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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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是什么意思

债权出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是什么意思

债权出让⼈的权利瑕疵担保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作较⼤篇幅的规定,但它的重点在于物的瑕疵担保。

那么,债权出让⼈的权利瑕疵担保是什么意思呢。

对此,店铺⼩编在本⽂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内容,请阅读下⾯的⽂章进⾏了解。

债权出让⼈的权利瑕疵担保是什么意思
债权出让⼈的权利瑕疵担保是出让⼈的瑕疵担保责任要求出让⼈向受让⼈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是有效存在且没有瑕疵的,任何第三⼈不会就本债权向受让⼈主张任何权利。

如果权利存在瑕疵,除⾮受让⼈受让时明知,出让⼈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未对债权出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理论上认为,出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权转让为有偿时,受让⼈有权依关于买卖之规定,要求出让⼈负瑕疵担保责任。

为⽆偿⾏为时,受让⼈原则上不得⾏使任何权利。

换⾔之,有偿转让按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处理,⽆偿转让按赠与相关规定处理。

债务⼈⽆清偿能⼒不属于出让⼈权利瑕疵担保范围
对于债务⼈的清偿能⼒,我们认为,如果出让⼈与转让⼈间⽆特别约定,债权出让⼈对于债务⼈的⽀付能⼒(清偿能⼒),不负担保责任。

因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后,债务⼈不履⾏债务的风险即由债权的受让⼈承担,即使约定由出让⼈负责,通常也理解为出让⼈仅就债权转让当时债务⼈的⽀付能⼒承担担保责任,⽽⾄债务履⾏时,债务⼈有⽆清偿能⼒,除双⽅明确约定外,出让⼈并不负责。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债权出让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因此,当债务⼈清偿能⼒下降、债务⼈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不应使出让⼈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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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一、权利瑕疵担保的根据权利瑕疵担保(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of title),又称追夺担保、权源担保,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出售行为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受人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与此相应的追夺诉权。

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将标的物自买受人手中追夺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买受人因此对出卖人取得担保诉权。

现在,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立法都确立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

徐国栋教授认为,公平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做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定用的着“公平”二字。

舍却公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

公平价值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当卖方移转的标的物上负担有第三人的权利时,标的物就可能被他人追夺,买方就有丧失对标的物占有的可能,与卖方完全和平的占有对价相比,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正是对此状态回应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商品流转的速度越快,产业资本周转的速度也越快,单位时间内产业资本带来的社会财富也就越多。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保障商品迅速流转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在合同法中规定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使买方不必过分关注标的物所有权的真实状况,可以自由的从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有利于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而有利于促进商品流转的顺利进行。

二、有关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实践大陆法系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源于罗马法,在它们的民法典中多有详细的规定,也比较集中。

如《法国民法典》第6编第4章出卖人的义务(第1624条-第1640条),《德国民法典》第434条至第437条、第439条至第44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76条、第1478条至第1489条都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

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探究论文

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探究论文

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探究论文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探究论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42条专门规范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担保问题。

该条共分两款,其中第1款不仅确定了卖方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而且规定了卖方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条件;第2款则规定了免除卖方上述责任的情形及其前提条件。

由此可见,第1款倾向于保护买方的利益,而第2款更倾向于保护卖方的利益。

CISG试图在买卖双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但这种平衡也带来了适用上的困难。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这一点。

其一,中国的出口产品中侵犯第三方在第三国知识产权的情况比较严重。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2年中国海关共扣留有侵权嫌疑的商品9,312万件,案值近3.8亿元人民币;其中海关查扣的侵权货物主要来自出口环节,占扣留总批次的95.6%;如果这些货物出口到他国,必然会引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这时CISG第42条有可能成为解决相关争议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因而本条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其二,尽管中国学者对CISG第42条已经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但是还有一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澄清。

例如,卖方在何种前提条件下必须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而在什么情况下无需承担这一责任?澄清这些问题,对于引用CISG第42条的规定解决国际贸易中因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纠纷十分重要。

一、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及其前提条件如上所述,CISG第42条第1款要求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

值得探究的问题是,这里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究竟包括哪些内涵?卖方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卖方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内涵CISG本身没有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该公约第42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如果第三方能够根据下列国家的法律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依据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则卖方必须交付不受任何此种权利或要求影响的货物”。

合同法论文-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

合同法论文-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

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姓名: 周广全单位:【摘要】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这一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在稳定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如今,随着社会进步、技术发展和商品流转的加快,一般买受人即消费者对于商品中可能存在的瑕疵越来越难以预见和识别,在交易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

所以,为了特别规制出卖人的行为,现代民法体系仍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古老的制度,从而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及保护买受人利益的独特价值和作用。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本文在此仅针对前者进行研究。

