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思想家对法的应然与实然问题的追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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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是在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争斗与融合中逐步形成的。

儒、法两家的思想虽然尖锐对立,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却互相融合。

这两种思想的对立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重视德礼,强调执法人员的品质,法家重实践,这些对我们现代社会司法改革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春秋战国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大变革时期,激烈的社会动荡和急剧的历史变革,在思想领域中的反映就是思想界出现了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局面。

“百家”之中对法律思想贡献最为突出,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儒家与法家。

儒家与法家两家对中国历史有着重要的影响。

两者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冲击与碰撞,不断地又互相吸取思想的精华。

两者提出了治国安邦的种种政治主张,也提出了内容更为丰富更为系统的法律思想。

但是在儒家与法家两者之间,存在着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

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各学派之中,儒、法两家是最有代表性的两家。

先秦儒家形成于春秋末期,发展于战国时期,创始人是春秋时期的孔丘,在战国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孟轲与荀况。

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因而为统治者出谋划策,教育人民安分守己。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这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

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而荀况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是先秦儒、法思想融合的重要人物。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

法家多由当时的政治家和军事家组成,法家思想是战国初中期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和进行变法的主要思想武器,故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当时被多数国家统治者采用的法律思想。

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主张有法必依,赏罚严明;他们都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和参战的途径富国强兵;他们都鼓吹君主集权,把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利统一在专制君主手中,法家的理论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

儒家法律思想案例(3篇)

儒家法律思想案例(3篇)

一、引言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礼治”。

儒家认为,通过礼乐刑政的实施,可以使社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

本文将以《礼记》和《左传》中的两个案例,探讨儒家法律思想在古代中国的实践。

二、《礼记》中的“以礼治国”《礼记》是中国古代儒家经典之一,其中记载了大量的礼制、礼仪和礼法。

以下以《礼记》中的“以礼治国”为例,分析儒家法律思想。

案例:《礼记·王制》王制者,所以定制之制也。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所以能服天下者,以其能和天下也。

故礼者,先王之所以治天下也。

分析:1. 礼治思想:《礼记》认为,礼是治国之本,通过礼制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社会秩序井然。

在这个案例中,王制者是指制定礼制的人,礼制是指通过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2. 礼与和的关系:礼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和谐,即“礼之用,和为贵”。

在古代中国,和谐被视为最高的价值追求,而礼是实现和谐的重要手段。

3. 礼治的意义:通过礼治,先王能够服天下,即通过礼制使天下归心。

这说明礼治在古代中国具有很高的地位和作用。

三、《左传》中的“礼乐刑政”《左传》是中国古代史书,记载了春秋时期的历史。

以下以《左传》中的“礼乐刑政”为例,分析儒家法律思想。

案例:《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文公问于管仲曰:“吾闻之,礼乐刑政,国之四维,何谓也?”管仲对曰:“礼者,所以定亲疏也;乐者,所以定同异也;刑者,所以定乱正也;政者,所以定赏罚也。

”1. 礼乐刑政四维:《左传》中提到,礼乐刑政是国之四维,即国家治理的四个重要方面。

礼乐刑政的实施,可以使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和谐。

2. 礼的作用:礼可以确定人们之间的亲疏关系,使社会秩序井然。

3. 乐的作用:乐可以确定人们之间的同异,使人们和睦相处。

4. 刑的作用:刑可以安定社会,使乱者得到惩罚,正者得到表彰。

5. 政的作用:政可以决定赏罚,使人们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法家思想的影响总结

法家思想的影响总结

法家思想的影响总结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商鞅等人主导的一种思想流派,对中国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迅速发展,并影响了中国历史上的统治者和社会制度。

下面将从法家思想对社会管理、司法体系、道德伦理以及国家发展等方面进行总结。

首先,法家思想对社会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家强调法制,认为法律应该成为社会的基础和规范。

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法规,如规范各种行为的法律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法家思想在帮助统治者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鞅变法是法家思想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体现,通过改革社会制度和法律,建立起半封建半奴隶制度为基础的秩序,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其次,法家思想对司法体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认为司法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不应受到任何政治势力的干预。

商鞅改革中设立了独立的法官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家主张以刑法为主要手段来惩罚犯罪分子,强调刑罚的严厉和公正,以威慑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

