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模拟法庭案例提供人员信息表
模拟法庭

审判长:李正宜审判员:赵冬、朱晓书记员:刘华清原告:王亚东原告诉讼代理人:潘华乐、王世一被告:周艳被告诉讼代理人:文志波、朱文举法警:吴祥证人:陈曼法警(自由)证人(自由)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一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已到庭书记员: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已到庭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及其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规则: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审判长:-------------诉-------------------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组成合议庭,-----------------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请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原告:审判长:被告,请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被告: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
根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了?原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模拟法庭剧本定稿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模拟法庭 案例剧本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XXX模拟法庭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原告XXX 与被告XXX之间的债务债权纠纷。
在庭审过程中,出演了书记员、审判长、被告人、原告人和证人等角色。
在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立志先查明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出席情况,并宣读了法庭纪律,要求所有人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审判活动。
随后,全体起立,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宣布开庭。
审判长要求原告和被告分别向法庭报告个人信息,确认双方身份无异议,且起诉书副本已经送达被告。
审判长宣布了合议庭成员,并提醒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听清楚了。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长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但双方都没有提出。
接下来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提醒当事人要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事实进行陈述。
原告方称自己是法定继承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被告欠父亲5000元,被告不承认并称已经还清,侵犯了其遗产继承权。
请求法院查明真相,判定被告偿还欠款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被告方则称已分两次还清欠款,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已经还清欠款,并且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欠款未还清。
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审判长询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剩余的5000元保险费是否归还,同时确认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收到。
庭前交换证据后,进入法庭举证和质证阶段。
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庭前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
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提出的证据包括被告XXX与原告父亲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被告XXX写给原告父亲的欠条,证明被告XXX确实与原告父亲存在债务债权关系,以及原告父亲保留借款当天的记录和取款凭单。
模拟法庭 案例剧本

重庆交通大学模拟法庭。
本案就是一起民事诉讼案----原告李子志与被告潘铭全债务债权纠纷一案。
角色出演名单:1、书记员一名陈立志2、审判长一名潘铭全3、被告人一名荆德强4、原告人一名李子志5、证人一名刘钰昊(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书记员(陈立志):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与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与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与实施其她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吸烟与随地吐痰;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与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她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审判长(潘铭全):谢谢书记员,请坐。
(待书记员上交材料,归为就座)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原告,请向法庭报告您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原告(李子志):我叫李子志,26 岁,汉族。
1993 年 4 月 2 日出生,大学老师,在重庆交通大学德园6栋530居住。
审判长:被告,请向法庭报告您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被告(荆德强):我叫荆德强,45 岁,汉族,1974 年 5 月 2 日出生,运输司机,现在重庆市合川区居住。
审判长:原告,您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您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起诉书副本就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收到,十天前收到。
审判长: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按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今日在此依法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李子志与被告刘钰昊债务债权纠纷一案。
模拟法庭案例

