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船舶扣押管辖权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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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海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海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海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摘要】不方便法院原则通过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有立法管辖权的基础上自我约束司法管辖权,有效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平衡原被告利益,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我国海事诉讼立法中管辖权基础宽泛,缺少限制,易导致实践中与其他国家发生管辖权冲突。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海事诉讼中有适用的必要性,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为该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可能和适用的空间。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不同法系国家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趋同化进程加快,合理分配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理念日渐为各国所接受,管辖权行使的方式和根据日趋统一和合理。

然而,在国际化突出的海事领域,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趋同化却步履维艰。

[1]199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布了《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但是将海事和海商事项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各国过度管辖现象依然十分严重,管辖权冲突现象频繁发生。

我国海事诉讼立法中强调了国家主权的管辖独立,基本没有考虑国际合作和国际礼让,这种做法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与发展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19世纪苏格兰,起初被称为“不管辖法院”,到了19世纪中期,苏格兰法院才使用不方便法院这一术语。

在20世纪中后期,苏格兰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被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国家所采纳,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了不同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形成了各自的特点。

[2]但是规则核心内容并无太大差异,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项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原则,法院在具有管辖权的前提下,对就自身管辖与其他法院管辖进行衡量,并且平衡当事人利益,认为自身管辖明显不适合且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同时存在更适合管辖的法院时,法院放弃管辖权。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质国际私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国内法院是否能够或者应该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主要体现之一。

浅谈“不方便法院”原则

浅谈“不方便法院”原则

么主 卞 家要 允 许 外 围法 律 在领 土范 围 内适 用 。 同时 该 理 论 指 义国
出. 当一 个 国 家 的 法 院适 用外 国法 时 , 是 建 立 在 国际 礼 让 的基 它
础之上的。 2 最 密切 联 系原 则 、
最 密切 联 系原 则 (h o tn f h ls s nf a t eain ted cr eo tenot i icn lt — i g i r o
日本 和 魁 北克 名 为 “ 殊 情 况 ”sei i u t c ) 原 则 。 我 特 ( c l r ms ne 的 p a cc a
国 虽然 没 有 在 立 法 中 明确 规 定 不 方便 法 院原 则 ,但 在 司 法 实践 中 却 频频 使 用 不方 便 法 院原 则处 理 案 件 , 如 1 9 例 9 3年 东亚 银 行
1 国 际礼 让原 则 、 该 理 论 由荷 兰= 名 学 者 尤 利 克 ・ 伯 创 , 为 了解 释 为 什 著 胡 是
度 出发 , 为不 方 便 法 院原 则 的适 用 是 由 被吉 申请 引起 的 , 言 认 换 之 , 被 告未 提 出 该 申请 时 . 院 则不 能 依职 权 主 动适 用 。 在 法 ( ) 合 说 。持 这 一 观 点 的 学 者认 为 , 3适 该原 则 的 适 用 不 , 取 叉
关 于 不方 便 法 院 原 则 的 历 史 起源 ,普 遍 观 点认 为该 制 度 起 源于 1 7世 纪 初 苏 格 兰 法 上 的 “ 管 辖 权 法 院 ” F rm n 无 ( ou No
Co ee c ) 苏 格 兰 人 创 立 不方 便 法 院 原 则 的 目 的 , 于 减 少 mp tn e 在
项 重 要 制度 。 展至 今 , 于 国情 状 况 、 代 背景 、 发 基 时 归纳 角 度 等

船舶扣押管辖权问题研究

船舶扣押管辖权问题研究

摘要船舶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中最重要的一种保全方式,它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立案件的管辖权等具有重要意义。

进行船舶扣押的前提是要明确船舶扣押的管辖权,但扣船管辖相对于其他管辖有其独特的特征,且各国扣船制度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如果缺乏对各国扣船制度的了解,未能分清各种不同管辖的类型及其相应的管辖规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可能无法保障,甚至可能出现错误扣船的情况。