这也体现了法家对司法独立和法制建设的重视。

法家思想对道德伦理也有一定影响。

法家提倡奖惩分明的道德伦理观念,认为人们应该遵守法律和制度,奖惩分明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法家思想主张“君子不下庸”,要求人们积极进取,有责任心,为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法家思想注重实用主义,追求功利和利益最大化,强调合理利用资源和时间以达到最终目标。

这样的道德观可以说是法家思想的一种反映,也影响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价值观念。

最后,法家思想对国家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法家强调统一和集权,认为国家的统一和权力的集中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关键。

法家思想推动了秦朝的统一,为中国历史上的大一统王朝奠定了基础。

同时,法家主张鼓励生产和贸易,提倡开放政策,以增加国家的财富和实力。

这种发展理念对国家的繁荣和国力的增强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在社会管理、司法体系、道德伦理和国家发展等方面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变革和进步。

古代法家思想观点总结

古代法家思想观点总结

古代法家思想观点总结古代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中的一支重要思潮,代表了一种理性主义的政治哲学,主张依法治国、法治为主,追求实用主义和权威主义的统一。

以下是对古代法家思想观点的总结:1. 法家思想的起源:法家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齐国政治家韩非和秦国总理李斯。

韩非主张以法治国,强调事物的规律性和法治的重要性,李斯则提出法律应当是事前规定、公正有效的。

2. 一统百家:法家思想倡导一统百家,意即在政治上要实现统一,将百家争鸣中的不同学派整合起来,统一为一个理论体系。

这一观点激进而实用,主张采纳各种学说的优点,形成一个全面而高效的国家治理体系。

3. 法律至上:法家思想的核心是法律至上。

法家认为,法律是统治者的权威工具,能够促进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他们主张以法律为基础,通过严格的法制建设和执行来管理社会,使法律成为统治者和人民共同遵守的准则。

4. 重视秩序和纪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法家强调纪律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官员应当坚守纪律,任职期间绝对服从上级,这样才能实现治理的有效性。

同时,法家主张通过加强监察和惩罚,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5. 重视权威和权力集中:法家思想中有一种明显的权威主义色彩,倾向于集中权力。

法家认为,国家的治理应该由一人或少数人掌握,以确保决策的快速和统一。

他们主张制定明确的法律和规则,并对违反法律者严惩不贷,以加强统治者的权威性。

6. 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法家思想关注实际问题和解决方法,以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为指导。

他们倡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并推行以利为导向的政策,追求社会的效益和国家的利益最大化。

这一观点在实践中强调注重现实情况,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

总体而言,古代法家思想倡导依法治国、法律至上,强调纪律和秩序,主张集中权力和统一决策。

他们的思想影响了中国历代统治者,在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律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虽然法家思想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式微,但其中的一些观点仍然对现代社会治理和法律体系建设产生了影响,成为中国古代思想宝库中的重要遗产。

法哲学中应然与实然的关系探讨

法哲学中应然与实然的关系探讨

3、指导性:应然对法律向。
应然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导法律实践:应然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指导和标准,使得法律工作者能 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
2、推动法律进步:应然是法律进步的动力,它促使人们不断追求法律的完 善和发展。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然体现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它通过法律的 形式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2、加强法律监督:通过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对应然与实然的差距进行 监测和调整,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推动法律改革: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法律改革 和创新,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念。
4、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使人们更 加了解和尊重法律。
法哲学中应然与实然的关系探讨
01 一、应然的概念
目录
02 二、实然的概念
03
三、应然与实然的关 系
04
四、应然与实然的平 衡
05 五、结论
在法哲学中,应然与实然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有重要 的地位。应然是指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而实然则是指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的。 对应然与实然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实质和价值, 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3、转化:在某些情况下,应然可以通过努力和改革转化为现实。例如,通 过民主参与和法治建设,可以逐步实现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将应然转化为实然。
四、应然与实然的平衡
在法律实践中,应然与实然的平衡至关重要。实现平衡的关键在于:
1、坚持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实现应然与实然平衡的基础,它要求各级权 力机构严格遵守法律,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一、应然的概念
应然是指事物应该具有的状态或属性,在法哲学中,它常常指代理想状态下 法律应该具备的品质和精神。应然具有以下属性:

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法律思想一、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1、夏代的神权法思想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夏禹的儿子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战于甘,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2、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在殷商时期有了很大发展。

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上帝或帝。

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

商王专门豢养了一批向上帝请示的人,叫做“卜”、“巫”、“祝”。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占卜”或“卜筮”做沟通人神的工作。

