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优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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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

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

2006年第5期总第129期山东社会科学SIiANDONGSO口AI.SC正Na£sNo.5GeneralNo.129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林道海(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2)[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二十世纪政治哲学领域里程碑式的理论建树。

通过原初状态及相关程序,它在更高的抽象水平上为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提供了功利主义之外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论证。

其两大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与差别原则——既贯彻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精神,又表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眷顾。

然而,罗尔斯的主要论证手段并不充分,却又多少有些多余。

而且,两个正义原则有可能导致权利目的论,Ak.而违背了其平等自由协调共存的权利法则优先的理论初衷。

[关键词]正义;自由;平等;原初状态[中图分类号】DF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6]04—0087—03一、两个正义原则及两个优先规则《正义论》是罗尔斯二十余年努力思考的结晶,集其思想发展乃至英美近年来道德和政治哲学发展之大成,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推崇为二战以来伦理学与政治哲学乃至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部著作。

罗尔斯在《正义论》以及后续著作尤其是《政治自由主义》中所建立的里程碑式的理论体系“呵被概括为契约论和自由论”,…(嘶)当代西方一种比较成功的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

这一理论进一步概括和抽象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政治哲学以及法哲学提供了功利主义之外的“高度康德式的”【2](嘲理论基础,为民主社会的道德基础提供了新的论证。

从其内容来看,它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包括了政治正义论(与第一原则的应用范围大体相合)和经济正义论(与第二原则的应用范围大体吻合),旨在确立制宪和立法之前的基本法权原则。

它不仅具有普遍的学理意义,而且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对于公民权利的平等保障以及社会最不利阶层利益的维护尤其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

正义与公共善孰为优先_论桑德尔与罗尔斯政治观的分歧_李伟

正义与公共善孰为优先_论桑德尔与罗尔斯政治观的分歧_李伟

·15·正义与公共善孰为优先——论桑德尔与罗尔斯政治观的分歧李 伟(江苏工业学院 法政系,江苏 常州 213164)摘 要:在政治哲学的规范性问题即政治制度、政治社会建构的目的与依据是什么的问题上,桑德尔和罗尔斯有着根本的分歧。

罗尔斯认为评价一个社会公正的标准是看它是否合乎正义原则,桑德尔认为评价一个社会公正的标准是看它是否促进了公共善,因而桑德尔断定正义内在于善。

关键词:政治哲学;正义;公共善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8)03-0015-03一、罗尔斯的基于正义的政治观正义理论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占据了核心地位,他的正义理论认为,权利是优先于和独立于善的,对善的定义则要在权利的框架下进行。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以简要地概括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的社会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303。

按照罗尔斯的优先规则,基本自由的安排是优先于社会经济安排的,因而可以合理地认为,基本自由的安排是不依赖于任何功利和善的(这里排除了把基本自由本身看做是一种善的观念)。

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和人的善概念是一致的,一个人的善就是在有利条件下,对他的生活计划的实现(理性之善),无论一个人的生活计划是什么,而基本善是一个人无论需要其他什么东西他都必须需要的东西。

在这里,善被认为是指向效果的,善因而可以“定义为合理欲望的满足”[1]93。

对于善概念的界定,罗尔斯有一个著名的关于善的三阶段论:“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

”[1]93只有与生活计划相一致的理性欲望之对象才是善的。

罗尔斯指出,“合理生活计划是善定义的基础,因为,一项合理的生活计划是使和一个具体个人相关的所有价值判断形成并最终变得一致的基本观点”[1]410。

而“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他根据审慎的合理性所愿意选择的一项计划”[1]418。

