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具体解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会计实操经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递延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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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递延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发布了新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规定,本文结合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做如下分析。
税法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包括3种情形:(1)6个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2)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3)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2.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
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92014】75号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2014】75号政策解读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
我们满怀期待的打开文件,仔细浏览过后,发现仍然是一头雾水。
该文件与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相比变化不大,对于企业一直关心的执行层面的问题仍然未能提及,仍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
下面我们结合文件的具体条款,分析一下对政策执行影响较大,必须马上明确的事项。
问题一:行业认定标准文件并未明确第一条提及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分类标准及其认定部门。
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明确:1、由税务机关参照现有分类标准,比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8大行业、发改委规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10个高新技术领域等,自行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以上6大行业。
2、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委托有关部门(科技部、工信部),对企业所属行业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
问题二:如何认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以往此类税收政策出台的惯例,会有一个公告或者解释说明,明确政策衔接的有关问题。
新购置标准包括:1、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采购合同;2、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销售发票;3、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账;4、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投入使用。
我们认为,为防止企业钻政策的空子,税务机关很有可能采用较为严格的确认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几项甚至全部满足,才被认定为新购置。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文件第一条中提及有关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并未明确。
我们认为,最有可能采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会计实操经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啦

【会计实操经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会计处理流程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会计处理流程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是企业为了合理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并及时反映资
产使用价值的衰减而制定的规定。
会计处理流程是指固定资产折旧在企业会
计系统中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应该明确规定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常见的折旧方法
有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和减余额折旧法。
直线法是将资产原值按平均年限进
行分摊折旧;加速折旧法则在资产初期进行较快的折旧,后期减少;减余额
折旧法则根据资产净值进行折算。
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从购入时预计的使
用年限,一般由国家税法或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处理流程包括资产原值的入账、折旧费用的核算和固定资产账务调整。
在资产购买时,原值应按照购入金额确认,并入账至固定资产账户。
随后,根据折旧政策,每年确认的折旧费用应按照既定的折旧方法计算并核算。
在会计核算中,折旧费用应在利润表上列示,并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户
的余额。
一般会计软件会自动生成折旧凭证,将折旧费用录入到相应的费用
科目中。
折旧费用的科目通常为“固定资产折旧费”。
此外,重要的是要及时
调整固定资产账户的余额,以反映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会计处理流程是企业为了规范资产折旧行为并合理
反映资产价值变动而制定的。
通过明确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以及执行规定
的会计处理流程,企业能够准确计提折旧费用,及时更新资产账户余额,从
而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会计处理

博学笃行自强不息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在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提前计提折旧,以加
快对该资产的摊销。
这种折旧方法主要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1. 双倍余额递减法:根据预计使用寿命确定每年折旧率,通常是一
倍直线法折旧率的两倍。
然后,将该折旧率乘以资产原值,并将结
果减少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得到当年应计提的折旧金额。
这种方
法会在前几年加速计提折旧,后面逐渐减少。
2. 残值减少法:在计提折旧时,不考虑资产的残值,将折旧费用全
部分摊到预计使用寿命内。
这样,每年的折旧费用会相对较高,加
速了固定资产的摊销。
无论使用哪种方法,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会造成早期折旧费用的增加,从而减少利润,提早减少固定资产的净值。
这有助于企业在税
务上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提前回收固定资产投资,降低企业的税负。
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进⾏会计处理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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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进⾏会计处理“⼀次性计⼊当期成本费⽤”最好进⾏会计处理财税〔2014〕75号⽂件规定,对三种情形的固定资产“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税务规定,仅可依据进⾏涉税处理,但如果仅是进⾏税务处理,就必须对产⽣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会计处理,⼯作量及繁琐程度将远⼤于同步进⾏的会计处理。
事实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三种情形的固定资产要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提是“⼀次性计⼊当期成本费⽤”,⽽“计⼊当期成本费⽤”这似乎⼜是会计处理的要求,⽽且进⾏会计处理后将不存在会计税务差异,但问题是这⼜将使得企业违反了会计准则或制度。
为此,从⽅便和降低企业负担的⾓度出发,最好同步进⾏“⼀次性计⼊当期成本费⽤”的会计处理,但不管是仅进⾏涉税处理,还是同步进⾏会计处理,企业都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说明。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需视情况进⾏会计处理财税〔2014〕75号⽂件和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均未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税前扣除是否需同步进⾏会计处理或以会计处理为前提,给企业产⽣了困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条明确回答了上述困惑:“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法”,但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的会计折旧额⼩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对出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调整该差异,作:“借:所得税费⽤——递延所得税费⽤,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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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 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即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 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最后两年,将固定资 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 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 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 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折数总和 或: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其他方法的第一个区别就是一开始计提折旧的时候 不扣除预计净残值,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计提折旧才扣除预计净残值; 另外就是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时候应该扣除以前已经计提的折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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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 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 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弥 补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缺点,计算公式为: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 额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 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 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75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
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
概念一:新购进●“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但是,先将自己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然后再买进该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不属于“新”购进)。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
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2024年折旧年限新规则解读
2024年折旧年限新规则解读本文档旨在详细解读2024年折旧年限的新规则,以便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理解并正确应用这些变更。
一、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我国财政部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通知》,对2024年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
二、新规则概述根据新规则,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将有所延长。
具体变更如下:1. 建筑物:原折旧年限为20年,新规则调整为25年。
2. 机器设备:原折旧年限为10年,新规则调整为15年。
3. 运输工具:原折旧年限为4年,新规则调整为8年。
4. 电子设备:原折旧年限为3年,新规则调整为5年。
三、影响分析新规则的实施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延长折旧年限将导致企业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减少,从而提高企业的净利润。
2. 折旧年限的延长将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在折旧年限延长期间,企业每年支付的所得税将相应减少。
3. 企业需要根据新规则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告出现波动。
四、应对措施为了应对新规则的实施,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2. 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充分理解新规则,并正确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3. 加强内部审计,确保企业遵循新规则,避免潜在的违规风险。
五、结论2024年折旧年限的新规则旨在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充分理解新规则,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希望这份解读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2024年的折旧年限新规则,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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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具体解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导读】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用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改革办法,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
什么是加速折旧政策
加速折旧政策,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政策。
加速折旧主要是早期折旧金额大,晚期少,这样,企业早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税务利润就低,相应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就少。
虽然总税负未变,但税负前轻后重,好像是政府给予了企业一笔无息贷款一样,相当于政府在前期扶持了企业发展,后期企业的交税能力就会增强。
加速折旧的直接好处是不用马上就交税,因此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盘活了现金流,企业的现金负担好很多。
对国家而言,加速折旧政策意味着当期财政收入的减少;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能够实现延期纳税,使企业可以更大胆地投入研发,加快设备更新推进技术改造,因为企业越是这样做,越能得到税收优惠。
现行加速折旧政策的解读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具体为: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