而且船舶扣押管辖权对于案件的实体管辖权也会有较大的影响,所以扣押船舶常常会成为当事人择地行诉的手段。

因此对于船舶扣押管辖权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船舶扣押管辖权及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并引出文章的写作目的。

第一章是论述船舶扣押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比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船舶扣押管辖权的归属及其理论基础,并介绍了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随后论述了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如果订立了诉讼管辖协议时,该诉讼管辖协议对船舶扣押管辖权的影响。

第二章论述了船舶扣押管辖权对案件的实体管辖权的影响。

也是比较论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的不同规定。

英美法系在其对物诉讼的理论基础下,使得船舶扣押法院一般可以因其扣船行为而获得案件的实体管辖权;但大陆法系下,扣船法院则并不能仅因扣船行为当然地取得实体管辖权。

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此问题上有着较大的分歧,所以国际公约也就对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以调和二者的矛盾,本章也给予了介绍,同时也介绍了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上述论述,得出了扣船管辖权许多情况下去都可以转化为实体管辖权的结论。

但这种转化并不是绝对的,它还可能会受到其他的平行管辖、管辖协议、专属管辖、国际公约、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的制约。

第三章论述了错误扣船索赔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本章先比较各国有关错误扣船的不同认定标准及差异,表明了错误扣船索赔诉讼管辖权研究的必要性。

随后比较了有关错误扣船索赔诉讼管辖权的不同观点,并从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看其管辖权的归属。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摘要】有关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理论主要有法院地法、船旗国法、原因行为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地法以及船舶所在地法律。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采取的是法院地法主义,但有诸多学者反对适用法院地法,而主张适用船旗国法理论。

通过讨论上述理论,并着重分析法院地法与船旗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出我国目前仍应适用法院地法的结论。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法院地法;船旗国法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海商法》第272条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国立法上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采取的是“法院地法”理论。

但是学界对此有所争议,主要反对声音支持采纳“船期国法”或其他理论。

《海商法》现已施行整20年,对其修订的呼声日益渐高。

因而,本文希望通过对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理论作以分析,着重讨论“法院地法”与“船期国法”的利弊优缺,并得出结论。

船舶优先权通常发生在碰撞、货损或人身伤害等情况中,赋予特定的海事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①。

目前,世界各国就船舶优先权适用有着一定的法律冲突。

首先,针对船舶优先权没有适用范围广、规范一致的国际公约②。

其次,诸多国家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则不尽相同,这种差异表现在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优先权项目、受偿顺序与法律适用中。

例如,英国船舶优先权只能附着在产生赔偿请求的特定财产上,主要包括船舶、航空器以及气垫船等其相关财产三类;优先权项目与受偿顺序分别是救助报酬、船员造成的损害、船长及船员工资、船长垫付款与冒险押船贷③。

而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仅是船舶,优先权项目与受偿顺序也有很大差异。

二、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规则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理论有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船旗国法、船舶优先权原因行为准距地国的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作为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船舶所在地法律。

下文主要阐述这些理论的基本内涵和利弊之处。

(一)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智利等。

简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适用的若干问题

简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适用的若干问题

在我国 目前的司法实 践中 , 不方 便法院 原则多数是 由被告运 中, 必须 采取极 为谨慎 的态度 , 限制诉讼 双方 的权利 和义 务。 用其管辖 异议权 的方式来适用 的 , 而对 于法院 是否能主动适 用这