三种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

三种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
[-( ]./$00) 德的概念都是完全验前地处于理性而且来自理性。 ”
既然统觉是最先的, 那么纯粹主体在实践领域最为本质的特征就是意志 ( “统觉” 在实践领域中) 的 自由。康德认为 “好的意志” 是至高无上的, 在 《道德的形而上学的基础》 开篇就说: “在世界内, 甚至在这
[-] (./$0!) 世界之外, 除好的意志外, 可没什么东西也不可能无限制是好的。 ” 意志本身的自由体现在一方
然而, 虽然康德由先验的统觉论证了意志自由的首要性, 但这个无条件的命令是极度抽象的, 他也 承认: “这样的一条规律仍是一个先验的综合命题, 而我们不能指望要证明在道德的范围内那种命题的
[-] (./!"#) 可能, 是比我们在知识的范围内曾发现的困难更少些。 ” 然而, 康德对之仍有所论述: “ 所以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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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论坛》 !""# 年第 $ 期
为自然欲望不仅仅是由人的感官刺激而起, 而是其根本就是本质自发的。无论从哪方面说, 这个论断都 是缺乏说服力的。 因为前者是依靠感性的机械的观察, 后者则是没有基点的个人态度。 既然 “自然欲望” 的本质性被质疑, 那么由此阐发的从人身伤害不可避免到对丧失生命的恐惧, 到 “自我保存” 是至善就 是可质疑的了。
[(] ()*-,) 们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 ” 既然攻击无处不在, 以捕获制服敌手为目标几乎潜藏于每个人的灵魂
之中。人身伤害难以避免, 这就唤起了对丧失生命的恐惧, 也引申出霍布斯的另一条公理—— — “自然理 —面对人性中本质的自负虚荣, 理性公理教导每个人, 逃避反自然的死亡, 即 “自我保存” 。为 性公理” —— 了长远计算, 为了保证自己长久的平安, 自由状态下的人必须蒂结契约。可以看出, 即使是自然状态下 —即助 的最初契约也不是偶然的或混沌无法解释的, 而是有着明确的限制, 即这些契约的共同原则—— 于 “自我保存” 。 霍布斯至此完成了对正义优先性的证明, 他的个人权利或正义就是 “自我保存” , 这本身是先在的, 且所有的伦理道德规范、 法律规范和国家政权如果不以正义为基础, 即无助于维护和平, 保护人类, 它 们就是没有价值的, 就应该坚决摒弃。 考察霍布斯的论证, 我们不能离开他的时代背景: 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 使得传统的形而上学受到 挑战, 自然科学的成果被应用于哲学的研究, 这一时期包括以后很长一段时期, 近代哲学理论很大程度 上是 “机械论” 的。霍布斯自己也承认他在政治哲学方面的成就, 要归功于运用 “分解综合” (./&0%1#"2/3 法。由于这方法标志由伽利略把物理学提升到科学地位, 因而不少人认为霍布斯政治哲学 ’04)0&"#"2/) 是在近代科学机械论基础之上的。卡西尔这样评价霍布斯的政治哲学: “ 他的国家学说之所以成为哲 学, 是因为它符合认识的普遍方法。 这种学说的目的只不过是把这种方法应用于一个特殊的对象。 因为 国家也是 ‘物体’ (’0.)1&) , 只有通过分析它的终极组成部分, 并用这些组成部分把它重建起来, 国家才 能被理解。要掌握真正的国家学说, 所需做的只是把伽利略在物理学中应用的综合和分析的方法应用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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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

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继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并且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一种处在“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

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具体说来,这一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后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正义的优先性问题

正义的优先性问题
再来看休谟的正义的主观条件 。在休谟看 来 ,假如人们之间的友谊和慷慨达到足够的高度 , 正义就将变得无用 。也就是说 ,在一个普遍利他
主义的社会里 ,正义就会被其他更为高尚的品德 所取代 。我们应该如何回应休谟呢 ? 最简单的回 应方式是 ,一个普遍利他主义的社会只是一个虚 构 ,当前的人类社会距离这一虚幻的社会过于遥 远 ,以至于我们根本无法设想这一社会究竟是否 需要正义 。我们无法像休谟那样断言这个社会无 需正义 ,而只能说它可能需要正义也可能不需要 正义 。如果根据当前的社会来测度这一理想社 会 ,那么 ,它很有可能还是需要正义 。我们只需追 问一下 ,利他主义者所组成的社会是否必然是一 个和谐无间的社会 ? 利他主义者在从事利他活动 时是否跨越一定的边界 ,将自己变成家长主义者 ? 利他主义者是否必然会对共同善的构想 、对实现 共同善的途径和方式达成一致的意见 ? 正如罗尔 斯所指出的 ,慈善与仁爱这些更高等级的利他主 义情感自身是不自足的 ,因为假如这些情感关注 的对象彼此冲突 ,它们就会变得茫然不知所措 ,因 而就需要正义规范来调整和裁决这些情感的方 向 。[10 ] (P190 - 192) 就休谟所给出的婚姻例子来说 ,很 多夫妇之间可能的确不存在关于财物的分割问 题 ,因此 ,也不存在休谟所说的正义问题 ,但并非 就完全不存在其他正义问题 ,如家务劳动的分配 问题 、孩子的抚育问题等 ,夫妇之间并非就不会发 生任何冲突 ,并非不需要任何公平程序来裁决可 能的冲突 。
如果接受休谟关于正义的条件的论述 ,那么 , 正义看起来的确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美德 ,无法享 有无条件的优先性 。桑德尔正是据此批判罗尔斯 的正义的优先性主张 。在他看来 ,如果正义的优 先性要依赖于某些经验性的条件 ,那么 ,我们就很 难明白如何认肯其无条件的至上性 。除非罗尔斯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几种正义理论

