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及答案
建设工程法规16,案例分析

• 案例2 • 2006年9月,甲单位修建一栋宿舍楼,通过招标方式
将工程施工发包给乙建筑公司。为保证建筑施工质量, 甲又与丙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 丙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丙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并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 不得使用。但施工一个月后,丙将原选派到施工现场 的监理工程师指派到其他施工现场监督,而另行委派 该监理单位一位不具有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职工实 施监理,由于该名职工不具有相应资质,又缺乏监理 经验,致使甲乘机将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水泥使用 到工程上。 • 2007年7月,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发现部分房屋 的地板及顶层地板有开裂和脱落的现象,经查,原因 为乙使用的部分水泥标号不符合要求,施工质量差。 甲认为乙和丙对施工质量不合格都负有责任,诉至该 工程所属人民法院,要求二单位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
• 问:商业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 国务院于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 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当负责返修。”根据此规定,某商业公司有权要求 某建筑公司返修。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由于工程施工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返修义务。另外,某建筑公司还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因为,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合资建设2万平方米 商品房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转让房 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设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 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 人签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按照 上述法律、法规逇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主题必须是房地 产开发企业。食品厂和XX建设集团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因此,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 和与XX建设集团达成的继续完成商品房后续建设的协议都是无效。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

二建《建立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二建《建立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选择题1.施工企业工程经理部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 )。
A.工程经理承当B.企业法人承当C.企业法定代表人承当D.工程经理部与企业法人共同承当【标准答案】B【答案解析】此题考察的是企业法人与工程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工程经理未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责任应由施工企业承当,而不是工程经理本人承当,也不是由工程经理部承当;工程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假如不按时支付,供给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作为被告,而不能直接告工程经理个人,也不能告工程经理部。
参见教材P9。
2.关于委托代理终止情形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
A.被代理人恢复了民事行为的才能B.被代理人获得了民事行为的才能C.指定单位取消指定D.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标准答案】D【答案解析】此题考察的是建立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建立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才能;(5)作为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参加教材P11。
3.甲房地公司在A地块开发住宅小区,为满足该小区住户观景的需求,便与相邻的乙工厂协商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工厂800万元,乙工厂在20年内不在本厂区建立15米以上的建筑物,以免遮挡住户观景,合同签订生效后甲公司即支付了全部款项,后来,甲公司将A地块的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置业公司,关于A地块权利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
A.甲公司对乙工厂的土地拥有地役权B.甲公司对乙工厂的土地拥有担保物权C.甲公司给定的权利自合同公正后获得D.甲公司转让A地块后,丙公司不享有该项权利【标准答案】A【答案解析】此题考察的是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进步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别人不动产的权利。
选项B,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新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一、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和工作计划。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事件l:7月1日(星期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7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7月22日下午16: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
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7月8日(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
事件2: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下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
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
事件3: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每个标段100万元投标担保金。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
事件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
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报价。
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低,按照废标处理。
事件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各个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7: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
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答: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要什么条件?2、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
事件3不妥当。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太高,违反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递交。
建设法规-课件案例分析答案版-仅供参考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案例分析
城市规划选址
某城市人口13万人,上界政府领导班子选定在城市东区某某路东侧建设城市广场,广场面 积5万平方米,建设场址为一低丘小山,该广场区位有些偏,但是由于没有拆迁,容易上马, 依次、因此上界政府不顾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开工建设,然而,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发现 该低丘内部为花岗岩,建设成本比原先预计的大2倍,需要加大投资。担由于资金准备不到 位,再加上周边项目建设无法跟上,广场建设被迫停工。新一届领导上台以后,经过认真 分析,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广场存在的关键问题是选址不当,当即拍板另行选址建设。
分析:《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 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 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 华厦公司在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华荣大厦, 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未作维护工程即开始敞开式 开挖,大量抽排地下水,初期发现问题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亦未能 完全阻止不均匀沉降,致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和设备基础地面发 生沉降,厂房及进口胶印机严重受损,其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分析:本案焦点问题:由于甲方的违法行为,使其不但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 处罚,而且还被乙方提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四十三条规定:
甲方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擅自向南平移2m后开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此两项规定。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迁花房,创造施工条件, 或按保留花房去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 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 施工图批准后有擅自修改设计的;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等。
工程法律法规案例题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A. 设计合同B. 施工合同C. 监理合同D. 贷款合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工。
A. 1个月B. 2个月C. 3个月D. 6个月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密封由()负责。
A. 设计单位B. 建设单位C. 监理单位D. 施工单位4. 下列哪项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标保证金?()A. 投标保证金B. 投标文件C. 投标承诺书D. 投标报价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里的“从业人员”是指()。