原则 , 国做法 不一 。 国法 院可 以 自行运 用不方便 法 院原则 确 , 予被 告明确 的事先指 引, 各 美 给 避免被 告在 无明 文法律可 依的情 其次 , 要对 双方举 证责任 进行 明确 的规 定 。一般 而言 , 如果
诉王丽心 离婚案 。 这 些案件 中法 院的做 法折射 出 目前我 国倾 向 行, 。 甚者可 能对 原告的相 关利益造 成损 害。在上 述两种 情 况下,
于适用不方便 法院 原则的整体趋 势, 也表 明了在我 国适 当适 用不 如何充 分考虑 原被 告双方 的立场 和处境 , 保证双方之 间利益 的衡 方便法 院原则 的必要性 。然 而这 一原 则在 中国 的适 用本质 上 仍 平, 为 了不方 便法 院原则在 我 国适 用时所面 临 的重要课 题 。 成 属 于法律移 植 的问题 , 从根本 上讲 , 何适 当适用 这一 原则要取 如
驳 回诉讼 , 而英 国法 院如要适 用不方便 法院原则 只能通过 当事人 况 下滥用这 一 原则 。
提 出中止 申请 。在我 国的 实践 中, 对法官介 入这一 原则适 用 反
的意见 认为 , 官在 民商事诉讼 过程 中应保 持 中立 地位 , 分尊 是 被告提 出适用 不方便 法 院原 则,被告 对其主 张应 负有举 证责 法 充

并提 出相关 的建议 。

启 动程序 主体之争 议
替代法 院起诉将 对其带 来不利 影响 , 因此 , 大大 增加 了原告 “ 避 诉” “ 和 厌诉 ” 的可能性 , 以, 所 在对 不方便 法院 原则的适 用实 践 首先 , 对被告提起适 用不方便 法院原则 的合理事 由进行 明 要

“海娜号”扣船事件浅析国际海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海娜号”扣船事件浅析国际海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海 娜 号” 亍 丐 扣 U 船 事 件 浅 析 国 际海 事 管 辖 权 冲 突 问题
李盼盼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 的不断发展 ,地球似乎越来越小 ,成 了地球村 ,而这 离不开交通业 的兴盛 ,尤其是海运 的繁 荣。随着海上 贸易 往来 ,徐突 出。本文通过 “ 海娜 号” 管辖权 冲突事件 ,分析其
产 生原 因并 提 出相 关 建议 。
关键词 :国际海事 ;管辖权 ;冲突表现
“ 海娜号” 管辖权的冲突表现 “ 海娜号” 邮轮被韩法院扣押一事 不仅在 国内引起热 烈讨论 ,也 引 起国际社会 的广泛关注 。而大家关注的焦点就在 “ 海娜号 ”管辖权冲突


的 问题 上 。
( 一) 海事诉讼管辖权冲 突的产生 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 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种 :国际法 主义 、国家主 义 、普遍主义。国际法 主义是指各 国管辖权 的界定按照 国际法规 定来划 分 ;国家主义的意思是说世界各 国基 于属人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 原则来 分割其管辖权的界限和范围 ;普遍 主义依据公平 、合理 、经济 、迅速 的 理念 ,在世界范 围内分配管辖 权。显然 ,普遍 主义是最 佳的法理 依据 。 然而在 当今社会 ,世界各国都希望扩大其涉外海事诉讼 管辖权。并且现 在 国际社会还不能规定涉外海事管辖权的绝 对标准 。所 以 ,在司法实践 中都是各 国以其 国内法或判例来确定其管辖权。在这 种情况下 ,海事诉 讼 管辖权 的冲突 自然就产生 了。 ( 二 )“ 海 娜 号 ” 管辖 权 冲 突 的原 因 诱 发涉外海 事诉讼管辖权 冲突 的原因有很多 ,其中主要包括 以下三