指责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文化霸权主义未免言过其实,但是罗尔 斯也无可避免地带有普遍主义的意向,意图将带有强烈西方自由 民主色彩的正义观上升到世界正义的地位,成为所有民族共同信 仰的准则。
普遍主义的思想隐藏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整个脉络之中,是自 由主义的特征之一。这与其说是罗尔斯的问题,不如说是自由主 义传统本身存在的倾向。自由主义思想家常常理所当然地认为西 方的自由民主应该为其它民族与国家所接纳,并且成为他们中的 一员。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 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 放。”——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的结合
罗尔斯的贡献和特色主要体现在差别原则。
在自然条件及自然命运不一样的前提下,权利的平等和机 会的平等是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民主和平等的。罗尔斯理论的 出发点是力图对不幸者的命运有所关注--其基本理论的核 心,是力图通过制度性安排,把人的自然命运降临的差异所 产生的后果尽量驱除,同时安排好福利和负担的分配框架, 以使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弱者能够与幸运者分享利益,改 善“最不利者”的处境,缩小他们与其他人的差距。
罗尔斯所理解的自由与平等,终究没有超出西方的自由民主主 义的传统,而自由与平等之间所存在的深刻矛盾,也并没有到 此处得到解决。对于视个人主义为至宝的自由主义者而言,自 由与平等的悖论恐怕将成为永久的难题。
社会主义社会也讲求平等,但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平等与西方 自由主义者以个人为基础的平等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赞成个 人的解放与发展,赞成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和自身价值的实现, 但从不以个人自由为唯一的至上的社会价值。我们的目标是实 现一个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平等社 会。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罗尔斯正义论的优先性及其启示

罗尔斯正义论的优先性及其启⽰罗尔斯制度正义的优先性及其启发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巨著正义论,在西⽅社会引起了⼴泛的影响,很快就被誉为⼆次⼤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他所阐发的理论也被西⽅学者推崇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律哲学的最伟⼤的成就之⼀,引起了西⽅理论界的⼴泛评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之所以能产⽣如此巨⼤的影响,主要原因之⼀是他把正义的主题转移到了社会制度层⾯,强调制度正义的优先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度的变⾰、创新和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罗尔斯制度正义优先性问题的探讨和分析,有助于我们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促进我们对制度正义问题的深⼊研究,从⽽构建起社会主义的制度正义原则。

⼀、正义主题的制度正义转向正义⼀词的出现及使⽤由来已久。

但⾃古希腊以来,关于正义概念的界说⼏乎从未达成⼀致的意见。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过,正义似乎有⼀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

当我们仔细辨认它并试图解开隐藏于其后的秘密时,往往会陷⼊迷惑。

现代西⽅著名法哲学家凯尔逊也曾说过:⾃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问题是永远存在的。

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流了宝贵的鲜⾎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样,问题仍未获得解决。

西⽅正义理论的发展也证明了这⼀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前,西⽅政治哲学对正义问题的研究⼤致经历了古代个⼈正义、近代契约正义和现代功利正义三个阶段。

在古希腊,正义的主题是个⼈⾏为正义。

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城邦中的⼈们按照各⾃的等级地位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即按照⾃⼰灵魂等级的要求做⾃⼰分内的事,正义就是关⼼⾃⼰的事情⽽不要关⼼别⼈的事。

