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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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三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三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是一个关心食品安全问题的普通消费者。

我写信给您,希望能够表达对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支持和期待。

作为消费者,我们购买食品的首要需求是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而不合格食品的存在严重危害了我们的权益和健康。

因此,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食品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当发现某一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不合格情况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立即退市的方式,迅速阻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

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消费者的健康风险,还可以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护。

其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可以维护市场秩序。

食品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如果没有有效的退市制度,那么不合格食品可能会长期存在于市场中。

这不仅对合规经营的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还给消费者带来了市场混乱和不信任感。

只有建立起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才能够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最后,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可以推动食品行业的发展。

食品行业是一个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可以迫使食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食品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真诚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并尽快制定完善的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健康的食品。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您真诚的消费者日期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二)尊敬的有关负责人:我写此信是为了就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让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了极大的担忧和不信任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建立一个严格的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任何不合格食品都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

各国退市制度的介绍

各国退市制度的介绍

各国退市制度的介绍各国退市制度的介绍在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已有⼀两百年的历史。

其⽬的是保持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把不合格的上市公司淘汰出局。

世界主要证券市场如纽约、纳斯达克、东京、⾹港等,都有关于上市公司除牌的规定。

⼀个完善的退市机制⾄少应该包括两⽅⾯的内容,即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退市标准: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标准包括:股权的分散程度、股权结构、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和股利的分配情况。

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就必须终⽌上市: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并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6)连续5年不分红利。

(⼆)退市程序: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在⼀系列成熟证券市场中属最为细致和具体: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作⽇内通知公司;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内向交易所做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最迟在18个⽉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的45⽇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的45⽇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5)在公司开始执⾏整改计划后的18个⽉内,交易所每3个⽉对公司的情况进⾏审核,其间如果发现公司不执⾏整改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上市的决定;6)18个⽉的整改宽限期结束以后,如果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7)如果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申请;8)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交易。

⼆、纳斯达克市场的退市制度(⼀)退市标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退市标准分为数量标准和⾮数量标准,⼀旦上市公司违反了持续上市数量标准和持续上市⾮数量标准,纳斯达克市场就会暂停或终⽌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4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4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粮油制品、加工食品等。

第三条不合格食品是指未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安全要求,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食品。

第四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是指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实施的召回、销毁、查封等行为,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第五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食品进口企业等。

第二章不合格食品的发现第六条不合格食品的发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定期抽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不定期的采样检验,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检测;(二)巡查检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三)消费投诉: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质量存在疑问或投诉,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四)食品召回:企业自行发起食品召回,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封存、标识、登记,并通知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第八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上召回、销毁或查封,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食品之日起7日内提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合格食品的具体名称、批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相关信息;(二)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销毁、查封等具体措施;(三)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时限及执行机构;(四)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给予企业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应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告召回: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发布公告,通知消费者召回不合格食品;(二)电话召回:通过电话联系销售商、经销商、经销商、零售商等相关单位,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三)线下召回:通过检查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餐饮等销售场所,查找并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5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5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严重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上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

同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监督管理。

五、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六、需重新入市场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购销台账制度一、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二、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真实记载食品购销事项,明确专人管理。

三、购进和仓储台账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电话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和注册商标证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四、建立销售台账(食品批发户),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购买者、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处理情况。

五、在购进食品时,农村食品经营户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应当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____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冒牌等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2024年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三篇)

2024年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三篇)

2024年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售,推出要经营单位: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四、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5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5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一、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一)、腐烂变质、____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持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行政监管机____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八)、其他违____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五、本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2)食品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问题,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下架退市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架退市制度是指当食品被检测出不符合法定的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时,相关部门会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并下架该食品,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下架退市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优点:1. 保护消费者健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下架退市,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通过下架退市,可以及时阻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退市制度(精选汇编)

退市制度(精选汇编)

文档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退市制度(精选汇编)第一篇:退市制度投资者教育:各国退市制度概况http:/// 作者:来源:上海证券报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9日 2019:46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退市”这一现象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

如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退市行为,是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本文在分析主要几个市场退市制度的基础之上,粗略探讨一下我国的退市机制。

一、美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1.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规模最大、历史悠久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规定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者将被摘牌:(1)证券发行人未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2)证券发行人违反了上市协议的约定;(3)持有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人数不足201900人;(4)投资公众所持有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足60万股;(5)证券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平均税后利润不足60万美元,并且其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低于800万美元; (6)证券发行人不及时履行公司发展情况、重大决定或重要事件的义务。