事人就能够向该 国的法 院提起 诉讼 申请 的制度… 。在 “ 海娜 号 ”案 件 中 ,韩国法院完全可 以使用这一原则来避免管辖权 冲突。因为无论从 地 理位置角度 ,还是从 判决执行 力角度 ,甚 至两国外交 角度 ,中国法 院都 是最密切联系法院。“ 海娜号 ”案件 由中国法院审 理才能 够最大 限度地 平衡海航集团和沙钢船务的权利以及中国的利益。 2 .承认当事人协议管辖 的效力 ,遵循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则 。解决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一个十分有效的方法就是协议管辖 。协议管 辖 的意思是说 ,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初还未发生 纠纷导致 诉讼之前就达成一致 ,选择 出双方均认可的国家的法院来审 理他们 日后 可能会发生 的纷争 ,就可 以有效地 避免 涉外 海事诉 讼案 件 的管辖 权 之 争 。因为只有诉讼双方 当事人协议选定 的管辖法 院才可 以当然享有该 海 事案件 的管辖权 , 自然就将 与该案件有关 系的其他 国家 和地 区的法 院排 除在外 。韩 国法 院如果承认海航 与沙钢船务 的协议管辖 ,也 就意味着 放 弃了对 “ 海娜号 ”案件 的管辖权 ,避免 了由管辖权引起的冲突。无奈的 是 ,在解决涉外海 事诉讼 管辖权 冲突中 ,世界各 国通 常都会限制协 议管 辖 ,协议管辖这个 办法的作用也 十分有 限 3 .一事不再理 ,承认 外 国正在 诉讼 或 已经 诉讼 完结 的法 律 效力 。 是指原告针对同一个诉讼标的与同一个 被告分别在诸 多 国家 的法 院提起 诉讼或原被告双方针对同一个诉 讼标的各 自在不同国家的法 院申请 诉讼 的制度 。当然这种情况与 “ 海娜号”案件无关 ,但这却是 司法实践 中能 够有效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方式 。 4 .颁发禁诉令 J ,这也是 涉外海事诉 讼管辖 权 冲突的一个解 决办 法 。但是 由于禁诉令 自身包含诸多 问题 ,所 以对于禁诉令应 该慎用 。一 方 面不 能随便使用诉讼禁令 ,因为诉讼禁令 的乱用会导致权 力无限制地 膨胀 ;另一方 面诉讼禁令 的使用不能损害我 国与别 国的外交关 系。 5 .通过 国际合作 ,利用 国际条约来解决涉外海事诉讼 管辖权 冲突。 国际条约在涉外海 事诉讼管辖权案件 中的地位不容置 疑,其 作用十 分强 大。例如 ,《 1 9 2 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 9 7 8年汉 堡公约》 、《 1 9 9 9年国际扣船公约》 、( 2 0 0 8 年鹿特丹规则》等 。 但是本案的管 辖权 冲突可 能不 能 通过 国际公 约 来解 决 。一方 面 , 《 1 9 9 9年 国际扣船公约》 中的 “ 扣船 ” 指的是基 于 2 2项海 事请求 而实 施的扣船 ,这些海事请求都是基于海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侵权行 为而直 接产生的请求 。而本案 中的扣 船却是 为了要求海 航履行 担保人 的责任 , 不属于其 中任何一项 。另一方 面,因为 《 1 9 9 9年 国际扣 船公 约》 的缔 约 国中不包含韩 国,所 以韩 国在这种情 况下不需 要履行 缔约 国的义务 。 即使扣船行 为与公约规定不符 ,也不算 违背 国际公 约。 ( 作 者单位 :沈 阳 师 范大 学 )

船舶扣押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船舶扣押若干法律问题探究作者:吴永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7期摘要“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我国法院执行工作多年的难题,在海事执行中的船舶扣押尤其如此。

本文主要就海事诉讼保全船舶扣押的救济问题、船舶扣押中遇到的“死扣”“活扣”标准问题、扣押船舶的监管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船舶扣押死扣活扣监管作者简介:吴永林,海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284-02近年来随着航运科技的发展、运输工具的改进以及人口数量的膨胀、陆地资源的日渐枯竭,海洋经济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事海洋运输和海洋捕捞的船舶业越来越多。

但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涉及船舶的海事诉讼也越来越多。

谈及海事诉讼,船舶扣押便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

一、船舶扣押的概念和分类(一)船舶扣押的概念扣押在法律上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运送至有关场所,从而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种措施。

