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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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内部所有审计档案的管理,包括审计工作底稿、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审计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提高审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促进本所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审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2. 相关文件:包括客户授权书、审计委托书、审计合同等;3. 资料类:包括行业规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4.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审计项目类别归档;2. 按照时间顺序归档;3. 按照文件种类归档;4.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2. 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整理和更新。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泄露审计档案内容;2. 依法依规提供审计档案查询服务,确保客户利益;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章档案处置第八条审计档案的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根据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处置时间;2. 对拟处置的审计档案进行审查,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3. 对处置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确保档案处置的合规性。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九条本所领导对本所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保密意识。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解读)新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您介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并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六、审计档案保管期限
(1)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2)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管;
(3)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其永久性工作档案的保案的保管期限同最后一年当期工作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七、审计工作档案的所有权管理
审计工作档案的所有权属于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不属于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三、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原则:
按本所《业务接承和工作委派制度》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质量和审计档案总体负责”之规定,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归档的责任制原则,整理装订后交由档案室相关兼职人员负责保管。
四、立卷归档内容:
凡在审计鉴证活动中取得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笔录、凭证的原件复制件、照片、音像、磁带等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八、审计档案的保密和查阅管理
(一)、审计档案保密:审计档案涉及被审单位大量、重要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和档案保管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二)、审计档案的查阅:审计档案不得对外借出。须查阅者应持有相关部门、单位的查阅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顾问批准方可查阅。本所档案保管人员应认真登记查阅者查阅的内容,要求查阅者签名并严格保密。
会计师事务所
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和、《会计法》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档案管理
一、审计档案:审计档案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在进行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社会审计组织在进行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保管。
二、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计凭证、会计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应存档妥善保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 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讲主要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会计档案整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修订背景
•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84年联合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 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行《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于规 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等发挥了 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 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范围内容、承载形式、管理方式、 应用程度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已经无法适 应新情况和新变化,突出表现在: (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 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和传递,并形成大量的电子 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经营管理对会计核算多维信息需求的增加,会计档案数量大幅上 升,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成本效率问题,会计档案的保管形式需要进行变革。 (三)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出 台或修订,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交接等方面的规定,相应 需要进行调整。

会计档
,且文件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 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 要求的才能接收。
九、会记档案的利用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 ,严禁篡改 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 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 。 会计档案利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 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 。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专指本所具体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与本所业务相关的并且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所员工均有自觉整理档案并按规定归档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档案室具体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以及提供利用档案的各种服务工作。

办公室档案保管人员为是业务档案保管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五条业务档案的立卷整理(一)业务档案的立卷:业务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纸质档案的立卷:根据已经完成的审计业务工作底稿,按照不超过档案盒的厚度整理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盒(不足一盒的可与其他业务项目盒装一盒);装订成册的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封面、目录及按目录顺序排列的审计底稿和报告;业务档案封面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业务类型及内容、审计报告文号、第XX册共XX册和本所的名称等;档案盒的侧封应按照档案封面的内容填列。

电子档案的立卷:电子档案按照“审计报告文号+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业务类型及内容”的名称建立文件夹,该文件夹内分为“审计报告及附件”和“审计底稿”两个子文件夹,“审计底稿”子文件夹中应按照业务顺序或不同业务底稿内容分别建立细分文件夹。

(二)业务档案的归档业务部门将档案整理完后应及时办理归档。

档案室收到业务档案后应及时办理入档登记,入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业务类型及内容、审计报告文号、共XX册、档案柜编号、入档人、入档时间等项内容。

入档登记完毕后应及时将业务档案存入档案柜中。

需要单独存放的部分特殊档案,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与纸质档案一并入档的电子档案应在电脑中设置专区分别按照年度、业务类型、合伙人予以存放。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审计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所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内部所有与审计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反映审计业务活动全过程。

2.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安全,防止丢失、损毁、泄露。

3. 保密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档案资料保密。

4.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为审计业务和内部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工作。

3. 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4. 配合审计业务部门开展审计项目,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职责:1. 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2. 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密管理,防止泄露。

3. 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1. 按照审计业务流程,及时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

2.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具有保存价值。

第八条档案整理: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

2. 档案整理应遵循先整理后归档、先归档后利用的原则。

3. 档案整理过程中,应保持档案资料的原始性、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1. 选用合适的档案保管场所,确保档案安全。

2. 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资料等一切与会计工作有关的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主题、时间、文件类型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检索便捷。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组织与保管第五条会计档案的组织和保管由会计部门负责,应当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经验,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和入库,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会计档案应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保管,满期后根据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归档、销毁、转交等。

第九条会计档案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防止意外损毁、灭失或被盗窃。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利用与归档第十条会计档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查询、展示和复制,但必须符合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调离或外借,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归档,归档后应当制作档案目录,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重要的会计档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备份和存储,以防止重要信息的丢失。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清理与销毁第十四条会计档案应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清理,清除已经失去确凿证据价值的档案,减少档案的存储压力。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以备查验。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1:会计档案管理操作流程图附件2:会计档案存档期限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会计凭证:指用于记录会计交易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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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
日起施行财会〔201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
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
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
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
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
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
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
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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