2.纳斯达克退市制度根据纳斯达克的有关规定,上市条件分为初始上市要求和持续上市要求。

上市以后,由于上市公司的状况会发生变化,不一定始终保持初始的状态,但应当符合一个最低的要求,即所谓持续上市要求,否则将会被纳斯达克予以摘牌。

以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为例,其持续上市标准包括:(1)有形净资产不得低于200万美元;(2)市值不得低于3500万美元;(3)净收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不得低于50万美元;(4)公众持股量不得低于50万股;(5)公众持股市值不得低于20190万美元;(6)最低报买价不得低于1美元;(7)做市商数不得少于2个;(9)股东人数不得少于300个。

上市公司如果达不到这些持续上市要求,将无法保留其上市资格。

就最低报买价来说,纳斯达克市场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每股价格不足一美元,且这种状态持续30个交易日,纳斯达克市场将发出亏损警告,被警告的公司如果在警告发出的90天里,仍然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救以改变其股价,将被宣布停止股票交易。

产品退市管理制度

产品退市管理制度

产品退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产品退市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销售的各类产品退市工作。

三、退市原则1. 安全原则:对于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破坏环境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启动相应的退市程序;2. 质量原则:对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效果的,应当及时退市;3. 法律法规原则:对于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应当依法退市。

四、退市流程1. 产品检测:对即将退市的产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分析产品存在的问题;2. 报告汇总:将产品检测的结果进行汇总,形成退市报告;3. 决策确定:公司相关部门对退市报告进行评估,确定产品是否需要退市;4. 退市通知:对确定需要退市的产品进行通知,告知退市原因和流程;5. 退市执行: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对产品进行退市处理;6. 完善记录:对退市的产品进行完善的记录和档案保存。

五、退市部门的职责和权限1. 产品质量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测和问题的汇总报告;2. 生产部门:负责停止生产退市产品;3. 销售部门:负责通知相关销售渠道和客户;4. 市场部门:负责舆情的应对和危机公关;5. 法务部门:负责法律风险的评估和问题的处理。

六、退市措施1. 停止生产:对于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2. 召回销售: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并进行处理;3. 通知公告:对产品的退市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通知,并告知相关风险;4. 赔偿安置:对受到影响的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安抚;5. 处理措施: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对退市产品进行统一处理和销毁。

七、风险管理在产品退市过程中,可能存在舆情风险、法律风险等,公司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减少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八、监督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产品退市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定期对产品退市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退市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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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精选多篇)投资者:各国退市制度概况/ 作者::上海证券报发布时间:xx年04月19日 08:46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退市”这一现象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

如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退市行为,是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本文在分析主要几个市场退市制度的基础之上,粗略探讨一下我国的退市机制。

一、美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1.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规模最大、历史悠久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规定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者将被摘牌:(1)证券发行人未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2)证券发行人违反了上市协议的约定;(3)持有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人数不足1200人;(4)投资公众所持有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足60万股;(5)证券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平均税后利润不足60万美元,并且其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低于800万美元; (6)证券发行人不及时履行公司发展情况、重大决定或重要事件的义务。

2.纳斯达克退市制度根据纳斯达克的有关规定,上市条件分为初始上市要求和持续上市要求。

上市以后,由于上市公司的状况会发生变化,不一定始终保持初始的状态,但应当符合一个最低的要求,即所谓持续上市要求,否则将会被纳斯达克予以摘牌。

以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为例,其持续上市标准包括:(1)有形净资产不得低于200万美元;(2)市值不得低于3500万美元;(3)净收益最近一个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不得低于50万美元;(4)公众持股量不得低于50万股;(5)公众持股市值不得低于100万美元;(6)最低报买价不得低于1美元;(7)做市商数不得少于2个;(9)股东人数不得少于300个。

上市公司如果达不到这些持续上市要求,将无法保留其上市资格。

就最低报买价来说,纳斯达克市场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每股价格不足一美元,且这种状态持续30个交易日,纳斯达克市场将发出亏损警告,被警告的公司如果在警告发出的90天里,仍然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救以改变其股价,将被宣布停止股票交易。

这就是所谓的“一美元退市规则”。

“一美元”是纳斯达克判断上市公司是否亏损的市场标准,而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但是,这一市场标准也客观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内在价值。

二、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1、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与纽交所的规定大体一致,日本东京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主要包括: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股权的分散程度、经营状况、股利分配情况、资不抵债情况和是否严格履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必须退市:(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2)社会公众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3)营业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5)连续3年出现资不抵债情况;(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

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即被终止上市。

2.日本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日本纳斯达克市场jasdaq也引进了退市制度,亦即上市之后的股东数量、市价总额或净资产等低于一定的上市基准时,则令其下市。