①船舶扣押指的是法院在诉讼(仲裁)之前、之中或执行程序中依法对船舶采取强制滞留的一种措施。

因此,它包括保全扣押和民事强制执行扣押。

(二)船舶扣押的分类无论是我国目前的《海诉法》还是《民诉法》都没有对船舶扣押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我们海事法院的法官们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摸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扣船方式,即“死扣”与“活扣”。

“死扣”是指海事法院依法指令涉案当事船舶在特定的港口停泊,不允许其随意移动(有特殊情况需移动的须征得实施司法扣押的海事法院许可),也不允许所有权人或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收益,同时扣押与该船舶有关的所有证件,并通知船籍管理机关的海事部门或者渔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押权或者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等权利的手续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初探我国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

《初探我国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文章标题:内容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的今天,世界各国之间的货物、服务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与此同时大量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产生。

世界各国在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原则的指导下,都积极地主张对案件的管辖权。

但是在这种司法指导思想下的司法实践,却给诉讼的被告及案件的审理活动带来了种种不便,例如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效率,以及不能使纠纷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等。

为了避免上述不合理情况的发生,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普遍采用了所谓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放弃管辖权。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也因各自的情况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理标准,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客观上的不统一。

本文从案例入手提出问题,就我国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制度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主题词: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可行性正文:一、问题的提出案例1。

日本公民大仓大雄要求在中国起诉离婚案[1]。

日本籍和尚大仓大雄,与中国上海妇女朱惠华结婚后,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数月即起纠纷。

大仓大雄欲赶朱惠华回国未成,遂远道来中国,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其目的是保住其在日本的财产不受损失。

由于此案夫妻双方婚后住所均在日本,婚姻事实以及有关夫妻财产也在日本,法院认为如果诉讼在中国进行,既不便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也不利于弄清夫妻关系的真实情况,更无法查明大仓大雄在日本的财产,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行使司法管辖权,告知大仓大雄去日本法院起诉。

后日本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并判令大仓大雄给付朱惠华折合近十万元人民币的日币。

案例2。

赵碧琰确认产权案[1]。

本案为一起国际财产诈骗侵权案,涉讼的财产位于日本,主要诈骗人也在日本。

但原告在中国,有些证据和证人也在中国,某些诈骗人还在中国被捕。

海事部门协助法院扣押船舶若干问题探析


关键 词 : 海事部门 扣押船舶
财产 权
以采 用 扣 押 有 关 财 产权 证照 并 通 知 有 关 产权 登 记 部 门不 予 以办 理 该项 财产 的转 移 手 续 的 财产 保 全 措 施 ; 必要时 , 也 可 以查 封 或 扣 押
该项 财 产 。但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事 诉 讼
扣押 船舶 的 含义 和种类
依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 0 1条 、 《 物权法》 第 6条 、 第2 4条 以 及 《 论 特 殊 动 产 物 权 变 动公 示法 律 制 度 》 等, 船 舶 属 于 特定 的动 产 。
近年来 , 由于 国 际 经 济 形 势 的 影 响 , 航 运 与 船 舶 制 造 业 持 续 低迷 , 业 内不少企业濒 临破产 , 涉 及 船 舶 的 民事 诉 讼 案 件 大 幅 上
升 。 由于 被 扣 押 船 舶 缺 少 甚 至 失 于安 全 管 理 , 安 全 隐患 大 , 监管 难
“ 活扣押” 和“ 死扣 押 ” 之类 名词 。 船舶 “ 活扣押” 是 指 法 院通 知 海 事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该 船 舶 的 买
院执行。 ) , 扣 押 船 舶 的 主 体 只能 是 海 事 法 院 及 其 上级 法 院 ( 海 事 法 院 所 在 地 高 级 人 民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但 实 际 工 作 中 , 地 方 人 民法 院 与 海 事法 院没 有 统 一做 法 ,考 虑 管辖 权 是 法 院 系 统 内部 问题 , 对 管 辖 权 把 握 的 主 体 是法 院 , 海 事 部 门 对法 院发 出 的协 助 扣 押 船 舶 请 求 一 般 给 予 支持 。