审判长:廖婷陪审员:马晓瑜、董永攸书记员:吴雪娥公诉人:郝良辰辩护人:冯建成(庞世邦)被告:闫江南(纪慕芝)原告:黄佩文(张淑娥)证人:汪文燕(欧阳美)证人:许少先(郭美婷)证人:朱雁霞庭警:武方客串:刘孝强,陈志基,程伟茵,洛凤妹书记员(以下简称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到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法庭内所有人员必须关闭手提电话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书: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经提到候审室,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简称审):[敲槌]开庭。
书:案件编号HCA10001,审讯正式开始。
传原告人纪慕芝,被告人庞世邦到庭。
审: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请你们分别陈述各自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及单位、住址?纪慕芝(以下简称芝):我叫纪慕芝,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花都律师所的见习检控官,现住广东花都大旺村。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本人况天蓝,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花都律师所的律师,担任纪慕芝的法定代理人。
现住在广东花都二喜村。
庞世邦(以下简称庞):我叫庞世邦,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庞氏集团主席,现住在广东花都爱情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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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包书风波故意伤害案脚本案情简介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包书波由于没有吃饱到公司锅炉房准备拿第二个馒头。
煮饭工刘健刚好去车间送饭回来,见包书波在锅炉房就很生气,随口骂了一句:“你他妈的在这里干什么?”包书波说:“我想找个馒头。
”刘健又骂到:“你是猪啊?吃这么多!”包书波没有说话就走到了门口准备离开,刘健见包书波没有反应,就更生气了,接着又骂到:“你小子聋了吗?”随即冲到包书波身边打了包书波两个耳光。
包书波嘴角流出了血,便与刘健厮打,被这时到锅炉房打开水的公司员工李涛、郑良、王辉拉开。
刘健又用手指着包书波说:“这小子竟敢到这里撒野。
”包书波听到这里,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怒火,就冲到屋里,拿起锅炉旁一根扒火用的铁棒向刘健的左肩打去。
刘健在左肩挨了一棒后,赶紧闪躲,包书波接着又往他的背部打了一棒,在包书波向刘健打第三棒时,刘健躲闪不及,被打在头部,顿时刘健头部出血倒地。
李涛等三人赶紧跑过来制止了包书波,并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
刘健随即被公司员工送往京华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失血过多,于2006年4月19日晚21时许死亡。
模拟法庭审判参与人员表本模拟法庭审判共有14人参加,其角色如下:1.审判长:赵蕾2.审判员:何春晓3.审判员:钟伟4.书记员:李超5.公诉人:吴昊6.公诉人:周志勇7.被告人:包书波8.辩护人:金正浩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11.证人:李涛12.证人:王辉13.法警:赵瑞14.法警:贺阳模拟法庭审判道具1.法官袍:3套2.检察官服:2套3.书记员服:1套4.被告人所着看守所背心:1件5.律师袍:1件6.法警服:2套7.手铐:1副8.仿真手枪:2支9.仿真警棍:2根10.法槌:1个11.传票:3张12.保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3张13.证物:铁棒(直径2厘米,长140厘米)1根包书波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案由:包书波故意伤害案审级:一审开庭时间:2006年8月8日开庭地点: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到位)书记员李超:请肃静。
民事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角色:审判长(法官) 李舒洁1名书记员沈倩倩诉讼代理人(律师)原告:张叶艳被告:刘艳原告(杨某:方宇媛,小青:江菊阳,的三个叔叔(顾天琪徐旭季晓明))4名被告(吕某)倪云凯证人(村委会代表)宋悦曹沁法警刘卫时间:2010年12月2日地点:XX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员主审法官原告被告当事人审判员:李舒洁书记员:沈倩倩原告:李一,男,1965年2月生,住海平村李二,男,1968年8月生,住海平村李三,男,1972年8月生,住海平村杨某,女,1979年6月生,住湖州市通江路28号委托代理人:张叶艳被告:吕某,男,1968年5月生,住海平村委托代理人:刘艳,男,XX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抚养权纠纷案情梗概:2000年,有一女婴小青出生在海平村,其母弃子逃离(小青的母亲杨某是被拐骗到海平村嫁给小青的父亲李某),李某为某市的某煤矿的矿工,2002年因煤矿失事李某不幸死亡。
小青无人管养,他的三个叔叔都不愿接管她。
小青就被姑姑带走,不幸再次发生,姑姑发生意外死亡。
这时有位好心的未婚中年男子吕某收养了小青(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一养就是八年。
八年后,政府责令补贴2002年煤矿失事受害人家属30万元补贴金。
于是,就发生了争夺抚养权大战。
小青的生母出现要夺回抚养权,小青的叔叔也说小青的养父没有抚养资格,就和小青的生母将小青的养父吕某告上法庭。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案例1:周继德为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职工,原告郑某是周继德的妻子。
2011年7月13日,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签订《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组织职工参加被告组织的国内旅行团,团号SY090718日照二日游,行程共计两天壹夜,由被告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同时,被告提供了日照二日游的行程安排。
7月18日,周继德参加了该旅游行程。
被告安排的旅行车于当日中午到达日照,根据行程安排,中餐后应去第三海滨浴场。
旅行车到达第三海滨浴场后,因无停车位,被告的导游石某又改变该景点行程到太公岛浴场,并安排旅客在此游泳。
周继德在游泳中发生溺水事故,经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7月27日死亡。
后经查,被告安排的太公岛浴场为一已停止营业的浴场,无任何防护措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的专业服务机构,未能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景点,且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安全的防范措施,导致周继德死亡,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死者的家庭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拒绝支付任何赔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43 717.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辩称,一、原告郑某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导游石某与被告是挂靠关系,是她联系日照当地旅行社提供的接待包括导游服务,应该以石某或日照当地旅行社作为被告。
二、作为导游石某的行为无过错,石某在导游服务中所带人的海边场地有明确告示,禁止下海游泳,而且在前去旅游地点时在告知书上有明确告知,提示海水浴不在服务范围内,属自愿项目,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包括周继德在内的17名游客在提示上签字。
被告提交了有包括周继德在内的游客签字的《日照金太阳旅行社友情提示》,在该提示中有上述提示内容。
三、本次旅游服务实际由日照当地旅行社提供,服务当中作为公司也为旅游者购买了保险,按合同当中约定的旅游项目完全履行,我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