这些都说明,我国从奴隶社会起,统治阶级就利用神权、政权、族权相结合的方法,来掩盖法的阶级本质,对奴隶和平民施行残酷的刑罚。

二、西周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也崇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不过更多的场合下称为“天”。

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它不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能承受天命,失德会失去天命。

2、“以德配天”说的意义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

奴隶主贵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他们感到单靠神权还不够,还须重视民心的向背。

同夏、商统治者一样,周公等西周统治者也主“天罚”论,公然宣称,如果不服从统治,“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

总的看来,以周公为代表的“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三、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贵族在利用天命神权思想进行统治的同时,也利用宗法思想进行统治。

儒家法律思想案例(3篇)

儒家法律思想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思想之一,它强调道德与法律的相互依存,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孔子与《春秋》的法制教育为例,探讨儒家法律思想的具体实践。

二、孔子与《春秋》的法制教育背景孔子生活在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社会大变革、思想大解放的时代。

当时,诸侯割据,战乱频仍,法制混乱,道德沦丧。

孔子深感社会之乱,认为必须通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来挽救时局。

于是,他开始整理古代文献,创作《春秋》一书,旨在通过法制教育来培养具有道德品质的人才。

三、《春秋》中的儒家法律思想1. 礼法并重孔子认为,礼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春秋》中记载了许多关于礼法的内容,如诸侯间的朝聘、宴享、婚丧等。

孔子通过这些记载,强调礼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他认为,礼法不仅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更是一种内在的道德要求。

案例一:鲁定公十年(前502年),孔子任鲁国大司寇,他首先整顿礼法,使鲁国社会秩序得到恢复。

《春秋》记载:“春,正月,公即位。

孔子为司寇,行礼。

”这说明孔子在位期间,注重礼法,使国家政治稳定。

2. 仁政为本孔子主张仁政,认为仁是治国之本。

《春秋》中记载了许多关于仁政的内容,如孔子对鲁定公说:“君以仁为本,臣以忠为事。

”孔子认为,只有实行仁政,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案例二:鲁定公十四年(前498年),孔子对鲁定公说:“君为政,以德服人。

”这句话表明孔子主张以德治国,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3. 以法治国孔子认为,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

《春秋》中记载了许多关于法治的内容,如孔子对鲁定公说:“法者,国之权衡也。

”孔子认为,法律是国家权衡是非的标准。

案例三:鲁定公十六年(前496年),孔子对鲁定公说:“法者,国之准绳也。

”这句话表明孔子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国家准绳。

四、孔子与《春秋》的法制教育影响1. 儒家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孔子与《春秋》的法制教育,使儒家法律思想深入人心。

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历史上,法律思想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对当时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法律意识觉醒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发展迅猛,各类问题也愈加复杂。

为了解决社会矛盾,一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开始萌芽。

例如,孔子提出的“礼法合一”思想,强调通过明确的礼仪规范和法律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他认为,只有通过正确的法律制度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秩序。

这一思想对后来的法律发展影响深远。

二、普法意识的觉醒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民对法律的普遍意识逐渐增强。

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学者对社会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法律观点。

比如荀子提出的“以法行者”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平等适用于所有人。

这一观点在当时对于推行公正和平等的法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法家思想的兴起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崛起并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强调法律的严明和法治的重要性。

他们主张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实施惩罚,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的目的。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韩非也在法律思想的发展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他提出了“子罕言有恒”的观点,强调法律应该始终保持稳定,并且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遵循客观规律。

四、道家与法律的关系与儒家和法家不同,道家并不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而是主张“无为而治”。

他们认为,过度的法律规范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创造力,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道家思想家庄子提出了“法之偏者众而众者无穷”的观点,强调法律的局限性。

然而,尽管道家对法律有所批评,但他们的思想对于对法律的反思和完善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五、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人主张通过德治来解决社会问题,而有人则主张通过法治来维护社会秩序。

儒家强调德治的重要性,认为通过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可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法家则主张法治,认为只有制定严格的法律才能解决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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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思想家对法的应然与实然问题的追寻(下)这些主张,在后来法家的代表人物李悝、商鞅、韩非那里得到进一步阐发,形成了更为完整的法家传统。

战国早期的李悝著《法经》,最早从对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出了较为系统的成文规定,“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然皆罪名之制也。

”51商鞅非常强调法的现实性,所谓“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52就是说,法律制度不应法古或循今,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

