和智库首批专家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8•【字号】潍政办字〔2018〕145号•【施行日期】201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产业”推进专班成员名单和智库首批专家名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全市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暨“四个城市”建设推进会议精神,落实《完善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产业”发展推进机制的意见》(潍发〔2018〕24号)要求,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面起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产业”推进专班成员名单和智库首批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各专班、各智库要创造性开展工作,高质量做好服务,扎实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各项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8日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产业”推进专班成员名单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推进专班组长:张宝庆市智慧办主任副组长:马中平市经信委主任张宝胜市科技局局长徐润启市国土局局长孙守勤市规划局局长成员:王敬芳市经信委副主任张宏岩市科技局副局长温少波市国土局副局长谭洪建市规划局副局长胡延年市智慧办副主任李殿文市经信委电子信息科科长赵震市科技局高新科科长王铎市国土局测管办主任科员王洪翔市规划局规划用地科科长綦明市智慧办科长毕建秀市智慧办高工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智慧办,胡延年任办公室主任,綦明、毕建秀为专班工作联络员。
二、高端装备产业推进专班组长:马中平市经信委主任副组长:王浩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外侨办主任、市合作发展促进局局长肖培灵市发改委主任张宝胜市科技局局长王金祥市财政局局长王丙市统计局局长刘锡田市金融办主任成员:张树高市发改委党委委员、市政府重大项目办(市重点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冷新法市经信委投资规划办主任张宏岩市科技局副局长姜钦亮市财政局党委委员、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王连波市统计局二级调研员欧永生市金融办副主任王保梁市合作发展促进局副局长马磊磊市发改委科长韩滨市经信委技装科科长赵震市科技局科长王敬市财政局企业处工业科科长解慧市金融办银行保险科科长刘国良市统计局工业科科长丁乙市合作发展促进局科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冷新法任办公室主任,韩滨为专班工作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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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为优化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机制,提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市场化运作水平,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潍坊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引导基金管理体制
(一)改革引导基金决策机制。
不再设立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政策审查委员会,取消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政府基金)设立环节的政策性审查和政府审批。
确定合作机构、设立基金等事项,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自主决策。
(二)坚持基金市场化运作。
建立灵活高效、开放竞争的引导基金管理机制,集聚更多资本、资源支持潍坊市经济转型发展。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三)加强基金评价。
构建符合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
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科学评价。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
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
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优化基金设立机制
(五)坚持基金灵活性。
政府基金架构可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引导基金-子基金”两级架构,也可围绕项目设立项目基金。
政府基金不重规模,基金规模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投资项目和基金募资需求确定,引导基金按政策出资。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比例、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再限制。
(六)调整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引导基金出资不再区分母基金和子基金,产业类、乡村振兴类政府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25%,全部投资潍坊市的乡村振兴类(含现代农业)政府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
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上述比例的50%,一般按1:1比例与县市区分担出资。
(七)支持县市区设立基金。
鼓励县市区围绕重点企业、项目、园区、行业,以及按照基金招商思路设立基金,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级引导基金择优参股支持。
(八)设立项目基金。
对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军企业,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并购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县市区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支持,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上述项目也可通过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
(九)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门槛。
申请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标准。
早期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十)适当放宽基金返投比例。
产业类政府基金投资潍坊的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潍坊市国有企业跟进出资的,投资潍坊的资金比例为不低于政府性出资(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和国有企业出资比例之和),若政府性出资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投资潍坊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
(十一)争取省引导基金支持。
潍坊市发起设立的基金,符合省引导基金支持条件的,积极争取省引导基金出资支持,通过省市县三级合作,提高基金设立的落地性。
省市县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之和按省级政策执行。
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十二)允许调整项目出资比例。
在保持各出资人总体出资比例和政府引导基金每次出资比例“两个不变”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出资人适当调整对不同项目的出资比例。
对此类项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必
须采取项目前置审核、信息充分披露和关联交易制约等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引导基金安全。
(十三)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效率。
引导基金市财政出资部分分期拨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专项用于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在基金投资密集期内,市级引导基金可实行“铺底”资金管理方式,即引导基金账户保持一定额度,确保能够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及时出资。
县市区要根据政府基金投资进度,及时将引导基金县市区出资部分拨付到位。
(十四)加大让利力度。
自2019年起,政府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十五)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
在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十六)强化政策倒逼约束。
基金设立方案决策通过后6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或完成工商注册后12个月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可依法依规退出,退出时基金应以现金方式返还引导基金实缴出资,并加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年度投资进度低于认缴规模20%的,引导基金可暂停出资。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七)明确基金返投标准。
以下情形可视为市内投资:①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潍坊并承诺 5 年内不迁出的;②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被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③投资的市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生产研发基地或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潍坊的。
按照“基金招商”思路设立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引进落地的法人实体企业,可视为市内投资。
四、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十八)建立项目筛选推介机制。
“十大产业”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应及时择优推荐项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设立公开、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按照标准在网上自主申报项目,经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筛选后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联合县市区国有企业,定期开展基金路演,推介库内优质项目。
(十九)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鼓励大胆创新,在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
国有企业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二十)吸引基金机构集聚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优惠政策,加强配套服务,引导培育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化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市级引导基金已出资参与设立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可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
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的通知》(潍政办发〔2018〕4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1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2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3号)等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