亚⾥⼠多德认为:所谓公正,⼀切⼈都认为是⼀种由之⽽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们⾏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托马斯阿奎那把正义定义为某⼀内在活动与另⼀内在活动之间按照某种平等关系能有适当的⽐例。

罗尔斯正义论优先规则

罗尔斯正义论优先规则罗尔斯正义论是由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提出的一种正义理论,被广泛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关注社会的分配和经济正义问题,他提出了一种优先规则,用于确定资源的分配和社会规则的制定。

罗尔斯的优先规则是指在制定社会政策和分配资源时应该遵循的一种原则,它有着不可剥夺和优先顺序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罗尔斯认为,在分配资源和制定政策时不能剥夺任何一方的权利,即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次,基于正义的立场,罗尔斯提出了一套优先原则,用于解决分配资源时的冲突。

罗尔斯的优先规则包括两个主要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应该有同样的自由权利,只要这些自由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一定程度的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贫困人群的利益。

这个原则被称为“差异原则”,它意味着不平等只能在不剥夺贫穷人的最低保障的前提下存在。

据罗尔斯解释,这两个基本原则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的利益。

优先规则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在保障最低保障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罗尔斯的优先规则也面临一些批评。

一些人认为,罗尔斯的优先规则过于理想化而脱离现实,忽视了自由市场经济和个人努力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资源的分配应该更多地基于市场机制和个人努力的结果,而不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干预。

此外,一些人还指出,罗尔斯的优先规则没有提供一个清晰的具体实施方案,缺乏指导性。

他们认为,优先规则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导致了其在实践中的困难和争议。

尽管罗尔斯的优先规则存在一些争议,但它仍然被广泛认为是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的一个重要思想框架。