其目的在于剔除那些流动性低的上市股票,以维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

日本纳斯达克市场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摘牌:(1)股份的分布状况。

一年内浮动股份达不到750万股以上或一年内股东人数达不到800人以上的上市公司;(2)在6个月中有连续5天市价总额未能达到5亿元;(3)净资产连续30天内不足50亿元或60天内有5天连续不足15亿元;(4)有银行书面证明其交易停止的上市公司;(5)破产、重组、再建或整顿;(6)因休业、合并等原因造成停业的上市公司;(7)进行不合适的合并;(8)财务报表中有虚假记载或不正当意见;(9)违反上市;(10)对股份转让的限制;(11)完全成为子公司或子公司化。

三、香港联交所的退市制度与纽约证交所相比,香港联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较为笼统。

香港证券法第六章第55条规定,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交易,并进入退市程序:(1)公司出现财务困难,严重损害其持续经营能力,或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业务中止经营;(2)公司资不抵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联交所终止上市资格:(1)公司已被清算或被勒令停业;(2)公司资产的接受人或管理人已被任命;(3)公司已停止营业;(4)公司应交纳的行政费用未如数上交;(5)公司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或计划安排;(6)无论是在香港或其它地区,公司有董事已被判定触犯法律,且判决中提及该人有贪污或欺诈行为;(7)公司所有董事中有人违反证券法;(8)依照证券法必须进行登记,如董事、秘书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的登记未获批准,或已被撤销或暂停。

四、德国的退市制度德国证券交易市场由各地证券交易所组成,在现有六大证券交易所中,由德国交易所集团控股的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承担着德国境内证券交易的90%以上,故以法兰克福作为研究德国退市制度的代表。

法兰克福交易所的退市数量标准仅涉及股票市值和股权分散度,相对较简单。

具体包括:(1)最小市值(若市值无法估计,以资本额计)低于125万欧元;(2)无面值股票股本发行量低于10,000股;(3)公众流通量不超过25%。

非数量指标方面,德国将公司治理状况与审计报告作为衡量退市与否的重要参照标准,具体表现为未能按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会计报告、利润预测、其它财务信息、初步年报结果和股利、年报和账户、公司治理和董事报酬、财务报告简述、半年报等。

同时,德国一向非常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因此交易所撤销上市的前提是需满足对投资者保护的要求。

为此,上市公司提出退市时必须满足下述条件:(1)退市问题必须由股东大会以简单多数做出决议;(2)上市公司或公司大股东必须向少数股东发出全值收购股票的要约;(3)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审查收购要约价格的适当性。

五、中国的退市制度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正处于强势成长期。

但我国相关证券法规制度相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近几年来,证券市场对健全的法律法规的需求与目前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维持制度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订)》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其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在第158条中规定,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3)项所列情形之一且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上述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中国证监会xx年11月30日公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xx年修订)》,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上新的退市办法的出台,规定若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不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该办法还规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若在法定期限内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第一年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应在相应的时间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侧重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即以公司对外公布的利润表中的利润作为评判的依据;而纽约证券交易所强调的是股东人数、公众持股数及公众持股市值、平均税后利润以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等作为评判的依据;对纳斯达克来说,更看重市场对公司的,即根据总市值、做市商数目、股东人数以及股价最低心理线(1美元)作为衡量的尺度。

在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中,无论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所规定的条件只涉及公布的利润表是亏损还是盈利,并没有限定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亏损或盈利,从而使其完全有可能借助非经常性盈利来逃避退市机制的约束。

作为投资者,我们也该转变思路,理性地看待退市制度改革,不能再报以赌博的心态去博弈绩差股,很可能遭遇血本无归的结果,投资者应该树立一种正确的价值投资思路,与中国证券市场同发展、共获利。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摘要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退市制度能够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发展。

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但该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功能的发挥。

依据我国现有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运行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健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对策,有利于我国早日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关键词:上市公司;退市原因;退市制度;证券市场一、中国退市制度变化的情况xx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拉开了中国股市退市制度改革的大幕,改革后的主板退市制度不仅弥补了现行退市标准和程序的不足,还通过新增指标完善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并且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同时保障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出现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等。

(二)创业板4月20日正式发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明确了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八大亮点: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板;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并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退市制度难以真正建立的原因分析1.非市场化的发行制度导致壳资源的价值太高。

现有制度下,我国证券市场一直以来都是被政府严加管理和控制,对于企业上市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在一定的时期内只允许一定量的企业上市。

上市指标的稀缺及其高昂的成本抬高了壳资源的价值,那些长期亏损、经营惨淡,早应该退出市场的公司依靠着这一香饽饽反复进行无效的重组。

壳资源的高价值使得企业退出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2.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成为上市公司退出的一大障碍上市公司多数是所在地方的利税大户,是带动就业,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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