我国合同法在广泛参考并借鉴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后,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引进并规定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这一做法是先进的,但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相比,我国有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文过于简单,在法律实践中操作性较低。

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与判决对我国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研究,以期有助于继续完善这一制度。

本文的第一部分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种类、特征、构成要件、内容和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简明的概括论述。

第二部分对我国《合同法》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做了法条分析。

第三部分结合真实的案例和判决,分析了《合同法》第150条—152条规定的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第四部分则粗浅分析了我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权利瑕疵;权利瑕疵担保;权利担保义务免除;中止支付价款权【正文】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一)瑕疵“瑕疵”,通俗地讲是指缺点、缺陷。

在买卖合同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1狭义的瑕疵单指物的瑕疵,意思是所买卖之物价值灭失、减少,或不具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该物应有的通用功能;而广义的瑕疵除了物的瑕疵之外,还包括权利瑕疵,即指买卖之物的所有权不完整或权利受到限制。

(二)权利瑕疵在探讨权利瑕疵担保之前,应该先明确权利瑕疵的内涵和外延。

权利瑕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另一种是权利本身根本不存在瑕疵。

合同协议中的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协议中的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协议中的瑕疵担保义务在合同协议中,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一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发现交付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时,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这项担保义务在商业合同中十分重要,可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并促进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首先,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包括了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功能等方面。

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瑕疵担保义务将会起到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那么提供产品的公司应承担修理、更换或退款等责任,确保对方利益不受损失。

其次,瑕疵担保义务的时效性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或服务的保修期限,那么依法应当为合理期限。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般会规定产品保修期限为一年,服务保修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该时效期内,发现瑕疵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责任,超过时效期后,责任将会相应减轻或免除。

另外,在合同协议中,应该规定清楚瑕疵担保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瑕疵担保的通知期限、处理方式、赔偿方式等条款,以免发生争议时无法及时解决。

一般情况下,瑕疵担保通知应当书面形式,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同时,双方也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协商解决方案,确保问题能够得以妥善解决。

总的来说,合同协议中的瑕疵担保义务是保障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考虑到这一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条款,以确保在发生瑕疵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达到合同目的,维护双方利益。

只有合同各方充分理解并履行瑕疵担保义务,才能够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合同目标。

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如 果买受人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知道标的物权利有瑕疵时,那么出卖人仍然要负责任。这是因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 既有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也有可能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出现。至于瑕疵之产生是否由可归则于出卖人之事 由所致及出卖人是否知情,则在所不问。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 瑕疵担保责任。
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 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 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 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从买卖合同之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交付 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由此产生 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 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 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移转于买受人,或移转之财产 权不完全时,所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构成了出卖人另一项重要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理论肯 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 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论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问题

论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问题

论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问题丁寻韬【摘要】CISG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防止权利滥用。

但条文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诸如担保发生的时间点、第三方利益的保护等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之处,这也使得该条文在国际贸易中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

该条款的完善能够避免国际贸易中的诸多纠纷,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同时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The Article 42 in CISG set rules for bargainer’ s warran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s objective i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benefit balance between purchaser and bargainer, to avoid abusing of civil rights. But there still exist some defects, such as the beginning time point of guarantee which breaches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and honesty, and it also makes the article less effectiv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article can avoid many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nsure the benefit balance between purchaser and bargainer. In addition, the improvement will afford Contract Law of China the significant reference.【期刊名称】《渭南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21【总页数】4页(P48-51)【关键词】CISG;知识产权;卖方权利担保;完善【作者】丁寻韬【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1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即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与合理性分析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与合理性分析


