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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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财税处理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财税处理

如何准确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什么是混合销售?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

比如说商家居市场销售沙发并提供安装服务,家居市场提供销售商品的行为,又提供上门安装服务,服务和货物具有关联从属关系,归属一项应税销售行为,所以它是混合销售。

而兼营,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行为,表现为企业多种产业并存的经营模式。

通过定义我们知道两者的共同点是,企业的经营范围都涉及有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两类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是兼营(除了混合销售),对于兼营的要求是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比如说某大型商场既提供餐饮服务,又销售商品。

这里很明显提供餐饮服务不是以销售商品为前提条件的,是属于独立的应税销售行为,因此此种行为是兼营行为。

如何判断包工包料合同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建筑业包工包料业务主要分为四种:一是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二是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三是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四是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向同一个购买方提供应税项目;应税收入从同一购买方实现。

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业务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种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深化,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税务问题,本文将深入解析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下的税务处理辨析。

一、“营改增”政策下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合同中,将两种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捆绑出售或提供的行为。

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1. 增值税的处理在“营改增”之前,混合销售中涉及两种以上税率的情况,通常采用分离开具发票的方式进行税款结算。

而在实施增值税改革后,混合销售中的货物或服务,应根据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增值税。

具体处理如下:(1)一般项目和受托代理项目对于混合销售中同时包含一般项目和受托代理项目的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增值税。

一般项目按照一般税率计算增值税,受托代理项目按照代理佣金计算增值税。

(2)货物和服务对于混合销售中同时包含货物和服务的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增值税。

具体的处理方法包括货物和服务分开单独计税,以及根据货物与服务的比例按照不同税率进行计税。

(3)旧货、拍卖行和金融商品兼营行为是指企业在主营业务之外,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或不相关的其他业务。

对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营改增”政策下,对于企业的兼营行为是否应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兼营行为对于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兼营行为,应作为独立的业务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具体的处理方法包括建立独立的账簿和凭证,按照独立的税率进行计算和结算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对于企业的兼营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税前扣除和税率确定。

(1)税前扣除企业的兼营行为所产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列入税前扣除范围,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2)税率确定对于兼营行为所产生的利润,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率。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专题策划“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陆筱璐(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3)摘要:当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经营极具多元化,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极为相似却又有不同。

本文为加强我们对两种经营模式的识别,分别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概念、适用的纳税政策、会计处理要求之异同点,从而避免纳税风险。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营改增”;纳税筹划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货物销售全面实行增值税,而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的劳务)仍旧实行营业税,而此时市场经济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经营活动,在这样的经济和政策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税收概念孕育而生,其目的就是为划清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部分的界线,以明确企业的经营收入若涉及有两个税种时,国税该怎么交,地税该怎么交。

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1日前,部分行业和地区试点“营改增”,增值税征收范围又部分增添了新内容,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出现“混业经营”这个新词,要求企业不同税率的业务各交各的,若分不清则从高适用税率,不再提“混合”还是“兼营”。

201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又重拾修正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概念,与“营改增”前的政策精神基本趋于一致。

2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及区别2.1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原是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范围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全面“营改增”后因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故混合销售概念仍旧延续,其定义中”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表述以”涉及增值税服务“替代。

2.2兼营行为兼营,原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

全面“营改增”后,兼营修正为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行为,表现为企业多种产业并存的经营模式。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中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已经成为了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企业和个人减轻了税负,促进了经济发展。

随之而来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也成为了企业和税务部门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

一、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在“营改增”政策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指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同时出售或提供的情况。

具体来讲,混合销售是指一个产品或服务同时包含了不同税率的成分,比如一款奢侈品包裹中包含了高税率商品和低税率商品;而兼营行为是指一个商家在同一店铺内经营多种业务,其中有些业务适用高税率,有些适用低税率。

二、“营改增”下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对于混合销售来说,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产品或劳务,如果包含了不同税率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分别征税。

具体的办法是,根据商品或劳务实际内容和价值,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商超同时销售高档巧克力和常规巧克力,其中前者涵盖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后者只包含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可以根据巧克力的实际价值和含税内容,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兼营行为来说,税务部门通常会对企业的业务进行合理分类和征税。

对于同一店铺内经营不同税率业务的情况,企业需要将不同业务的销售额、成本等数据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不同税率进行计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对兼营的业务进行专门的核算和报税,确保各项税款得以准确缴纳。

税务机关也会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核查,以避免偷漏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在“营改增”下,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是税务分类的复杂性,对于一些复杂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划分不同的税率分类,并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需要企业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当前,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营改增”已经全面推开,对于部分企业来说,特别是零售业等涉及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企业,税务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税务处理的视角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进行辨析,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我们需要明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概念。

混合销售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同时销售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比如餐饮业中同时售卖食品和饮料;兼营行为是指一个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比如旅游景区内既提供门票销售,又提供餐饮服务。

针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税务处理主要体现在计税方式和税率的确定上。

由于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税率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计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计税方式可以采用“各项应税销售额分别征税”或“按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差额法的混合计税”两种方式。

对于前者,企业需要将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并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进行征税。

这种方式对于销售额较少的企业来说较为简单,但对于销售额较大且涉及多种税率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来说,计算工作会相对复杂。

对于后者,企业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的规定,将涉及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分别加总,并计算出适用税率的差额。

