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单位对外多种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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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多种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率,在增强指令性计划严肃性的同时,鼓励各事业部(公司)利用剩余能力对外承揽加工,全面推进多元化经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以指令性计划为统领,利用剩余能力自主创收为辅的原则。

第二条管控结合,实行集权管理下的分权经营原则。分权是给各事业部(公司)充分的经营自主权,集权是为了杜绝由低成本承揽加工产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三条利润分配倾斜原则。各事业部(公司)对外承揽加工或维修服务的收入,原则上自己留用。

第四条各事业部(公司)经营收入由公司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对各事业部进行分类、单独建账。

第五条各事业部(公司)经营交易价格不允许低于公司制定的最低价格。

第六条各事业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必须向公司上缴管理费,每年按经营收入总额的20%上缴管理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事业部(公司)对外承揽加工统一由多种经营办

公室管理,负责经营合同的初审、报审、签订和建档工作,以及负责统计、记录各事业部(公司)经营收入收支情况。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成本监控室负责审核对外承揽加工的最低交易价格,物检站负责监督各单位交易价格。

第九条总经理办法律事务室负责对外经营合同条款的审核。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每年初从事对外承揽加工的各事业部(公司)要制定出全年对外承揽加工的最低交易价格,并将其上报资产管理部成本监控室,经成本监控室审核确定后执行,同时成本监控室将对外承揽加工最低交易价格给多种经营办公室、物检站一份,作为审核各单位对外承揽加工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各事业部(公司)对外承揽加工单笔合同在5000元以上的,各事业部(公司)必须报送资产管理部成本监控室、总经理办法律事务室进行审核,多种经营办公室根据审核后的意见,方可在经营合同上加盖合同章。对外承揽加工单笔合同在5000元以下的,各事业部(公司)持由总经理办法律事务室统一编制的合同样本到多种经营办公室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各事业部(公司)对外承揽加工完成后,多种经营办公室在收到加工费后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二条多种经营办公室每月末将各事业部(公司)经营收入上报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定期收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各事业部(公司)支取对外承揽加工收入时,需向资产管理部上报资金预算,经资产管理部审核批准后,多种经营办公室方可允许支取,支取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

第十四条各事业部(公司)对外承揽加工物资出门时,按公司《物资出入门管理办法》执行。经物检站检查发现对外承揽加工低于公司最低交易价格时不允许该物资出门,待补交差额款后方可出门。

第十五条各事业部(公司)利用公司大精关设备从事对外承揽加工时,必须经生产制造部部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经生产制造部监督发现,各事业部(公司)未完成正常生产经营任务而进行对外承揽加工经营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对单位领导按公司《人事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经物检站检查发现对外承揽加工价格低于公司制定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价格差额两倍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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