买 卖合 同 中权 利瑕疵 担保 责任 的构成 要 件
( 一 )权利 瑕疵 必 须在标 的物 交付 时就 已经存
在。 首先 , 权利瑕疵指第三人对标的物有合法的权利 主张 [ ] 3 9 。一 旦 出现第 三人 主张权 利 , 隐含 的意思 即 标的物可能存在影 响买卖合 同利益正 常实现的情 况, 需 及早 处理 避免损 失 的扩大 , 这也 符合 市场 经济 追逐 经济 效益 的原则 。如 果此 时有第 三人 恶 意主 张
Ap r . 201 3
第3 6 卷 第2 期
Vo 1 . 3 6 No . 2
权利 瑕疵担 保 责任 :
构 成要 件与合 理性 分析
王林 林 , 郑 瑶
(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 南京 2 1 0 0 2 3 )
[ 摘要 ] 买卖合 同中权利瑕疵担 保责任 的构成要件 包括权利瑕疵 必须在标 的物 交付 时就 已经存在 、 买受人 不 知道权利存在瑕疵 、 当事人没有免除或 限制瑕疵担保 的特别约 定等 。实践 中, 买卖合 同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虽然有
2 0 1 3 年4 月
中共 山西省委 党校学 报
Ac a d e mi c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r o v i n c i a l C o mmi t t e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P . C
人不 得 向买受 人 主张任 何权 利 的义务 ,法 律规 定权 利瑕 疵 担保责 任乃 是一 种 当事人 可 以进 行 约定 的法 定无 过错 责任 [ ] 。随着经 济 的不断 发展 , 种类 物买 卖 逐渐 成为 商 品交易 的主要 形式 , 种类 物买 卖 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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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瑕疵担保责任之概述
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 % 在十二铜表法和 #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中有其雏形 & 公元前三世纪左 右 % 掌管市场事务的司市为奴隶买卖和家畜买卖颁
! 迪!吕费尔特 "# 德国买卖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 南京大学 !""# 年 # 中德经济法研究年刊 $ 第 $% 页 & 崔建远 "# 合同责任研究 $% 吉林大学出版社 ’""& 年版 % 第 &(" 页 &
三 ( 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情形及担 保责任
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 " 原则上是指权利不完整 或欠缺之瑕疵及权利本身根本不存在之瑕疵 " 其常 见情形有 -
#’ 物的买卖中 权利不完整 或欠缺之 瑕 疵 " 其 中
包括以侵犯第三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形成
! 桂 菊 平 -, 论 出 卖 人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 积 极 侵 害 侵 权 及 产 品 责 任 之 关 系 $" 梁 慧 星 主 编 , 民 商 法 论 丛 $"##$ 年 第 % 卷 ( 第 !&$ 页 ! !&’ 页
.
如果务人违反了这一担保义务 % 则
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由此 % 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之 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 & 瑕疵担保 责任存在于除劳动合同以外的一切有偿契约中 % 也 存在于一些无偿合同 % 但在买卖合同中 % 瑕疵担保责 任表现的最为典型 % 也因对物或权利之给付而导致 的契约乃致法律行为都是共性的问题 %因此 % 国外法 律多将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 而对其它 合同也准用之 % 其目的都在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 与此相应的追夺诉权 & 它是指出卖人就买卖之标的 物对买受人负有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一 种民事责任 & 即第三人基于所有权 ’ 用益权或抵押 权 %将买卖标的物自买受人手中追夺时 % 出卖人应负 担保责任 % 买受人由此对出卖人取得担保诉权 & 罗马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源自罗马法 的一项成文的法律制度 % 德国 ’ 日本 ’ 我国台湾对此 有较深入的研究 % 英美法系也有相似的法律制度 & 在 国内较早的论述见于梁慧星先生的 ( 论出卖人的瑕 疵担保责任 $) 载于 ( 比较法研究 $!""! 年第 ! 期 *% 后见到桂菊平的 # 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 ’积极侵害 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 一文 ) 载于梁慧星主编 # 民 商法论丛 $!""# 年第 $ 卷 *% 该文主要是从物之瑕疵 担保责任及侵权法的角度论述的 % 对权利瑕疵担保 责任少有涉 及 & 近年来 % 我 国已在 # 合同 法 $ 第 %&’ 条 (%&$ 条中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 % 可见在立法上确立该制度的必要 %但在理论研究上 % 尚有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王利明先生的 # 中德买 卖 合 同 制 度 的 比 较 $ 一 文 ) 载 于 # 比 较 法 研 究 $$’’% 年第 % 期 * 中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论述 & 笔者注意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问题 % 不仅仅 是因为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更由于知识产权有别 于传统物权 ’债权领域的特殊性 %使这一问题更为复 杂 & 因此 %本文试图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 % 对权利 瑕疵担保制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究一二 & 行了一项 + 司 市 渝 令 ,))*+,- * 的 规 则 % 根 据 该 规 定 % 买卖物在品质上有瑕疵时 % 买受人可以提起解除合 同之诉或减少价款之诉 % 只有在出卖人于订立合同 时 %对买卖物的某些品质作出了明确保证的情况下 % 买受人才可以例外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 罗马法的 瑕疵担保责任为近代多国民法典所继受 % 英美法系 也有与大陆法系相同功能的瑕疵担保制度 & 现今而言 %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有偿合同中的债 务人 % 对其所提出的给付应担保其权利完整和标的 物质量合格 &
