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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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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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2013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

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

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

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措施

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措施

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措施背景教育培训师资库是一个管理和维护各类培训师的关键系统。

它是为了确保教育培训工作的高质量和专业性而建立的。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提出一些有效的教育培训师资库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管理措施1. 清晰的入库标准和程序确立明确的培训师入库标准和入库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资质等。

建立一个统一的入库申请流程,确保每位培训师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2. 培训师分类和评估体系建立一个科学和全面的培训师分类和评估体系,将培训师分级为高级、中级和初级等,以及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

评估体系应包括培训师的培训成果、学术研究、培训效果等方面的评估。

3. 定期更新和维护定期审核和更育培训师资料,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及时剔除不符合入库标准或资质过期的培训师。

4. 培训师激励和发展机制建立激励措施,鼓励培训师持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为培训师提供进修和研修的机会,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5. 培训师互动和交流平台建立一个培训师互动和交流平台,促进培训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通过定期的培训师培训活动和研讨会,提供一个互相研究和分享经验的机会。

6. 数据保护和安全策略确保培训师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采取适当的数据保护措施,包括数据加密、备份和权限管理等。

建立灾难恢复计划,以应对可能的数据丢失或系统故障。

总结通过以上管理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教育培训师资库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专业性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措施,以适应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需求。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3【发文字号】琼财行[2014]500号【发布部门】中共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500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4月30日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

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

二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

一父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

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约束和监督,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待岗培训是指对不胜任岗位工作、经诫勉谈话后仍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有违纪行为,不适合在机关工作,又构不成辞退的处级(含正处)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免去原职务,离开机关工作岗位,参加培训,以求重新上岗。

待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二章待岗培训的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处级(含正处)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第二章待岗培训的对象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被确定为待岗培训人员:(一)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两年内两次被诫勉谈话的;(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行“一票否决”的工作,当年度被否决,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应承担责任的;(二)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消极被动,贻误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及不良后果的;(四)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又构不成辞退的;(五)违反工作纪律,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0天不满15 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超过20 天不满30 天的;(六)在社会、家庭中行为恶劣,损害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又构不成辞退的;(七)单位集体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八)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或在三年内受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九)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十)违反《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又构不成辞退的。

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琼教法〔2018〕144号

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琼教法〔2018〕144号

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正文:----------------------------------------------------------------------------------------------------------------------------------------------------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琼教法〔2018〕144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编办、民政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支队(大队),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编办,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编办、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支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市场准入机制,按照教育部等部委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总队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以下称《设置标准》)。

现将《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消防总队2018年11月27日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为建立我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依据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设立或招生的,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方案

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方案

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方案一、背景:干部教育培训的师资是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因素,师资库的建设能够提升干部教育培训的师资水平和专业能力,为广大干部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因此,建设一个高质量的师资库对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改革创新和提高教育培训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建设一个能够满足干部教育培训需求的师资库,提供丰富、多样化的培训师资资源,确保培训师资的储备和更新,提升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建设方案:1. 确定师资库的结构和分类:根据教育培训内容和领域,将师资库划分为不同的分类,如政策理论、经济管理、组织动员、文化教育等,确保师资库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2. 招募和储备培训师资:通过公开招募、内部选拔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广泛收集潜在的培训师资人选,建立起一支专业、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同时,与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吸纳并储备专业教师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

3. 培训师资的评估和培训:对培训师资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专业知识、教学能力、培训经验、人际沟通等方面。

针对评估结果,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4. 师资的管理和动态更新:建立健全的师资库管理制度,包括教师登记、师资评估、师资评价等,确保师资库的信息更新和维护。

定期对师资库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及时引进新的师资人选,确保师资库的鲜活性和时效性。

5. 师资的激励机制和培养机制: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培训师资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建立师资培养机制,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交流等方式,为培训师资提供进一步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6. 师资库的开放共享:为了提高师资库的利用效率,建立起师资库的开放共享机制,允许其他单位和组织利用师资库的资源进行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师资库也可以与其他地区、相关单位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实施步骤:1. 确定建设师资库的领导小组和负责人,明确责任和任务。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1】12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1】12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1】12号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2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省属各幼儿园,省教育研究培训院:为规范我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
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我厅对《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2页(P4-1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教育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相关文献】
1.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评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琼教规[2021]4号)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薄
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规[2021]15号3.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1]7号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琼教规[2021] 5号5.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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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6日13:35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原标题:海南出台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办法
海南省委组织部近期出台《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并确定124名入库人选。

严格入库师资条件。

入库师资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学能力,掌握本学科前沿的新动态,在所从事专业领域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影响力。

遴选范围除包括各级党校、行政院校教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还将各条战线的优秀模范人物列为吸纳对象。

明确师资权利义务。

入库师资享有优先参与省内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讲授,参加干部教育培训部门决策咨询、项目开发、教材建设、教学质量评估、教学工作研讨和调研考察,承担有关领域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等权利。

同时,每年为各级各类干部授课不低于一定学时。

规范管理使用措施。

由省委组织部统筹调配入库师资,对师资库实施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续聘或取消资格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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