然后,将总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和税率差额计算出应该征收的增值税额。

这种方式相对来说更加复杂,需要对税率规定熟悉,并进行精确的计算。

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中的特殊情况,税务部门也提供了相关处理方法。

如果某些商品或服务有特殊征税规定,如学费、医疗服务等,可以按照特殊规定计税。

如果一次交易中含有免税商品或服务,也需要按照免税规定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并对税率的确定和计算进行准确处理。

税务部门也鼓励企业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和申报备案,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和减少税务风险。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导读:很多人对增值税中“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行为傻傻分不清,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阐述:一、混合销售(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新增: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7%和建筑服务11%的销售额。

(4)举例:家电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家电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二、兼营(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举例: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作者简介:王宁,2009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

中级会计师。

2011年至今在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助理工作。

六年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浅谈企业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差异及税务处理

浅谈企业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差异及税务处理作者:刘国平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第5期刘国平摘要:当今时代,企业开始横向发展,业务拓展到各个领域,实行多元化经营,从而出现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连带而来的是税款缴纳上的不同。

本文就其异同点阐述一下自己的见解及税务处理。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行为;混业经营;纳税处理在目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企业为了生存,选择多业务、多行业的交叉经营,从而出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现象。

由于我国分设地税、国税两大系统,出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后,有的会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常导致纳税失误。

现就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税务处理谈下自己的见解。

一、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阐述(一)混合销售不论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还是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对其定义可归结为: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如果既涉及到了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了非增值税(即营业税)应税劳务,不管是以销售货物为主也好还是以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也好,只要它们是为了完成同一项经济业务而发生的,且在业务活动中是存在从属关系的一站式服务,那么这项销售行为就可视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区别于其它销售最显著的特征是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没有销售就没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且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的,要根据其主业性质来判断是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如某大型电器商场销售中央空调,连带提供安装调试业务,商场销售电器是主营业务,要缴纳增值税,安装调试业务是随中央空调销售发生的一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这种销售方式就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因商场主营家电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这是一种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安装调试劳务收入要随中央空调一起缴纳增值税。

(二)兼营行为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其既经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活动,同时还经营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活动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涵义与税务处理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时期的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概念随之成为历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的规定,取消了混业经营的概念,重新定义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相应的增值税政策也随之发生调整。

今天我们就一起探讨现行增值税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涵义与税务处理。

一、混合销售的定义及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首先我们要注意判断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中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实践中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还是“两项销售行为”,一般是以签订一份合同就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签订两份合同就叫“两项销售行为”,如果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价格,也认定为一份销售合同,就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所以,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同时存在。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税改进程的逐步推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实践中,经常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这些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方面,分别分析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为企业在实践中遵循税法规定提供参考。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商品或劳务既包括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免税或不征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和免税或不征税额,然后分别交纳税款。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具体方法应纳税额是指在费用中按照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数额。

在混合销售中,应从销售的全部收入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举例说明:某企业的商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税率为13%。

则该企业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00万元×13%=13万元上述算式中,销售额应以含税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因为含税销售额包含了税款金额。

税率应按照规定税率计算。

得出的应纳税额是企业在这次混合销售中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混合销售中,如果存在免税或不征税的货物或劳务,需要将其销售额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并根据规定进行免税或不征税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免税或不征税额=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其中,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是指税法规定的享受免征税或应税减免的货物或劳务,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是指应该纳税的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是指混合销售中所有销售收入的总额。

举例说明:某企业进行混合销售,销售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20万元,不征税销售额为20万元,税率为13%。

企业卖出了500件普通商品,其中有150件是免税商品,另外卖出了100件优惠商品,享有减免税率,税率为9%。

刍谈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1.5上旬□·34·刍谈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赵秀敏(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商丘476000)一、混合销售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如: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销售烟酒、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属于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如某商场在销售电冰箱时负责运输、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等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二、兼营行为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3.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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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下 单定牌 生 产 再 出

,


或 厂 店联 销 的 不 少 ( 4 )由 于
,

,
,
中外 双 方 所 处 地 位 观 念 习 惯 等 方 面 存 在 差 异 造 成

持企 业的 相对 稳定 性
4
.
企 业 人 员流 动 性 大 上 述 特 点 决 定 了 区 县 所 属 外 商 独 资企 业 的 不 规 范 性

加 强 服 务 提 高企 业 素 质 要 发 挥 中 介 机 构 的 作

,
,


,
为 企 业提 供 咨 询 顾 问 等服 务 帮助 企业 加 强 财务
, ,

当前存在的 主 要 问 题有
1
. 、
:
核 算 和 管 理 使 企 业 逐 步提 高素 质 走 上 正 轨
、 。
规模小
资金 到 位 率低 专 用 发 票 流 失 严 重
广茄 澎
O
O
不周
,
因 此 造 成 多种 报 表 质 量 差
,
难 以达到税 收 征 管 要


3
.
企 业 流 动性 大 有 些 企 业 不 在 经 营上 下 功 夫 而
,

,
是 一 心 利 用 地 区 问悦 收 政 策 及 投 资环 度 的 不 平 衡 性 采取 游 击 战 米
, “ ” , 。
到 处 流 动 经 营 这 给 税 收 征 管适 成 困
, , ,
,
其 中 工 业企 业 “ 户 占 7 2 % 上维各
,
管理

万元
8
.
占 7 9 %
6
;
咨询服务 业 1 8
1
.
户 占 2 0 %
9
,
,
业 确 需 发 票 可 采 取 临 时 收 缴 保 证 金 办 法 ; 对 资金 部 分 到 位 的企 业
,
上 缴 各 类税 收
9
.
万元
4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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