疵担保责任 " 需要说明的是 ! 我国合同法中涉及知识产权的 权利买卖关系的瑕疵担保问题 ! 仅在 * 合同法 + 第三 百四十九条规定 )$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 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 并保证所提供 技术完整 # 无误 # 有效 ! 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 据此 !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让与人应当承担 $ 标的物 % 的瑕疵 担保和权利瑕疵之担保 ! 从中可推定出立法本意是 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买卖中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面的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但由于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的 制度原则上仅调整物的买卖关系 ! 不调整权利买卖 关系 ! 而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等知识产 权法中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买卖的权利瑕疵担 保制度 !特别是依通行观点 ! 权利完整无缺之担保既 适用于物之买卖 !也适用于权利的买卖 ! 而权利存在 之权利担保仅适用于权利的买卖 ! 这就意味者 ! 对第
二 ( 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范围
权利瑕疵担保源于货物买卖合同制度 " 有关货 物买卖合同制度中权利瑕疵担保所适用的范围 " 一 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权利瑕疵担 保并不适用物之买卖 " 而只适用于权利的买卖 + 另 一种观点认为权利瑕疵担保不仅适用于权利的买 卖 " 而且适用于物的买卖 " 对物的买卖 " 出卖人应担 保 其 对 物 的 所 有 权 "对 权 利 的 买 卖"应 担 保 其 出 让 的权利确实存在 % 由于各国立法不同 " 对于买卖合 同制度调整的范围并不相同 " 有关权利瑕疵担保的 范围也不尽相同 % , 德国民法典 $ 第 "!! 条第 )#* 款规定 -. 根据买 卖 合 同 "物 的 出 卖 人 负 有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其 物 "并 使 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 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 买受人取得该权利的义务 % 如果因该权利而有权占 有一定主物时 "亦负交付其物的义务 % / 第 "!$ 条规 定了权利买卖时的担保责任 " 第 "%# 条规定了权利 买 卖 时 的 风 险 转 移 和 费 用 % 由 此 可 见 ", 德 国 民 法 典 $中 对 买 卖 合 同 的 调 整 范 围 "不 仅 包 括 物 的 买 卖 关 系"也 包 括 权 利 的 买 卖 关 系 "它 是 通 过 买 卖 合 同
知识产权 0./0
百家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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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期
的瑕疵 ! 即在传统的物的买卖关系中出卖之货物上 有第三人享有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 第三人 主张权利形成的瑕疵 " 该情形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物的买卖的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无异 !买受人可以主张违约金 # 实 际履行 # 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等方式要求买受人承担 责任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 保责任是基于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的 $ 权利 % 而产 生 !并 不 因 为 第 三 人 提 出 的 $请 求 %而 当 然 产 生 !而 且 !依照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构成的原则 !如果权利瑕 疵属于在履行中即已除去 ! 则无需承担权利瑕疵担 保之责任 " 如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之权利 !虽然在出 卖人和买受人的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 ! 但若出 卖人在履行中能消除第三人之主张 !如 $ 和解 %# 专利 权被宣告无效 #商标权被撤销等 !出卖人也不违反权 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
-./! 知识产权
!"#$%"&’ ()* +*,-’ 百 家 言
第 !" 卷 总第 ## 期
法上的追夺担保被近代大陆法系的各国民法所继 受 ! 经意大利加强为防御义务 " 法国民法典规定为 出卖人防止追夺的义务 !
!
制度统一调整了物的买卖关系和权利的买卖关系 % 而我国 ,合同法 $第 #!& 条对买卖的定义是 -. 买卖合 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 买受人 支付价款的合同 % ’ 由于该条只是规定了出卖人在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应负的义务 " 并没有规定权 利买卖关系中的出卖人在权利转移时应负有义务 " 这表明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制度中原则上不适用 于权利的买卖 % 由此延及 ,合同法 $第 #%& 条的规定 .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 "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 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也是指物的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的 义务 % 但这并不是说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制度中 绝对排斥了权利买卖合同关系及其瑕疵担保 " 包括 知识产权的买卖 " 如专利权 ( 商标权 ( 著作权的权利 转让 ( 许可及其瑕疵担保 %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 " 在财 产法 ( 担保法中把知识产权称为 . 以权利为标的 ’ 的 . 物权 ’" 有些英美法系国家 " 则把它称为 . 诉讼中的 准物权 ’或 . 无形准动产 ’% 毫无疑问 "知识产权作为 一种无形财产权 " 仅仅是在表现形式上有别于传统 意义上的物的另类客体 " 但其核心内容是以财产权 存在的 " 它以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成为买卖的标的 物和对象 " 其买卖的基本内容是以一方将自己的财 产让渡给另一方 " 另一方支付一定的对价而取得对 方的财产 " 在本质上而言 " 它与物的买卖是相同的 % 因 此 "知 识 产 权 的 权 利 瑕 疵 担 保 范 围 "应 以 物 的 权 利瑕疵担保的适用 . 准用之 ’% 我国 , 合同法 $ 第 #$" 条规定 -.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 定 + 没有规定的 " 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 由此 表明 " 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范围应当首先受到 特别法或其他法律制度的调整 " 而不是买卖合同制 度 的 规 定 "没 有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的"才 适 用 买 卖 合 同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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