它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用于思考和解决社会的分配问题,尤其是在关注贫困和不平等问题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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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休谟的正义的主观条件 。在休谟看 来 ,假如人们之间的友谊和慷慨达到足够的高度 , 正义就将变得无用 。也就是说 ,在一个普遍利他
主义的社会里 ,正义就会被其他更为高尚的品德 所取代 。我们应该如何回应休谟呢 ? 最简单的回 应方式是 ,一个普遍利他主义的社会只是一个虚 构 ,当前的人类社会距离这一虚幻的社会过于遥 远 ,以至于我们根本无法设想这一社会究竟是否 需要正义 。我们无法像休谟那样断言这个社会无 需正义 ,而只能说它可能需要正义也可能不需要 正义 。如果根据当前的社会来测度这一理想社 会 ,那么 ,它很有可能还是需要正义 。我们只需追 问一下 ,利他主义者所组成的社会是否必然是一 个和谐无间的社会 ? 利他主义者在从事利他活动 时是否跨越一定的边界 ,将自己变成家长主义者 ? 利他主义者是否必然会对共同善的构想 、对实现 共同善的途径和方式达成一致的意见 ? 正如罗尔 斯所指出的 ,慈善与仁爱这些更高等级的利他主 义情感自身是不自足的 ,因为假如这些情感关注 的对象彼此冲突 ,它们就会变得茫然不知所措 ,因 而就需要正义规范来调整和裁决这些情感的方 向 。[10 ] (P190 - 192) 就休谟所给出的婚姻例子来说 ,很 多夫妇之间可能的确不存在关于财物的分割问 题 ,因此 ,也不存在休谟所说的正义问题 ,但并非 就完全不存在其他正义问题 ,如家务劳动的分配 问题 、孩子的抚育问题等 ,夫妇之间并非就不会发 生任何冲突 ,并非不需要任何公平程序来裁决可 能的冲突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J OU RNAL O F R ENMIN UN IV ERSIT Y O F C H INA
正义的优先性问题
杨伟清
2010 年第 2 期 No1 2 2010
[摘要 ] 正义的优先性指的是正义在人类价值体系或道德原则框架中的优先性地位 。罗尔斯在《正义 论》中明确地提出了这一论题 。桑德尔不同意这一论题 ,并对这一论题提出了五种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意见 。但他的批评意 见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他忽略了正义运作的诸多不同方式 ,忽略了正义在人类社会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 作用 。
[关键词 ] 正义 ;优先性 ;罗尔斯 ;桑德尔 [作者简介 ] 杨伟清 :哲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讲师 (北京 100872)
在《正义论》中 ,罗尔斯在开篇就提出了一个 重要的论断 “: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正如 真理之于思想体系 。一种理论不管多么雅致和简 洁 ,如果不是真的 ,就必须被抛弃或修正 ;同样 ,法 律和制度不管如何高效和有序 ,如果不正义 ,就必 须被改革或废除 。”[1 ] (P3) 这一论断通常被称作是 正义的优先性论题 。正义的优先性论题指向的是 正义作为一种价值或原则在价值体系或道德原则 框架中的优先性地位 。更具体地说 ,当其他价值 或原则与正义发生冲突时 ,它们必须为正义让步 , 必须让正义的要求得到优先满足 。
如果接受休谟关于正义的条件的论述 ,那么 , 正义看起来的确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美德 ,无法享 有无条件的优先性 。桑德尔正是据此批判罗尔斯 的正义的优先性主张 。在他看来 ,如果正义的优 先性要依赖于某些经验性的条件 ,那么 ,我们就很 难明白如何认肯其无条件的至上性 。除非罗尔斯
能够证明正义的条件在所有的社会中存在 ,而且 其存在的程度足以确立正义总是优先于其他美 德 ,否则他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即正义只有在特 定的社会中才会具有优先性 。罗尔斯不能单纯地 认为我们的社会满足正义的条件 ,他必须为此提 供相关的社会学的证明 。[6 ] (P30)
首先来看第一个批评意见 ,即正义的优先性 是否与正义的环境相融合 。正义的环境指的是使 得正义美德和规范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 。①这些 条件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无论主观条件还 是客观条件都包括很多方面 ,但主要来说 ,主观条 件指的是人们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 ,客观条件则 指的是外物的易转移以及它们比起人类的需要和 欲望来 显 得 稀 少 。[4 ] (P534 - 536) 在《道 德 原 则 研 究》 中 ,休谟进一步修正了他的说法 ,将正义的条件更 严格地概括为主客观方面的中等程度的匮乏 。② 休谟认为 ,只有在这些条件具备时 ,正义才会被想 起并发挥作用 。他认为 ,通过变换正义的主客观 条件 ,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例如 ,假如 将大自然的馈赠和恩赐增加到足够充沛的程度 , 所有的人们根本无需任何勤奋和劳动 ,就能满足 自己所有的欲望 ,就能过一种衣来伸手 、饭来张口 式的生活 ,那么 ,在这样一种幸福的状态中 ,正义 这一警戒性和防备性的品德就决不会被想起 ,相 反 ,其他的社会性的德行如慈善和仁爱就会兴旺 发达 。[5] (P35) 同样 ,假如能够扩展人们的心灵 ,使其 充满友谊和慷慨 ,假如人们能够像关心自己的利 益一样关心同胞的利益 ,把他人当作另一个自我 , 那么 ,人类就将变成一个和谐的大家庭 ,正义就会 完全丧失其用途 。
正义的优先性论题在西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 学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赞同者有之 ,批评者亦有 之 。就批评者而言 ,哈佛大学政府管理系教授桑 德尔可谓贡献良多 。他的成名之作《自由主义与 正义的限度》就是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系统全 面的批判 。在这本著作中 ,桑德尔对正义的优先 性论题给出了一系列反驳意见 。本文的主要目的 在于考察桑德尔的批评意见 ,并试图给出一种较 为有力的回应 。通过这一考察 ,我们希望可以有 助于认识正义在人类价值体系中的地位 、正义在
[ 基金项目 ] 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的争论及其演进”(2238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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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恶德 。[ 3 ] ( P30 - 34) 以上的这些批评意见都是密切相关的 ,我们
在具体分析的时候 ,将会把某些论断合在一起进 行论述 。值得注意的是 ,桑德尔并非单纯地挑战 正义的优先性 ,而是从根本上质疑正义的重要性 和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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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正义观 ,这可以从他所提出的三条正义法则 看出来 。这三条法则为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 、根 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以及履行许诺的法 则 。[7 ] (P566) 他认为 ,正义的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人们 的财产权 ,避免因财权不明晰所带来的纷争和混 乱 。“划定财产 、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 ,是确立人 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 ,而且在确定 和遵守这个规则的合同成立之后 ,对于建立一种 完善的和谐与协作来说 ,便没有多少事情要做的 了 。”[8 ] (P532) 休谟的正义观清楚地反映在他的正义 条件说之中 。他认为 ,假如外在的自然资源足够 丰富 ,人人都富足有余 ,那么 ,划分财物和所有权 就失去了意义 ,正义也就无用武之地 。他以水和 空气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同理 ,假如人们之间没 有猜忌 、没有隔阂 、无分彼此 ,人们的心胸中流淌 着无尽的慈善和慷慨 ,那么 ,所有权的区分就失去 了意义 。家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完美的家 庭情形中 ,所有权的区分根本不可能被想到 ,正义 则完全是另一个世界的观念 。[9 ] ( P35 - 37)
优良生活和优良社会建构中的作用 。

