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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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永城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永城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永城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我院专业教育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使我院的专业设置更为合理、规范,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号,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豫教高〔2004〕222号)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5〕486号)的相关规定,加强我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有利于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既要根据办学条件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努力办出优势,办出特色,又要根据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改造旧专业,增设新专业,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二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针对行业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设置和调整专业,体现我院的办学特点与资源优势。

第三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第四条专业设置及调整的原则:1.坚持适应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主动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原则;2.坚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业务要求和工作方向,本着立足需要、确保质量的原则,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特色的原则;3.优先发展面向市场、面向一线的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可宽可窄、宽窄并存的应用型专则;4.积极深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5.积极探索建立应用型专业的设置。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满足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建设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XXXX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XXXX年颁布)有关要求。

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

第四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学校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第六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新增专业应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的发展目标、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各学院申办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总体布局确立专业依托学院;2.拟增设的新专业应充分利用我校现有的学科平台和教育教学平台,进行外延拓展,形成教学与科研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资源的利用率;3.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优势学科建立学科交叉、融合的专业,以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校鼓励非专业依托学院申办跨学院特色专业,但应制定与专业依托学院联合举办专业的具体方案。

第七条每年组织一次新增(调整)专业申报。

新增专业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1.学院提交申报新增(调整)专业申请报告;2.教务处负责会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专业依托单位组织召开申报新增(调整)专业专家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3.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学校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方面,对申报新增(调整)专业进行审议;4.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专业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学校应着力充实专业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1、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2、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3、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4、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内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范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1、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2、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3、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50%。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3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充满张力的专业结构和具有活力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育部xxx和XX大学本科专业发展规划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立足社会经济发展及学校实际,依据学校“以经济学和管理学为主体,经、管、法、工、理、文、艺相互支撑”的办学传统,注重优势和重点学科的品牌特色,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科专业建设与调整的原则与目标是: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质量”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目标定位相适应的专业准入、预警与退出机制,促进学校多学科专业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论证充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院的教学委员会对所在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指导。

学院教学委员会应注重吸收校外专家参加,跨学科专业还应注重吸收校内外所跨学科专家参加。

学院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本学院现有条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充分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拟新增专业。

学院须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将新专业论证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学校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提出的新专业申请材料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和审议,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学校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接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最终审议,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估。

第八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新专业申请,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送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备案。

第九条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业调整依据第十条在对各专业建设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业结构优化的主要依据。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年)>的通知》(教职成[]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有科学、规、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案。

专业人才培养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年)>的通知》(教职成[]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内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范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专业建设与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科专业与人才培养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及有关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突出学校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专业设置与调整,是学科建设与发展、建设重点学科的基础,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专业,有利于凝炼学术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促进学科发展。

第二章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总体要求第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辩证关系,围绕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群,合理布局。

第五条学校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根据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与指导。

第六条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应控制在省教育厅核定的申报数以内。

各学院原则上三年内增设专业数不得多于2个。

第七条学校鼓励学院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围绕XX省和合肥市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成长性产业,重点建设与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匹配度高的应用型专业群,合理设置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促使现有专业形成新的生长点。

第八条专业目录中被教育部归并专业、控制申报专业,原则上不允许申报。

如新增专业为省控专业,每申请新增一个专业的同时,应相应调整、撤销1个原设专业。

第九条专业设置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

学校对现有专业开展评估,对社会需求量不大、教育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或经整改后仍然没有显著起色的专业,学校逐步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招生、停办等措施。

第十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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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试行)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我院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优化专业结构和教育资源的配置,促进我院高职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豫教高〔2004〕222号)和河南省普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5〕48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有利于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既要根据办学条件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努力办出优势,办出特色,又要根据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改造旧专业,增设新专业,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二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针对行业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设置和调整专业,体现我院的办学特点与资源优势。

第三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
第四条专业设置及调整的原则:
1、坚持适应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主动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原则。

2、坚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业务要求和工作方向,本着立足需要、确保质量的原则,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特色的原则。

3、优先发展面向市场、面向一线的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可宽可窄、宽窄并存的应用型专则。

4、积极深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

5、积极探索建立应用型专业的设置。

6、新设置专业每年招生规模不少于60人(艺术类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7、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面,以及通过增设专业方向、合并专业或更改专业名称等专业调整途径基本满足人才培养所需的,不得再设置新的专业。

8、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规定。

第五条我院新设高职专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专业建设规划,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认定的详细的专业人才需求分析论证报告。

2、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教学计划(包括具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和时间分配以及教学进程表)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配备该专业必需的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实训技术人员。

其中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师中毕业于该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人(专业课教师不少于4人)。

4、办学条件能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其中办学经费、教师、专业实验室及专业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必备的办学条件必须具备。

5、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

6、具备实施完整的教学环节和完善的教学管理条件。

7、专业设置调整应按其分类属性进行,注意形成特色和优势。

第六条为保证高职专业的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我院年度增设的高职新专业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七条新设专业的设置程序:
1、教务处结合学院专业设置现状、当年招生情况及今后专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与招生办一起共同组织召开专业设置论证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发申报下一学年申报新的招生专业的通知。

2、各系部根据系部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在充分的人才需求调研和经系部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专业设置方案,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学院教学指导会的专家对申报新专业的材料进行论证和审定,并提出审定意见。

4、通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新专业申报材料,报主管院长审批,并上学院办公会讨论。

5、教务处根据院办公会讨论意见,负责向省教育厅起草新专业申请公文和按要求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日期前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一)增设《河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内高职专业应提交省教育厅以下审定专业需要的相关书面材料:
1、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原设专业情况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关于学科专业建设的计划。

2、人才需求分析报告
3、新增专业申请报告。

4、高等学校增设或调整专业申请表。

5、高等学校教学计划备案表。

6、拟设置或调整专业的教学计划。

7、任课教师配置状况,专业必需的实践教学设施配置状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8、年度普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汇总表。

9、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上述材料要求:用A4纸,一式5份上报)
(二)增设《河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经校内外专家论证的专业论证报告及参加论证专家名单。

第九条新设专业审批时间:
1、新专业审批每年省教育厅在9月30日前集中受理一次。

各系部应提前做好准备,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申请材料交教务处。

2、学院于每年7月底之前召开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讨论、审定。

3、每年9月初交学院办公会进行审批,教务处负责于9月30日之前将学院审批通过的材料报河南省教育厅。

4、河南省教育厅等单位将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评议、审核和告知程序。

第十条新设专业的建设
学校对于新批准设立的专业在师资、实验实训条件等教学建设适当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和扶植,系部也应重点加强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新设专业的检查、监督
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新设的专业有两年的试办期,在此期间,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务处的协助下,负责统一的监督,系部应做好具体的建设完善工作,系专业指导委员会也应做好监督指导工作,以接受省教育厅相关部门的评估、验收。

第十二条学校在已设置的高职专业基础上,下设专业方向的(名称不能与现行指导性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经学校教学指导委会员讨论通过后,学校可自主审定,并填报“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专业调整与撤消
第十三条学校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和撤消已设置的专业。

对于更改专业名称、改变学制的专业调整情况,一律按新设专业的程序进行。

对于需要撤消已设置的专业,应由所在系部写出书面报告,申述停办理由、相应的论证材料,并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对撤消专业教师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学校审批通过,填报《高等学校高职专业调整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连续三年不招生的高职专业,学校将组织向省教育厅履行专业撤消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所办专业连续三年未完成招生计划的60%,且人才培养质量不符合市场需求变化的,教务处有权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专业停办或撤消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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