商鞅基于其人的本性“好利恶害”的性恶论,主张通过“壹赏”、“壹刊”、“壹教”、“立法明分”,即建立统一的封建法律,厉行封建式法治。

商鞅的法治,当然只是有限法治,是封建君主不受制约的“刑无等级”,严格适法,即“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53而且由于“法之不行,自上乱之”,因此在商鞅的这种封建式法治之下,也要求君主率先垂范,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54在适用法律上,“不失疏远,不违亲近”。

55时逢战国末年的韩非同样从性恶论出发,主张必须以法制众。

他认为法律必须是成文的,以资作为衡量人们遵守的行为准则,所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56这样的法要得到贯彻,君主必须掺合“术”、“势”,“抱法处势”,藏术于胸,以确保法律的实现。

总之,法家强调法律的实定性和实在化,颇似有一些法实证主义的意味。

他们无不将法视为成文的、颁布的、统一的,并通过有效刑罚手段加以实施的行为规范。

道家的代表老子从因任自然的自然主义和天人合一论出发,最先提出了类似于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主张“贵以贱为本”、“贵贱不分”的平等观,倡导以人为中心,所谓“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

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57他认为,凡属人类社会,必有其相互维护其生存的共同法则,但他认为这种法则不是儒家的礼,而是一种自然秩序-道,进而提出带有中国传统色彩的自然法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58所谓“天恢恢,疏而不失”。

59 “天之道,其犹张弓欤?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

”60 “天之道,利而不害。

”61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62这种道-自然法表现在老子的政治观上就成为“为无为,则无不治”、63 “我无为而民自化”64的政治思想。

另一位道家代表人物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的“道法自然”的学说,提出了“道通为一”65的自然法思想,认为“齐万物一为首”,66.“夫天下也者万物之所一也”。

67 “一”则“齐”,不分彼此,即完全平等,所谓“以道观之,物无贵贱”。

68即在自然法面前人人平等。

69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从人本主义和道德自我的天人合德论出发,倡导“隆礼”,但这里的“礼”并不是成文法,而是一种本于人性的自然秩序,是自上古以来留传当世的并由人性决定和承继的行为规范,是一种惯例或习惯法,或者说就是一种自然法。

它所蕴含的基本价值就是一种儒家学派认为应当用于调整社会的贵贱、尊卑、长幼间人际关系的原则,其宗旨和目的在于谋求社会与家庭的整体统一性、有序性与和谐性,以此实现各社会主体在其应有地位中的利益、愿望和要求。

因而,实际上称之为“礼法”似乎更为适合。

70孔子认为,“上智与下愚不移”,71长幼尊卑有常,因此,礼的内容和目标应当体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72的伦常关系,即确认和保证君臣父子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名位并规定各名位所享有之利益和应尽之义务,从而建立起稳定的社会关系秩序。

在孔子看来,礼体现和代表着仁与义,并且只有仁者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仁的含义,并根据具体的环境加以阐释。

人们应当使礼成为有意义的造就社会和谐的规范力量。

73孟子则依其性善论,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

羞恶之心,人皆有之。

恭敬之心,人皆有之。

是非之心,人皆有之。

恻隐之心,仁也。

羞恶之心,义也。

恭敬之心,礼也。

是非之心,智也。

”74 “人皆可以为尧舜。

”75主张人是有理性的,所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

“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作见孺子将入於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於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

”“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76孟子这几句话,旨在说明“恻隐”、“羞恶”、“是非”、“辞让”之心,人皆有之,它们都是人类的普遍人性,即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这种普遍的相同的人性乃是自然法所由产生,人类社会生活之所以有序的基础。

因此法应以人为本。

荀子从其“物之不齐,物之性也”77的人性恶认识和“天人之分”的天人观78出发,认为“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

79在他看来,“人之所以为人者,何己也?曰,以其有辨也。

……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

礼莫大于圣王”。

80他说:“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仪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仪之始也。

”“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仪无统,上无君师,下无父子,夫是之谓至乱。

”81因此,礼不仅应确认包括士、农、工、商的社会分工,而且应确认包括“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的社会地位及自然身份方面的差别,明定“贵贱之等,长幼之差”。

“智愚能不能之分。

”82由上观之,儒家之礼诚属自然法之列无疑。

这从关于礼的注释与说明中不难得出此种结论,比如《礼运》谓:“礼也者,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执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

”“礼仪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

”可以看出,儒家礼-自然法之本质,就是以正义来维持组成社会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种主要社会关系的稳定秩序。