浅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就给 受诉 法 院和被 告应 诉答 辩带 来不 必要 的负担 。不 方便 法院 语 言证据记 载 的文 字是 否需要翻译 :6诉 讼 费、 () 律师 费 、 费 、 交通 原则 的 引入 , 以使原 告在起 诉 时考虑 诉讼是 否会 被拒绝受 理 , 可
从而选 择更 合 理的法 院起 诉 。 ( ) 二 有利 于 实现诉讼 效率 和公 正
过 宽, 为 当事 人挑 选法 院创造 了条 件 。 这 管辖权 依据 有多种 连接 素主要有 : 1 当事人及 证人便利 的平衡 { 2 当事人各 自的国籍 、 () ()
因素 , 比如 , 同的履行地 , 订地 , 发地 , 合 签 始 目的地 , 或许 偶然 的、 住所地 、 原被告 为法人 的注册登 记地 、 业地 、 营 主要 办事机 构所在

普通 法 系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 .3 -1 10.5 22 1)2140
三 、 方便 法院原 则在 我国 的适用 非 我国立法 虽然没有 确立 非方便法 院原 则 , 司法实 践中 已开 但

不方 便法 院原 则的概 念
不 方便 法原 则 ( O U N N C Nv N E SD C R N ) F R M O 0 E I N O T I E
( ) 利 于实现解 决 管辖 权 冲突 的 国际协 调 与合 作 三 有 不方 便法 院原则 是对外 国主权 的尊重和 礼让 , 种 国际民 为这
讼 , 现诉讼 公 正。 实
第三 , 启动 程序 应 由被 告 申请适 用非 方便法 院原 则 。 因为 当 利 于保护 原被 告平 等诉 讼地 位和 法院选 择 权 。管辖 权异 议是 被 告 的诉讼权 利 , 法院应 该尊 重 当事人 的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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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 管 辖 权 制度 。借 此 反 思我 国的 船 舶扣 押 管 辖权 政 策 及 立 法 。 关键 词 : 方便 法 院原 则 ; 扣船 公 约》 管 辖 权 不 Ⅸ ;
不方便法 院原  ̄( rmn n ovnec) 源于 1 J f u n ei e起 Jo oc n 9世纪 中期 的苏格兰 司法 实践 。 是指 当本 国法院根据 其 国内法或相 关 国际条 约 的规 定 , 对某 一涉 外 民商 事诉讼案件 具有管 辖权 , 如果该法 院 但 认为 由它对案件 行使管 辖权很 不方便或 很不公平 , 并且 存在其 他 更为方 便审理该案 的外 国法 院时 , 该法 院可 以拒绝行 使管辖权 。 适 用不方 便法 院原 则可增进 司法公正 与效率 ,避免 国内或 伙计管辖 权的冲 突, 抑制 当事人择地 行诉 的动 机 , 被称 为” 明司法 体制 的 文 标志” 。然 而, 船舶扣押条 件下 , 押法 院取得相 应的 实体 管辖 在 扣 权往往 具有较高 的偶然性 ,由该法 院进行管 辖可 能对 当事人 及法 院本身均不 方便 。 ” 不方便” 面临 的实际不方 便 对 当事 人而言 , 其是被 告, 尤 在扣船 法 院诉 讼 , 可能要面 对 其 不 熟悉的外 国法律制度 , 克服语 言障碍及进 出边境 的不便 , 满 要 要 足众 多法律文 书公证 、 认证等形式 要件 要求 。同时, 当事 人的诉 讼 成本亦 将大幅度 增加 。面 对上述 种种 负担 , 多多 当事人 可能其放 弃起诉 或应诉 的权利 。 对 扣船法 院而言 , 可能 同样 面临型 多管辖 实际 困难 。 其 l 外国法律 的查 明与适用 困难。 、 不 论是是根据 本国 的冲 突规 则或 当事人 约定 的准据法 ,船舶 扣押纠纷 中均可 能出现外 国法 或 国际立法 的查 明与适用 问题 。 外 国法的查 明 已经相 当复杂 ,而要求扣 船法 院的法官 如同准据法 所 属 国的法官 一样 , 对相应 的外 国法 律进行解 释与适 用, 这对 于世 界 各 国的绝大 部分法 官而言 , 属于一 种难 以承 载 的重 担 。 均 2 举证 、 证 困难 。 、 质 如果争议 的事实发生 在外 国, 据或证 人均在 国外 , 证 这样不 仅 给 当真 实 也 性、 有效性 。 3 扣船法 院裁决获得 外 国承 认和执 行的 困难 、 如 果原告不 能从被扣船 舶的拍卖款 或放船 担保 中获 得足额清 偿 , 必然面 临判 决能否得 到其他 国家 的承认 与执 行 问题 。而 目 就 前, 国际社会就外 国判决 的承认与执行达成 的共识不多 , 一般而 言, 符合正 当程序原则 的基本要求 是承认 与执行相 应外 国法 院裁决 的 基 本前提 条件之一 。 99 《 19 年 扣船公约 》 项下 的生效 裁决协助执 行 制 度就非 常强调扣 船法院 的正当程序 问题 。 4 程 序效率原 则与正 当程序原 则之 间的矛盾 、 船舶 扣押纠纷 案中 , 告往 往拒 绝应诉 。正 当程序原 则因此 被 要 求有关 的诉 讼文 书通 过外交 途径或 公告方 式送达 。这意味着 诉 讼 程序 可 能时常因 为相应域外送 达程序 而 中止,从而 导致审判 程 序 被无 限期地 拖延 , 导致” 到的 正义是非 正义” 迟 的结果 。 故宜适 用 不 方便 法 院原 则限制这种 不符合实质 争议与 程序效 率原则要求 的 管辖权 。 二、 不方便 原则在 扣船法律 中的规定
理论研究
商 品与质 量
21年7 I 00 月干
浅析船舶扣押管辖权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口罗洁儒
( 西北政 法 大 学 陕 西 西安 7 0 6 ) 10 3
摘 要: 船舶扣押是处理还是争议 中重要 的法律制度 , 括我 国在内的世界各 国海事诉讼领域普遍地采取 一种扩张的管辖权政 策, 包 希望借助船舶 扣押措施, 进一步扩展其海事实体 管辖权, 这种做法与海运业的高度国际性 , 以及经济” 全球化” 大背景下的国际司法协调理念冲突, 国不仅因此 各 容易发生还是管辖权冲突, 负面效应也 比较明显 , 其 故应借鉴 国际公约 中船舶扣押理论与实践, 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平 台, 重构一种更合理的船舶