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限度》这本著作中 ,桑 德尔针对罗尔斯的正义优先性论题提出了以下一 些批评意见 :其一 ,正义无条件的优先性与罗尔斯 关于正义环境的论述不相容 ,正义的环境只能支 持一种有条件的优先性 。其二 ,即便我们假定正 义的优先性在现代民族 —国家的层次上是成立 的 ,这也不意味着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共同体。 在一些更为亲密和团结的合作体中 ,正义并不具 有如此的优先性 ,甚至根本就无需正义规范 。其 三 ,正义的重要性程度是与正义环境的满足程度 成比例的 。布坎南将这一命题称作是相称性论 题 。[2 ] (P877) 其四 ,正义只是一种补救性的品德 。如 果有待正义补救的状况没有出现 ,那么 ,其他的品 德就会占据优先性的地位 。其五 ,正义的补救性 特征使得我们无法断言正义的滋长必然意味着道 德进步 ;如果正义并不意味着无条件的道德进步 , 那么 ,在某些情形下 ,正义就不是一种美德而是一
休谟正义观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完全是一种以 财产为中心的正义观 ,简化了复杂的正义问题 ,忽 略了正义的其他领域 ,尤其是没有关注到正义问 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即个体的平等权利与 尊严问题 。如果说正义理论真像德沃金所说的那 样 ,旨在给予社会中的成员以平等的关照和尊重 , 那么 ,休谟的正义观就存在重大缺陷 。
财产的稀缺和争执的确是引发正义规范的重 要来源 ,但休谟显然忽视了正义问题的其他向度 。 以正义的客观条件为例 ,我们可以反问休谟 ,在自 然资源极度丰富的条件下 ,正义的观念是否就被 放逐掉了 ? 或者说 ,在财物纷争的情形被解决之 后 ,就再无什么正义问题了 ? 是否可以说所有的 正义问题都可以还原为财物和资源的争夺 ? 事实 显然并非如此 。即便在自然资源丰盈的条件下 , 我们也完全可以设想这样的情形 ,有些人天生就 有支配他人 、统治他人的倾向和欲望 ,并非为了获 取他人的资源 ,而是喜欢那种征服的感觉 ,喜欢有 人能够完全隶属于自己 ,服从自己的威权 ,享受那 种高高在上的滋味 。这是不是一种不正义呢 ? 在 我们看来 ,大概很少有人认为 ,正义应该对此不管 不顾 。在现代社会中 ,很多问题都无关乎财物和 资源的争夺问题 ,如某些宗教团体对自己后代的 教育问题 、少数文化的权利和自主性问题 。如果 对现代社会中正义问题的多样性保持敏感的话 , 很少有人会武断地认为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假象 , 都可以还原到最后的资源和财物问题上去 。
休谟的正义观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以财产为中
① 这里我们将主要遵循休谟对正义的环境的阐述 。罗尔斯的阐述虽然稍微有别于休谟的阐述 ,但大体上是对休谟论述的概括 , 而且休谟的论述更为详细 。 ② 这一修正是极为必要的 ,因为 ,他后来意识到 ,正义只有在一种中间的状态下才能发挥作用 ,无论是自然资源的极度丰富还是 过分短缺 ,抑或是人们的极其利他或利己 ,都会使得正义难以发挥作用 。 ③ 当然 ,这一阐述也意味着对休谟正义观念的批评 。就罗尔斯接受休谟关于正义条件的论述来说 ,这一批评似乎也指向罗尔斯 。 但我们相信 ,如果着眼于罗尔斯的整体论述 ,他的著作完全可以消解这一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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