A. 企业管理人员B. 劳动合同制工人C. 临时工D. 所有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人员二、判断题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2. 建设单位应当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工艺流程、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4.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简答题1. 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2. 简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程序。
3. 简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4. 简述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主要职责。
5. 简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8年,开发商决定在XX市开发一栋高档住宅小区,该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经过招标,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质量标准为合格。
合同总价为9亿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
若建筑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每逾期一天,应向开发商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问题、付款问题等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进度?2.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3. 开发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4.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 关于工程进度法院经审理查明,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
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但实际工期延长至36个月。
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合理的工期延误原因。
2. 关于工程质量法院经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具体表现为部分墙体裂缝、防水层渗漏等问题。
3. 关于付款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部分工程款因工程质量问题未能支付。
4.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开发商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也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建筑公司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2000万元;2. 建筑公司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3. 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合同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力。
二建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接了一项政府投资的住宅工程项目,工程总投资为5000万元。
甲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决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一系列违规操作。
在工程招标阶段,甲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供应商签订了不正当的合同,导致工程材料价格虚高。
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为了缩短工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压缩了安全防护措施的时间,导致施工安全事故频发。
最终,该工程在验收时被认定为不合格工程。
【案例分析】1.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甲公司在工程招标阶段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供应商签订了不正当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压低投标报价。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压缩了安全防护措施的时间,导致施工安全事故频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严重威胁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 工程质量不合格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采取违规操作,导致工程在验收时被认定为不合格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法律后果1.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甲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甲公司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2.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甲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法规》典型例题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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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
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
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
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
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
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
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和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磋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
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偿。
总结:综上所述,开达公司没有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隆盛设计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隆盛设计谈判代表提出的相关损失。
案情陈述: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
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情陈述:某工程项目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经有关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业主于2003年1月20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A、B、C三家承包商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最终确定B承包商中标,并于2003年4月30日向B承包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之后由于工期紧,业主口头指令8承包商先做开工准备,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B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了施工场地平整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但业主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2003年6月1日,业主书面函告8承包商,称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将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
B承包商拒绝了业主的决定。
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才于2003年9月30日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总价为6240万元,工期12个月,竣工日期2005年10月30日。
承包合同另外规定:(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5%;(2)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配件比重按60%考虑;(3)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4)材料和设备均由B承包商负责采购;(5)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扣留,工程保修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经业主工程师代表签认的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第1个月至第l2个月)如下表所示。
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单位:万元)施工月份第1~7个月第8个月第9个月第10个月第11个月第12个月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3000 420 510 770 750 790 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累计3000 3420 3930 4700 5450 6240本工程按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2008年3月30日,使用单位发现屋面局部漏水,需要维修,B承包商认为此时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已超过3年,拒绝派人返修。
业主被迫另请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为5万元。
【问题】1.指出本案招标投标过程中哪些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2.业主迟迟不与B承包商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在业主以尚未签订合同为由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时,B承包商可采取哪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
答案1:要约邀请:业主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投标文件:承诺:中标通知书。
2:不符合规定。
根据招投标法:签订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
3:继续要求业主签订合同。
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向约定的总裁机构投诉。
向法院起诉。
案例陈述: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
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
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
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