1 国际立 法 、
19 年《 9 9 扣船 公约》 7 第 条第 2 明确规定 :虽有本 条第一款 款 ”
的 规 定 , 舶 扣 押 执 行 地 国 的法 院 , 避 免 船 舶 被 扣 押 或 使 船 舶 释 船 为
与普通 民事诉 讼 的管辖权规 则一样 ,不方便 法院原则在 我国 海 事诉讼领 域亦未得 到立法 的明确肯 定, 而在船 舶扣押实 务中, 基 于 一种扩 张管辖权政 策取 向 , 各扣 船法 院无 不积 极争取对相应 实 体 纠纷 的管 辖权 。 19 99年 《 事诉 讼特别程 序法》 l 条第 2 海 第 8 款规 定:海 事请 ” 求人 在本法规 定 的期 间 内, 提起诉 讼或未按 照仲裁 协议 申请仲 未 裁 的, 是法 院应 当及 时解除 保全或 者返还担 保”其借 鉴 了 19 还 , 99 年 《 船公约》 扣 的相应 规定 , 认扣船 法院仅具 有优次 于协议管辖 确 权或仲 裁管辖权 的法 定管辖 。其相对 于 以前 即使 当事人 之间订有 管辖权协 议或者 仲裁协 议 ,当事人也必 须在扣船 期限之 内想扣船 法院提起 诉讼 , 种否定 当事人 意思 自治的做法 已经是有 一定的 这 进 步 了。但 在实 务中 , 船法 院往 往 以各 种理 由否定相应 的管辖 扣 权 协议或仲 裁协 议的效 力,并没有 实质 改变扩 张管辖权 的基 本价 值 取 向。 三、 对我 国使用 不方便 法院原 则的建议 随着我 国加 入” O , WT ” 对外贸 易的迅速发 展, 当事人选择在我 国港 口扣船 的案件将 越来越 多 。 管扩张性 管辖权政 策原则上有 尽 利于扩 大我 国还 是管辖 权, 但鉴 于我 国 目前海事审判 资源有 限, 过 度扩张 往往导致 案件积 压 。 在扣船 法院无 力或 明显不 宜行使管 故 辖权 的条件下 , 其应 当有权拒绝 而不 是被动行 使管辖 权。 另 外, 国未接 受不方 便法 院原则 的其他 负面效应 也很 明显 , 我 因为尽 管扣船 申请 人可 以择地扣船 、 择地行诉 , 但我 国扣船法院却 没有放弃 或拒绝 管辖 的权力 。因此 , 只要 不是 另行存在 诉讼管辖 权 或仲裁协 议 , 者当事 人放弃 该协议而 坚持在 扣船法 院提起 诉 或 讼的, 该法 院就无权 拒绝 。在此情 况下 , 们可 以借鉴有 关海运 发 我 达 国家 。1 9 年 《 船公约》 《 99 扣 及 民商事 管辖权和 外 国判 决公约》 ( 草案) 等外 国或 国际立法 的相 应做 法, 立法上将 不方便法 院原 在 则确 认为一种 例外 , 允许扣 船法 院基于公 正、 效率 、 国际礼让等 重 大理 由拒绝行 使本 案诉讼 管辖权 。 于如果 行使该 管辖权不符合 对 诉讼” 两便” 原则 或违背我 国的公共利益 , 且存在另一家更适 当的 并 外 国管 辖法院而且 它愿意并 能够 刑事管辖权 。 同时就如 何” 方便”” 、 愿意 ”” 、能够lE l 出具 体规 定 。如 设立专 门的适 用不方便 法院 的认 干 定程序 , 以裁定 的方式作 出相应 的决定 , 与诉 讼中止 的裁定格式类 似 , 留其 案件对 保全案或 诉讼案 的管辖权 , 保 即使外 国法院不错 出 终局裁 决, 我们也 可 以在必 要 时依 申请恢复其 审理程序 , 或对所扣 船舶或 所存在 担保做 出释放 、 更 、 变 拍卖 或其他 处分 。当然 , 此制 度 可能会 出现类似 ” 反致 ” 制度 的问题 , 即有管辖权 的法院相互推诿 给” 方便之法 院” 更 。因此 , 应通过 国 际公约达成 更为 同意的共识 , 即被认 定方便之外 国法 院 , 如通 过审查 认为本法 院不是最 方便之 法院 , 也不 可以再 要求当时 再回原法 院起诉或 另找方便 法院起 诉, 否则 , 将会 出现发 源地之 间相互 ” 礼让 ” 而形 成” 消极 的冲 突” 更 。 结论 : 度地适 用不方 便管辖 原则有利 于消 极管辖权 国际冲 适 突, 促进扣船 法 院与相关 当事人 获得” 双赢” 的结果 , 能在一 定程 度 上 平衡 原告 与被告 因” 地行诉 ” 出现 的问题 。尽 管世界各 地扣 择 而 船法 院在判断其是否 属于” 方便” 院时强调的 因素 不完全一致, 不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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