83从上可以看出,儒家主张法是人们行为正确的或适当的标准或范式,礼法所强调的就是遵从作为人的行为标准的社会的、道德的、宇宙的秩序,包含有道德标准和道德规范的意义。

84历经战国之际“百家争鸣”、秦始皇“焚书坑儒”、汉初“文景之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与欧洲中世纪和近代大致相当的中国封建社会,正式确立了儒家学派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威。

自此以后的中国,经过引礼入法,以经释法、《春秋》决狱的过程,儒、法逐渐合璧,特别是自董仲舒将传统思想中的“天人合一”学说发展成“天人感应”学说,倡导“天尊地卑,阳贵阳贱”、天子“受命于天”,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以“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将“三纲”和“德主刑辅”绝对化为永恒不变的真理,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伦理道德规范纷纷入律,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

85这样一来,不仅对法律和法理的探讨被固封于封建纲常之下,而且此前在春秋战国时期日趋繁荣的法律思想也失去了灿烂的光辉,法理沦为“三纲”、“五常”的婢女。

混成的儒学成为封建帝国的正统思想,而封建的礼教成为根本大法。

86各封建王朝虽有法律制度,却不思以法律治理社会,而求以经书中的伦理、道德为主宰治理天下。

87致使自汉以后迄至清季凡20XX余年,法律和道德发生错位,道德代替了法律,成为调整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

在这个时期,从整体上讲,既未能发展出一种类似西方社会的宇宙乃由固定的自然法则支配的观念,也没有像欧洲那样建立起一套关于正义的相对于实在法的自然法体系,人们把世界上的一切景况仅仅看成各种”力量”或“紧张”之间的一种和谐;以礼教的“纲”、“常”之伦为根本大法构造社会秩序,因而在法律争端方面,即使这个时期的中国所谓有识者也极少想到他们可以经由某种固定的司法程序用事先固定的法律规范加以解决;反而认为,法律上的正义是由人类本于宇宙间的和谐精神去调和各方利益的结果,而人类的智慧早已蕴藏了许多关于宇宙间和谐的暗示。

因此在这里,所谓的法也只是权力的表达和运用方式,而并不是一套具有正义价值的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

88这样也就不可能再形成一种超越现实法的思想法。

89 “关于‘法是什么’的问题,从来没有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因此‘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无由提出了。

”90马克思早就正确指出:人们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特定的历史环境”。

91每一个社会都会依据它本身的形象来看它的实定法,而且即使是同一个社会也会不断地变迁与发展,依照社会进步的方向前进。

由于社会的变迁,社会为法律结构而创造或怀抱的形象也会随之重塑,虽然它的步调通常很慢。

法律形式一向以保守著称,在一个剧烈发展和进步的社会中,这项制度设施的重塑总比社会本身逐渐产生的实际行动为迟。

对那些司职对法律的解释以及实际适用的人而言,他们必须不断努力,使法律理想明朗化,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分析,配合社会进步与变迁的实际情况。

不论如何,法的基本任务之一是替社会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在过去历史中呈现的传统与价值-至少在它们与目前需要有关的范围内-才能办到。

以现实的需要研究法的应然与实然学说在过去的微妙嬗变,以为实定法的科学建构和应然法的实证化提供建策,正是思想家、法学家和所有法律工作者在文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使命。

注释:1在《荷马史诗》中,通过对伊利亚特和奥德赛的描写,揭示和反映了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的社会生活实况。

当时的希腊社会,基本上处于从军事民主制向奴隶制转变的过程中,人们崇尚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在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上,肯定英雄个人的价值,并强调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民族利益的统一。

2参见罗国杰、宋希仁编著:《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0-34页。

3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9页;谷春德、吕世伦编著:《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27页。

4希腊悲剧《安提戈涅》记叙过这样一个故事:波利尼克斯因为触犯国法而被处死,他的妹妹安提戈涅违抗国王的命令(违反处决之人不得以宗教仪规安葬),冒着生命危险郑重地为波利尼克斯举行了葬礼。

在接受审讯时,她抗辩道,自己的行为虽然违背了国王的命令,但却符合一条不成文法-“人们不知今天与昨天,但生命永恒(无人能确定自己的生日)。

我并不惧怕任何人的狂怒(和甘冒神的报复),因为蔑视的缘故”。

这样的故事是引起所有时代法律思想家关注的重大问题,对这样问题的不同回答,大致可划分出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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