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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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为了解决湖北地区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湖北省政府适时推出了住房补贴政策。

下面是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补贴对象1.低收入家庭:指户籍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一定标准(以当地人均工资为参考)的家庭。

2.失业人员:指失业登记近6个月内没有稳定就业的人员。

3.租房困难家庭:指因种种原因无法购买住房的家庭。

二、住房补贴标准1.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水平和家庭人口数来确定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随着家庭人口增加而增加,随着家庭收入减少而增加。

2.失业人员: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上月失业救济金作为住房补贴。

3.租房困难家庭:根据租房人员的收入情况和租房价格来确定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足够支付租房费用的一定比例。

三、住房补贴申请与审核1.申请流程:符合住房补贴对象的家庭或个人需向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相关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3.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初步审核和家庭访查,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4.审核时间: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住房补贴发放方式1.直接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直接发放给家庭成员,并有相应的账户来记录补贴的使用情况。

2.社会组织代发:失业人员住房补贴由相关部门委托社会组织代发,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

3.房东定向发放:对于租房困难家庭的住房补贴,可以由房东直接收取补贴或折扣,确保房租实际支付金额与租房补贴标准相符。

五、住房补贴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住房补贴监督机构,负责对住房补贴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措施:通过定期抽查、家访调查等方式,确保住房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挪用等行为的发生。

3.投诉处理:对于住房补贴的申请、发放、使用等方面出现问题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住房补贴政策的调整1.政策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定期开展住房补贴政策的效果评估,查看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鄂政办发[2003]6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省政府各部门:《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94号)精神,现就在汉湖北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范围武汉市内的湖北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1、无房职工。

即本人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2、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即本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1、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律以建筑面积为准(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

2、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9]105号文件规定,本着“同一城市同一标准”的原则,在汉湖北省直机关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参照武汉市的标准制定。

即: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450元的基数和职工的平均工作年限,分解为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4元;低于32年的按32年计发,高于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发。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本办法为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提供省级层面的制度保障,弥补了我省省级层面住房保障制度的缺失。

本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对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在湖北省住房保障领域的有力保障。

本办法有十个亮点:亮点一: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责任。

这是对我国当前在“市场+保障”框架下解决住房问题,特别是提出“因城施策”的住房市场调控思路后,根据各地住房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在解决住房问题中的托底作用,明确了地方政府在保障城镇困难家庭基本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

亮点二:本办法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预留较大的自主空间。

保障性住房供给对地方人才引进,人口流动有较大的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化进程,考虑当地人口规模与人口流动、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亮点三:本办法明确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的责任。

本办法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等部门需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的机构,并对申请受理流程、不同部门工作职责以及时间期限进行明确,提高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平度与透明度。

亮点四:本办法首次对保障性住房在空间区位选择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对需要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回购、回租等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

同时提出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亮点五:本办法提出保障性住房管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企业、其他机构参与。

说明保障性住房管理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提升保障性住房管理效率,提升住房保障精准度。

湖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精神以及省级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台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政府的政策要求筹措和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汇总并牵头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导市县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第五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资金申请、分配与下达第六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地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模版

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模版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和《xxxxxx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院行字[2003]第08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住房未达标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无房职工以及居住不可售住房职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职工,是指人事关系隶属xxxxxx的在京正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包括原人事关系在总院,离退休后交由街道代发离退休费的人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做其他安置的,院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院成立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领导小组和联合办公室,负责审定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审核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计算,监督住房补贴发放方案的实施。

院房委会负责制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具体方案,行政基建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下列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4、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建筑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8•【字号】鄂政办发[2000]194号•【施行日期】200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10月18日鄂政办发〔2000〕194号)《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省直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适合省直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二)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扩大住房信贷服务,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导下,结合省直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堰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十堰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十堰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加快优秀人才集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有利于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城区工作、且没有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或没有入住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住房补贴方式分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类。

第三条人才住房补贴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协调,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及资格认定、初审工作,市房管局核查申请人住房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四条通过《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引进的四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1.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引进人才对象和范围的界定)第三章补贴条件与标准第五条购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市直企业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承担;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d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

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

购房补贴均由市财政承担。

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市直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等同。

(2.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购房补贴的相关规定。

其中,市直企业引进c人才补贴10万元、d类人才补贴6万元、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源自《我选湖北-圆梦车城》(十办发[202x]11号“关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关落户政策”的相关规定)第六条租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没有享受购房补贴,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享受租房补贴。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3号)和《关于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化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轮候发放的原则。

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逐步落实其他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校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计财处、人事处、后管处、房改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研究,强化协调和沟通,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一)补贴对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具体包括: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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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2012-10-25 14:00重庆搜房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
(一)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
第四条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 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 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 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
(四) 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 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六) 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
(七) 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二) 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
(三) 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四) 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五) 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
(一) 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
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 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三) 职工及其配偶居住部队住房按公房处理。

(四) 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如以低职级安排工作的,按原
部队职级所对应地方行政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五) 离异夫妇的住房,离异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
承租权的,按离异前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住房的权属情况和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六) 职工及其配偶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不
及于住房补贴(单位与职工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职工按高于综合成本价全额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如有条件,可按职工住房补贴标准50%以内适当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综合成本价由
建房单位按有关规定测算认定。

综合成本价92年(含)以前每平
方米不得低于320元;93年至95年每平方米不得低于570元;96年(含)以后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80元。

(七) 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市委、市政府奖励性
住房和购房优惠补贴的,其住房补贴的核定办法另行发文。

第七条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 职工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

(二) 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
建筑面积计算。

高层有电梯住宅如按全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按90%计算。

(三) 职工承租住房,该栋房屋建使比明确的,按实际系数
折算建筑面积;该栋房屋建使比不明确的,按计租面积乘以l.33系数折算建筑面积。

承租住房折算的建筑面积,仅作为核定职工住房补贴的依据,不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
笫八条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45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7元×建立住房公
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Z年×1998年(含)前
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
标准工资X32%
第九条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
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
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
标准工资×3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
面积。

第十条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第十一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第四章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三条职工工作调动时,原工作单位应从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住房档案,并随人事档案及住房补贴余额转至调入单位。

第十四条职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储存的住房补贴可一次性领取:
离退休的;
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去世的(由合法继承人提取);
1999年1月1日(含)以后按规定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在10㎡(含)以内的,一次性核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在实行住房补贴前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视其住房情况核定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 无房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的住房补贴,一
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计算。

(二) 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和未达标面积系数计算。

按月补贴计算公式:
新职级月标准工资×32%÷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新职级
住房补贴面积-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房面积)
(三) 原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如形成新
的未达标职工,应从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的当月起按月补贴。

计算公式同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原则上按其工龄、职级、住房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

第五章住房补贴核定、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组织职工填写《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按《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规定》,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二十条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过录汇总,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测算职工住房补贴,并张榜公布。

填写《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申报表》,拟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单位将《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提交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区房改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单位根据市、区房改办批复意见,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填制《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申请核定表》,制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资金的报告》,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住房补贴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单位在承办银行为职工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实行专户储存。

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单位根据资金情况按轮候补贴的原则计发;按月补贴由单位按月计发。

第二十四条职工购、建住房或离退休、死亡等需支取住房补贴时,应由职工本人填写《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连同购房合同、建房许可证或离退休证、死亡证等相关资料,提交单位审核批准后,交经办银行办理转帐支付或现金支取手续。

系特殊情况支用住房补贴的,由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同级房改办、财政部门批准后,由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武财综〔1999〕6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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